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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人身安全:家庭暴力的形式


  婚姻暴力

問: 什麼是婚姻暴力?
答:   婚姻暴力又稱配偶虐待(spouse abuse)、太太毆打(wife assault、wife beating、wife battering)、婦女虐待(battered woman、wife abuse)等等。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已離婚或分居的男女、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有間的暴力行為。

  婚姻暴力的受害者以女性佔絕大部份,但在台灣尚缺乏明確數據來說明其嚴重性。根據內政部(1993)對台灣地區3,475 位婦女所作的調查,曾被配偶毆打者佔1%;民國七十九年台灣省社會處針對台灣地區2,000名婦女所作的調查,其中81.9%為已婚婦女,有11.5%的受訪者表示「偶爾」遭受丈夫的毆打,有1%的婦女表示經常遭受丈夫的毆打(省社會處,1991);而在台灣省1994年「台灣省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已婚婦女的受虐情況卻增加為17.8%;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八十五年的 統計資料,從八十一年至八十五年止,平均每年接獲3019通的受虐婦女的求助電話,預估台北市有一萬五千至一萬七千名受虐婦女。

問: 婚姻暴力的種類包括那些?
答:
1.身體虐待:
施虐者以自己的身體向受虐者施以推、抓、撞、踢、打等等行為,或運用武器,如刀、棍、槍來攻擊受虐者,致使受虐者受到身體的損傷,例如淤傷、挫傷、腦震盪等等程度不一的傷害,嚴重者甚至造成死亡。
2.性虐待:
施虐者強迫受虐者進行性交,傷害受虐者性器官,以受虐者不喜歡的方式進行性交等等,都屬於性虐待。
3.精神虐待:
精神虐待常常是以下列幾種方式呈現:
  • 恐嚇或威脅:施虐者會對受虐者施恐嚇或威脅,以達到對受虐者控制的目的,例如:
    • 作出一些動作或玩弄武器、破壞東西,讓受虐者害怕。
    • 以小孩的監護權來威脅受虐者。
    • 威脅自殺。
    • 威脅傷害受虐者所愛的人。
    • 以揭露受虐者的隱私威脅。
  • 情緒虐待:許多受虐者認為情緒虐待比身體虐待更具傷害性,情緒虐待的方式包括:
    • 施虐者會攻擊受虐者的自我價值。
    • 羞辱受虐者,讓受虐者感到內疚。
    • 以貶黜的行動讓受虐者在家人、朋友面前覺得羞恥。
    • 挑剔受虐者以引起爭執。
  • 控制和隔離:施虐者藉著控制和限制受虐者與其他人的接觸,造成受虐者與社會隔離。如:
    • 貶低受虐者的家人和朋友,並限制與其接觸。
    • 監聽受虐者的電話。
    • 嫉妒受虐者與其他男性接觸。
    • 對任何教育或社交活動,施虐者都表示不放心,必須陪同前往。施虐者的這些行為讓受虐者與社會隔離,造成受虐者自信心的喪失,無法求助家人、朋友與正式資源,形同孤立,也讓施虐者達到控制的目的。

  兒童及青少年虐待

問: 什麼是「兒童及青少年虐待」(Child abuse & Teen-ager abuse ; Youth abuse):
答: 家庭中的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對十二歲以下的兒童或十二歲以上未 滿十八歲的少年,有意加諸或無意的虐待或疏忽行為,導致兒童或少年在生理、心理受到傷害或有傷害之虞者。
問: 兒童及青少年所遭受的虐待的種類有那些?
答:
1.身體虐待:
有責任照顧兒童及少年福祉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於兒童身體,或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兒童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者。
2.疏忽:
因為無知、有意或無意的忽視而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稱為「疏忽」。
疏忽包括『該作而沒有作的』:例如沒有提供足夠的食物、衣服、住所、醫療照顧、義務教育及社交的機會;『不該作卻作了』:例如利用兒童行乞、犯罪、參與妨害身心健康的活動、提供有礙身心健康的影片或出版物、出入不正當場所、縱容其養成抽煙、藥癮等不良習性。
3.性虐待:
家中任何人(包括父親、手足、親友)對兒童或少年的身體隱私部位以強迫或誘騙的方式加以碰觸(從暴露性器官、撫摸到性交),受害者通常處在劣勢、受控制的地位,使性虐待的事實不易被發覺。
對兒童或少年的性虐待的方式包括:
  • 偷窺。
  • 利用兒童或少年攝製猥褻之影片或圖片,例如拍裸照。
  • 讓兒童或少年觀看有性行為之錄影帶或照片。
  • 言語上的性侵犯。
  • 口部與性器官的接觸。
  • 以強迫或誘騙的方式觸摸兒童或少年的隱私部位。
  • 迫使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
  • 迫使兒童或少年觸摸其身體。
  • 性交或雞姦。
  • 其他與性有關的行為。
4.精神虐待:
包括辱罵、恐嚇、藐視或排視兒童及少年或持續地對其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導致兒童及少年在智能、情緒、心理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有明顯的傷害。值得注意的是精神虐待可能單獨發生,但受到其他種類虐待者都伴隨精神虐待,且精神虐待之行為介定困難,卻是影響深遠。

  在法律上,八十二年二月修訂的兒童福利法第15、26、30、31、32、 33、34條對兒童虐待有相關規定;而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公佈的青少年福利法第九條則抽象性規定當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有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其他濫用親職行為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介入輔導。就法規上,兒童福利法較青少年福利法要周延些。

問: 兒童及少年的虐待現象真有那麼嚴重嗎?
答: 台北市為例,略做說明。從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八十五年度兒童及少年的統計資料中,八十五年共接獲 587 件受虐待的兒童及少年,詳細統計資料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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