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女性的經濟資源有兩個管道:一是來自勞動參與,從事有酬之就業一途;或是從事家庭內的事務及照護工作,與丈夫作家庭內外之明確分工,換取生活所需的資源。
女性參與勞動的現象,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逐漸普遍,而台灣的女性從事有酬勞動的歷史,雖不及若干工業先進國家女性參與的時機早和普遍,然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調查,女性勞參率從一九六○年代以來也逐漸增加,在六○年代與七○年代約為35%,一九八○年增為38%,到一九九○年的調查則為47%。雖然女性的勞動參與率增加,然而其增加趨勢似有停滯,要超過半數似有其瓶頸。到一九九四年只有未婚女性突破50%的關口,有偶或同居女性為45%,而離婚喪偶女性只為28%。從勞動參與率來看,可以說仍有一半的女性缺乏獨立的收入。
女性就業至今,有相當多的文獻都指出,有幾項重要並且不同於男性職業者的特色,使就業女性的經濟地位仍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Blau 1984, Bielby 1991, Lu 1995)。這些特色包括:就業的性別區隔,使得女性的職業集中於技術要求低,薪給也較低的行業或職業;再者,兼業性質的工作仍然佔女性就業很大的一部份,這些非全職或非專業性的工作,雖然較方便於女性兼顧家庭的照顧,也較不致於威脅到男性的工作機會,但通常是缺乏勞動契約的保障者,也就難得有保障女性老年生活之退休制度;三者,女性即使就業,很多並無法持續長久,影響工作中輟的主要原因,往往因為必須照顧家中的小孩、病人或老者等直接有關其家庭角色和責任者,甚至有些情況還因此遭受對其工作權的岐視,譬如單身條款或不育條款的迫害等。
從女性勞動參與的期間情況來看,能夠持續從事有酬就業者,只約佔女性人口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有的女性一生從未從事有酬的工作,不少的女性或在結婚或生育後成為全職的家庭主婦,或在勞動市場和家庭勞務之間進出穿梭,家務工作仍然是大多數女性一生無法推卸的重要責任與主要活動。
以從事家庭勞務和丈夫分工換取經濟資源,也是一條女性經濟資源的合理管道,甚至有些社會相當推崇這種分工方式的社會效率性。而女性所從事的家庭勞務,如果必須花錢從市場上購買的話,將是很可觀的成本,正表示家務工作的價值。美國學者Minton與Block(1985)曾實際的以一位帶兩個學齡前兒童的家庭主婦為標準,記錄家庭主婦每週所從事家務工作的內容和花用時間,計算它們的市場價值所當的薪資,發現年薪還高於全國平均薪資,而大多數丈夫恐怕都付不起。細究家務工作的內容,其實都是很重要而直接的福利生產活動,但是因為它未「市場化」,因而不能為女性在市場經濟體系中換取金錢收入,至於「家務支薪」仍不符合社會的習慣,也少有人會在婚姻契約中明定。其實,以「務」易「物」的交換模式,有其合理基礎,但是在以金錢作為各種交易基礎的現代經濟社會中,勞務若無法換作金錢的收入,就顯得不夠牢靠,也影響個人在支用上以滿足各種需求時的自由程度。在家庭內生活尚不成問題,出了家門,則有謂「無錢寸步難行」。
女性在家庭中是否如理想宣稱的普遍地掌管經濟分配之大權?這方面也許需要更多深入而且細膩的量性及質性的實徵研究才得以暸解,但是從家庭社會學的理論,很難得到支持性的推論。社會學者Curtis(1986)對在男外女內社會分工模式之下所進行的經濟資源和其他勞務交換的關係,從微觀的互動過程的分析,推論因為經濟資源的不等,在家庭內由單純的「經濟交換」,轉化為具有「社會交換」特性的關係,加強的是男性在家庭內的權力 。Chafetz(1991)則強調家庭內的「微觀權力」和家庭之外包括從組織、社區到全社會,甚至意識型態、社會規範等的「宏觀權力」之間,還有彼此循環自我揚發的效果 。國內學者略有的實証研究則指出,雖然相當高比率的家庭表示有關家庭經濟事務的決定是由夫妻共同決定的,但是表示由丈夫獨自決定的比率要高於由妻子決定者,而且多變項的分析指出,女性在家庭中決定權的高低,受到女性本身的就業地位的顯著影響 (伊慶春等 1996)。國外的研究也指出女性如果有可觀的收入,則丈夫在家庭內的微觀權力會有若干的消蝕,但通常不會完全失去,因為妻子的收入很少比得上或超過丈夫者,而男性尚可運用其宏觀權力貶低女性經濟資源的價值。美好社會的性別分工及交換的理想,往往經不起日常生活的現實考驗,家庭主婦掌控家庭經濟資源分配權的,恐怕也是理想多於實際。
