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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傷痕–慰安婦

日本應負法律賠償責任

台灣慰安婦對日求償記

王清峰、江美芬 *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

1997.10.31

 


一、台灣慰安婦之調查與現況

《慰安婦》三字雖是漢字,但在台灣的教科書或字典上,從未見過這三個字。在1992年以前,我們也不曾聽聞有台灣的婦女在二次大戰時間,被送到日本的軍隊提供性服務。

1992年2月日本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前議員伊東秀子(HIDEKO ITOH)女士在日本防衛廳研究所圖書館發現三通電報。這三通電報分別是昭和17年(1942年)年3月12日日本的台灣軍司令官應其南方總軍之要求徵召50名慰安土人到婆羅州沙勞越(Sarawak of Borneo)服務,請求日本陸軍部核發渡航証,同年月16日陸軍部核准。嗣南方總軍表示原50名慰安婦工作繁重,不堪忍受,要求增派20名,台灣軍參謀長再度要求陸軍部核准。這三通電報證實了二次大戰期間,確有台灣婦女被送到日本前線軍隊做慰安婦。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Taipei Women Rescue Foundation; TWRF),以救援及協助受性侵害的婦女及兒童為宗旨之民間機構,看到此消息後,隨即於當年2月20日設立申訴電話,以便展開訪查與協助之工作。同年3月我國政府成立台籍慰安婦專案小組,也設立申訴電話,並將受訴之個案交由TWRF進行調查。至1992年底,兩單位共接獲66件申訴。由於心理之障礙或已年老體衰,申訴者絕大多數非本人,而是極少數知其遭遇的朋友或養子女提出。

我們進行訪查時,有的拒絕受訪,有的住址不明,有的否認是慰安婦,有的放棄繼續申訴,有非慰安婦(看護婦或炊婦),當時我們確認是慰安婦而且還健在的,有37人(35名為台灣人,2名大陸人),但這幾年中死去13人,嗣後又陸續訪查增加6名漢族婦女,今尚存者(至1997年10月底止)為30人。

這批婦女都是被騙或被徵召,離開台灣本島,分別到海南島、印尼、菲律賓、緬甸、新加坡、琉球或中國大陸廣東省的日本軍隊服務。除了這些地區之外,根據目前已發現之文獻資料,有的被送到婆羅州沙勞越、新幾內亞、及中國大陸各地。在這一群受害者中有母女,有姐妹,有一受害者還在慰安所碰到自己的兄長,真是情何以堪。

1996年1月及9月間有原住民婦女因其丈夫或家人曾為日本軍人,參加原台籍日本軍人軍屬遺族會議,而得悉有關《慰安婦》之訊息,乃向TWRF提出申訴。有14位原住民婦女被迫在軍隊提供性服務,其中兩位因家人反對或怕家人知道,而放棄求償。

這批原住民,分屬台灣十個原住民族群中的三個族群,太魯閣族、泰雅族及布農族,除其中一名被送到香港九龍外,其餘的服務地點都在台灣本島日軍的駐紮地或招待所。這些原住民有一些一直到今天仍住在深山裡,當年是被騙到另一個深山裡的日軍招待所提供性服務。當年她們的丈夫或兄長大多被徵召到海外當軍伕,而她們則被日本警察利用沒有男性在家照顧她們的時候,以到日本軍隊縫衣服、奉茶、打掃等名義騙到軍隊,經過一、二個月後,強迫她們成為日本軍官或日本兵的性玩物,嚴重傷害她們的自尊與名譽,也破壞她們的族規。當時她們雖未被稱為《慰安婦》,但工作性質與所謂的《慰安婦》是完全一樣的。

究竟有多少台灣婦女被送到日本軍隊作慰安婦,這是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根據受訪的受害者所述與其同船去作慰安婦的人數、當年台籍日本兵之所見,以及已公開之文獻資料,顯示當年的台灣婦女被充作慰安婦者,至少在1200人以上。時間從1938年到1945年,戰爭結束當年都有,最多的是在1942-1943間。受害者年齡從14至30多歲都有。到目前為止,受TWRF照顧,並接受政府生活補助的台灣慰安婦,包括漢人及原住民,有42人。

