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
四∼四:女性v.s.父權法律

結婚容易,離婚難

林玉寶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組織部主任



  從小到大的成長過程中,只知道“談情”和“論理”,“法律”似乎和自己是絕緣的,反正,上法院這種倒霉事應該不會和自己沾上邊吧,因為,自以為不會去告別人,而且也相信自己一向是安份守己,不會去招惹別人,所以相信別人應該不會,恐怕也沒機會來告自己才是。就這樣的,懂不懂法律好像也沒什麼關係還不是長這麼大?我想,許多人何嘗不是和我一樣在(無法)的日子裡僥倖生存。 

  偶然的機會下結識婦女新知基金會,當時正逢新知在培訓民法諮詢熱線義工,就這樣一腳跨進了法的領域裡,在民法諮詢熱線上,打破了我30年來以為法律和生活是不相干的迷思。因為當時的“過度”投入,“雞婆”參與,加上新知工作室民法推動要增添一位工作伙伴,好像很順理成章的,我就佔住這個缺,從民法專案幹事一路到現在的頭銜--組織部主任,一晃眼,在這個崗位上已經三年多,自認既非專家,也非學者,僅以第一線的工作者的體認與大家經驗分享。

  在每年的年底,我們都會匯整全年民法諮詢熱線,接到婦女來電詢問民法相關問題的總案件數,且針對問題做整理.分析做出年度報告表:

  這三年來,總共接到8322通的婦女來電,詢問有關婚姻中的法律問題,從一份一份的接案記錄表裡我們發現,每一個打電話來求助的婦女,她所面臨的並不是只是單純.單一的一個問題.而是包含著各項複雜.糾纏.難解的問題.例如:一個面對先生有外遇的女人,她可能同時也遭受到婚姻暴力,也可能被掃地出門反而被先生告要求履行同居,一旦選擇了離婚,她能不能擁有孩子?能不能保有她應得的財產?..等。

  離婚問題一直是在民法諮詢熱線上最常被問到的,從月統計到年報告,三年來皆以懸殊的比例高居第一位。

  1. 選擇要離婚的婦女並沒有年齡層的分別,她們的年齡從18歲到70歲都有。其婚齡亦沒有差別,從結婚才一天到已結婚40年的都有。
  2. 選擇離婚的情非得已,多是面臨丈夫外遇或是長期處於婚姻暴力的關係中,在無法繼續忍受的情形下,不得已才想到要離婚並向外界尋求支援。
  3. 無法離婚的兩難困境,婦女在思考這個問題的同時,也常會陷入不離便得繼續忍受痛苦,想離又擔心孩子的監護權是不是會喪失?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是不是就一無所有?
  4. 很多婦女面臨著離不了婚的困境,擔心社會壓力對離婚婦女的歧視,破碎家庭對孩子的不良影響,拿不到贍養費,沒有工作無法維生,和先生無法溝通,離婚協議書簽好了但是先生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當婚姻亮起紅燈,(離婚)的念頭往往也隨之而起,在民法諮詢熱線接線三年以來,一通一通的求助電話,讓我們體認到,這麼多的案主想離婚為何離不了?試想我國的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兩願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兩願離婚就是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經過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上,再找兩位證人簽名蓋章,夫妻雙方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離婚就生效力了。這麼快速的.便捷的離婚方式,為何仍離不了?原因是先生續意不放過,或是原則上先生都同意,只要案主放棄子女監護權,放棄財產所有權,一個人兩手空空的離開,這樣霸道又強盜的(協議),教婦女如何同意?

  在無法與先生達成協議時,就必須動用到以法院來判決離婚,由於法院對准許離婚的條件限制很多(必須具備法律所列舉的十一個原因),法官也不會輕易的判決離婚。如此一來,對於迫切需要離婚的人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令人痛苦不堪。許多婦女在電話的彼端,語帶哽咽的訴說著先生是如何的毆打她?傷勢一次比一次嚴重,如今孩子年紀稍長些,而且實在也忍無可忍,想要付諸行動用離婚來解脫痛苦。當問及是否有驗傷單時?我們所得到的答案:從來沒有去驗過傷,也不知道要去驗傷,要不就是被打了許多次,只有一張驗傷單,而且多次被打從未就醫,大多自己擦藥。“一張驗傷單”要怎麼告呢?有沒有人證?得到的答案往往也都是:在房間裡吵架,沒人看見。或是鄰居誰敢做證?既使小孩有看見,也於心不忍讓孩子出庭做證。

  當得知先生有外遇,經過多次的溝通,期待先生能回心轉意,但結果先生依然不回頭,或者就搬去和第三者同居,案主在心痛.心寒之餘。終於決定要離婚,對於“抓姦”一無所知,從何抓起?要抓些什麼?找那家徵信社?費用要少?..等陳出不窮的疑問,當她們得知必須抓姦在床。方能成立妨礙家庭的刑事罪責。當先生出軌,又得面對先生與第三者的姦情,這對婦女是二度傷害,這真是教人沮喪不已,徒嘆萬般無奈。

  從以上的案例中我們得知,沒有一位婦女在事情發生之初便開始搜集證據,隨時準備和先生對簿公堂要離婚的,往往希望婚姻仍能有圓融的機會,因此一再的退讓委屈求全,待全然無望才想要搜證,循法律途徑離婚。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只“談情”和“講理”而“無法”,等到真要打官司上法院,就只一切“論法”,“情理”擺一邊,這是相互矛盾的。訴訟程序講求證據,搜證過程就是要將對方(先生)的過失,不當的一一攤開,這樣既扯破臉又殺伐的做法,是否符合“好來好散”的理想。 

  婚姻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共享權利.共盡義務的條件上,若是夫妻雙方已無法共同生活時,勉強的去維持這種貌合神離的婚姻關係,是否有違人性?婚可以結,應該也可以離,我們能否期待一套公平.公正,又無過失的離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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