一般所擔憂的退休,影響的不只是就業者,也影響依賴丈夫為經濟資源的老年婦女。而且由於性別死亡水準的差異,女性普遍有較男性長的平均壽命,就以近年來台灣地區的壽命水準而言,女性出生時的平均餘命為77歲,比男性的71歲有多出六年的預期餘命;即使以較為實驗的活到65歲時的平均餘命來看,女性為16.77歲,仍比男性的14.77歲多出兩年;再加上社會習慣中男大女小的婚配年齡差距,女性老年喪夫守寡的機率其實遠大於男性的喪妻。以一九九四年的台灣人口統計來看,65歲以上的人口中,男性喪偶的比率為14.4%,女性喪偶的比率則高達45.8%;其中70-79歲的女性有一半(49%)是寡婦,80-89歲的階段,仍活存的女性有七成(73%)是寡婦,到了90歲以上,則高佔83%都是寡婦。因此,原本經濟就較弱的女性,在老年期間經濟安全受到威脅,約略要比男性尚多出五至十年的時間。
截至目前,一般都知道台灣老人的生活費用來源主要仍靠子女的供應,至於台灣老年婦女相較於老年男性的經濟處境,則有實際的調查分析資料可供參考。表一指出,老年婦女每月收入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的有26.8%,男性則為12.5%,女性處於這最低收入層的比率為男性的二倍多 ;升高到每月5,000元水準,女性老人有42.5%的比率,仍為男性老人21.8%的二倍;再看10,000元以下者,女性為63.4%,仍比男性的44.5﹪還高。但是反觀每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的較高收入水準,女性老人只有10.4﹪,只有男性老人22.6%的一半還不到。老年婦女在金錢收入上較男性老人偏低的情形和程度可以說是相當明顯的。
金錢收入狀況 | 男性老人(n= 2008) | 女性老人 (n= 1493) | 全部老人 (n= 3501) | χ2檢定p值 |
1.每月收入在 3,000元 以下之比率 | 12.5 | 26.8 | 18.6 | .00001 |
2.每月收入在 5,000元 以下之比率 | 21.8 | 42.5 | 30.6 | .00001 |
3.每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下之比率 | 44.5 | 63.4 | 52.5 | .00001 |
4.每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上之比率 | 22.6 | 10.4 | 17.4 | .00001 |
註:表中每一列項(row item)代表一個2x2的列聯表以及統計檢定之顯著水準。
資料來源:李美玲(1997)「台灣老年女性的經濟處境與經濟安全」表1。
不過,到了生命晚期仍存在一些變數,可能使老年女性的經濟狀況有所改變,這些因素包括:(1)成年子女的回饋;(2)夫妻權力消長導致的家庭經濟資源重分配;(3)有關老年福利公共政策的舉措或介入等。
成年子女的回饋,至今仍為台灣老年父母最重要的經濟來源,而對於一生中主要角色都在家庭之內的老年婦女而言,對成年子女回饋的依賴程度也最深。夫妻權力的消長也可能使得女性到老年取得家庭經濟資源的掌控權,這種家庭內互動的微觀政治因素,正如前一節引述的論證(Curtis 1986,Chafetz 1991)所指出的,恐仍屬於因配偶之間能力和性格匹配下的個別性差異。人類學界對中國家庭的研究,使下列的推測具有合理的基礎:欠缺家庭外出路的情況下,當女性愈能知覺其經濟安全之不穩定性及可能遭受威脅的程度,則愈加其運用非正式手段來掌控家庭經濟資源的傾向。
