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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苦也是阮一人」-論單親家庭經濟安全

鄭麗珍 台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一、前言


  近二十年來,或由於人口轉型,或社會現代化,台灣的家庭結構趨向核心化,家戶人口數逐漸減少(章英華,1994;黃俊傑,1990;齊力,1990)。然而,在這股家庭結構的變動趨勢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於單親家庭的出現與增加。根據民國七十九年戶口普查的資料推估,台灣每十三戶有十八歲以下子女的家庭中就有一戶為單親家庭(7.43%),而每十八個兒童中就有一個兒童來自單親家庭;其中女性單親家庭佔三分之二,男性單親家庭佔三分之一;相較之下,高雄市地區也幾乎每十三戶有十八歲以下子女的家庭就有一戶為單親家庭,每十七個兒童中就有一個兒童與單親同住,而女性單親家庭的比例也是男性單親家庭的兩倍,與全國單親家庭的比例分佈相去不遠(謝美娥,1998)。

  若以貫時性的分析資料來看,黃乃凡(1995)運用民國六十五年至民國八十年的家庭收支調查資料所做的分析進一步指出,台灣的女性戶長的家戶從民國六十五年的5.97%增加至民國八十年的11.87%,足足成長了兩倍之多,而男性戶長的比例則逐年下降。隨著台灣近年來離婚率的逐年增加,加上最近民法有關子女監護權與夫妻財產權的修正,且女性再婚率一向不高的情況下,未來台灣女性單親家庭的增加應是可以預期的。然而,女性單親家庭的出現和增加影響的不只是人口結構的變動,更令人擔憂的是此變遷的趨勢與「貧窮女性化」(the feminization of poverty)現象間的緊密關係。

  由相關文獻資料呈現,一旦女性面臨婚姻解組並自組單親家庭時,大多數的家庭經濟狀況會較原來的家庭出現削弱的現象,而女性戶長的單親家庭落入貧窮的風險也較其他家庭型態高,而成為政府近年來社會救助的主要對象之一(林萬億,1992;徐良熙和林忠正,1984;徐良熙和張英陣,1987;張清富,1995;童小珠,1992)。生活在貧困中的單親家庭成員,貧窮不僅帶給他們身心發展上的不良影響,他們的教育及就業的機會也因此受到限制(蔡勇美,1985;萬育維,1994),而生活在單親家庭的子女長大成人後,其社會經濟方面的成就也不如一般家庭中長大成人的子女,因而形成兩代貧窮的惡性循環(Amato and Keith,1991;Corcoran, Duncan and Hill,1984;Duncan and Rodgers,1988;Gottschalk, McLanahan and Sandefur,1994;Hill and Ponza,1983;McLanahan,,1985;Mueller and Copper,1986;Smith,1980)。

  除了明顯的經濟失利問題,單親家庭面對婚姻地位的改變,家庭內部成員不但關係重組,他們和外在的社會連帶及親屬關係也起了變化,進一步衝擊他們在變成單親之後的社會生活適應過程。根據實證的社會調查資料顯示,單親家庭自陳最常遭遇到社會生活適應的困境,尚有子女教養、身心適應、社會支持等層面的問題,而其中以經濟居於劣勢的低收入女性單親家庭所面對的壓力更大(王孝仙,1991;林萬億,1992;吳季芳,1993;洪麗芬,1993;徐良熙、張英陣,1987;莊淑晴,1991;黃斐莉,1993;童小珠,1993;張清富, 1995)。因此,「貧窮女性化」的趨勢可能形成的短期和長期社會經濟成本,實在不容忽視。

  目前,女性單親家庭除了或多或少自親友或社會機構得到一些協助外,就是來自政府有關支持貧窮單親家庭的福利服務與經濟補助了。基本上,政府有關支持單親家庭的政策大致是以「濟貧」為目的的社會救助政策為主軸,提供具有「低收入戶」資格的女性戶長生活扶助及相關福利服務。而針對「中低收入戶」的女性單親家庭,政府也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民國八十九年立法院通過),規範各級政府提供她們緊急生活扶助及相關福利服務措施。本文以文獻檢索的方式,探討台灣單親家庭的「貧窮女性化」現象,並分析目前政府因應「貧窮女性化」趨勢所採取的經濟安全措施之合宜性。


