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家庭暴力的現況與未來制度之展望
現代婦女基金會
立法委員潘維剛國會辦公室
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我們接到一位陳太太自醫院來電哭訴,她表示,昨天晚上她先生因為懷疑她與別人有染,便不分青紅皂白的用腳踢她,用手打她,甚至拿檯燈敲她。她在一陣驚愕當中奪門而出,鄰居幫她報案,警察來了,便帶她到醫院診療。警察見她只是皮肉傷,便告訴陳太太,沒事早點回家休息。陳太太於擦藥後,茫然的不知去向,已經深夜一點多,她應該何去何從?於是拖著害怕又無奈的腳步回『家』,沒想到先生早已坐在客廳等候逃兵的到來,先生像一隻兇猛的野獸撲了過來。暴力的強度比先前更強,先生抓起她的頭髮撞牆,一邊又以一個勝利者的姿態罵著:『再跑呀!看你跑哪裡去?我打到妳不會跑。』頓時之間,儘管陳太太尖叫求救,她仍是虎口下任人宰制的羔羊。她頭暈目眩,頭部與身體多處挫傷淤血,就在先生去洗手間的剎那,她奪向後門,再度成為急診室的病患,不同的是,這次她不需要決定要不要「回家」了。
家庭暴力的真相
這不是一個特例,而是電話線的一端經常傳來的真實故事。家庭暴力不是家庭內的事,它是社會問題,也是全球問題。聯合國在一九九二年聲稱毆打婦女的行為是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為。在美國每一百對中有二十八對夫妻發生家庭暴力,每十八秒發生一件,每年有高達一八○萬婦女被毆(Straus, 1980)。在英國,至少每年有五十萬件家庭暴力行為發生(英國犯罪調查, 1992);至少有三十萬婦女與小孩住進庇護所(Domestic Violence Report of Inter-agency Party, 1992);至少每一百對中有五對發生重複且嚴重的暴力行為(Hague & Malos, 1993)。
反觀國內,我國的發生率似乎比美國或英國都高。雖然我國缺乏專門針對家庭暴力發生率的調查,但從其他以婦女生活為調查目的的研究中,許多婦女被毆的數據可以作為參考。馮燕(1992)在台灣北、中、南、東四區,共抽取一三一六名婦女進行調查,結果發現有百分之卅五的婦女曾經驗婚姻暴力,有百分之十的婦女曾遭受嚴重的暴力。台灣省社會處(1993)在婦女生活狀況的調查結果中,有百分之十七點八的婦女表示曾遭先生施暴。現代婦女基金會(1995)針對婦女生活滿意度調查,發現有百分之十一點七的婦女承認被先生毆打的經驗。馬偕醫院(1995)亦提出報告,顯示有百分之卅六的耳膜破裂傷患是由於婚姻暴力所造成。根據台北市北區婦女福利中心(1996)的統計,每年平均接獲三千通以上的求助電話,預估台北市存在一萬五千至一萬七千名的受虐婦女。而且百分之八十九點七的施暴者沒有前科記錄,百分之九十一點二的施暴者不是精神病患。這些數據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在中國人「好面子」與「家醜心結」的影響下,婦女請求援助的比例仍然偏低,家庭暴力的黑數很可能是所有犯罪記錄中最高的,因此,這樣一個實質威脅生命安全的問題,實在不容我們再姑息忽視。
目前處理家庭暴力所遭遇的困境
最近幾年,家庭暴力的問題來才逐漸受到重視,國內對這方面的研究可以說才剛起步,現代婦女基金會與潘維剛國會辦公室早自民國八十四年即聯合提供受暴婦女申訴管道,並協助婦女解決困境,除此之外,並首當其衝的集結多位學者、專家、律師、法官共同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其使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能早日落實。以下就現代婦女基金會的實務工作中,歸納目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三大困境:
一、 社會迷思仍然無法突破