除了依賴個人或家庭的經濟資源外,以老年人為對象的社會政策可能影響老年時的經濟狀況,尤其是以所得維持(income maintenance)為考量的老年年金制度、老人津貼等社會福利措施,可能成為老年的重要金錢所得來源。尤其是對於收入機會、收入水準、儲蓄投資都處於劣勢的女性,更是子女奉養的家庭來源之外,在公共層次上的一層經濟安全保障。
關於當前台灣老年婦女的收入來源,也有實際的調查分析如表二,並提供我們和老年男性的收入來源作一比較。
主要收入來源比率 | 男性老人(n= 2310) | 女性老人 (n= 1727) | 全部老人 (n= 4037) | χ2檢定p值 |
1.自己或配偶工作收入 | 45.5 | 24.3 | 36.4 | .00001 |
2.同住兒子(媳婦) | 35.8 | 56.9 | 44.9 | .00001 |
3.不同住兒子(媳婦) | 28.5 | 43.4 | 34.9 | .00001 |
4.同住女兒(女婿) | 6.9 | 8.9 | 7.8 | .02309 |
5.不同住女兒(女婿) | 7.4 | 14.8 | 10.6 | .00001 |
6.養老退休撫恤金等 | 28.1 | 8.9 | 19.9 | .00001 |
7.房租利息等財產儲蓄所得 | 7.3 | 6.7 | 7.0 | .49442 |
8.股票房地產等投資交易所得 | 1.2 | 0.9 | 1.0 | .35223 |
9.其他親戚 | 1.7 | 3.5 | 2.5 | .00045 |
10.救濟或補助 | 0.0 | 0.0 | 0.0 | —- |
註:表中每一列項代表一個2x2的列聯表以及統計檢定之顯著水準。
資料來源:李美玲(1997)「台灣老年女性的經濟處境與經濟安全」表2。
至於在受調查的四千多位老人中,何以未出現任何受到政府或私人的補助或救濟的証據,一者可能因為政府的社會救助規模不大,抽樣誤差的影響使其無法呈現;另外,由於調查的時間為民國七十九年,而台灣關於老人的金錢福利措施,包括民進黨主政縣市所推行的老人生活津貼,或國民黨後來推出的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甚或老農津貼等,都是1990年代以後的事。我們期待在往後的老人調查分析中,能夠找出九○年代以後,由於政黨競爭促使政府增加投入的老人社會福利資源的證據。
「年金」事實上是一個意涵相當廣泛的概念,係指由政府相關單位、社會保險機構、商業保險團體、企業組織,甚或家庭,主要針對受益者的退休、老年或工作失能(殘障)、職業失能及死亡等事故,所提供的一種長期定期繼續給付的通稱。因為上述原因所提供的年金,分別稱為退休年金、老年年金、殘障年金、遺族年金等。許多年金制度之老年年金也以退休為給付要件,這一類老年年金也可稱為退休年金。年金給付項目中,遺族年金依其實務可包含鰥寡年金、調適年金、孤兒年金、母子年金等項目。而有些年金的體系,可按特定的事故,提供特定的年金;例如,德國農民年金制度可因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農場休耕停產,而提供停產年金,或因離農而提供離農年金。有些建構完善的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也提供多種年金給付給職災受害人或其家屬。然而,老年年金則為年金保障制度最適當之給付項目。
實情說來,目前台灣尚未有年金制度,只有現行的公勞保體系才有老年給付,且其給付原為一次給付,與年金的長期定期繼續給付的精神相距甚大,到近年來才改為一次與年金給付兩者並存的方式。所謂的「國民年金制度」的規劃」,自1993年起,則歷經內政部的研議,先於1994年2月提出「建構我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建議書(草案)」,再經經建會之後續規劃,於1995年4月提出「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整合規畫報告」,政府並於1996年底宣佈將於西元二○○○年實施國民年金方案。
