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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女性照顧者的經濟生活現況
趙善如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講師
壹、前言
臺灣地區目前對失能老人的照護方式可分為居家照護、社區照護與機構照護三種類型。依據「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內政部統計處,1997),民國八十五年臺灣地區六十五歲以上人口為一百六十九萬人,自認身心障礙的老人佔其百分之十五點三;健康狀況差,患有慢性疾病的老人佔百分之五十五點七。九萬二千位六十五歲以上無法自行料理生活之老人─失能老人,現住在療養機構療養者佔百分之十,現住在一般家宅者佔百分之九十,其中有百分之七十七點二之慢性病老人在家由家人照顧。由此可見,臺灣地區失能老人的主要照顧者是來自家庭。
然而,由於在性別角色社會化的過程中,女性被引導期待與認同母親犧牲奉獻、照顧的行為與角色;在勞動市場中女性通常擔任非專業、低收入,且少升遷的工作;以及在父權社會中對傳統女性角色的期待與認同。因此,當家中有成員需要他人照顧時,女性就理所當然的成為主要照顧者,或者是被要求辭去工作做一個家庭照顧者。研究者整理國內十幾篇相關研究,結果發現女性是佔家庭照顧者的大多數,平均比例約70.8%(詳細資料請見附錄一)。雖然這些研究都不是全國性的調查,但結果均指出照顧者中女性仍是多數。也因為家庭照顧者大多是女性,並且照顧者被強調是女性的天性,使得社會大眾不僅漠視了繁重的照顧工作帶給照顧者之體力負荷與精神壓力,忽略照顧會對女性的勞動參與及其在社會安全制度的地位所造成之不利影響,並且進一步的隱藏照顧與老年貧窮的關連(呂寶靜、陳景寧,1997)。
照顧工作事實上對家庭照顧者帶來許多的生活改變與負荷。雖說,「照顧」能帶給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間的愛與情感的交流,或是帶給照顧者一些的正向經驗,如在家中地位獲得提昇、家庭凝聚力增加(何瓊芳,2000)。可是,照顧中服務(service)和照料(care for)的本質(Leria,1994),也使得照顧者承受相當多的生活壓力和負荷,例如日常生活作息不正常而影響睡眠品質與睡眠;面對無盡的照顧工作而出現沮喪、憂鬱、孤單、害怕等負面情緒。另外,還有限制照顧者的社會生活、就業意願和機會,以及造成家庭經濟上的困難等等。然而,在有關照顧者負荷的研究中,其焦點大都放在生理、心理和社會人際網絡的討論,而忽略了照顧工作對照顧者經濟層面的影響。
Rimmer(1983)就曾提出照顧工作對家庭照顧者工作生涯的財務與經濟損失是被低估的。因為照顧工作不僅會造成短期的收入損失與額外花費的直接成本,並且對經濟資源也會有長期和間接的作用。女性經常被賦與照顧的責任,所以必須參與部份工時的工作,但這樣的工作通常是低薪,也是低地位的(Perkins,1993)。再加上進出勞動市場頻率高、更換工作的情況頻繁,較不可能在有退休金的產業中工作,因此也只能領取比男性較低的社會福利給付(Social Security);在私人退休金方面,也比男性較少能夠符合領取條件(Rix,1993)。另外對許多老年女性而言,在先生生病末期時辭掉工作照顧先生,等於提早退休,特別是老年女性中復職的可能性低(Schulz,1988)。Fischer與Hoffman(1984)強調,這些辭掉工作或提早退休來照顧老年親戚的太太,可能會面臨到很大的財務成本,不只是損失薪水,而且失掉賺更多的錢,進而得到更好的退休福利的機會。雖然說,女性照顧者未參與勞動市場仍有可能以受雇男性勞工的配偶身份領取遺屬給付,可是這種衍生權利卻容易因婚姻或家庭關係之變動而被剝奪(呂寶靜、陳景寧,1997)。以上所述的種種再再的影響女性照顧者的經濟安全,並且對婦女老年的經濟生活造成潛在的威脅。
根據民國八十九年老人生活狀況調查報告指,65歲以上的男性老人前三項的主要經濟來源為子女奉養(33.8%)、退休金(含撫卹金或保險給付)(23.13%)、工作收入(17.04);而65歲以上的女性老人前三項的主要經濟來源是子女奉養(63.00%)、政府救助或津貼(9.80%)、工作收入(9.36%)。可明顯的發現,女性老人依賴子女奉養的比例是男性老人的兩倍,但是男性依靠與工作相關收入的比例則是女性老人的2.5倍。因此,老年婦女的經濟生活現況,就如同Bernard et.al.(1995)所言是「性別化的工作、性別化的退休」(Gendered Work, Gendered Retirement)所造成的,是社會所建構出來的。
表1-1 民國八十九年臺灣地區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主要經濟來源 (%)
項別 |
工作收入 |
儲蓄利息投資 |
子女奉養 |
退休金撫卹金保險給付 |
社會或親友救助 |
政府救助或津貼 |
其 他 |
不知道或拒答 |
65歲以上 |
13.72 |
9.26 |
47.13 |
15.39 |
0.53 |
12.33 |
1.14 |
0.50 |
男性 |
17.04 |
9.57 |
33.81 |
23.13 |
0.33 |
14.42 |
1.25 |
0.46 |
女性 |
9.76 |
8.90 |
63 |
6.17 |
0.78 |
9.84 |
1.01 |
0.55 |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
照顧者的角色對女性的經濟保障與安全造成相當大的威脅,並使得其生活品質大受影響,例如沒有收入,落入經濟的貧窮線之下;沒有參與勞動市場,一方面缺乏物質資源,另一方面與社會隔離,失去參與團體和社會決策的過程(Hernes,1987)。有鑑於此,為喚醒社會大眾對女性照顧者經濟生活的關心,本研究將以失能老人女性照顧者為研究對象,以說明其目前的經濟處境,一方面使社會大眾能對她們有更深一層的認識,另一方面期待研究結果能做為相關單位擬訂家庭照顧者經濟性支持方案的參考。
貳、文獻探討
一、照顧的本質
「照顧」是一個多層面的概念,從微視的觀點來看,不僅涵蓋了照顧的行為和活動、照顧者的情緒和感受,也涉及了照顧者的責任和壓力。因為,照顧事實上是一份愛的勞務工作,而非只是一種愛的流露(Graham, 1983)。同時,也具備了工作和感覺兩個面向(caring: both work and feeling)(Wareness & Ringer, 1987),除了包含關心和愛的情緒之外,也包括了一原則的照顧活動,而且必須對被照顧者的福祉負責。因此,照顧是被建構成具有二元規範的行為,它不僅要求要有提供被照顧者福祉的意願與活動工作,並且執行活動的態度是要正向、慈愛、和摯愛的(Wareness, 1992)。
雖然,照顧的二元性質使得社會大眾開始重視與關心照顧者所承受的壓力與負荷,不過也引發了照顧者本身要有無止盡的利他主義之假設。所以,近年來已有學者仔細的檢視「照顧是工作與愛和諧整合」的看法。Leira (1994)就不同意關愛和工作活動之間有密切的關聯。因為從照顧的經驗可知,照顧不是老交織著關愛,尤其是當工作負荷大於愛時,照顧就成了一項責任與義務。另外,當有人需要被照顧時,血親和姻親的關係特別會被期望成為照顧關係,即使彼此之間的情感已喪失。因此,有時道德義務是會超越情感的理由。所以,活動和情感,也就是勞動和愛之間的互賴程度為何,是個難以回答的問題。
在國內,劉梅君(1997)亦指出以「愛的勞動」來描繪照顧工作,有過於美化這項工作,以致容易忽視其所隱含的一些問題。首先,若以「愛的勞動」來描繪照顧,會使得社會大眾相信「愛」可以克服並解決照顧中所產生的各種問題與挑戰,並且照顧者的照顧需求不僅不被認為具有正當性,甚至動輒被他人以倫理或道德加以譴責。其次,「愛的勞動」會「私化」照顧工作,視照顧為親屬間扶持與關懷的一項美德,使得家屬照顧的「無酬性」變得理所當然。另外,呂寶靜(1999)也指出若是以愛與勞動來界定照顧時,則會欠缺對「照顧工作實際涉入的情形」以及「照顧者與被照顧者間的權利關係」之分析。因此建議採用Wareness(1984)對照顧的分類:1.個人服務照顧(personal service care);2.照顧提供工作(care-giving work);3.自發性照顧工作(spontaneous care)。因為,此分類在政策的意涵是強調照顧是一份工作的活動(caring as work activity),且認定在照顧提供中,情感的成份是次於勞務的成份。