慰安所制度在本質上就是日本軍方有組織的強迫婦女為妓,使人為性奴隸的制度。絕大多數受害者在慰安所內首次的性經驗是被強暴,或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進行,造成個案極大之心理傷害。TWRF在訪視現存之受害者的過程中發現,對於曾被迫為軍妓的婦女所造成之傷害,在本質上是一種持續性的創傷,受害者至今仍承受著身心的痛苦,有半數以上無法生育、絕大多數人疾病纏身,更深的影響則是對其心理的衝擊,例如:覺得自己骯髒、感覺羞愧、貶抑自己,孤立自己、不敢結婚、或同居不婚、縱有結婚,因此段過去而造成婚姻不穩定或不美滿,有的以為自己前世做壞事,今世得到報應,而到廟裡誦經懺悔,尋求解脫,甚至於自殺。受害者在部隊的時間雖然只是她們數十年歲月中的一小部分,但是過去的遭遇對案主的健康、婚姻、心理以及社會適應卻造成難以彌補的影響。

 

二、還我公道

傳統的貞操觀念,社會對性受害者的偏見,受害者本身極有限的能力,加上社會對二次大戰期間的慰安婦事件完全陌生,五十年來這些受害者只能將她們的委屈、眼淚往肚子裡吞,啃噬自己的青春、健康與幸福。申訴管道的建立、安慰與服務的提供,使這些受害者的眼淚,在面帶羞恥的語言中,潰了堤,但也使她們長期深鎖的心靈滲進了一絲的光線。台灣的婦女是相當溫和柔順的,但還給她們一個公道,也是她們一致的要求。

自從二次大戰期間有台灣婦女被送到日本軍隊當慰安婦事件被揭發以來,我國外交部即一再發表聲明,要求日本政府道歉,對受害者個別賠償且一次給付,以公平公正原則解決,不得對我國受害者有差別待遇。

 

三、婦援會(TWRF)的行動

台灣的慰安婦議題,自始即由TWRF主動並受政府之委託,進行查訪的工作,並依不同的階段,先後於1992年6月22日、1992年12月15日、1997年8月15日完成三份個案訪查報告。並於1993年6月30日及1997年8月15日發表分析報告,前者是有關漢人慰安婦的部分,後者是原住民的部分,使台灣社會對慰安婦的問題有較完整的認識,並激發進一步的研究。另一方面,也使我們在對日本的交涉上有較完整的憑據。

除了進行查訪、制作報告外,TWRF並為受害者提供心理上的輔導,生活上的幫助,並促使政府提供生活補助金,國會議員連署向日本政府及國會要求立法賠償,請求日本弁護士聯合會就台灣慰安婦事件進行調查,並向其首相橋本龍太郎提出《勸告書》,呼籲日本政府儘速立法,解決台灣慰安婦問題。TWRF並於出席國際會議時邀同受害者一同出席,希望透過同儕的力量,協助受害者走出過去的陰影,勇敢的面對現實,並改變社會的觀念,促進我國社會對性受害者之了解。更重要的是讓國際社會知道台灣婦女受害的情形,與亞洲其他國家的受害婦女及支持團體交換經驗、心得,同步採取行動,要求日本政府公開史料、進行調查、道歉、賠償等。

 

四、政府的補助

為照顧受害者的生活,1995年7月我國政府提供受害者每月新台幣6,000元(合美金216元)的生活補助金,1997年1月起提高為新台幣15,000元(美金540元),另外提供醫療補助、居家照顧、心理輔導及重大傷病看護等費用。

 

五、抵制亞洲女性基金

1995年6月日本政府宣布設立《財團法人亞洲女性和平及友好基金》(Asian Peace and Friendship Foundation for Women; 以下簡稱《亞洲女性基金》),由日本政府提供行政費用,向民間募款,對受害者進行補償,並到各國進行遊說的工作。我國的政府單位、民意機關、民間團體,尤其是受害者,都是亞洲女性基金努力遊說的對象。亞洲女性基金當然也不會忘記透過媒體向台灣喊話。或許台灣社會對於此一議題的本質、歷史性、嚴肅性及嚴重性,未必完全了解,加上受害者大多年事已高,因此也有少數人認為亞洲女性基金非不可接受。

事實上,徵召誘騙大量的婦女,集體到軍隊去做性奴隸是一件天地不容,違反人權的犯罪行為,即使日本的法律亦不容許有這樣的行為。日本政府理所當然應負起法律責任,非可由民間假人道之名給受害者一點補償,把一件非常嚴重、嚴肅,由政府主導,集體侵害婦女人權的歷史事件,就此了結。這是一種非常不負責的作法,也對日本的名譽再度造成傷害。

1996年2月8日,在日本政府發表聲明不會接受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特別報告建議之後,我國政府立即嚴正表達我方之立場,支持受害者及其支援團體之立場,反對日本政府以民間募款進行補償,逃避國家責任之作法,日本政府應對慰安婦個人之意見予以尊重,並列為最優先考慮,並重申日本政府應對受害者個別賠償且一次給付,不得對我採差別待遇。