以下我們從女性權益的立場來檢視年金的方案:
(一)名義與權利性質的問題
首先是名義和權利性質的問題,西方福利先進國家的女性社會福利學者指出,女性的年金受益的權利是以個人的名義(individual entitlement)、個人的權利(individual right)獲取者,還是基於因被保險人的配偶或遺屬的身份的一種衍生性權利(derived right)獲取者,影響女性所獲得的保障。Sainsbury(1993)以瑞典與荷蘭的例證指出,女性要能以個人的名義和權利加入年金制度獲取給付,才是保障平等的有效方法。所謂「個人的權利」,指的是以其自己的名義取得社會福利的權利,這個權利可能來自於本身的職業活動或國民、居民的身份,但和家庭狀況或婚姻地位無關;而相對於個人的權利,為有所謂的「衍生性的權利」,則指個人取得社會福利的理由,是因為她對於某個社會福利制度所涵蓋的人有依賴性的關係,不管其依賴的身份是實質性的或只是名義上的一種認定。Brocas、Calilloux及Oget(1990)檢討國際勞工組織(ILO)會員國社會安全制度中女性的地位,則指出個人權利和普及式(universal)的社會安全方案有互相對應的關係,而衍生性的權利則和以職業活動為基礎的方案是相對應的。
目前有老年給付的公勞保是屬於具有公務員或勞工等勞動身份者才能參加的社會保險,若不具上述身份的女性,只能因其配偶關係的身份,才能享有部份衍生性的受益權利,一但關係的消失(如離婚)或不符合科層作業的規定,則喪失給付的權利。而規劃中的「國民基礎年金」,包括內政部版及經建會版者,都屬於普及式的國民年金保險制,具有公民身份者皆為強制納保的對象,婦女也以個人的名義加入保險,老年時也以個人的身份領取給付,因此符合個人的權利的性質。不過國民基礎年金僅為保障最低生活水準 的第一層保障,至於第二層保障的職業附加年金,則為勞動者年金,以勞動體系為基礎,女性只有全職工作受勞動契約保障者,才得以以個人的名義加入保險,保障其個人退休後的給付權利,以及較妥適的經濟生活;沒有工作的女性只具有必須依賴配偶關係的衍生性受益權利。
(二)給付水準差異的問題
女性在退休給付或退休年金制度中,所遭受的不利還包括給付水準性別差異的問題。目前公勞保退休給付都採所得比例制,退休給付額度和投保薪資水準關係密切。由於女性勞工一般薪給偏低,因而影響退休給付額也偏低。例如,李安妮(1994)曾分析我國歷年來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性別差異狀況,發現能夠挨到領取老年給付時,男性被保險人平均領到472,193元台幣,女性被保險人則只有245,565元,如果換算為年金的方式,男性每月可領3,537元,女性只有1,803元,僅為男性的一半。規劃中的國民基礎年金,包括內政部版及經建會版,則計畫採取定額給付的方式 ,不因性別或所得高低而有不同。不過這是基礎年金的部份,至於職業附加年金依然是扣緊薪給水準的所得比例制,性別薪資差異仍會繼續影響工作女性相對於男性的老年生活受保障的程度。
(三)保險方式的問題
不論是現行公勞保,或是規劃中的國民基礎年金制度,都強調採用「社會保險」的方式來辦理,則女性在社會保險中的處遇問題值得重視(李美玲 1995)。雖然社會保險可以不同於商業保險,但是持續定期繳交保費的要件在規劃方案中卻是一致的,而且年金給付的要件都包括投保年資的規定6 。因此未就業及未有自己收入的婦女在繳納保費的能力即是一個問題。當前的國民年金規劃以及實施中的全民健保,都訂定無所得婦女得以依靠其配偶為其繳納保費的實施原則,然而年金給付資格的取得都要長達20年甚至40年的投保年資,長期依賴配偶的無工作女性在這漫長的功績累計過程中,益增添可能的變數和風險。
就投保年資的累計而言,國民基礎年金還好,只要受保險人定期繳納保險費即可,婦女不論做正式或非正式的工作,或照顧家庭需要停職,其進出勞動市場都不會影響其投保資格以及年資的計算;但是職業型年金則會受婦女因婚育家庭需要退出勞動市場而影響投保資格及年資的認定問題。李安妮(1994)的研究也發現,我國歷年勞保的給付案件中,男性佔了71.17%,女性則佔28.83%,證實女性即使加入了勞保,經過一段時日歷程,有相當多的女性退出了或被排除於保險之外。