基於上述,唯有在概念上將照顧脫離「愛」的層面,進入「工作」的意義時,討論的焦點才不會困於「情感的自然流露」;或者是將照顧的勞務工作提昇到情感的成份之上,正視照顧的「技術/勞動」如此才能有助於照顧工作的公共化或集體化,並擺脫照顧工作無酬化的陰影,使得照顧者的經濟生活獲得保障。
二、女性易成為照顧者的原因
相關的研究指出,失能老人的照顧工作總是落在女性親屬的身上,在台灣「老男病人由老妻伺候,老妻病人由媳婦伺候」的現象是相當的普遍(胡幼慧,1996b;溫秀珠,1996)。然而,造成此現象的產生是女性天生註定的命?是社會規範的產物?抑有其他原因?針對此現象的解釋,有關的專家學者之間看法紛歧,不過大致可整理出三個觀點︰(一)個人心理學觀點;(二)社會學觀點;(三)女性主義觀點。
- 個人心理學觀點
個人心理學觀點認為多數女性會成為失能老人的主要照顧者是因為照顧是女性主要身份,且女性比男性有較強烈的被情感依附的需要(Graham, 1983;Stoller, 1992;Walker, 1992;呂寶靜、陳景寧,1997)。女性在幼年成長期間,被引導期待與認同母親犧牲奉獻、照顧、養育的行為與角色。因此,慢慢的不知不覺將照顧內化為本身主要的工作。另外,女性的道德發展過程中,也學習了母親照顧的倫理道德,此倫理道德即是「對他人需要的敏感度」與「提供照顧的責任」。故,女性的同理心與親密能力是不同於男性的獨立性與明顯的自我界線(rigid ego boundary) (Stoller, 1992;Walker, 1992;Graham, 1983)。最後,女性被認為是強迫性利他主義(compulsory altruism)取向,唯有透過照顧他人才能達到自我實現(Land & Rose, 1985;胡幼慧,1996b;溫秀珠,1996)。所以,女性會較男性願意擔負起照顧失能老人的角色與責任,投入照顧工作中,並且能感受到與失能老人之間的親密情感與關連性(Abel, 1990)。
- 社會學的觀點
社會學學者指出社會性別角色規範、勞動市場結構與人口結構使得女性易成於失能老人的照顧者。以社會性別角色規範而言,通常界定男性角色是屬於「工具性」(instrumental),應在家庭外工作,負責家計任務,力氣大合適粗重工作;女性角色是屬於「表達性」(expressive),應在家庭照顧成員,力氣小、不宜粗重工作 (Dressel & Clark, 1990)。換言之,男性在社會中會被期待擔任工具性的任務,而女性則是被期待去執行情感性的任務,扮演主要照顧者的角色。
就勞動市場結構而言,由於性別職業隔離使然,女性工作大都是集中在低薪資、低技術、少升遷的行業或職位中,非家庭中的生計主要負擔者。故一旦家中有依賴成員的出現時,女性便很容易被要求辭去工作,做一個家庭照顧者。至於人口結構方面,普遍女性的平均壽命較男性長,且女性通常習慣與較年長的男性結婚,導致已婚女性老年成為失能配偶照顧者的機率高(Horowitz, 1985)。以台灣目前的情況而言,女性平均壽命比男性高出5.43歲,再加上男女婚齡相差3-5歲,未喪偶的夫妻仍以「妻侍夫」這種老伴照顧為主(胡幼慧,1996a)。所以,女性易成為失能老人主要照顧者除了是個人心理情感依附的需要之外,社會規範、勞動市場中性別職業隔離,以及人口結構等外在力量的推波助瀾效益是不可被忽略的。
- 女性主義觀點
女性主義認為受到父權意識形態的影響,使得照顧工作本身不受到重視,以及目前普遍缺乏相關的失能老人照顧資源,故使得女性易成為失能老人的照顧者。一般來說,照顧工作一般被視為低技術、無變化、瑣碎、耗時、需要感情的投入,故將之劃分為女性氣質(faminity)工作,是屬於家庭婦女的事。既然照顧工作是由家庭中女性所從事的無薪工作,而無薪工作在台灣文化中是看不見的工作,是不須受重視的工作。也由於政府老人長期照護政策是傾向以家庭為中心,不願投入經費、人力設立相關機構與方案來滿足失能老人的照顧需要。因此,許多失能老人的照顧工作仍由家中女性成員負責,男性失能老人尤其是由老年妻子來負責照顧(胡幼慧,1996a;陳景寧,1996)。
由以上的討論可發現,每一個觀點都有其獨特的見解與理論依據,不過也有其不足與受限之處。因此,若僅以單一的觀點來解釋女性易成為失能老人照顧者的現象,完整性是不夠的。但哪一種觀點的解釋才又是主要的呢?這其中當然牽涉了不同國家制度、文化的差異性。就國內情況而言,筆者認為是社會性別角色規範、政府政策取向為主要原因。因為,我國對男女的性別規範比西方國家來得嚴謹與保守,認為照顧是女性的責任,妻子照顧丈夫是一生的工作。我國政府長期照護的政策強調失能老人照顧應以家庭為中心,並且社會缺乏足夠的機構與服務,使得照顧落在家屬身上。因此,若是照顧工作是被「私有化」、「無酬化」,而女性又因個人心理需求和在社會結構不可抗拒力量的影響下易成為照顧者,那麼女性經濟生活的安全性勢必長期的受到威脅。所以,要阻止「貧窮女性化」現象的惡化,必須澄清和瞭解照顧工作對女性經濟生活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三、照顧工作對女性家庭照顧者經濟生活的影響
社會認為女性無酬的照顧工作對個人、家庭及社區的成本是較低的,這導因於社會從未估算家庭照顧者所付出的經濟成本,或是根本就低估了、忽略了家庭照顧工作對照顧者經濟資源長期且間接的負面影響(呂寶靜,1999;Rimmer, 1983)。家庭照顧工作的成本包括:1.女性因提供照顧而必須減少或終止其有酬的工作,導致財務上的損失;2.失去退休計劃的給付,包括社會安全給付;3.喪失個人人際關係的經濟平等。簡言之,女人只是犧牲其財務上的獨立,冒著現在和未來經濟生活不穩定的風險,來滿足社會和家人對她們成為無酬照顧者角色的期待,而並非家庭照顧工作真的是低成本或是無成本(呂寶靜,1999)。
影響個人財務獨立、經濟安全的原因有:1.支出費用之增加;2.所得之損失或中斷;3.所得之不適足(如低度就業者雖然有薪資所得但卻仍不敷所需);4.所得之不確定(Rejda, 1994)。然而,一旦女性成為失能老人的主要家庭照顧者之後,事實上就會遇到以上影響個人經濟安全的四種情況。Levine & Lawlor(1991)的研究指出,22%失智老人病患家庭面臨財務危機,而且大約有20%的家庭花了家庭儲蓄的一半在照顧工作上。
內政部(1998)針對台灣地區婦女生活狀況進行調查,結果發現約有32%婦女因為要照顧家人,所以沒有從事有收入的工作。有就業的女性照顧者為處理與調適照顧責任時,也會以調整工作型態的方式來加以因應。調整的類型約有三類:1.完全退出有酬的工作;2.改變工作型態,包括減少工時、調換職位或職業;3.提早退休(Seccombe, 1992;呂寶靜、陳景寧,1997)。吳聖良(1991)和邱啟潤(1988)的研究結果指出,有26.6%和18.6%的照顧者是因為照顧而放棄工作。Franklin et al. (1994)的研究亦指出,有16.5%的照顧者在一開始承接照顧責任時會辭掉工作,以調整照顧和職業上的衝突。還有一些女性照顧者為了照顧工作而辭掉全職的有酬工作,另謀可以兼顧照顧工作的臨時工、家庭代工。然而這些職業是屬於低度就業的狀況,雖然是有收入可是不多且不穩定,根本是家庭所需。
表2-1 婦女沒有從事有收入工作的原因
項目 |
百分比 |
照顧家人 |
31.8 |
在家或進修中 |
29.1 |
料理家事 |
20.5 |
幫忙家庭事業 |
6.1 |
找工作中 |
4.1 |
退休 |
3.3 |
其他 |
5.1 |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中華民國87年台灣地區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初步報告
然而,因照顧工作而無法外出從事全職穩定的有酬工作、退出勞動市場、或者改變工作型態從事所得不適足和不穩定的臨時工作時,不僅會使得女性照顧者現有收入的減少,影響目前經濟的消費權,事實上還嚴重的影響女性照顧者未來的經濟獨立性與安全性。Axinn(1989)指出女性青壯年時的就業對老年婦女經濟處境有著關鍵性的影響。因為,老年婦女自己是否有退休金和經濟依賴與否有顯著的關係(李美玲,1997),並且中年時的所得移轉會決定了老年時期的經濟安全與否(李淑菁,2000)。民國八十五年台灣地區中老年保健與生涯規劃調查指出,目前50歲以上中老年婦女所從事工作有退休/離職/遣散金的比例中,有高達78.1%的中老年婦女確定在退休或離職後,不可能得到任何養老補貼。這也連帶影響她們對子女奉養的期待。有53.7%的中老年婦女期望子女在其退休後給予經濟上的支持,而中年男性只有37.3%。而這時又陷入另一個經濟不安的陷阱-所得的不確定。另外,女性照顧者因照顧責任與工作有些無法外出工作、有些選擇中斷工作、有些參與部分工時的低薪工作,或者進出勞動市場的頻繁、更換工作情況增加,使得其沒有足夠的經濟資源來規劃自己的財務,以及無法累積足夠的資源為老年階段做為準備,因此其經濟的依賴性非常高,經濟安全的風險非常大,使其在中老年時就陷入了貧窮的窘境。難怪Graham(1983)曾說:對女性而言,貧窮與照顧就像硬幣的一體兩面。