1996年4月,我國148位(90%)之國會議員連署要求日本首相接受聯合國報告之建議,惟日本政府並無積極回應,同年12月,150位(92%)委員再度聯名致函日本首相及參、眾議院,強烈要求日本制訂法律解決慰安婦問題。

TWRF亦堅決反對日本政府以所謂的《亞洲女性基金》,替代其法律賠償責任。為了傳達受害者的意願與要求,本會多次伴同或代表受害者參與國際聲援受害者的會議與活動,堅決要求日本政府應依照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Dr﹒ Radhika Coomaraswamy報告之建議辦理,並仿照台籍日本軍人賠償的模式訂立特別法,儘速積極的解決戰時性奴隸的問題。

由於受害者及TWRF無法接受國民補償的作法,亞洲女性基金惱羞成怒,竟然要求我政府撤換TWRF或由其他單位來發放補償金,此種霸道的作風,偃若台灣還是日本的殖民地,非聽從其指揮不可,實在是無禮至極。由於亞洲女性基金的遊說活動一直無法突破見效,竟於1997年5月2日委託台灣的法律事務所在台灣的三大報紙上刊登廣告,說明該基金以原從軍慰安婦為對象實施的事業。此則廣告一方面表達是日本國民的補償心意,致送每一受害者200萬日圓的慰撫金,另一方面又特別表明沒有用來代替日本政府賠償的意味,但在同一則廣告又特別說明日本政府因承擔對受害者的道義責任而提撥對受害者實施醫療援助。其用意很清楚的表明日本政府只負道義責任,不負法律賠償責任。

 

六、慰安婦五十年的悲情廣告

為避免我國人民被亞洲女性基金美麗的辭藻所誤導,TWRF特別制作一則電視廣告,由前法務部部長馬英九博士、國會議員葛雨琴及本文作者王清峰律師擔任演出,說明慰安婦因當年日本軍方的集體侮辱對她們所造成的傷害,亞洲女性基金的用意以及日本政府不能迴避法律責任及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的理由。本則廣告的制作以及播出完全免費,讓我國國民對此議題有更充分認識與了解。同時TWRF另在平面媒體上刊登《慰安婦五十年的悲情》廣告,以《羞辱不敢說、結婚不敢想、生育不能生、失眠不能忘》,再次傳達《拒絕日本國民基金施捨,要求日本政府出面負責》的信念。

 

七、義助慰安婦-李敖百件珍藏義賣會

由於日本政府至今遲遲不肯對慰安婦負起法律賠償責任,甚至企圖透過亞洲女性基金私下解決此一重大事件,加上慰安婦孤老貧病,晚景堪憐,我國著名歷史學家及評論家李敖先生於今(1997)年7月決定捐出其個人多年的珍藏100件義賣,提供每一位受害者相當於200萬日圓(新台幣50萬元)的補償,以抵制日本的亞洲女性基金。李敖先生說:

 

『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國防當局,邀請人類學家般班妮迪(Ruth Fulton Benedict)研究日本,她寫下《菊花與劍:日本文化型模》(The Chrysanthemum and the Sword: Patterns of Japanese Culture)一書,認為日本人有高雅如菊花、殘暴如劍兩面性格。不過,班妮迪有所不知的是:日本人殘暴倒是真的,但高雅則未必,高雅需要大智慧,可是,日本人的兩種本質,扼殺了他的大智慧,第一是他的《武士本質》,第二是他的 《町人本質》,前者使他欺侮弱小,後者使他眼光狹小,二者結合後,使他進不能成為一個好的勝利者,退不能成為一個《好的失敗者》(Good Loser)。』

『自來婦女不幸淪為妓女的,或為家庭、或為窮困、或為救夫、或為援子,她們的捨身,多少有正面的意義,但被日本人強迫做慰安婦,意義是負面的,日本人毀了她們一生,在生命終老的前夜還要利用剩餘價值,《私了》以平世界公議,我們實在是不能再沉默、再坐視了,我們要舉辦這次活動,援助慰安婦,使她們雖然屈辱了青春、屈辱了一生,但在生命盡頭,終於有了正面意義,讓她們告訴世界、告訴人類、告訴歷史:日本人既不是《好的勝利者》,也不是《好的失敗者》,日本人失敗了還如此卑鄙可惡,他們絕非高雅的菊花,《終戰》五十年,他們終於還是站在那裡的衣冠禽獸!』

 

李敖先生提供的100件珍藏包括中國書畫、碑拓、文物、藝術品、佛教文物、攝影作品、台灣文物等。這場義賣會從籌備到完成,只花一個月的時間,很多辦過大型義賣會的專家,都不敢相信。義賣會於1997年8月31日在國父紀念館 (Dr. Sun Yat-Sen Memorial Hall) 舉行。當日會場爆滿,義賣會空前成功,這是該館成立以來(1972年)第一次如此大規模的義賣活動,連同捐款,募得近新台幣41,000,000元 (相當於¥164,000,000,US$1,518,519)。目前TWRF已將50萬元送交給現存的42位受害者。

