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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壇

職場安全 引言

台北縣政府維護就業場所安全之實務運作

台北縣政府代表  黃瓊妙小姐


壹、前言

  工作場所性騷擾基於工作場所中權力運作關係,形成兩性在就業場所之權益條件上(錄取、工資、僱用、分發、配置、陞遷、降調、獎懲等)有明顯的差別,尤其工作場所性騷擾問題大部分發生於女性身上,當女性投入勞動力市場時,或因社會文化價值觀、及社會對女性角色期待的因素,往往阻斷其投入勞動力市場的意願,台北縣政府有鑑於工作場所性騷擾問題的嚴重性,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即開始研擬「台北縣就業場所性騷擾防制自治條例」,經過一年多努力推動終於完成立法,在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正式公布實施,本文除了簡介本自治條例制訂的過程,也說明本府處理就業場所性騷擾的實務運作,期待能與更多縣市政府經驗交流與成長。

貳、臺北縣就業場所性騷擾防制自治條例推動情形:

    一、立法目的

      就業場所性騷擾不但是一種就業歧視,也是一種性別歧視,藉由就業場所中權力關係之不對等,所形成一種對不同性別之就業者壓迫、歧視,導致就業機會不公平的問題。本府為提供兩性工作平等之理想工作環境,及有效杜絕性騷擾事件發生,故積極推動「臺北縣就業場所性騷擾防制自制條例」的立法。

    二、立法精神

      由於現行的法源不足,過去就業場所性騷擾之案件,皆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處理,常面臨幾種情形:(1)就業場所性騷擾是否皆源自於性別歧視,尚有待爭議。(2)罰鍰過輕,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對於雇主或行為人無嚇阻作用。(3)就業服務法無法處分行為人。(4)對於就業場所性騷擾並無明確之界定。基於上述原因,再加上就業場所中性騷擾,常發生於外籍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甚至可嚴重的妨礙性自主、及人身自由,有鑑於就業場所性騷擾之嚴重性,故為防制就業場所性騷擾行為,及維護兩性平等及人格尊嚴,特制定「台北縣就業場所性騷擾防制自治條例」。

    三、立法的過程

    1. 立法時間:由民國八十八年七月起至今

    2. 立法程序:
      草 擬 期

      1. 88.7.13縣務會議紀錄參酌各單位資料草擬

      2. 88.12.13經會簽法制室,檢討及修正草案之內容

      3. 89.3.7邀集學者專家、事業單位、產業工會代表舉辦公聽會,參採各方見解

      4. 89.4.5召開第一次「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並於89.4.8召開「內部會議」

      5. 89.6.21經法規會第四十次會議審查通過,因部分條款與原提案不符,故召開第二屆第二次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修訂條文草案

      6. 89.8.8經本府縣務會議審核通過

      7. 89.8.21函送縣議會審核

      8. 89.9.03縣議會三讀通過

      9. 89.10.3 函送本自治條例請行政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備

      10. 89.12.12 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
      會 簽 期
      公 聽 會
      委 員 會
      法 規 會
      縣務會議
      議會審核
      向主管機關

          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本府及立即著手進行完成公告程序,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正式實施,並依同法成立「台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訂頒「台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規範委員會之任務、編制及運作方式。

參、「臺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之簡介

    一、法源依據:

      依台北縣就業場所性騷擾防制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成立宗旨:

      為防制就業場所性騷擾行為發生,維護兩性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

    三、成立時間:

      第一屆任期:90年02月15日至92年02月14日

    四、本會業務:

    1. 受理求職者或受僱者提出之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調查、審議。

    2. 提出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認定與建議;經審議結果認定有性騷擾之行為者,移送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3. 對制定或修訂防制性騷擾政策、法案提出建議。

    4. 協助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明訂性騷擾防制措施及懲戒辦法於工作規則。

    5. 提供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婦女團體或民眾有關防制性騷擾之諮商服務。

    6. 收集有關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考,喚起社會大眾重視防制就業場所性騷擾之重要性。

    五、行政組織圖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本府副縣長擔任

    行政組織圖

    1. 委員由本府聘請各團體之代表,共十四人。

    2. 委員任期為兩年。

    3. 由主任委員就本府勞工局職員中遴選(派)兼之執行秘書一名,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經常業務。

    六、會議審議

      本會一至三月定期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如因業務需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得就申訴案進行審議,其決議須有半數以上出席委員同意。

肆、結論

  本自治條例的完成只是一個階段性工作的完成,基於事前預防重於事後救濟的觀念,本府除針對台北縣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縣府人員、工會、警察機關之外事組、學校單位等單位舉辦一連串的教育宣導活動,更期盼透過教育體制,落實兩性工作平等的理想。此外,協助事業單位內部明訂防制性騷擾之措施、申訴管道、處理流程、及懲戒辦法等,建立企業內良好的申訴管道,並著手進行「台北縣防制就業場所性騷擾具體措施之研究」,期待能提供本府轄區內各事業單位作法參考,除在硬體上維護提供安全的就業場所,更能在心理上提供婦女勞工一個安全免於性騷擾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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