除此,台灣的國家福利制度不僅具有濃厚的父權色彩,且是以滿足男性需求為主的福利體系,女性主要以「眷屬」的身份被整合到國家的福利體系中(李淑菁,2000)。可是這樣的眷屬身份是「缺乏控制」的關係(Lister, 1990),常會因婚姻和家庭的解組而消失。另外,無酬工作身份的女性家庭照顧者依目前國民年金的設計雖然可用「個人身份」納保,但是屬於「無雇主者」的類別,保費需自行負擔,況且也只能加入「基礎年金」的部分,以職業為中心的職業附加年金的第二層保障,根本沒有資格加入。所以,家庭照顧並非低成本、不具有任何經濟效益,只是這些成本是加諸在照顧者身上,只是經濟效益未曾被正視,並且一味的剝削照顧者原可使用的經濟資源,犧牲照顧者的經濟獨立性,而造成她們的經濟依賴,陷入貧窮的苦境。因此,在關心如何提高家庭照顧的品質時,也應好好關心家庭照顧者,尤其是女性家庭照顧者因承擔照顧工作所帶來的經濟安全風險。
四、家庭照顧者經濟性支持福利方案
女性家庭照顧者不僅在生理要承受過度的壓力與負荷,心理上要經歷情緒上的煎熬,更因老人親屬生病而增加經濟支出,或是中斷工作減少經濟收入,而造成照顧者財務經濟的衝擊與改變,影響照顧者經濟生活的安全。因此,實有必要實施家庭照顧者經濟性支持福利方案,來減輕家庭照顧者的經濟負擔。另外,近年來由於大量婦女參與勞動市場,威脅著非正式照顧者的供給,以及因婚姻關係破裂而造成的家庭解組,也模糊了家庭成員相互照顧的責任。因此,若是公部門若能提供各項家庭照顧者經濟性支持福利方案,一方面可以作為提供照顧的誘因,另一方面也可以強化照顧者的承諾,有助於照顧品質的提昇(林萬億、潘英美,2000)。
家庭照顧者經濟性支持福利方案大致可分成「稅賦優惠」及「現金給付」兩種方式,現金給付又稱為照顧者酬金方案,通常是以津貼(allowance)或薪資(wage)的方式來發放(呂寶靜,1999)。目前國內有關稅賦優惠措施,在綜合所得稅方面,扶養年滿七十歲以上的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為111,000元,高於扶養其他親屬之免稅額74,000元。另外,訂有「殘障特別扣除額」72,000元。然而,這些金額的免稅額與扣除額事實上都不足以支付生活的實際所需。至於「現金給付部分」,因為對失能老人女性家庭照顧者現階段的經濟生活有重大的意義,故在此多做一些說明,並且介紹英國、瑞典、美國實施的情形。
英國的照顧給付方案(payments for care),種類很多,大致上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直接付給照顧者,如重殘照顧津貼(Invalid Care Allowance)及照顧者特別酬金(Carer's Premium),其他給付方案則是付給被照顧者。重殘照顧津貼(Invalid Care Allowance,簡稱ICA)是一種針對照顧者的給付。在英國一九七五年開始實施,其對象是針對:工作年齡的個人(很可能是主要的維持生計者),因需要而留在家裡且充當嚴重失能及需要照顧的家庭成員之無酬的照顧看護(attendents)。接受重殘照顧津貼的照顧者可以是親人,也可能是受雇者,只要他們來自就業的每週所得在扣除允許的費用後不超過五十英磅。此方案當初設計的意圖旨在保護所得,補充因擔任每週至少三十五小時照顧而招致所得損失(林萬億、潘英美,2000)。
瑞典自一九六○開始是採薪資制的方式視照顧者為一個正式工作,以固定的薪資僱用家人來擔任照顧者,來補償照顧者放棄工作的薪資損失,而照顧薪資的多寡則視照顧工作所需或實際執行的性質及份量來計算。通常,當老人需要持續性的照顧時,一位家庭成員可被地方政府僱用成為有酬的照顧提供者,每週照顧老人至少二十小時以上的工作年齡之親屬可向政府申請工時薪資,金額等同於一般居家照顧機構支付員工的薪資,照顧者享有年假及年金等職工福利,所得也必須扣稅(呂寶靜,2000)。
在美國直接付給照顧者現金給付的制度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薪資制(wage programmes):此系對照顧者所從事的照顧工作之補償。此種補償的模式是付費的居家服務產業之一環。親屬或鄰居朋友就如同其他的居家照顧的工作者般可被僱用,但大多數的方案只對照顧一至二位的居家照顧員,並不是全職任用也未提供員工福利,故他們是部份工時,按時計酬,且是最低的薪資補償。另一種則是津貼方案,基於照顧者的需要或被照顧者的狀況而提供一個定額的給付給家庭照顧者(林萬億、潘英美,2000)。
目前國內有關照顧者現金給付部分,內政部在民國八十九年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事項,訂定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試辦作業要點」,鼓勵各縣市政府實施辦理照顧者津貼,使家庭照顧者獲得經濟上的補償。請領對象的被照顧者與照顧者都有條件限制,條件限制說明如下。
- 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 未接受收容安置或居家服務補助,且未經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費用補助者。
- 經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病,且經社政單位指定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醫療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社會工作人員或護理人員做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需家人照顧者。
- 實際居住在戶籍所在地者。
- 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應與被照顧者設籍於同一鄉(鎮、市、區)並實際居住者。
- 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但出嫁之女兒及其配偶,不在此限。
- 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
在民國八十九年試辦期間,除了基隆市因同時期開辦多項老人福利,嘉義縣因地方政府財源不足的情況下沒有實施之外,其餘縣市都有實施,津貼金額每人5000元。到了民國九十年,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台南市、高雄縣也都因地方政府財源不足而停辦,高雄市的發放金額也從5000元減為3000元。換言之,至目前為止已有7個縣市沒有實施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使這些縣市內為中低收入老人提供照顧的家庭照顧者喪失獲取一項福利措施的權益(詳細資料請見表2-2)。
表2-2 台灣各縣市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現況
縣市名稱 | 89年度津貼發放 | 90年度津貼發放 | 金額改變原因或津貼取消的原因 |
有,金額 | 無 | 有,金額
| 無 |
台北市 | 5000 |
| 5000 |
|
|
高雄市 | 5000 |
| 3000 |
| 因內政部已無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財源不足。 |
基隆市 |
| 0 |
| 0 | 同時期開辦多項福利,(如:65歲以上老人的健保補助)地方政府財源不足,在順序考量下,不開辦此津貼。
| 台北縣 | 5000 |
| 5000 |
|
|
桃園縣 | 5000 |
| 5000 |
|
|
新竹市 | 5000 |
|
| 0 | 地方政府財源不足 |
新竹縣 | 5000 |
| 5000 |
| 目前政府還在籌措財源。 |
苗栗縣 | 5000 |
|
| 0 | 地方政府財源不足 |
台中市 | 5000 |
| 5000 |
|
|
台中縣 | 5000 |
| 5000 |
|
|
南投縣 | 5000 |
| 5000 |
|
|
彰化縣 | 5000 |
|
| 0
| 地方政府沒有經費而停辦。 |
雲林縣 | 5000 |
| 5000 |
|
|
嘉義市 | 5000 |
| 5000 |
|
|
嘉義縣 |
| 0 |