二、「貧窮女性化」現象

  「貧窮女性化」這個名詞是在1979年首次由美國學者Diane Pearce所提出的,用以描述美國當時日益增加的女性貧窮人口組成。當時,她觀察到美國在1976年時,16歲以上貧窮人口組成中有三分之二是女性,百分之七十的老年低收入戶戶長為女性,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幾乎有一半的低收入戶人口是來自以女性為戶長的家庭成員,她因此斷言美國的貧窮問題已逐漸成為一項女性的問題了(Pearce,1979)。隨後二十年,美國單親家庭的比例在人口變遷的過程中直線成長,相當引人注目,其中尤其是女性單親家庭的大幅成長,更成為四方焦點。到了1990年,美國的單親家庭已約佔總家戶數的四分之一,其中有九成為女性單親家庭,而這些女性單親家庭就有三分之一的家戶生活在貧窮線以下,生活於其中的成人與小孩約佔美國總貧窮人口的一半以上(U.S. Bureau of the Census,1993),使得Pearce所謂的「貧窮女性化」幾乎與貧窮的女性單親家庭劃上了等號(Garfinkel and McLanahan,1994;Northrop,1990;Peterson,1987;Pressman,1989)。

  然而,「貧窮女性化」的現象似乎不只是出現在美國本土,隨著近年來世界各國單親家庭比例也都呈現向上增長,而女性單親家庭相對於其他家庭型態的貧窮率似乎也和美國貧窮女性化趨勢類似,呈現趨高的現象,所不同的是各國的增長程度不一,女性單親家庭的貧窮問題,似乎已成為相當普遍的跨國現象(張清富,1998)。為因應及緩衝該國「貧窮女性化」趨勢可能帶來的社會及經濟方面的負面衝擊,各國政府無不紛紛制定相關的社會福利政策,以支持貧窮的女性單親家庭,保障其經濟安全。但由於文化背景及社會環境的差異,各國政府在支持與保障單親家庭經濟安全的社會福利措施各不相同,有些國家採取普及性的策略,有些國家則以單親家庭為特定對象設計一整套單親家庭的福利方案,有些國家則以社會救助的觀點提供經濟困難的單親家庭相關福利服務。

  在台灣,有關單親家庭的研究遲至1980年才開始,加上有關單親家庭結構的人口資料取得不易,我們對於單親家庭實際的數量與變遷的估量顯得相當歧異。例如徐良熙和林忠正(1984)運用民國七十二年的「台閩地區勞動力調查」資料,估算台灣的單親家庭約佔總家戶的8.09%。薛承泰(1996)運用民國七十九年以人口普查資料,估量台灣的總家戶中有6.5%為單親家庭。謝美娥(1998)也運用民國七十九年以人口普查資料,比較各縣市男單親與女單親家庭的比例差異,指出台灣的家戶中有7.43%為單親家庭,高雄市地區則有7.73%為單親家庭。同時,又由於缺乏有關特定單親家庭的長期資料,單親家庭的形成與變動的趨勢也難以掌握,僅能透過年度資料的變遷來描繪台灣單親家庭貫時性變化。例如李美玲(1994)運用1905年以來的歷次人口普查資料分析本世紀台灣地區人口婚姻狀況的變遷,發現已婚人口的比例在戰後已呈下跌情形,而婚姻解組的人口比例卻逐年增加,其中離婚者的增加比例較喪偶的人口比例更能解釋戰後人口的婚姻變動主因,且男女皆然。另外,在再婚率方面,她則指出歷年來男性的再婚率大多比女性來得高,使得女性成為單身或單親戶的機率增加。而黃乃凡(1995)運用行政院主計處民國六十五年至民國八十年的「家庭收支調查」資料分析女性戶長家戶的變動分析,指出台灣地區家戶戶長的性別比例歷年來都是以男性戶長為主,但女性戶長家戶自民國六十五年開始計起,已呈逐年增加的趨勢,到了民國八十年止,女性戶長的比例已較以前整整增加了兩倍左右,但男性戶長的家戶比例則反而呈逐年下降的趨勢。