(四)遺屬年金的問題
規劃中的國民基礎年金制度和婦女有關的,仍有遺屬年金的設計,包括鰥寡年金及母子年金兩項給付。其實該兩項給付的設計並非獨厚於女性者,因為鰥寡年金也包含喪偶的男性,而母子年金的相對面也有父子年金的適用性。不過,一般會看重它對於女性的意義,因為遺屬年金的設計背景和先進國家早年工業化歷程的發展背景有關,當時女性有工作收入者很少而且一般家庭子女眾多,而男性職工的被保險人工業安全條件尚未發達而工礦場職災頻仍的時代,一旦發生傷殘或死亡,則妻小生活立即陷入困境,給予遺屬定期的金錢給付可助其穩定生活。然而,為了顧及就業意願及防杜道德危機之發生,遺屬給付通常十分嚴苛,遺屬給付總額與老年給付相較,通常顯得低落。規劃中的國民基礎年金,其遺屬年金的給付條件,則包括配偶被保險人的投保年資、未亡人必須未再婚且沒有工作,而且家中有撫養十五歲以下或未滿二十二歲的在學子女的情形條件下下,方得請領遺屬年金,預計夠請領資格的案件機率應該很低8 7 。遺屬年金的設計還帶有另一層用意,亦即對於受保險人早死者及較短壽者的一種補償。
本文事實上只從橫斷面的角度來看婦女經濟弱勢的致因9 8,指出社會的兩性分工模式,婦女所主要從事的家務及家庭內照護工作的價值,遭受經濟體系的貶抑,無法化為自己的金錢收入,是女性經濟弱勢的基本架構;而勞動市場中婦女工作者所處的位置、就業的特性,及工作權的保障方面也有較為不利的影響。經濟弱勢導致婦女在相對較長的老年生命的經濟需求上,面臨較多的不安全。
目前政府所規劃的國民年金制度,主要的特點是採社會保險方式的普及式基礎年金,而且相當強調付費受益均等的原則,雖然女性在方案中的處遇和男性並無不同,例如以個人的名義成為被保險人,年金給付也屬其個人的權利,而定額給付的方式可避免性別給付水準之差異。不過強調保險性質的年金方案,其老年獲得年金給付的要件,都包括投保年資的規定,必須長年定期持續繳交保費,對於有工作的就業婦女不成問題,至於未就業及未有自己收入的婦女,必須依賴其配偶為其繳納保費,在漫長的給付資格累積過程中,益增添可能的變數。
普及式的國民基礎年金標榜的是保障老年的最低生活水準,至於職業型的年金則建立在勞動體系的基礎上,通常採所得比例制,即使是就業的女性納入職業年金保險者,其退休時的年金給付資格和給付水準,相當受到工作的持續、年資的計算以及投保薪資的影響,女性在薪資仍然偏低,而往往難免於因結婚生育、照護家中幼小、病屬及老人等家庭需要,影響其工作的持續性以及年資的採計,可能使職業婦女符合給付要件資格的比率以及給付的水準偏低,並証諸我國歷年勞保老年給付的性別差異;而未就業的家庭主婦則無從以個人名義參加,只有基於配偶依賴關係的衍生性給付權利。
從女性經濟弱勢的處境來看,普及性的年金保險制度對於其老年基本生活的保障應有助益。不過,強調受益者付費的保險方案,若刻意壓低社會保險的所得重分配的功能,雖然是由政府規劃或辦理,和商業保險其實相去不遠,未來的給付仍然繫於長年、持續、定期所繳的保費,比較像只是強迫分擔風險的機制,而最終羊毛還是出在羊身上。婦女在年輕時起的漫長歲月中,必需為自己儲備付費的能力,才得以納入安全傘下,讓它提供最低生活需求水準的保障。如果不打算依賴子女或依賴衍生自丈夫的福利給付,而希望在最低生活水準之上謀求較為安適的生活水準保障,則非尋求下列途徑之一不可:(1)加入勞動市場,選擇有勞動契約保障的職業,使自身成為職業退休年金保障的一員;(2)積極儲蓄並從事置產或投資,以累積增加所得,或求至少能對抗通貨膨脹對個人儲蓄購買力的消蝕,但是也得冒其中可能失利的風險。換言之,在強調經濟發展才是社會福利的基礎,擔心福利會壓低任何工作意願,強調保險歸保險救助歸救助的現時政治經濟氛圍中,女性因為社會分工所處的經濟弱勢不易在國家所介入的年金制度方案中獲得補償,必需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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