| 0(今年開始籌辦) | 去年由於地方政府財源不足,沒有試辦,而今年正在籌辦中。 |
台南縣 | 5000 |
| 5000 |
|
|
台南市 | 5000 |
| 0 |
| 地方政府財源不足。 |
高雄縣 | 5000 |
| 0 |
| 地方政府財源不足。 |
屏東縣 | 5000 |
| 5000 |
|
|
台東縣 | 5000 |
| 5000 |
|
|
花蓮縣 | 5000 |
| 5000 |
|
|
宜蘭縣 | 5000 |
| 5000 |
|
|
澎湖縣 | 5000 |
| 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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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研究方法
一、研究問題
本研究主要是要瞭解失能老人女性家庭照顧者的經濟生活現況,除了透過文獻探討對照顧本質與照顧者經濟生活等相關議題做一深入討論之外,更希望能夠對女性家庭照顧者的經濟生活現況有實際的瞭解,以做為有關單位在擬定家庭照顧者經濟性支持福利方案與建構婦女經濟安全網絡的參考依據。然而,為了增加研究結果的可靠性、確實性,找尋更值得信賴的詮釋,本研究將以量化研究的實證調查為主,並以質化研究的深入訪問為輔為進行研究。
在量化研究實證調查方面的問題有:
- 瞭解失能老人女性家庭照顧者的基本資料(含與被照顧者的關係)
- 瞭解失能老人女性家庭照顧者的工作狀況;
- 瞭解失能老人女性家庭照顧者的家庭經濟狀況;
- 瞭解失能老人女性家庭照顧者個人的經濟狀況及對未來經濟生活的想法。
- 瞭解女性家庭照顧者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的看法。
在質化研究實證調查方面的問題除了瞭解失能老人女性家庭照顧者的基本資料外,主要是深入瞭解她們目前經濟的實況。
二、研究對象與抽樣方法
本研究是在瞭解失能老人女性家庭照顧者的經濟生活現況,故只要在家中扮演失能老人主要照顧者角色的女性,都是本研究的範疇。然而,由於家庭照顧者是散居在不同的社區中,並且無法尋獲所有失能老人女性家庭照顧者的名冊。因此,在量化研究實證調查方面透過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的協助,獲取八十九年度領取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163人的名冊,然後從中篩選出是女性照顧者共120人,以做為研究的樣本。在質化研究的深入訪問方面,希望能補足量化研究樣本年齡偏年輕化的現象,則是以年滿60歲以上的老年妻子照顧者為研究對象進行訪問。透過居家服務中心、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介紹,獲取8位居住在高雄地區的研究對象。
三、測量工具
本研究在量化實證調查方面所使用的測量工具是由研究者自行設計的問卷。首先,研究者根據相關的文獻和研究問題擬訂問卷的初稿,並進行試測。之後,依據試測的結果進行修正,以完成最後的正式問卷。問卷共分成五部分:
- 研究對象的個人基本資料,有6題;
- 研究對象的工作狀況,有8題;
- 研究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有6題;
- 研究對象個人經濟狀況及對未來經濟生活的看法,有5題;
- 研究對象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的看法,有3題。
在質化研究深入訪談方面所使用的測量工具則一份訪談大綱,其內容主要是研究對象的個人基本資料,以及研究對象在照顧配偶之後其經濟生活的改變。
四、資料收集情形
本研究在量化研究實證調查方面,由於研究對象分佈是高雄市11行政區內,為了克服距離帶來的困擾,故採用結構式的電話訪談來收集資料。電話訪員是由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生活應用科學系的二位高年級學生擔任。她們都曾修習過研究法等相關課程,並且有擔任過訪員的經驗。訪問時間是從民過九十年一月中旬至九十年二月上旬。然而,在120位研究對象中有12人家中沒有安裝電話,有9人的電話則是空號、暫停使用、查無此人,有7人則是訪員在早、中、晚各撥一次但都無人接聽或不在。所以,總共順利回收92份問卷(詳細資料請見表3-1)。
在質化研究方面,一方面研究對象人數不多,另一方面為獲取較深入的資料,故將採用非結構式、到家的個別面對面訪談來收集資料。面訪的訪員是由研究者的二位研究助理擔任,她們都有做研究的經驗,並且具備相當程度的訪談能力和技巧,訪談期間是從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至民國九十年二月中旬,共訪問8人。為尊重研究對象的自由選擇權,訪員會事先向研究對象說明有關研究的細節,然後取得同意之後,再進行訪問。每次訪談時間約90-120分鐘,並實際情況所需每人接受1-2次的訪談。在訪談當時,經研究對象同意之後錄音,以便資料的整理。訪談地點是在研究對象的家中,主要是考慮研究對象的方便性,以及地點的隱密性。
表3-1 量化研究問卷回收情形
項目/地區 | 領有特別照顧津貼總人數 | 女性家庭照顧者人數 | 沒有安裝電話 | 其他(空號、電話暫停使用、查無此人) | 電話三次無人接聽或不在 | 回收份數 |
鹽埕區 | 8 | 4 | 0 | 0 | 1 | 3 |
鼓山區 | 8 | 5 | 1 | 1 | 1 | 2 |
左營區 | 5 | 5 | 0 | 0 | 1 | 4 |
楠梓區 | 9 | 5 | 1 | 1 | 0 | 3 |
三民區 | 13 | 9 | 1 | 2 | 2 | 4 |
新興區 | 3 | 3 | 0 | 0 | 0 | 3 |
前金區 | 1 | 1 | 0 | 0 | 0 | 1 |
苓雅區 | 31 | 25 | 3 | 2 | 2 | 18 |
前鎮區 | 12 | 11 | 0 | 1 | 0 | 10 |
旗津區 | 43 | 37 | 5 | 1 | 0 | 31 |
小港區 | 19 | 15 | 1 | 1 | 0 | 13 |
小 計 | 163 | 120 | 12 | 9 | 7 | 92 |
(註:若以有安裝電話的108名女性家庭照顧者為研究對象,則問卷回收率約為85%)
五、資料整理與分析
本研究在量化研究實證調查方面的資料整理與分析是針對訪員順利完成的92份問卷。首先,進行問卷的登錄,並檢驗問卷資料的正確性,以防止登錄時所造成的錯誤。然後,再依據研究問題進行分析。本研究是以個人電腦與Statistical package for the Social Science 8.0版的社會統計分析套裝軟體為工具,依據研究問題與資料性質,選用次數分配、百分比統計方法進行資料的分析。
在質化研究深入訪談方面,資料整理與分析的步驟是:
- 將所有受訪者之錄音帶轉述成文字,並輸入電腦成為逐字稿檔案;
- 閱讀逐字稿,並反覆聽取錄音帶,以確定其真正的意義;
- 確定有意義的談話,並將其加以標示記號;
- 將相似性的有意義談話,予以類別化;
- 解釋資料。
六、研究倫理
由於本研究涉及較隱私性的個人生活經驗,因此在研究的過程會面臨一些研究倫理的議題,例如研究對象的自由選擇權、研究對象的隱私性、研究對象所提供的資料之保密性、對研究對象可能造成的心理傷害。尤其是在進行質化研究的訪談和資料整理部分。因此在研究進行之初,將充分的告知研究對象本研究的相關訊息,以及參與此研究對象的各種權利、義務與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然後,由研究對象決定是否願意參與,並且絕對尊重研究對象的發言權。再實際訪談過程中除了適時的表現接納、溫暖、真誠的態度之外,也在訪談結束之後,研究者會留一段時間與研究對象共同處理其情緒與感受。在資料呈現方面,皆以匿名的方式處理。
肆、研究結果
一、量化研究實證調查部分
- 研究對象的個人基本資料
在電話訪問員順利完成訪問的92位研究對象中,其平均年齡為47.66歲,其中以40-49、50-59這兩個年齡層所佔的比例較高,分別為41.3%、28.3%。換言之,多數是中年婦女。婚姻狀況是以已婚者所佔的比例最高,約八成左右,其次為未婚者,約一成二左右。教育程度方面,研究對象的學歷普遍不高,未識字和國小畢業者就超過半數,佔55%,高中和大學畢業者不到三分之一,只佔27.5%。研究對象照顧的對象是以婆婆最多,約有四成左右,其次是自己的母親,近三成,再其次是公公,有一成五的比例。就血緣和姻親的角度做區分,所照顧的對象是屬於姻親關係者就有六成三。提供照顧的平均年數是4.83年,其中未滿五年所佔的比例最高,將近七成,其次是6~10年。被照顧者的身體狀況有失智者、長期臥床者、有部分生活需要他人協助者,其中部分生活需要他人協助者、長期臥床生活大都需要他人協助者所佔的比例較高,分別為31.5%、29.3%(詳細資料請見表4-1-1)。