  至於檢視有關單親家庭的經濟狀況時,各項實證調查也相當一致的發現單親家庭的經濟狀況相對於其他的家庭型態是明顯的失利,而女性單親家庭的經濟條件更形惡劣。例如童小珠(1992)運用行政院主計處民國七十九年「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資料」進行分析,發現單親家庭的經常性收入是全部家庭收入的70.2%,其中男性單親家庭的經常性收入是全部家庭的79.4%,而女性單親家庭則為64.4%,情況較男性單親家庭為差。吳昭明(1992)運用行政院主計處民國八十三年「個人所得分配調查報告資料」分析,發現單親家庭類型的每戶所得總額大約是所有家庭所得的74.8%,是一般核心家庭的67.9%。另外,張清富(1998)的調查訪問資料分析,也指出每戶每月收入在20,000元以下的女性單親家庭約有38.2%,而男性單親家庭則僅佔14.2%。吳季芳(1993)訪問調查台北市的單親家庭,發現受訪者中的57%家庭每月收入在三萬元以下,其中17.9%的單親家庭收入低於一萬五千元,而女性單親家庭中有高達七成的家庭收入在三萬元以下,男性單親家庭則僅有三成左右。如果比較變成單親前後的經濟狀況變動,則有研究指出三到四成的單親家長感覺到在變成單親後家庭收入有明顯的減少,而女性單親家庭比男性單親家庭經歷更嚴重的收入銳減問題(林萬億,1992;呂寶靜,1979;劉淑娜,1984;吳季芳,1993;張清富,1995)。

  再則,女性單親家庭的貧窮程度又如何呢?根據張清富(1995)的一項調查資料指出,台灣官方列冊的「低收入戶」人口中有23.5%為單親家庭,其中女性單親家庭的戶數是男性單親家庭的八倍。童小珠(1992)運用行政院主計處民國七十九年的「個人所得調查報告資料」分析,發現不論運用何種貧窮線門檻,有無計入移轉性收入於家庭總收入中,女性單親家庭的貧窮率皆遠遠高於男性單親家庭及其他家庭型態。從長期的觀點來看,黃乃凡(1995)運用民國六十五年至民國八十年之「家庭收支調查資料」進行貫時性分析時,發現貧窮家戶的總戶數、男性戶長貧窮家戶數和女性戶長的貧窮家戶數大致上皆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但值得注意的是,她的分析指出男性戶長家戶的貧窮率雖然一直維持較高的水準,但女性戶長的貧窮率增加程度卻較其他兩類家戶的貧窮率增加更快一些,並有逐年拉開差距的現象。

  由上述資料顯示,女性一旦自組單親家庭時,其所可能負擔的貧窮風險的確相當的高。首先,她們在婚姻解組後變成單親家庭時,大多會經歷嚴重的收入銳減問題,而且這些女性戶長的單親家庭在低收入戶的人口組合中的比例也比男性單親家庭戶長為高。更有甚者,由歷年來生活在貧窮指標以下的女性戶長家戶的戶數與人口數比例來看,她們的貧窮率也呈逐年增加的現象,且增加的幅度比其他家戶的成長比率還快。由此可見,台灣地區的女性單親家庭的成長似乎也隱含「貧窮女性化」的潛在發展趨勢。雖然,台灣單親家庭成長的比例及性別組合對比(九比一)不若美國家戶的極端,台灣低收入戶人口中的女性單親家庭成員也未如美國的嚴重程度,但台灣的女性單親家庭落入貧窮的風險卻不見得比美國的情形好很多。


三、保障經濟安全的行動與效應

  由於文化背景及社會環境的差異,各國政府支持與保障單親家庭經濟安全的社會福利措施各不相同,有些國家採取普及性的策略,不分貧富,不分家庭型態,提供家庭或兒童津貼、兒童托育照顧、支持性的租稅制度、兩性平等的就業政策、社會保險與國民年金等普及性的福利措施,以緩衝形成單親家庭的經濟失利風險,例如法國、德國、比利時及荷蘭;有些國家則以單親家庭為特定對象,針對該類型家庭設計一整套單親家庭的福利方案,例如挪威與愛爾蘭;有些國家則鎖定經資產調查或身份分類的方式,針對具有「低收入戶」身份的單親家庭,提供收入維持和相關的福利方案,例如美國、加拿大、英國(張清富,1998)。針對世界各國有關單親家庭結構變動與政府推動有關單親福利政策的分析,張清富(1998)指出優厚的福利政策提供並未明顯的促進單親家庭的增加,反而對減少女性單親家庭的貧窮比率有明顯的效果,顯示政府運用各種更普及性的福利措施有抑制「貧窮女性化」可能產生的社會經濟成本的效應。

