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口紅宣言

第二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
1997高雄口紅宣言
 


  根據1995年聯合國在北京召開的婦女大會所揭示之北京宣言,決心為了全體人類的利益,謀求所有婦女促進平等,發展和平的目標,並重申男女平等之權利及尊嚴,尤其是奠基於「聯合國憲章」所載之宗旨和原則,「世界人權宣言」和其他國際人權文獻,及「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以及「消除婦女的暴力宣言」和「發展權利宣言」,在經驗中交換彼此的生命,在實踐中,體現女性的使命,在政治中提昇地位,在經濟中發展能力,在文化中顛覆父權宰制,在社會中擴張視野。社會體制應賦予婦女權利及提高婦女地位和參與社會之權利,包括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的權利。因此,我們凝聚共識,一致提出呼籲,要求:

一、將婦女視為福利之主體,以規畫完整之婦女福利政策,單獨且提高編列婦女福利預算。
二、加強照顧特殊境遇婦女之需求,協助其就業、住宅、教育及經濟之困難,並研議相關扶助制度。
三、要求政府應擴大辦理社區托兒與安老機構,鼓勵民間參與經營,並增設臨時托育安老措施,使婦女能以合理付費托兒安老,減少顧職壓力。
四、要求政府重視家庭主婦在生涯各階段之經濟需求,並研議相關津貼制度。
五、儘速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確實結合警政、社工、法律、心理、輔導、就業、教育、媒體等相關專業之力量,嚴加防止一切對婦女人身及心靈之侵犯與暴力,以使婦女免於恐懼之自由。
六、落實兒童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防止商業機制與色情工業對未成年少女之性剝削。
七、工作權為生存權之基本要件,維護婦女工作權是使婦女獨立自主、發展自我,並有助於整體社會之發展;政府應儘速制訂關廠法,並擴大辦理婦女職業訓練,輔導婦女二度就業。
八、婦女對社會經濟生產力的貢獻不容忽視,更不容存有任何歧視;是故女性在生存權、工作權及升遷與進修之權利必須獲得保障,防止「職場性騷擾」、「同工不同酬」「同值不同酬」、「玻璃效應」之不合理現象,嚴正要求儘速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以消滅勞動關係中之性別差別待遇與歧視行為。
九、生育子女乃女性負擔勞動力再生產的重大責任,不應成為個別家庭的負擔;母體保障是國家及勞動力使用者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政府應修改勞動法令延長產假,並給予勞動婦女有薪生理假。
十、以持續的經濟增長、社會發展、環境保護和社會正義為基礎的消除貧窮措施,發展以全人為中心之持續發展理念及執行方法。並遏止一切對女性健康之負面因素。
十一、確保所有女性充分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且採取有效行動,以防止這些權利和自由受到侵犯。
十二、彙集公私部門之資源及經驗智慧,確保女性在醫療保健及公共衛生上的權益和福祉;特別是加強性的健康、教育及人工生殖技術與女性在醫療體系當中防止被剝削,以及婦女與愛滋病相關議題的研究和預防教育等工作。
十三、發展台灣本土之女性醫學研究與經驗,擴展與其他各國之資訊交流,以充實本土研究之內在意涵和視野。
十四、加強女性醫療之科技技術,並制訂和修訂相關法令政策,以確保女性之就醫保障和預防措施。
十五、消滅男性主導之生物醫學技術、概念及政策,切實考量女性之需要與感受,防止因物化速成醫療科技對女性身心健康之壓迫。
十六、我們要求:修改一切歧視女性價值之法律。積極立法,視女性為獨立個體,給予生活、生存、生長上應有的一切保障。儘速修改民法親屬編,還給女性財產、姓氏、子女、遷徙之權利。
十七、我們要求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十八、儘速修訂夫妻財產制與家務有給制,增進女性之經濟平等地位及機會,以消滅女性經濟上之弱勢與附庸處境。
十九、婦女在教育的過程中,有免於性別歧視、免於威脅、免於恐懼、免於欺騙、以及免於傷害的權利。
二十、在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過程中,婦女有權要求「受教機會平等」、「受教內容公平」、「受教環境合理」;使婦女在「維護尊嚴」、「正常生活」、「充分發展」、「獲得知識」及「獨立思考」等基本教育權利上獲得保障。
二十一、對於婦女的不利處境,婦女有要求提供教育協助的權利,且應列為優先推動之教育改革重大政策。

附註:

  1. 「聯合國憲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為1945年6月26日宣示----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重伸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節錄)

  2.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為1948年12月10日宣示。

  3. 「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against Women Discrimination)於1979年12月18日宣示。

  4.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於1989 年11月20日。

  5. 「消除婦女的暴力宣言」(Resolution 48/104 of the 48th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於1993年12月20日宣示。

  6. 「發展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Developmnt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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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的話

  千百年來,女人的生命如同一條河流,穿過草原,迴盪於崇山峻嶺之間,時而奔騰狂瀉,時而潺細蜿蜒。女人總是委婉地訴說著生命中的困頓與血淚、挫折與艱辛。然而,我們依然堅韌地活著…。

  為了女性共同經驗的歷史,為了女性心內共同的牽繫,為了女性一致面對的父權宰制處境…我們深深地凝聚在一起,撫慰疲憊的心靈,治療受創的軀體。 我們總是相信…陰霾終究會過去,女人的桃花源就會到來。日復一日的勞動,一天又一天地盼望,但是,我們的思想、人格、精神與肉體依然倍感壓抑。在慌亂中,我們緊抓得是一雙女人粗糙的雙手;在哀痛中,我們互相倚靠得是細緻卻堅定的臂膀;在泣訴中,我們聆聽得是女人柔軟親密的安慰。

於是我們終於肯定,女人之間流動的感情與經驗,如何圍繞在妳我之中。一絲絲一縷縷牽動著、竄升著。

  今天,我們的血脈賁張,眼神堅定;告訴他們、面對他們,女人的能量正在躍起,女人的行動正在實踐,女人的生命正在解放。女人的歷史即將改寫。 從舊歷史走來,我們企圖創造新的世紀。誰說…女人是懦弱的。惟有女人,走過數千年來的滄桑,依然堅持勇敢。雖然我們之中,有福佬、有外省、有客家、有原住民,在不同的語言,文化、風格、習慣背景之下,仍然可以尋覓追溯生命中共同經驗的記憶。

  我們正在結盟,以尋求發展,除了宣示立場以外,要求公平正義的實踐,還給女人主體之生命尊嚴。在1997年的今天,站在這裡,我們共同宣示。 附記:為了平衡南北差異之資源不利配置,我們堅持從在地出發,以高雄的觀點放眼台灣及全球。而口紅,除了象徵女性發生吶喊需求的管道以外,傳遞女性的親密熱愛於人類社會,並顛覆父權社會對「口紅」的刻板意識型態,揚棄單一自大的女性形體審美思考,追溯及發展女性生命主體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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