表4-1-1研究對象個人基本資料(n=92)
變項 |
人數(%) |
變項 |
人數(%) |
年齡 |
|
被照顧者稱謂 |
|
39歲(其)以下 |
16(17.4) |
先生 |
8( 8.7) |
40-49歲 |
38(41.3) |
父親 |
9( 9.8) |
50-59歲 |
26(28.3) |
母親 |
25(27.2) |
60歲以上 |
12(13.0) |
公公 |
14(15.2) |
(/=47.66 ) |
|
婆婆 |
36(39.1) |
|
|
|
|
婚姻狀況 |
|
照顧時間(年) |
|
未婚 |
11(12.0) |
未滿5年(含其)以下 |
62(68.1) |
已婚 |
72(78.3) |
6~10年 |
19(20.9) |
離婚 |
1( 1.1) |
11~15年 |
6( 6.6) |
喪偶 |
8( 8.7) |
15以上 |
4( 4.4) |
|
|
(/=4.83 ) |
|
|
|
(有一位已經忘記照顧多久了) |
|
|
|
|
|
教育程度 |
|
被照顧者的身體狀況 |
|
未識字 |
19(20.9) |
失智狀況 |
14(15.2) |
國小 |
31(34.1) |
全身癱瘓,或長期臥床,生活大都需要別人協助 |
27(29.3) |
國中 |
16(17.6) |
|
高中 |
20(22.0) |
半身不遂,活動限制在椅子,部分生活需要別人協助 |
29(31.5) |
大學 |
5( 5.5) |
|
(因為有一個是外籍新娘無法說明) |
輕微中風,行動不便,但可以自己慢慢行走或是使用助行器或別人扶持,部分生活仍需要他人協助 |
22(23.9) |
- 研究對象的工作狀況
92位研究對象在擔任家中失能老人的照顧者之前,有六成左右的比例是從事有酬勞的工作,其工作性質是以臨時工佔大多數,比如幫人洗衣服、打掃、帶小孩、或是從事家庭代工,其次是在商店或餐廳擔任服務員,佔24.6%,也有一成四者是在工廠擔任作業員。至於薪資所得收入平均每月為14681.82元,其中有半數者的月薪所得是介於10001-20000之間,有四成者是在10000暨10000元以下(詳細資料請見表4-1-2)。
然而成為家中失能老人主要照顧者之後,57位原本從事有酬工作的研究對象中,就有49人沒有繼續工作。換言之,研究對象因照顧失能老人責任而退出勞動市場的比例高達86%(49/57=86%)。退出勞動市場沒有繼續工作的原因主要是家中無人可以照顧生活需要協助的老人,其次是體力與精神無法負荷、工作時間與照顧時間相衝突而無法配合。中斷工作退出勞動市場對研究對象經濟生活有何影響?有16.3%的研究對象表示還沒有想到,也沒有時間想。值得注意的是有八成的研究對象擔心沒有足夠的生活收入來源,會影響現在的生活品質,有二成的研究對象擔憂在結束照顧責任之後找不到工作。另外,也有一成的研究對象表示現在沒有工作、沒有足夠的收入,會影響子女(孫)接受教育的情形,比如沒有錢付學費、給子女補習等等(詳細資料請見表4-1-2)。
表4-1-2 研究對象個人工作狀況
變項 |
人數(%) |
變項 |
人數(%) |
從事照顧工作之前有無工作(n=92) |
照顧者目前工作情形(n=92) |
|
沒有 |
35(38.0) |
一直都沒有工作 |
35(38.0) |
有 |
57(62.0) |
和照顧前的工作相同 |
8( 8.7) |
|
|
成為照顧者後沒繼續工作 |
49(53.3) |
|
|
|
|
|
以前從事的工作性質(n=57) |
沒有繼續工作的原因(複選;n=49) |
自己開店做生意 |
5( 8.8) |
工作與照顧時間相衝突 |
5(10.2) |
工廠作業員 |
8(14.0) |
體力與精神不能負荷 |
7(14.3) |
服務業(店員或餐廳服務員) |
14(24.6) |
家人要求停止工作 |
2( 4.1) |
專門技術人員 |
5( 8.8) |
沒有人照顧失能者 |
48(97.9) |
公教人員 |
2( 3.5) |
自己的小孩沒有人照顧 |
3( 6.1) |
臨時工(幫人洗衣服、洗碗、打掃、帶小孩、家庭代工) |
19(33.4) |
景氣不好,被遣散 |
2( 4.1) |
其他(美容業、檳榔攤) |
4( 7.1) |
|
|
|
|
|
|
|
以前工作一個月的收入金額(n=57) |
沒有繼續工作對經濟生活的影響(複選;n=49) |
10000暨10000元以下 |
23(41.8) |
尚未想到 |
8(16.3) |
10001~20000元 |
29(52.7) |
擔憂沒有足夠的生活收入 |
40(81.6) |
20001~30000元 |
3( 5.5) |
擔憂將來找不到工作 |
10(20.4) |
(=14681.82 ) |
|
擔心子女(孫)現在和將來的教育費不夠 |
5(10.2) |
(未作答者2人) |
|
沒有勞保 |
1( 2.0) |
|
|
擔心晚年沒有人照顧也沒錢 |
1( 2.0) |
|
|
認為沒有影響 |
1( 2.0) |
- 研究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
接下來要說明的是研究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在家庭主要收入來源方面,以先生的薪資所得為主要來源所佔的比例最高,有五成,其次則是來自子女所給予的扶養費,有二成六的比例。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有四分之一的研究對象其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是來自政府的補助,有一成四是來自兄弟姊妹或其他親人的貼補。研究對象家庭每月的開銷平均是25615.38元,其中每月支出金額為10001~20000元所佔的比例最高,有四成四,其次是20001~30000元。對研究對象家庭而言負擔較重的支出項目前五名是醫療費、食物、子女(孫)教養費、父母奉養費、購買父母的尿布費。在這前五項中,就有三項是與家中失能老人有直接的關係。由此可見,當家中的老人親屬生病時對家庭的經濟而言是一相當沉重的負擔。也因此在家庭收支狀態方面,近六成研究對象的家庭是呈現出支出款項略大於收入金額,或者是嚴重大於收入金額,只有不到一成者尚有餘額可儲蓄或他用。另外,還有三成六研究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是呈現負債的狀態,而負債的主要原因是購買房屋向銀行貸款,其次則是現階段的生活費不夠需向他人借錢過日子(詳細資料請見表4-1-3)。
表4-1-3研究對象家庭經濟狀況
變項 |
人數(%) |
變項 |
人數(%) |
主要收入來源項目(複選;n=92) |
家庭主要支出負擔較重的項目(複選;=92) |
個人薪資所得 |
4( 4.3) |
食 |
39(42.4) |
先生薪資所得 |
46(50.0) |
衣 |
3( 3.3) |
子女扶養 |
24(26.1) |
住 |
8( 8.7) |
退休金 |
7( 7.6) |
行 |
10(10.9) |
儲蓄金 |
1( 1.1) |
醫療費 |
40(43.5) |
政府補助 |
23(25.0) |
父母奉養費 |
29(31.5) |
兄弟姐妹貼補 |
10(10.9) |
父母的尿布費 |
16(17.4) |
其他親戚貼補 |
3( 3.3) |
子女(孫)教養費 |
32(34.7) |
|
|
貸款、債務 |
14(15.2) |
|
|
保險費 |
3( 3.3) |
|
|
人情事故 |
3( 3.3) |
|
|
|
|
|
家庭每月支出金額(n=92) |
|
家庭收支狀態(n=92) |
|
10000元以下 |
6( 6.6) |
收支尚有餘額可做儲蓄或他用 |
8( 8.7) |
10001~20000元 |
40(44.4) |
收入與支出呈平衡 |
28(30.4) |
20001~30000元 |
26(28.6) |
支出款項略大於收入金額 |
53(57.6) |
30001元以上 |
19(20.7) |
支出款項嚴重大於收入金額 |
2( 2.2) |
(/=25615.38 ) (有一人尚未做答) |
|
其他(視情況而定,有時可存有時會超過收入) |
1( 1.1) |
|
|
|