  在台灣,有關支持女性單親家庭的社會福利實施方面,並無特定的單親家庭政策,而是以「濟貧」為目的的社會救助政策為主軸,提供相關的福利措施來保障她們最起碼的經濟安全。台灣的社會救助政策主要是依據「社會救助法」(民國86年修訂)的規範為實施藍圖,規列相關主責單位規劃及實施各項「低收入戶」的生活扶助與相關福利服務。在民國八十九年,立法院又通過「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針對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的中低收入戶之特殊境遇婦女(包括單親及其他暴力、性侵害等特殊境遇的女性)提供緊急生活扶助(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及所需的福利服務。另外,各縣市政府也根據當地社會福利資源的條件,規劃各自的單親家庭扶助辦法,例如台北市政府的「台北市社會局輔導單親家庭實施計畫」,高雄市政府的「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其相關的措施包括:托育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就業貸款、以工代賑、職業訓練津貼、創業貸款、傷病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心理輔導與治療費用補助等。但這些單親家庭的扶助措施或多或少都會要求扶助者本身的身份類屬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亦即這些縣市所定的單親家庭扶助辦法大致上不出社會救助政策的思考範疇(孫建忠,1995;張清富,1998)。

  社會福利政策的設計與規劃往往是基於利他與慈善的動機,發揮社會照顧(caring)的福利功能;但微妙的是,社會福利政策的背後同時也隱含著維護或導正社會善良風俗或價值的意圖,扮演社會控制(control)的福利功能(Day,1981;Dolgoff and Feldstein,2000)。因此,我國制定社會救助政策的原來精神是依據憲法保障國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第十五條),並對「老、弱、殘障、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提供「適當之扶助與救濟」(第一五五條),發揮社會福利照顧功能的目的。但是,源於台灣早期勤奮努力的移民歷史精神與注重家族主義的文化價值條件下,社會救助的相關政策設計同時也重視維護「個人的工作倫理」(work ethics)與「親屬互助責任」(relative's responsibility)的主流價值體系規範(陳其南,1987;金耀基,1985,朱育慧,1996;孫健忠,1999;姚惠美,1995),發揮社會福利控制功能的目的。同時,在傳統的中國社會裡,「家庭」泛指具有親屬血緣關係所建構的人際網絡。亦即,一旦家族中有人因故生活在貧困或匱乏中,濟貧扶弱的救助照顧功能往往在約定俗成的規範中優先由立基於血緣關係的家庭或家族福利系統負起照顧的責任,依序才由立基於地緣關係的同鄉福利系統或志願行為的善堂福利系統提供協助,最後才由立基於公民權利的公共救助系統介入(劉脩如,1974),這也是今天社會救助政策強調「親屬互助責任」價值的傳統濫觴。。

  一般而言,社會支持(social support)對於遇到經濟困難的低收入女性單親家庭的生活適應有減壓或緩衝(buffer)的作用,並進而增進其適應力和幸福感(Unger & Nelson,1990-91;鄭麗珍,1988)。大致而言,根據調查她們也或多或少會得到其父母、公婆、子女、親戚、朋友、宗教團體等非正式社會網絡的支持,但諷刺的是,國內的調查資料也顯示,社經條件較低的女性單親家長所運用的社會支持網絡系統常是最弱的一群人(王孝仙,1991;吳季芳,1993;洪秋月,1987;陳斐娟,1989;單亞麗,1995;劉淑娜,1984;鄭惠修,1999;鄭麗珍,1988),而政府部門、社會福利機構等正式社會網絡的支持卻又是她們求助的最後憑藉(last resort),使用比例較低(單亞麗,1995;鄭惠修,1999;鄭麗珍,1988)。 根據實證資料顯示,在非正式支持網絡的來源中,女性單親家長表示最優先想到與可求助的對象是自己原生家庭的娘家親屬(父母為多,手足次之),而喪偶的單親媽媽則較離婚婦女會偶而得到來自婆家公婆的些許社會支持(王孝仙,1991;吳季芳,1993;單亞麗,1995;張麗芬,1996;鄭惠修,1999;鄭麗珍,1988)。然而,這種女性單親向自己的原生家庭求助的實證發現,正好增強社會救助政策有關「親屬互助責任」的價值原則,建構一個有關女性單親家庭「回娘家」的迷思。在此迷思中,人們認為原生家庭對形成單親家庭的女兒有通財之意,相信娘家會主動接納出嫁的女兒「回家」,並會毫無條件的接納並提供協助。

