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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職場安全

如何創造友善的工作場所

嚴祥鸞 中正大學勞工系


壹、前言

  「如何創造友善的工作場所」的概念是本人在第二屆台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一次大會,針對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三月十日第九四八次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要點」的提案。「公共部門應該主動和積極的推動防止和解決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問題」是提案的主要目的。性騷擾防制要點的設立反映公共部門在此議題上已跨出一步,如能積極宣導性騷擾的意義和定義,以及訂定救濟和解決之道,才能達到「防制要點」的實質目的。因此,能了解性騷擾的意義和定義,便能建立友善的工作場所。茲分述如下:


貳、性騷擾的意義

一、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

  一般而言,性騷擾就是一種性別歧視的形式,可由不平等論和差異論二種論點討論(詳見Mackinnon,1979)。

(一)不平等論

  不平等論主張以性別(生物性的,sex)為基礎,表現和強化女性不如男性。工作職場女性受到的性騷擾正是以性別(社會性的,gender)為基礎的就業歧視。即女性之所以被性騷擾,因為女性具有性的社會意涵,所以女性可以被性騷擾。

  從過去歷史的發展,有三種現象反映此性別不平等。首先,歷史上女性為了生存,以性交易確保經濟依賴和劣勢(賣女為妓或當人妾小)。其次,性騷擾反映男性以暴力形式得逞性需求的男性性別角色(她們喜歡!)。最後,由於女性的性被定義為女性的,因此違反它,不過是女性自己濫用所致(女性不自愛,不端莊所致)。

(二)差異論

  相對於不平等論,差異論主張任何一個性別都可能被性騷擾,只不過碰巧是女性罷了。差異論的假設:個人有差異,並非性別。差異論低估社會性別的社會意涵(social meaning of gender),忽視那一種性別被性騷擾的比例比較多,例如90%的女性被騷擾,10%的男性被騷擾。此種現象反映社會結構的女性情境,女性在工作職場的確存在性別差異,性別差異致使女性是弱勢的族群。同時,差異論的爭議在於是否有故意的動機?即性騷擾只是意外發生?或因為性別,故意的行為?

二、性騷擾是一種就業歧視

  性騷擾會威脅女性在工作職場的權益,性騷擾會阻止女性找到工作,愉快地工作,以及保有工作。就業的性別歧視係指工作規則、工作環境以及工作權益,因性別有不同(差別)待遇。性騷擾會影響基本就業決策和工作環境,因此,性騷擾是一種就業的性別歧視。儘管女性開始得以進入傳統男性的行業或職業,男性仍然不接納她們,甚至透過不同的排擠形式,讓女性知難而退,性騷擾就是一種排擠形式,也是一種就業性別歧視。

參、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十大迷思1與十大原則
工作環境係指勞動契約履行過程(中)
當事人說「不」,就是「不」!

迷思一:性騷擾根本沒有定義 「不喜歡」、「不願意」就是性騷擾!
迷思二:定義性騷擾將會挑起男女間的對立 定義會使男性失去優勢地位!
迷思三:女性其實喜歡被性騷擾,只是口頭不說? 女性是被噤聲的,說了會受到二度傷害!
迷思四:女性被性騷擾,是因為行為不檢,衣著暴露,眼神挑逗所致? 衣著端莊,穿著制服的女性也常被性騷擾!
迷思五:性騷擾只是女性幻想,過於敏感? 相信女性自己的經驗!
迷思六:被性騷擾很丟臉,不要再說出去了? 為什麼受害者丟臉?騷擾者才丟臉!
迷思七:性騷擾是芝麻小事? 性騷擾是性別權力的展現,不是小事!
迷思八:女性不喜歡聽黃色笑話,是因為她們沒有幽默感? 女性不喜歡聽黃色笑話是一種性別意識的覺醒!
迷思九:如果他們是男女朋友,就不算是性騷擾? 即使是男女朋友或夫妻關係,不願意仍是構成性騷擾!
迷思十:摸一下有什麼關係? 摸一下有關係!


肆、結語


  隨著社會變遷,民主時代尊重自己和尊重別人一樣重要。時空的改變,過去建構的傳統不再合宜,便要揚棄。惟,性騷擾過去即存在,此一現象「被視為當然」、「習以為常」的男性行為,而不稱為性騷擾。同時性騷擾不是個人的事,性騷擾關係著整個工作場所的環境。我們都有權說不要性騷擾,更有義務和責任,防止性騷擾的發生。


註1:小紅帽工作群編印,1993年6月,「小紅帽隨身包:校園反性騷擾行動手冊」。

附件:

問題研討:

案例一:某旅運社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董事長B先生對B君女職員性騷擾案(台北市政府勞工局,1998)。

公司行業別:運輸服務業
員工人數:不詳
營樣內容:旅行社業務
職稱:業務代表
任職期間:八個月
爭議法令: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性別歧視
解僱爭議事項:性騷擾

案情研析:二月一日,即大年初二,當時總經理B君要勞工B女士至公司談業務分配事宜,惟到公司後,要求陪他看電影-片名驚濤駭浪。二月三日,要求陪同拜訪教育部體育司客戶,以未看過MTV為由,趨車前往某巴賽○松山店,抵達後,勞工B女士因先去洗手間,由B君選片,勞工問及片名,告知為文藝片,直至放映時,驚覺是露三點之限制級片,即找藉口離開包廂,不料遭其強行拉回,並上下其手意圖不軌,B勞工逃離現場又怕得罪上司,而在大廳等他,B君自知理虧,便於送B勞工返家前,至某○泰皇餐廳仁愛店吃魚翅大餐,之後B君又多次單獨邀約,惟B女士均予婉拒,然竟因此導致釁端,直到遭解僱,公司指稱是以B女士績效不彰,出勤記錄不佳為由,請其離職。B先生並在評議未決時,自訴指控B女士誹謗。

問題:這個案例是否已構成工作性騷擾?是否已構成就業性別歧視?請試從性騷擾的意義和定義,分別討論之。




案例二: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經理涉嫌對女性職員性騷擾案(台北市政府勞工局,1998)。

公司行業別:製造業
員工人數:二百人以上
營業內容:藥品製造
職稱:業務部助理、產業工會理事暨總幹事
任職期間:十餘年
爭議法令: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性別歧視
解僱爭議事項:工作場所性騷擾

案情評析:86.01.08勞方提出申訴。84年8月26日工會於台中召開理監事會議,會後返家車上,公司管理部經理酒後同行並於車上開口要求M女士「到賓館住一晚,明天再回台北」,被M女士加以拒絕,得罪經理。由於同車某司機甲說:不清楚且又事隔年餘,不易回憶。惟工會幹部某乙與工會常務理事某丙表示卻有聽到,且工會常務理事某丙於事後即向公司總經理反應,且該M女士當時即有不悅之表情。爾後,M女士後被調至他市工廠,及因為其拒絕經理性騷擾所致。資方稱M女士之職務調動非關性騷擾,係因原部門人事精簡,新職務勞動條件均未變更。

問題:這個案例是否已構成工作性騷擾?是否已構成就業性別歧視?請試從性騷擾的意義和定義,分別討論之。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編印,1998年6月,「專題研究報告:台北市就業歧視案例分析報告」。 參考書目: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編印,1998年6月,「專題研究報告:台北市就業歧視案例分析報告」。 Mackinnon, Catharine A. 1979. 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 .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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