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論文集
四∼二 婦女團體圓桌會議-共創雙贏財產制夫妻財制與喪偶家庭

夫妻財產制與喪偶家庭

田在華

一葉蘭喪偶家庭成長協會理事長



  現行民法親屬編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就我個人粗淺理解,檢討起來主要有兩個層面的問題:一個是夫妻財產的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的問題 ,另一個是夫妻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的問題。

  站在「一葉蘭喪偶家庭成長協會」的立場,就第一個層面「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的部份,以喪偶後的階段而言,我們會員中比較找不到適切的案例來切入檢討,因為夫方既已過世,他自然也無從管理妻方的原有財產。但是就「所有權歸屬」的問題,即使在八十五年九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最新修正之後,似乎仍有許多問題和困擾有待澄清。

  讓我們來仔細看看八十五年九月最新修正的「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的條文內容:

民法親屬編施法
第六條之 一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 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 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請各位注意:在同樣屬於「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的情形,本條規定只限於兩種情形才能適用,第一種是必須「夫妻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 」,第二種是必須「夫妻已離婚」。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關係就已經消滅,所以既不屬於「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也不屬於「夫妻已離婚 」,換句話說,喪偶家庭根本無法適用這條規定。這就會衍生一些荒謬的問題,我們會員的家屬中在最近便發生這樣的案例:

  一對夫妻在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在婚姻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取得不動產,房子是以妻的名義登記取得,但是夫去世之後,以妻名義取得的財產,卻變成是夫的「遺產」。明明是活人的財產 ,法律上卻變成是死人的遺產!

  我不太瞭解立法院在當初通過「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的時候,為什麼獨將喪偶婦女的情形排除在外,甚至讓人感覺是否歧視喪偶婦女?讓我們來對比一下:離婚的婦女,之前在結婚中以她名義登記取得的房子,離婚後依照新法規定就可以仍由她繼續保有所有權;但是喪偶的婦女,之前在結婚中以她名義登記取得的房子,在夫死亡之後,卻仍然要依照七十四年修正前的舊法規定,結果那個房子變成是夫的「遺產」,不是她的!

  很遺憾,喪偶婦女的權益似乎比較受到忽視。謹就這個問題提出與各位討論,如果我對法律的理解有任何錯誤或不完備的地方,也請大家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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