  傳統的中國家庭,是建立在父系家族組織為主的權力結構上,家族的傳承與繁衍基本上是以「父傳子」為主的脈絡主軸,發展一套以父系家族組織為主的人際網絡關係,並依據此建立一套交換與社交互動的道德規範。俗諺有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就是在描述父系家庭規範的文化價值下,女兒出嫁以後基本上必須遵行「父居」的規範,以夫家的關係為主,和娘家的關係、人情禮節往來常常只限於婚喪喜慶等的邊緣性活動的交往關係(胡幼慧,1995;胡台麗,1997)。在重視婚姻穩定性與父系親屬體系的台灣社會裡,變成單親是一件具有烙印作用的負面社會事件,而單親媽媽的社會關係也因為男性成人缺位的關係連帶下失去其原有的社會關係與地位,例如變成單親的寡婦身份在婆家的關係順位下降至兒子之後,而經由離婚途徑而變成單親的女兒在婆家與娘家的角色地位更是妾身未明、地位尷尬(張麗芬,1996;胡台麗,1997),無怪乎的許多單親媽媽表示他們的社會關係在形成單親家庭後變得縮小,有些甚至過著相當孤立的生活(林萬億,1992;吳季芳,1993;洪秋月,1987;徐良熙、張英陣,1987;鄭麗珍,1988;劉淑娜,1984;張清富,1995)。

  其實,單親媽媽的「回娘家」之旅並不若迷思中所預期的順利而美好。變成單親家庭後,許多女性單親家長表示娘家或多或少會提供一些支持或資源,但她們所獲得的支持內容大致以兒童照顧和不定期經濟補助等的軟性協助為主雖然(林萬億,1992;吳季芳,1993;洪秋月,1987;徐良熙、張英陣,1987;鄭麗珍,1988;張清富,1995)。無論如何,女性單親家長仍然有從原生家庭的網絡中多少獲得一些支持,但在父權的社會結構下,此非正式的社會支持系統並非都無限制的。因為,基於親屬關係所形成的支持網絡因原有的人際衝突或利益競爭,使得單親媽媽在社會支持互惠交換的人際網絡中,因婚姻地位轉變導致交換價值較低而處於不利的交換地位,甚至產生負面的支持效果(吳季芳,1993;McLanahan and Booth,1989)。在吳婉慧(2000)深度訪談五位離婚單親媽媽返回原生家庭的歷程中,她發現她們常必須被動的等到父母主動開口邀請才得以遷回家中,在原生家庭中又必須不斷地付出勞務(做家事、協助帶小孩等)以交換寄宿和支持之恩,心裡底層還須隱忍妯娌之間有關爭取權益(例如財產繼承)、地位競爭(例如一家之主)、兒童管教等的摩擦與衝突,最後又必須預期代間的資源交換和社會連結會因為父母過世而一切歸零的未定與擔憂。所以,女性單親家庭返回原生家庭的路途可說是如臨深淵,如履薄冰,不若迷思般所預測的順利而美好。也因此,政府支持單親家庭的行動與政策就更形重要了。

  為因應國民生活水準的提升,立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修定老舊的社會救助法(民國六十二年),調高每人最低生活水準的門檻(詳見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但在維繫固有的「親屬相互扶養」的傳統社會價值的精神則變動不大。根據我國新修定的社會救助法規定,直系血親不論願意與否或同住與否皆應列入申請家戶的總人口數計算。也就是說,目前有關社會救助資源的提供與給付仍以「家戶」為單位,不論其是否與直系血親同住(尚包括與旁系血親同住),或親屬有無意願善盡互助責任,其收入皆應納入計算為申請家戶的總收入,成為「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的重要要件。甚至,新修定的社會救助法還增列所得稅納入扶養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也應計入低收入「家戶」總人口數(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款),以及隨時調查有能力扶養義務人的狀況予以修改生活補助類級(社會救助法第十四條),明白昭示新修定的社會救助政策仍重視維護「親屬互助責任」的社會控制功能。

