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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話題與健康

謝靜雯 台灣地方法院庭長


壹、如何正確的用藥?

一、緣起:

  媒體廣告對女人外表相關的消費品,大多會重金禮聘外貌姣好的女性為代言人,這也表示使用這樣的產品,當然會有相同的效果可以期待。雖然如此,但是女性消費者在使用之後縱使發現未見效果,卻也未必認為受騙上當,除非真的發生瑕疵,或者出現不良的副作用,否則也沒出現消費者出面主張權利的案件。就拿這一兩年因為一二位美女明星代言某一新進化妝品,強調只須花很短的幾分鐘就可以美白或容光煥發,實在很打動人。我當然也很注意,只是生性多疑,想看看別人使用的效果如何,再做決定。運氣很好地得知某位朋友有在使用,但是過了好幾個月,我看她的皮膚好像沒什麼特別白或改善,只聽到她的先生還在叫,一有外快就得替老婆添購該化妝品。所以我就不再注意這個品牌的化妝品了。其實這只是一個很小的插曲,卻也道出我們女人面對五花八門的廣告時所遇到的問題。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在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真實。又第二十三條規定,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也就是法律要求商品製造或販賣者在利用廣告促銷時,應該保證廣告的內容真實,連同廣告媒體在知情的情況下,都要與商品製造或販賣者負相同的保證責任。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所有的廣告都有點誇大,而且商品製造或販賣者也都沒在廣告中拍胸脯保證什麼,那這也許有涉及不實廣告的法律責任。此外,在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另外,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當然是在違反上面提到的規定時都有一定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放任由消費者在消費後受到損害,才來追究廣告主及代理業,都有點慢。因此在很多法律,例如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飼料管理法、農藥管理法、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等,都事先要求提供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並且要求所為廣告不得有虛偽誇大的情事。此外,對瘦身美容業也有管理規則。例如前陣子有一位息影多年的藝人先以肥胖的外形拍攝廣告片,相約一段時間後展示瘦身效果,接連又拍攝一些瘦身成功後的廣告片及平面廣告,相當有說明力,但是大家不知有沒注意到平面廣告邊緣處載了一行字?我記得是,「此為個案並非每個人均可達到」,這是預先告訴消費者:減肥成功的案例是因人而異的。

  這也是廣告主已知道曾有其他瘦身美容業者因特殊個案大肆廣告促銷,而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所為的因應。這真的是涉及許多複雜的法律問題在其中,不過,這些廣告主如果能秉持消費資訊的透明化,讓消費者能充分知悉效果及風險,自行判斷後決定消費,也就是讓廣告成為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而不是引人錯誤地相信後去消費,實在才符合女性消費者健康的要求。


三、結語:

  女人在現今社會中似乎比男人更重視外貌、身材及健康,所以許多商品總是以女人為促銷對象,廣告主或代理業也常抓住女人的微妙心理,多少有誇大虛偽引人錯誤趨勢。雖然,我們知道相關業者的主管機關及公平交易委員會都主動地制定一些規範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但是科技產品日新月異,推陳出新的速度往往快過法令規章的制定。因此我們不得不擔心女性消費者在廣告中受騙,也在此呼籲女性消費者能小心謹慎地檢視廣告,以身心健康為消費的最終目的,多多注重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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