五、婦女愛滋防治的相關議題
1.婦女地位的提昇:
近年來台灣婦女團體從法律(如修訂民法親屬篇)、教育宣導(如同工同酬、抗議性騷擾、要求增設公共女廁所收量)等層面為爭取兩性平等自由、促進兩性和諧關係,做出許多積極的貢獻,這些工作對愛滋防治工作相當重要的 。全世界的調查發現,婦女面臨愛滋最大的癥結所在即為兩性的地位不平等。有了兩性平等的社會基礎,一個女性才有可能要求她的性伴侶(不管是男友或是先生)從事安全的性行為,女性才有可能保護自己。
2.防治政策應與人權原則相結合:
公共衛生政策需結合人權法律的重要性在國際社會上已經被廣泛認知。然而,審視世界上的國家法律、政策與執行情況後發現,一直都有缺乏遵守人權標準的現象。
歧視便是一個特定的問題,它會造成對人的不公平、不正義的差別待遇。歧視通常來自偏見與錯誤的資訊、對人類差異性的否定、以及對那些被視為非我族類的人的一種優越感。不歧視的原則對於人權的思考與執行相當重要。每一個重大的人權法案都會很特定地詳述不論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立場、國籍或社會出身、則產、出生,以及所謂「其他狀態」等各層面有所不同,不歧視的原則一概適用。禁止歧視並不意味著否認差異性的存在 ,差別待遇只能建基於客觀與理性的範疇內。
雖然國際上的人權法案並沒有在健康狀態上明確地禁止歧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則已宣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無論健康狀態如何都享有免於受到歧視、免於受到鼓動歧視的同等法律保護」。
匡正不平等,包括健康上的不平等,並保護人們免於受到歧視是捍衛人權的主要工作。人權法案一般所關切的是個體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包括任何地區的人們都能享有市民、政治、社會、文化的應有權利。有些權利是絕對的,亦即不管是政府或其他人,絕不可加以限制。這些權利包括生存權、免於受刑、受奴隸、受苦役的權利、以及公平受審權。然而,如果要成就絕大多數的公眾利益,在嚴謹狹隘的定義之下,對多項人權進行干預就有其正當性。許多限制人權的合法性基礎中,中共衛生向被視為是其中之一。然而,對人權的干預只有在下面所述的情況下才能被接受:
1.依法行事。
2.關切公眾利益的合法性目標。
3.在民主社會裡有絕對的需要去達成這樣的目標。
4.沒有其他較不具侵犯性作法的情況下行使干預,以達成相同的目標。
5.不武斷地行使干預,亦即以非理性或其他歧視的方式進行。
政府的衛生官員不是經常將此一作法納入考量。傳統的公共衛生措施都是著眼於以限制受感染者或最容易受到感染的人來控制疾病的散布。事實上,強制、強迫、限制一直都是公共衛生措施的主要內容。對個人權利的干預,即使有保護公眾健康的正當性,如果沒有符合上述的準則都應被視為是對人權的侵犯。
一般來說,最容易受到歧視的,是那些經濟上與社會上的弱勢族群,因此,要避免法律或行動對他們造成歧視或事後加以補救求償都有很大的困難。在愛滋病流瘣褻所收集的資資清楚地顯示,為了防止愛滋蔓延所做的公共衛生的努力有很大的機會可以成功(如降低愛滋病毒感染的發生率、增進感染者的福祉等),只要相關的政策與計畫尊重,而不是破壞,人權。非自願性的公共衛生措施幾乎是沒有任何正當性的,遑論有需要性可言。就此而論愛滋,對人權的合法性干預只能在非常特殊例外的狀態下才可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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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關議題
1.醫療制度的責任
告知伴侶與法律問題、垂直傳染與需不需要墮胎的問題、心理諮商問題、女性照護者與女性病人所面臨的困境、預防性治療是否應擴大使用(保險套破裂時女性伴侶可否比照醫療人員服用三合一藥物等問題﹖)。
2.自我保護
女用保險套、局部使用的安全化學藥劑等女性主動使用的工具及其相關問題。
3.教育宣導
性教育與愛滋防治教育的時機、內容與方式。
4.民間團體
社福團體與防治團體的經驗整合(小梅案例)。
5.性服務業相關問題
男性性工作者對女性健康的威脅、女性性工作者的健康威脅與性工業犯罪化的政策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