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C)1997 任何形式的運用,請先徵求作者及主辦單位同意。一、女人,妳的名字是照顧者
(一)女人在一生當中隨時可能成為照顧者
女人從一出生開始,早早就被教導成為照顧者。從抱玩具洋娃娃到擺鍋盤碗筷辦家家酒,女性的照顧者角色不斷地在社會化過程中被灌輸、增強。(二)凡是和照顧有關的行業都成為女人的領域
女人作為照顧者的角色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以至於任何與照顧有關的情事,只要實際工作的內容與照顧工作有關,就自然地被視為適合女人的行業,而同樣的專業只要不必直接照顧,如校長、院長,男性立刻成為多數。(三)絕大部份的照顧者都是女性
依照國內外的調查研究,家庭中的照顧者70%到85%都是女性,機構中的照顧者,包括保育員和居家服務員,女性比例常常高達百之九十以上。(四)所謂愛的勞動
照顧工作,經常被稱為『愛的勞動』。為什麼會成為女性的特權?為什麼會成為兩性之間最明顯的角色差別呢?對於人類來說,所有的人都有年幼衰老、生病失能的時候,因此良善的照顧體系是維護人們生命尊嚴非常重要的機制,每一個人不論男女,在生命中的某些時期都需要被照顧,但是,為什麼只有女性被指派為照顧者?(五)女人天生溫柔有耐心
有人認為女人的天性本來就適合成為照顧者,因為女人比較溫柔、體貼、有愛心。換句話說,所謂『愛的勞動』就是微笑著為老人換尿布、擦身體,以喜悅的心為生病的人侍藥奉茶而毫無怨言。這的確是非常偉大的工作,只是,真的只有女人才能勝任嗎?(六)父權社會創造了女性人格的神話
傳統父權社會的操作,在男主外、女主內的大架構下,刻意的型塑所謂女性人格特質,將男性自己所不欲的角色套在女人身上,而且更進一步,在經濟所得、社會地位和家庭地位上剝奪照顧者應享有的權益。不但如此,長期的強勢文化控制更一再強化女性照顧者角色的必要性,讓女性在面臨對自己明顯不利的選擇時,仍然因為無法抒解的罪惡感而痛苦不已。
二、台灣照顧者的處境
(一)台灣至少有三十萬名全職的家庭照顧者
目前我國老人約有148萬人,依吳淑瓊教授等「老人長期照護研究」,台北市老人需要各層級長期照護的人口約佔全部老年人口的14.3%,依此看來,全國老人當中,大約有21萬人需要被照顧。 根據內政部的統計,需要他人照顧的重度殘障者佔總殘障者之60%,其中完全無自顧能力者約有58102人,再加重症病人,需求量加起來減去容量有限的立案機構收容量,台灣至少有三十萬名家庭照顧者。(二)照顧者等於經濟弱勢者
通常家庭主婦是沒有薪水的,不管他們工作的時間再長,不管他們的工作多麼辛苦,這些勞務總是被視為理所當然。因此,家庭照顧者只好變成經濟上的依賴者。當照顧者必須依賴其他家人生活時,她的家庭地位當然不高。 對於一方面上班一方面擔任家庭照顧者的婦女來說,職業與家庭的責任永遠是沈重的負擔。身心的疲乏使得照顧者難以兼顧兩面的要求。必要時,更隨時準備放棄工作成為全職的家庭照顧者。 似乎說明一件事,那就是女人是不需要經濟資源的,反正丈夫可以養她就行了。在這樣的想法底下,女人成了家庭中的貧窮者,而不幸離婚或喪夫的女人,更成了低收入中的大多數。(三)照顧者成為經濟安全體系中的大輸家
中央研究院1994年的研究顯示,我國歷年勞保受保險人領取老年給付的性別差異很大,以給付案件來看,男性佔了71.17%,女性佔了23.83%,以領取金額來看,男性平均領取472193元,而女性平均只領得245565元。 目前我國婦女的就業率約為45%,『台灣省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民82年)對於女性婚後工作態度調查指出:女性於婚後希望照常工作的佔31.3%,希望從事部份時間工作的佔41.3%,而希望辭掉工作的僅佔13.1%,可見絕大部份婦女於婚後其實是想工作的,只是現實環境讓她們無法繼續工作。對於工作年齡卻沒有就業的女性,不論已婚或未婚,42.7%的原因是要照顧家庭,27.2%是因為家務繁忙。(四)照顧者是勞基法的化外之民
不管是家庭中的照顧者或是機構中的照顧者,通常是和勞基法中所定的勞動條件無緣。家庭中的照顧者幾乎沒有工時的規定,反正住在一起,任何時候,只要需求存在,就不得不提供服務。 在機構中的照顧者一直到現在還被摒除在勞基法的保障之外,兩班制甚至一般制都很盛行,政府相關單位對老人和殘障福利機構的低額補助,造成低薪和長工時成為機構中照顧者的普遍待遇。(五)照顧者是政治的弱勢者