|
|
負債狀態(n=92) |
|
負債原因(n=33) |
|
沒有 |
59(64.1) |
房子貸款 |
22(66.6) |
有 |
33(35.9) |
車子貸款 |
1( 3.1) |
|
|
生活費不夠需向他人借錢 |
10(30.3) |
- 研究對象個人經濟狀況及對未來經濟生活的想法
個人的經濟狀況因考慮本研究之研究對象大多為無酬工作者,因此將重點放在對她們個人經濟生活影響較大的兩個變項-保險與儲蓄。首先在保險狀況方面,幾乎所有的研究對象都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有近三成的研究對象自己私下參加了民間公司所舉辦的商業保險,另外也有約三成研究對象參加了勞保(含眷保)、漁保(含眷保)。不過,仍有2位研究對象沒有參加任何的保險,來保障個人的生活。至於儲蓄方面,現階段只有一成四的研究對象有儲蓄,其儲蓄方式大多是將錢放在郵局或銀行生利息(詳細資料請見表4-1-4)。
研究對象目前大都是從事無酬的照顧工作,也沒有能力儲蓄。在這樣的處境下,她們個人對未來經濟生活是否會感到憂心呢?在92位研究對象中約有二成的研究對象表示不會擔心,有六成六的研究對象則會擔心未來的日子該怎麼過,不過也有一成四的研究對象則是因現在的生活已經把她們壓得喘不過氣來,所以還沒有想到未來的生活怎麼過。然而,不擔心未來經濟生活的研究對象主要不是她們個人有錢有工作,而是只能過一天算一天,或者是子女會奉養她們。另外,是什麼原因會令六成六的研究對象對未來的經濟生活感到憂心呢?除了是目前的收入不夠生活所需、生活費沒有著落之外,研究對象亦煩惱將來沒有能力負擔下一代的教養費用,而影響下一代受教育的品質和機會。此外,有一些研究對象的主要收入來源是來自政府的補助,因此也會擔心政府因財政困難而提高補助資格的門檻或是取消相關福利措施,使得她們失去現有的相關補助或津貼(詳細資料請見表4-1-5)。
表4-1-4 研究對象個人經濟狀況
表4-1-5 研究對象對未來經濟生活的想法
變項
|
人數(%) |
變項 |
人數(%) |
是否會擔憂未來的生活經濟 (n=92) |
會擔憂未來的生活經濟的原因(n=61;複選) |
還沒想到這狀況 |
13(14.1) |
經濟收入不夠生活所需 |
52(85.2) |
不會擔憂未來的生活經濟 |
18(19.6) |
生活費沒有著落 |
34(55.7) |
會擔憂未來的生活經濟 |
61(66.3) |
失去現有收入來源(含政府補助) |
18(29.5) |
|
|
將來找不到工作 |
3( 4.9) |
不會擔憂未來的生活經濟的原因(n=18;複選) |
子女不扶養 |
2( 3.3) |
子女會供養 |
5(27.8) |
沒有足夠的錢負擔子女(孫)的教養費 |
13(21.3) |
先生或本人的薪資收入 |
4(22.2) |
母親的病更嚴重需要更多花費 |
1( 1.6) |
會有其他親人共同負擔 |
1( 5.6) |
貸款繳不出來 |
1( 1.6) |
政府津貼補助 |
1( 5.6) |
沒有錢辦理婆婆的後事 |
1( 1.6) |
過一天算一天 |
8(44.4) |
|
|
過得快樂就好了 |
3(16.7) |
|
|
|
|
|
|
|
- 研究對象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之看法
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在提供照顧的過程中,因為醫療開支的增加或是改變工作型態而收入減少,使得照顧者個人及其家庭的財務經濟有著沉重的負擔。因此,從民國八十九年開始內政部就積極鼓勵各縣市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貼補照顧者,使其能安心照顧老人,以提高照顧的品質。高雄市政府從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也開始辦理,截至目前為止也約一年的時間。因此,在關心失能老人女性家庭照顧者的經濟生活現況時,實有必要來瞭解她們對此特別照顧津貼的看法,以做為相關單位修訂此項福利措施的參考依據。
本研究的92位研究對象全部是有領取高雄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其中有七成者表示特別照顧津貼的金額不夠,有三成者表示津貼金額是足夠的。然而,不論津貼金額是夠或不夠,除了二位研究對象表示此特別照顧津貼太少對其生活沒有多大的幫助之外,其餘90位研究對象都表示此特別照顧津貼對其生活都有極大的意義與幫助。這些的意義與幫助可分成三個層面來說明:1.照顧者個人層面;2.被照顧者個人層面;3.照顧者的家庭層面。有16.3%的研究對象表示特別照顧津貼可以減輕其個人經濟生活上的負擔;有11.9%及35.8%的研究對象分別認為特別照顧津貼可以用來貼補家中老人相關的醫療費用和日常生活用品;有52.2%的研究對象則表示特別照顧津貼可以補貼家庭相關的開銷。雖然,大部分的研究對象都表示特別照顧津貼的金額都不夠,但此不夠的金額事實上對她們的生活仍有極大的意義和幫助(詳細資料請見表4-1-6)。
表4-1-6 研究對象對照顧者津貼之看法
變項 |
人數(%) |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金額(n=92) |
|
夠 |
26(28.3) |
不夠 |
66(71.1) |
|
|
|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對其生活的意義(複選;n=92) |
照顧者個人層面 |
|
可減輕個人經濟生活上的負擔 |
15(16.3) |
|
|
|
被照顧者個人層面 |
|
可貼補被照顧者的醫療相關費用(含看病車馬費) |
11(11.9) |
可貼補添購被照顧者的日常生活用品 |
33(35.8) |
|
|
|
照顧者家庭層面 |
|
可補貼家庭開銷 |
48(52.2) |
可補貼子女(孫子)教育費用 |
5( 5.4) |
其他(儲蓄) |
2( 2.1) |
二、質化研究深入訪談部分
- 受訪者的個人基本資料
接受面對面訪問的八位老年妻子照顧者年齡分佈在61-82歲之間,主要是集中在61-65歲。八位受訪者雖皆有子女,不過其中四位是與兒子(孫子)同住,另外四位則是僅與生病的配偶同住。她們先生因受疾病之影響生活自理能力不佳,大都是需要他人給予大部分的協助。八位受訪者中僅有一位擔任老年妻子照顧者約一年左右,其餘都是二年以上,甚至已經有長達七年者(詳細資料請見表4-2-1)。
有關受訪者的工作狀況,在年輕時除二位是在家擔任家庭主婦的工作外,其餘六位都有外出從事有酬勞的工作,不過工作性質大都是臨時工,比如幫忙打掃房子、洗衣,或是打打零工、做做小生意,賺取稍許薪水貼補家用。其中有三位受訪者分別是61、62、65歲,一直有從事有酬之工作,但因為配偶生病,要擔負起主要的照顧工作而無法繼續。另外三位則在成為老年妻子照顧者之前因身體不適、年紀大就沒有繼續工作。所以,這八位受訪者目前都沒有工作收入,是無酬的家庭照顧者。
表4-2-1受訪者個人基本資料
編號 |
年齡 |
年輕時的職業 |
成為照顧者後的工作情形 |
子女人數 |
居住情形 |
先生病情 |
照顧年數 |
1 |
64 |
以前幫別人家打掃 |
在成為照顧者的前六、七年,即停止幫人打掃。 |
二男三女 |
目前與大兒子一家和未婚的兒子同住 |
因糖尿病病變引起,將一條腿截肢。 |
兩年多 |
2 |
64 |
家庭主婦 |
一直沒有出外工作。 |
先生前妻的兩個女兒,自己的一個女兒在國外。 |
夫妻同住 |
行動不便,依賴助行器行走。 |
四到五年 |
3 |
61 |
加工區的冷凍場加工 |
因為要照顧先生,所以辭去工作。 |
一男三女 |
與兒子一家和先生同住 |
因中風行動不便,不能上下樓梯,可用四腳助行器行走。 |
七年 |
4 |
65 |
幫人洗衣以及掃大樓 |
在成為照顧者的前四年,因為本身健康情形不佳而辭去掃大樓的工作。 |
二男三女,其中有一女送給別人。 |
目前與未婚的兒子、和先生同住 |
中風,半邊不能動,現在可以用助行器慢慢行走。 |
七個月 |
5 |
62 |
以前幫人家曬鯊魚骨、魷魚的 |
因為要照顧先生,所以沒有辦法外出工作。 |
二男二女,大兒子入贅,小兒子因討海已失蹤三年。 |
與先生、和小兒子遺留的兩個小孩同住 |
中風,生活大部份依賴旁人協助。 |
兩年 |
6 |
71 |
家庭主婦 |
從年輕到現在都是家庭主婦,無外出工作經驗。 |
二男三女 |
夫妻同住 |
腦血管阻塞,行動不方便,有旁人扶持可以慢慢行走。 |
照顧一年後送往療養院,住了十個月後接回來家裡,現在照顧約一年 |
7 |