  目前社會救助政策就透過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的程序,來管控申請者可能產生的福利依賴與親屬責任的缺席的意圖。這樣的資格設計原本是無可厚非的思考,但孫健忠(1999)由社會價值、社會控制與社會救助間互動關係的分析中,指出台灣目前社會救助政的實踐其實是較傾向採用消極性懲罰和阻難性策略,來阻礙或抑制低收入戶的增加,漸忽略該政策保障國民經濟安全的照顧目的。倘若家庭成員或親屬對於救助貧窮的親友或嫁出去的女兒並無意願、或他們的經濟能力也不允許時,則社會救助政策強制執行「親屬互助責任」的社會控制目的,不但延宕了救助貧窮家庭經濟窘境的時機,也容易引起申請家戶與親屬關係的緊張,反而製造其求助正式支持網絡的障礙(孫健忠,1999)。實證資料顯示,由於社會福利機構所提供的支持資源常須經歷行政作業的僵化申請程序,加上求助過程中的社會烙印作用(social stigma),使得正式的社會支持網絡成為單親家長救助的最後慰藉(last resort),使用比例較低(王孝仙,1991;吳季芳,1993;單亞麗,1995;張麗芬,1996;鄭麗珍,1988)。


四、結論與建議

  女性單親家庭之所以引起社會的關懷,主要是因為她們的致貧風險相較於其他家庭型態稍高了些,加上其經濟失利的家庭背景可能導致的短期與長期的社會成本,因此成為近年來政府社會福利政策所關注的族群。許多相關的實證研究也已指出,國內女性單親家庭的成長與可能蓄勢待發的「貧窮女性化」趨勢,政府實在有必要採取支持性與積極性的反貧窮策略來降低家庭結構變動所帶來的負向衝擊。然而,針對此問題,政府目前的因應之道並未採用普及性的干預策略,也未實施單一的單親家庭政策,卻是以社會救助的策略提供具有低收入戶身份的女性單親家庭殘補式、消極性的福利補助。

  目前,在保障有關女性單親家庭經濟安全的社會福利系統,主要是以「濟貧」為目的的社會救助政策為主軸,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為輔,提供貧窮女性單親家庭相關的生活扶助與福利措施,來保障她們最起碼的經濟安全。但基於維護主流社會價值體系,新修定的社會救助政策透過「家戶」單位的規範強調家庭與親屬支配資源平均共享原則,繼續強化固有的「親屬相互扶養」的傳統社會價值基礎,假設親屬救助原則優先於社會救助原則,恐將一方面造成單親家庭與其親屬成員關係的緊張與壓力,另一方面也無法反映當前女性單親家庭居住安排與家計生活的實際狀況,真正發揮親屬救援的功能。雖然,女性單親家長會優先尋求娘家的親屬支持以減輕或緩衝因生活適應所帶來的壓力,但在社會支持的實踐層面卻顯示他們受到社會烙印作用的影響過著相當孤立的生活,娘家或親屬的協助與支持又常是隨機而軟性的,甚至造成負向的支持效應,在在都挑戰隱含在社會救助法的輸送機制中之「親屬互助責任」迷思。

  隨著近年來單親家庭的形成與成長,強調「親屬互助責任」的社會福利功能,對於經濟失利又面臨多元生活適應問題的女性單親家庭,實在有必要重新檢視。而由各項實證的社會調查資料顯示,由於婚姻地位的改變,單親家長在非正式社會支持網絡中處於劣勢的交換地位,不僅其所提供的支持充滿隨機性和不確定性,甚至有些具有負面的支持效果。因此,為了減輕和緩衝家庭結構變遷可能產生的短期與長期的社會經濟後果,社會救助政策應強調其正式社會支持網絡的照顧功能,以補充其非正式支持網絡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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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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