 

八、政府墊支五十萬元

1997年5月我國立法院通過立法委員之建議案,抵制日本亞洲女性基金,由政府墊支每位受害者新台幣五十萬元,並要求政府繼續向日本政府要求國家道歉及賠償,以維護受害者之尊嚴及國格。我國政府於1997年9月29日TWRF十周年慶祝會上宣布墊支每一受害者五十萬元。

 

九、未來的路

自來日本政府拒絕對慰安婦個人賠償所持的理由,不外乎:無法律依據、戰後已在舊金山和約或雙邊條約中解決、個人非國際法上求償的主體、或賠償的請求已 於時效。姑不論本事件發生時,台灣尚在日本的統治下,即使依日本的法律也不容許誘騙、 強迫婦女到軍隊當軍人的性奴隸 。再者,此種有系統的、集體的強徵女性到軍隊做性奴隸的行為,是一種侵犯人權,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而且不論在舊金山和約或戰後的雙邊條約並沒有把對慰安婦的個別賠償問題納入考慮,此外,個人的人權是受國際法保護的,當個人的人權受到侵害,加害國沒有理由可以拒絕賠償。又對於慰安婦所受之侵害,戰後根本未曾受到有效的救濟,對於嚴重侵犯人權的索賠要求應不受時效限制。這些論點在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特別調查員Dr. Radhika Coomaraswamy1996年1月4日的報告中都解析的很清楚。在此,要特別提出來的是,中華民國非舊金山合約的簽約國,雖然1952年4月中華民國政府 (ROC) 與日本政府簽訂『中日和約』,約定將由兩國特別協議解決日本對台灣住民請求權(含債權)之處理,但一直未協議解決,1972年9月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PRC) 建立外交關係,承認PRC是中國唯一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於1952年4月簽訂之中日和約因兩國斷交而失效。因此,有關台灣慰安婦之個人賠償從未處理過。

要日本政府對於慰安婦進行個別的賠償是一項艱難的工作,我們了然於心,但我們也不能因此而接受日本政府以民間補償的方式,來脫免其應負的法律責任。因為以民間補償的方式來處理這件事情,台灣的人民也可以幫日本國民做 到,我們也已經做到了。而且為了維護我們的國格,政府也同意以預先墊支的方式給台灣每一位現存的受害者新台幣五十萬元。我們寧可讓日本除了留下戰時強徵婦女集體做性奴隸的歷史記錄外,也留下犯了罪又不肯賠償的歷史記錄。但我們相信日本還有一些有智慧的人,在《不肯賠償》成為歷史記錄前,會和我們一樣繼續努力。

韓國、菲律賓、中國大陸的受害者曾向日本東京地方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日本政府賠償每人2000萬日幣,但台灣的受害者受制於傳統的片面貞操觀念,不願公開出面,而未提出訴訟,請求賠償。但這六年來,由於台灣的受害者,有部分出席國際會議,與韓國、菲律賓等國之受害者接觸,並了解其他各國社會對慰安婦的接受,而逐漸走出陰影,公開的站出來。我門將與這些受害者、日本的弁護士及支持團體研究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控訴要求日本政府賠償的可行性。

我們將出版有關慰安婦的書籍,並制作記錄片,讓這段澈底摧毀人權,尤其是婦女人權的事件,留下活的記錄。

我們將持續的參與國際活動,制作網路,使地球村裡的人更了解並支持慰安婦向日本政府求償的行動,同時尋求世界有地位的人士,共同的來督促日本政府面對現實,解決問題。

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這是世界各國所應尊重並遵守的基本規範。日本亦不例外。日本是一個經濟大國,也努力想要成為政治大國,但一個對人權不尊重的國家是不會受人尊敬的。對於慰安婦問題,日本政府雖然一直拒絕賠償,但為表達誠意,在終戰五十年,究竟設立了《亞洲女性基金》擬補償受害者,但我們衷心期盼,有良知的日本國民發揮您們的智慧,在《世界人權宣言》五十周年到來之際,完成對於受害者的國家賠償。

 

十、附件:

1、1997年6月《慰安婦五十年的悲情》平面廣告

2、慰安婦生命史3則

 

王清峰,律師,原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董事長

江美芬,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社工員

回正文

 


本專題之文字版權屬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與王清峰、江美芬小姐所有,任何非學術性之引用,請徵得原作者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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