65 |
種田,另有砍柴和竹子、搬運東西等臨時工 |
因為先生開刀需要人照顧,無法外出工作。現在只能偶而去田裡巡一下。 |
三男二女 |
晚上僅夫妻同住,白天時會幫忙看顧一個智障孫子 |
腦部長瘤,開刀之後長期臥床,左邊手腳萎縮,導致現在無法行走,需有人支撐才能坐著,有重聽。 |
三年多 |
8 |
82 |
賣菜、繡花跟賣過煤球 |
年歲已大,在成為照顧者之前就已經沒有工作了。 |
一男 |
夫妻同住 |
行動不便,用四腳助行器才能走,眼睛看不見、耳朵也聽不見。 |
照顧到今年四月就滿四年了 |
- 受訪者生活費的主要來源
八位受訪者現階段都沒有工作,年輕時的所得也都貼補家用幾乎沒有存款。另外,年輕時的工作性質也使得她們無法領取退休金。因此,目前她們生活費的主要來源是子女奉養、先生的退休金,以及相關單位、他人的救助。
【子女奉養】
八位受訪者中有五位受訪者(個案1、個案3、個案4、個案6、個案7)的生活費來源是來自子女奉養。但是其中只有三位受訪者她們的子女比較可以給予足夠、穩定的生活費,另外二位受訪者的子女則因經濟景氣不佳,即使子女有心想奉養,但在能力則是有所限制,有時還需要靠孫子給的紅包來補貼。像個案4,目前她的兒子幾乎是失業,已婚女兒本身的家庭負擔又重根本無法協助娘家,所以現階段的生活費根本沒著落,不知該如何是好。除此,個案也表示政府給予的津貼補助,使得其生活比較快活。
嘿∼叫我兒子要給我呀!叫媳婦給我呀,我媳婦喔、我媳婦喔都很孝順阿!是講比我們更好的也是有,比我們這更壞的也是有啦!阿∼我們就是要知足啦,我們這樣子就不錯了呀!另外,幸好有社會局給我們援助這樣,社會局有給我們補助,這樣子就比較快活了!(個案1)
生活費就跟兒子拿,叫他拿,他就拿出來這樣子,買菜呀他們也會拿出來呀,有時候他們會買菜。(個案3)
我沒有規定孩子那個要負擔,他們搶著要負擔,我負擔啊、我負擔啊,他們沒有說你負擔啊,或是說我們來分,沒有。(個案6)
那三個兒子給我,不然也沒錢。可是,孩子現在都欠人家錢。過年的時候,孫子、大的孫子都當兵回來了,有給我紅包,查某仔孫也有給我錢。(個案7)
我嘛是想說,糟了,兒子沒頭路,小兒子賺沒有吃,臨時工做一做被人停下來,很久才會去跟人家做,這個樣子,這個樣子也沒法度(沒辦法)咧。我女兒也是,工作場剩下兩場而已,以前是有五場。她講媽媽,我嘛是在繳貸款,我孩子也是要讀冊(讀書),我開銷也是這樣,我也是沒法度。我昨天那個兒子也是去找頭路,回來問他,他嘛靜靜的,他隴沒講。(個案4)
【先生的退休金】
二位受訪者(個案2、個案8)的先生年輕時是從事公職與軍職,因此目前是靠他們領取的退休金生活。其中個案2的先生是公務人員退休,她進一步表示將來先生去世後,她就失去生活的唯一依靠,不知該如何生活才好。
靠他的一點退休金吃飯呀,是公務人員,如果是軍人就好了,還有終生俸。以後他如果過世了,家屬還可以領一半,可是我就沒有了。(個案2)
榮民嘛!有領退休金,每個月都有錢。(個案8)
【相關單位、他人的救助】
個案5由於大兒子入贅無法給予生活上的協助,小兒子討海失蹤留下二個孩子要她扶養,再加上先生生病需要她照顧而無法外出工作。因此,現在的生活主要靠相關單位的救助,以及鄰居友人的協助。
四處大家幫忙,送米給我們這些孫子吃。有時候送米來,有時候拜拜分單子來,那個、那個區公所就會分單子來,說什麼時候去領米這樣子。(個案5)
現在孩子有補助,也有老師寄衫褲過來給孩子穿,隴人家送的,米呀、東西別人家拿來給我們吃,拿魚呀!(個案5)
由以上的描述可發現,八位受訪者的經濟生活都處於依賴的狀態,需要子女、先生、相關單位或是友人的協助,沒有一個人的經濟生活是獨立的。換言之,當她們所依靠的來源或對象有個意外或是閃失時,生活就會陷入困境。難怪無論採用何種方式來界定貧窮線,女性老人的貧窮率都是第一(李安妮,1996)。
- 未來生活的安排與計劃
八位受訪者中,除了個案8年紀較大之外,其他都在65歲上下,是屬於年輕的老人,還都有一段不算短的日子要過。可是,其手邊的經濟資源那麼稀少,該如何來安排與計劃未來的生活呢?八位受訪者中有三位是以照顧先生為主,不願想那麼多;有三位是打算跟著兒子;其他二位則是要靠政府或他人的救助。
不想那麼多,以照顧先生為主
有三位受訪者(個案6、個案7、個案8)對未來的生活安排,沒有概念,也不願想那麼多來增加自己的困擾,只想好好的將先生照顧好。
計劃什麼,就是以先生為主,當然也要照顧自己,他不吃的東西我都不買,我怕他不愉快嘛!(個案6)
也是照樣照顧他,到百歲年後,一天過一天。(個案7)
沒有什麼打算,就照顧先生,死了就埋了就算了。(個案8)
【打算跟著兒子】
有三位受訪者(個案1、個案3、個案4)對未來生活的計劃,則是打算跟著兒子過一輩子。其中,個案3認為能夠得到政府的津貼很安慰;個案4則會擔心兒子將來無能力來負擔她的後事,自己還特別參加民間商業保險,為自己的後事做準備。所以,雖然想跟著兒子過一輩子,但仍有些擔心。
計劃喔∼現在也沒有什麼計劃啦!我就是跟著兒子啊,啊是政府喔可憐我這個,給我這個照顧津貼。(個案1)
沒呀!就跟兒子在這裡,有一天過一天呀,是要計劃什麼。(個案3)
要怎麼打算,現在是想說生活若是兒子有拿回來,給我們吃我們就吃,如果不能拿會來讓我們吃,我們就忍耐一點,忍耐一點。我還有一個國泰的保險,要差不多四年才繳的清,我是打算說做我的棺材本,聽有沒有,其他的我都不管,我做我的棺材本,不要讓兒子煩惱這條錢。(個案4)
【依靠政府或他人的救助】
有二位受訪者(個案2、個案5)因沒有兒子可以依靠,所以對未來生活的安排則是走一步算一步,等到真的沒有辦法就是靠政府,或是希望現在所獲得的協助能夠延續。
嗯,沒有打算,你什麼都沒有,你要怎麼樣子打算。走一步算一步,人家說到時候去仁愛之家就好了,仁愛之家是比較好,到養老院,養老院也是要錢呀,一萬多塊一個月對不對?有人也說跟政府申請那個中低收入戶,每個月幾千塊,也可以啦!勉強的過也是可以的,但是住的問題呢?(個案2)
就是這樣一天算一天,不然怎麼辦?現在孩子有補助,也有老師寄衫褲過來給孩子穿,隴人家送的,米呀、東西別人家拿來給我們吃,拿魚呀!(個案5)
由以上的描述可發現,八位受訪者因經濟資源的有限,對未來的生活較沒有積極性、主動的安排,不是不願想,就是打算跟著兒子或是靠他人的協助。事實上,她們真是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負擔現在與將來的生活。
伍、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主要目的是要瞭解失能老人女性家庭照顧者的經濟生活。經過相關研究性和理論性文獻探討之後,針對高雄市92位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進行結構式電話訪問,以及深入訪談8位老年妻子照顧者,並且完成訪問資料的整理與分析。本章節將摘要說明研究結果與發現,並且根據重要研究結果與發現提出具體之建議,以做為相關單位擬訂家庭照顧者經濟性支持方案的參考。
一、結論
- 量化研究實證調查部分
- 在92位研究對象中是以中年婦女佔多數,其平均年齡為47.66歲,婚姻狀況是以已婚狀態者人數最多,教育程度集中在未識字和國小畢業。研究對象照顧的對象有六成是屬於姻親關係者,其中以婆婆居多,身體狀況三成者是全身癱瘓,有三成是半身不遂,生活需要他人的協助。擔任主要照顧者的平均年數是4.83年。
- 在92位研究對象中有六成在擔任家中失能老人主要照顧者之前是有從事有酬的工作,其工作性質是以臨時工、服務員、工廠作業員為主,平均月薪是14681.82元。現階段有九成的研究對象是沒有從事有酬的工作,其是有一半以上是因照顧工作而退出有酬的勞動市場,如家中無人可以照顧生病的老人、體力與精神不能負荷、工作與照顧時間相衝突。退出勞動市場沒有繼續工作對她們經濟生活造成的影響是擔憂沒有足夠的生活收入來源、將來找不到工作,以及害怕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為下一代提供良好的教養環境和機會。
- 目前研究對象家庭收入主要來源有五成是來自先生薪資所得,以及各二成五是來自子女扶養和政府的補助。換言之,研究對象大多是家中經濟的依靠者,而非生產者。家庭每月平均支出金額為25615.38元,其中以醫療費、食物、父母奉養費、子女(孫)教養費、父母的尿布費等項目佔主要的開支項目。家庭收支狀態有六成比例是支出金額大於收入金額,有三成五的家庭經濟狀況是呈現負債狀態。
- 有關研究對象個人經濟狀況方面,幾乎所有的研究對象都參加了全民健康保險,也約三成參加了勞保(含眷保)、漁保(含眷保);但只有一成四的研究對象有儲蓄行為。在目前幾乎沒有工作收入與存款的情形下,有六成六的研究對象因為害怕收入不夠、生活費沒有著落、沒有錢養育下一代而為未來的生活感到憂心。另外,有二成的研究對象表示不擔心未來的生活,反正過一天是一天,或有子女、丈夫在不用擔心。
