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論文集
七∼一 人身安全與社區參與

社區公約

周淑美



1. 什麼是社區公約?

   公約即團體中公開的約定。團體為了各成員的最大共同利益與減少可能的衝突,經由公開的形式與多數的同意,而制定自我約束的條文。就如同學校中各班由學生討論後自訂的班規。團體的成員有義務遵守此一約定。

   萬芳社區公約的訂定也是因循此一理念。參與婦女人才培訓班的居民,針對一般居民所關心的社區問題,找出相關法律、逐條討論、並簡化文字,以適用於社區。在研讀法律的過程中,我們共整理出11篇納入社區公約中,有畜犬篇、廢棄物篇、噪音篇、公園篇、山坡地篇、水土保持篇、行道樹篇、廣告物篇、商店攤販篇、神壇寺廟篇、公寓大廈管理篇。

2. 為什麼要推動社區公約?

  1. 傳統文化中,社會互動關係中以「情」為重,常易忽略是合「理」與違「法」。「不講人情」、「毫無關係」者常成為社會的邊緣人。而人情的壓力與特權關係,則易於循私將資源分配給特定個人,官商勾結、黑金掛勾的現象即是例証。

  2. 重視個人權益追求的主流價值下個人在社會中之權責不明。一般民眾在缺乏法律知識的前題下,行事常以自我之權益、喜好、重要關係人之權益為依歸。公眾的權益、法律的規定與社會的公平及正義則不為個人所重視,也易誤觸法網。社區中更是不難發現民眾違法或違規之事,譬如濫墾公有林地為菜園、罷佔巷道為私人停車場、任意丟棄破舊摩托車或大型廢棄物、放縱自家寵物在鄰居家門口便溺、任意破壞公園內的花草樹木、任意堵塞防火巷或逃生梯…等。社區居民為求一己之私利而常攜牲整體的權益。

  3. 政府勤於制定法令卻疏於宣導。民眾與法律的第一次接觸經常發生在違法之際。這是政府陷民於不義,所謂「未教而罰」非為政之道,並嚴重耗損社會成本。因此,在社會民主化的過程中,政府絕對有必要教導民眾生活相關法令,人民才能對在群體中個人的權利範圍、義務、社會公物之所有權,有較清楚而正確的認知。

  4. 社區為推廣與執行法律的較有效的範圍。當個人生活的範圍,自家庭走入社區,並從社區的網絡中獲得各種生活需求的滿足時,才可能對社區產生認同感。於是為維護社區整體生活與環境之便利與舒適,個人才願將社區存續發展的重要性置於個人權益之上。於是,社區對個人之要求與約束才能落實。社區公約就是希望藉著社區中頻繁的互動網絡與面對面的關係強化法律的約束力。

  5. 社區教育是生活化的教育。學校教育以「知識」的傳遞為主,社區教育則期待於生活中將知識內化。而社區公約強調的是在民主社會中合情、合理、合法的人際互動規範。也就是,社區公約跳脫家庭的範圍,從社區的角度重新認清人際互動間應遵守的規範或法律,以避免因個人主義的風潮而致社會嚴重失序而無法復原。

   譬如說,有些男士內急時,如果在家外就會面對建築物的牆壁或草叢就地「灌溉」,但是在家就不會。因為小時媽媽曾經告誡說在家要到馬桶尿尿。在接觸社區公約後就會知道,公園篇有一條法律規定不可隨地尿尿,否則就會被檢舉而被罰款。而在社區中,居民相互認識,個人很難對旁人的反應視若無睹。

3. 社區公約在萬芳社區的推動情形

  1. 活動化
       社區公約中大部份是枯燥的法律條文,因此,為將各篇內容傳輸給社區居民,舉辦趣味化的活動以吸引居民的參與,而達到教育的目標。

  2. 以社區內兒童為重要對象。
       兒童對資訊的吸收快速而深入。一但,兒童將法律觀念內化為行為模式後,就能影響其他居民。因此,兒童是推動社區公約的重要目標,如此法治教育才能紮根。

  3. 配合各種節慶、或特別的契機,將社區公約融入居民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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