孤立而長時間的工作條件讓家庭照顧者很少有社會參與的機會,更沒有參加社團或政治活動的機會。社會性的孤立讓照顧者成為沒有聲音的族群,而默默工作的家庭照顧者既沒有社會地位,也沒有充裕的財富來增加影響力。 目前我國的政策、國家預算和立法都看不到任何與照顧者權益有關的跡象,無從得到資訊、無從政治參與的照顧者在沒有強有力的代言人的處境底下,成為政治上的弱勢者。
三、照顧者的福利需求和困境
(一)各類社區福利機構的嚴重欠缺
在現代民主國家當中,兩性都應該享有公民權。照顧身心功能障礙國民是國家社會不可推託的責任,而這種責任不應完全由家庭照顧者來承擔,應該是整個社會的集體責任。 目前各類機構嚴重欠缺之主要困境為:
1.民間設置機構立案困難
造成機構不容易立案的主要因素為:
a.建築物變更使用執造困難--法規之不合理,再加上不斷嚴格化之無障礙環境要求和消防設施要求,導致設立機構成本太高,沒有足夠的理由去說服民間業者主動向政府立案接受監督。
b.財團法人基金會之要求太嚴苛--目前,所有的福利機構,都必須成立法人基金會。而政府各單位對於法人基金會應籌措多錢放在銀行裡,並沒有清楚的規範,導致有心從事福利服務工作者因基金籌措不易而卻步。2.大型公立福利機構不符合家庭需求
大型機構由於佔地廣大,經常設在相當偏僻地區,交通不便不但造成家人探望不易,更形成聘請專業人員和結合社會資源的困難。同時,上百人的住宿機構也更容易造成軍隊化管理,而無法顧及每個人的個別需求。3.醫療和福利資源整合困難
不論是生病老人、慢性精神病人或重殘者無不同時需要醫療和福利的結合來為他們提供完整的服務,但是我國目前的行政和法規卻正好相反,有些相同的服務形態和對象卻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凡此種種讓生活功能障礙者得不到全面的服務,也是許多機構品質堪憂的原因。當機構品質令人擔心時,家庭照顧還是成了唯一的選擇。4.專業和半專業人力嚴重不足
目前我們的專業人員多半集中在醫院,而很少分佈在社區中。半專業人員在先進國家有非常普遍的社區大學系統及社福學院在培養,我國直到現在還沒有社福學院實在令人遺憾。增加各類社區式住宿及日間照顧機構,包括預算的編列和專業的規畫,如修改機構設置標準和補助辦法、加強專業人力的培訓和合理的機構評鑑等,此外,如何全面修改營建相關法規讓機構更充分發展,也是當務之急。
(二)落實家庭支持服務網絡方案困難重重
家庭支持服務網絡通常包含如下方案:
1.勞務性支持方案:臨時照顧服務,或稱為喘息服務、暫代照顧服務。讓照顧者可以放鬆休息一下,或去進行一些生活中的必要活動。2.心理性支持方案:教育方案、諮商服務和支持團體。
3.經濟性支持方案:稅負優惠措施、給予照顧者津貼等,讓照顧者不會因為從事照顧的工作而極度貧窮。
4.就業性支持方案:照顧假、彈性工時、彈性上班地點。
5.居家環境改善方案:提供輔具及補助無障礙居家環境,讓照顧者可以更方便的執行照顧工作。
目前各縣市對於家庭支持服務方案的規畫,可以說是幾近於零。有些縣市有少許的服務零星地出現,而絕大部份地區則完全欠缺,其主要困難如下:
1.觀念上不認為家庭是社會服務的對象
我國傳統社會服務一向以救濟個人為基調,雖然經濟能力以家庭為考量,但評估需求時卻只考量個人的需求。故規畫家庭支持服務從一開始就很容易被排斥,不但在行政單位沒有概念,常常在議會也不容易通過。所以沒有政策、沒有預算,自然也沒有服務。2.欠缺社區照顧個案管理制度
家庭支持服務通常透過個案管理系統將資源和需求整合起來,目前我們大部份地區根本沒有個案管理制度。加緊推動個案管理制度,才能建立多元化而充分整合的家庭支持網絡。3.照顧者倡導團體不夠強大
照顧者組成的團體,除了可以互相支持,互相幫助之外,最重要的是可以 聯合起來透過政治的力量來影響政府的施政。 如果老人照顧者、精神病人照顧者也像殘障照顧者一樣團結起來,應該也 一樣可以爭取到更多社區家庭支持服務。總結
任何一個人道的社會也不能刻意犧牲某些族群,剝奪她們的經濟權、工作權和公民權來滿足社會需求。只有整個社會共同負起責任,透過公平正義的方式設計一個完善的制度,讓每個人都有多元選擇的機會,也讓選擇成為照顧者的人們,得到應有的社會資源和社會地位。如此,才能讓兩性真正平等和諧,也才有可能建立兩性共治、共享的國家。
婦女福利包含的範圍應該及於與照顧者角色相關的所有事項上,只有建立真正完善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才能讓所有的國民得到幸福的生活。
如何突破現實的困難,唯一的希望就在婦女的團結和努力。只要積極關心福利制度的決策,善於運用壓力團體的力量,一定可以突破障礙,贏得美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