- 在92位都有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的研究對象中,有七成者表示特別照顧津貼金額不夠,但是絕大多數者都認為特別照顧津貼對其個人本身、被照顧者個人,以及其家庭都有極大的意義與幫助,例如可以減輕個人經濟上的負擔、貼補被照顧者的醫療費、可為被照顧的老人添購日常生活用品、補貼家庭相關的開銷等等。
- 質化研究深入訪談部分
- 八位受訪者的年齡大多是集中在61-65歲,皆有子女,其中四位是夫妻兩人與子女(孫)同住,其中四位是僅與配偶同住。她們先生的生活都要他人給予大大量的協助,其照顧年數有七位都在二年以上。她們目前都沒有從事有酬的工作,其中三位則是因要照顧失能的先生而沒有繼續工作。
- 因於年輕時沒有累積經濟資源,現在又沒有從事有酬的工作,目前這八位受訪者的生活大都是依靠他人。有五位是依靠子女的奉養,有二位是依靠先生的退休金,有一位是得到相關單位、他人的協助。
- 至於未來的生活安排,由於本身經濟獨立性不夠,缺乏對生活的控制權,八位受訪者大都採消極、逃避的態度,例如不願想太多、打算跟著兒子,或是希望獲取政府或他人的協助。
二、建議
- 健全照顧者津貼福利措施,以減輕家庭照顧者的經濟負擔
本研究果發現,有相當高比例的研究對象是因為要照顧家中失能老人親屬,而中斷有酬之工作,退出勞動市場。這樣不僅使得眼前的收入減少,更會影響將來是否能夠繼續工作,以及是否有機會領取退休金/離職金/遣散金的機會。換言之,不管現在或未來所擁有經濟資源勢必會減少。就有研究對象指出辭去工作之後就開始會擔心沒有足夠的生活收入。再加上家中失能老人親屬因疾病所增加的開銷,使其家庭收支狀態是支出金額多餘收入金額。因此,政府應積極規劃完善與合理的照顧者津貼福利措施,以減輕家庭照顧者的經濟負擔。
雖然,自民國八十九年開始內政部積極的鼓勵各縣市政府開辦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使家庭照顧者能獲得經濟上的支持。可是截至目前為止,有七個縣市因地方政府財源不足沒有實施此特別照顧津貼,除此,也因資產調查的資格限制,受益人數很少,比如全台北縣只有89人(林萬億、潘英美,2000),普及性不夠,並無法使得有需要的家庭照顧者都可以獲得此經濟性的支持。另外,有關照顧者津貼金額方面,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每人一律5000元,高雄市則從5000元降到3000元,採單一金額發放方式,比較簡單方便,但比較無法符合照顧者個別的實際需要,而應該視照顧工作所需或實際執行的性質及份量來計算,才符合資源分配的公平正義原則。所以,建議在修訂或擬定照顧者津貼此類型的經濟性支持方案時,其請領對象條件資格及發放金額計算方式要合理,使有經濟需求的家庭照顧者能獲得協助,特別是那些為了照顧家中失能老人親屬而中斷工作的大多數女性家庭照顧者。
- 積極協助女性家庭照顧者再度就業,保障其就業之權利
本研究結果發現,有不少的研究對象因家中無人可能照顧失能老人親屬而無法繼續工作。在此情況下,不僅擔心現階段生活費不夠,還會擔心當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角色結束後找不到工作,影響未來的生活經濟安全。換言之,有些中年婦女在完成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責任之後,有再度進入勞動市場獲取有酬工作之需求,以為將來的生活做打算,以免陷入貧窮的窘境。因為女性青壯年時的就業對老年婦女經濟處境有著關鍵性的影響(Axinn, 1989);老年婦女自己是否有退休金和經濟依賴與否有顯著的關係(李美玲,1997)。
然而,這群中年婦女在結束照顧要重新進入就業市場時,通常會面臨著「性別」與「年齡」的雙重歧視,不易找到工作,或者只能找到低薪、福利差、不具發展性,以及臨時性的工作,也就是所謂的「次級勞動市場」。嚴祥鸞(1997)針對台灣地區報紙招募廣告內容進行分析,結果發現在九種產業中,「限男性」的次數為「限女性」的三倍。有些工作還有年齡,比如限35歲、40歲以下,或是不超過30歲。因此,相關單位應擬定相關政策,積極創造合適的工作機會,並協助女性家庭照顧者跨過再度就業的困難,以提高再度就業的比率。
另外,此種「中斷—再就業」婦女的工作,有集中於部分工時工作的現象。換言之,部分工時的工作通常是老化中婦女唯一的就業選擇(Rix, 1993)。可是部分工時工作也通常是低工資,並且沒有退休金等福利待遇。即使女性家庭照顧者能夠順利的再度就業,她們可累積的資源必定是比連續性就業者來的少(包含男性與女性),對其老年的經濟生活仍有不利的影響。所以,現行的退休制度本身就充滿「性別歧視」,也就是一種性別化的退休制度(Beanard et al., 1995),是將身兼多重角色的女性排除在外。因此,有關單位應改善現有的退休制度,使二度就業的女性家庭照顧者重返職場後,也有機會獲得退休經濟上的保障,使經濟生活更自主,以減少對子女的依賴。
- 建立兩性平等的社會安全制度,以保障老年婦女的經濟安全
本研究發現,約有三分之一的研究對象是一直沒有外出從事有酬的工作,是屬於未曾就業型的婦女。她們年輕時是照顧自己幼小的子女,中年時是侍奉公公、婆婆,老年時則是要照顧生病的配偶。因此,沒有機會獲得或累積足夠的經濟資源來保障其晚年的生活。在老年時必須依靠子女的奉養、先生的退休金或是政府相關救助來生活。可是在這些生活依靠關係中老年婦女不僅缺乏主控權,是屬於被動的角色,並且這些生活依賴關係是充滿著變數與意外,例如子女經商失敗、離婚等等。難怪無論採用何種方式來界定貧窮線,女性老人的貧窮率都是第一(李安妮,1996)。因此,為了解決一生一直都在扮演照顧者角色的老年婦女經濟之窘境,維持其晚年生活的自尊,宜建立兩性平等的社會安全制度,以保障其晚年的經濟安全。
可是,目前經建會規劃的國民年金制度版本卻又充滿著父權色彩,忽略了性別差異的思考。比如此年金版本是由勞動市場的正式部門來決定受益者資格和給付標準;雖然無酬家庭照顧者可用「個人身份」納保,但保費需自行負擔,不像有雇主者可由勞雇雙方共同負擔,並且也僅能參加「基礎年金」的部分。換言之,國家、社會鼓勵和誘騙女性在年輕時為國家在製造公共財,增加社會的財富,可是到了女性變老時卻又將她們遺棄。故,建議相關單位在擬定國民年金等相關的社會安全制度時,必須考慮性別差異所產生的不同需求,並且應該讓家庭照顧責任公共化。
附錄一:女性佔家庭照顧者的比例
作者 |
發表時間 |
研究發現 |
楊珮琪 |
1990 |
104位老年癡呆症病患主要照顧者中女性佔主要照顧者的比例為83.7%,以配偶為主,佔41%,其次為媳婦,佔39%。 |
吳聖良等人 |
1991 |
192位主要照顧者中女性佔71.9%,其關係多為配偶(34.4%),其次為媳婦(26%)。 |
吳聖良等人 |
1992 |
238位主要照顧者中女性佔63.4%,其關係為配偶33.6%,其次為媳婦佔20.2%。 |
徐亞瑛等人 |
1992 |
91位照顧者中女性佔82.9%,配偶佔37.1%,媳婦佔31.4%。 |
湯麗玉等人 |
1992 |
85位照顧者中女性佔70.6%,配偶身份居多。若是男性病人之照顧者則是妻子居多,女性病人之照顧者以媳婦居多。 |
徐亞瑛、張媚 |
1992 |
96位照顧者中女性佔85%,其關係為配偶佔35%,其次為媳婦30%,女兒佔12.5%。 |
林梅香等人 |
1996 |
122位照顧者中女性佔71.3%,在與病人關係中是,以子女(含媳婦)較多,其次是配偶。 |
劉春年等人 |
1998 |
94位照顧者中女性佔64.9%,與病人關係配偶佔34%,其次為媳婦佔24.5%,女兒佔14.9%。 |
潘依琳等人 |
1998 |
64位主要照顧者中女性佔69.3%,其關係為媳婦佔29.7%,配偶佔26.6%。 |
林秀純、徐亞瑛 |
1998 |
100位照顧者當中女性佔72.2%,關係分別是配偶、女兒、媳婦。 |
陳惠津等人 |
1998 |
115位主要照顧者中女性佔了58.3%。 |
劉淑娟等人 |
1998 |
174位主要照顧者中女性佔68.4%,配偶佔51.1%,媳婦女兒各佔14.9%。 |
秦燕等人 |
1999 |
539位照顧者中女性佔59.6%,配偶佔41.5%,媳婦佔16.7%。 |
高淑芳等人 |
1999 |
100位主要照顧者中女性佔75%,妻子佔33%,女兒佔20%,媳婦佔19%。 |
胡文郁等人 |
1999 |
43位主要照顧這中女性佔了67.4%,關係為配偶較多。 |
洪麗珍等人 |
1999 |
392位照顧者中70.1%為女性,且關係以配偶居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