在中國的社會中,由於面子和傳統禮教的束縛,家庭暴力被大部分的人認為是「家務事」(王麗容, 1996; 陳若璋, 1995),反映在家人的觀念上,就有所謂「家醜不可外揚」,把揭發暴力變成壓力;反映在受暴婦女的觀念,則有所謂「從一而終」和「有父親總比沒父親的好」不斷暗示婦女要隱忍;反映在施虐者的觀念上則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提供施虐者「理所當然」的護身符;反映在處理人員(警察、法官、檢察官等)的觀念上,則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和「法不入家門」,以致於正義也被擋在家門外(黃富源 & 葉麗娟 ,1996);再反映於親戚、街坊鄰居、朋友的觀念中,又有所謂「夫妻勸和不勸離」和「床頭吵床尾和」,讓家庭暴力用夫妻問題來粉飾,完全無視暴力本身是罪惡的,是控制的。由於這些根深蒂固的觀念,深刻的影響每一個人看待和處理家庭暴力的觀念,因此,受暴婦女像前例中一樣忍受十載的不乏其人,而反觀施暴者卻大行其道,不止一次的痛毆妻子,在沒有任何懲罰下,暴力變成主宰婦女的正義,再加上家人勸戒要以家為重,以小孩為重的情形下,婦女重複暴露於暴力與壓力當中。這樣的惡性循環,受暴婦女既無法內助又無外援,便漸漸出現「習得無助」(learned helplessness)的現象,受暴婦女像顆消了氣的氣球,缺乏信心,自我概念扭曲,無助與絕望便成了她看待生命的唯一選擇。再如,現今處理家庭暴力的工作人員,例如警察,仍然經常以家務事而不便介入;而法官在判處不堪同居虐待的離婚訴訟中,多半對虐待仍持嚴苛的定義,以致於許多婦女在驗傷單過少或遭遇精神虐待的情形下,尋求離婚成了奢望。由此可見,傳統迷思是造成姑息暴力繼續上演的幫兇。
二、 缺乏完善的法律與制度的建立
Strube & Barbour (1983)曾將婦女脫離暴力的原因歸類外在與內在因素,其中「缺乏機構支持與回應」,與「缺乏棲身與負擔家計的費用」為外在因素中重要的兩項。現今我國仍無任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以致於受暴的人得不到保護;而施暴的人未被制裁;介入的人沒有法源與立場。受暴者只能消極的以逃家作為自保的手段;而施暴者卻能坐享家庭;警察人員願意出面處理家庭暴力的機率本來就不高,即使介入處理,若施暴者非現行犯,也無法隔離或逮捕(黃富源 & 葉麗娟 ,1996)。
從前述的例子當中可以發現,由於警察對家庭暴力本質了解不清(黃富源&葉麗娟,1996),加上又沒有處理準則可尋,因此以為夫妻真的床頭吵床尾和,便繼而勸告受暴婦女回家,才導致第二度遭到先生毒打;再者,若受暴者提出告訴,法官多半只能以傷害罪處理,施暴者即使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基本上仍無悔改之意,甚至更充滿報復心態。國內的各項相關服務,在無法令依據下,仍然存在許多缺失,受暴婦女面對醫療單位時,經常發生被拒絕或拒開驗傷單的情形;在不得已離家的情況下,又面臨爭取孩子監護或探視的問題,諸如前述例子,當天我們協助陳太太與孩子就讀的學校周旋,才輾轉將孩子接走,然而並非每一個學校都願意做這樣的配合。在我們服務的個案中,甚至有校方在父親威脅不可與逃家的母親聯絡下,母親連在學校探視的機會都被拒絕。
從社會福利的政策角度還來看,外在援助是一種服務,提供受暴婦女決定是否繼續留在暴力環境中。如果她拒絕暴力,社會支持應是催化她完成心願,付諸行動的主要力量。相關政策的立法與大幅度社會支持系統的介入(Gourash, 1978; Martin, 1976; Walker, 1979; Dobash & Dobash, 1979; Dutton, 1988),會增加對施暴者的制裁,且能促進婦女提升自我的能力與信心。因此,立法與建立制度不僅能夠制裁,亦能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對於破除社會迷思,建立正確的社會認(social cognition),更是意義匪淺。
三、 缺乏專業人士的養成訓練
台灣家庭暴力的發生率介於百分之十一點七至百分之卅五之間,可以說每三對夫妻之中,至少有一對遭受家庭暴力之苦(馮燕, 1992)。以這樣高的發生率,如果提供服務的人員未能給予適當的服務,對受暴者而言,等於是又一次的傷害。
上述例子中,警員處理的方式缺乏專業素養,既無善盡保護之責,又未告訴受暴者應注意的各項事宜,才導致婦女再度受傷。又另一例中,一位婦女因外遇而被先生毆打致耳膜破裂,某輔導人員竟對這位受暴的婦女說:「難怪你會被打..」,孰不知外遇與暴力並非因果關係,輔導人員由於錯誤的歸因,反倒讓暴力成為合理的,像這種完全不符合專業精神的對待態度,就像利刃般,足以刺穿受暴者的所有希望。陳若璋(1995)即曾表示「未能對所有處理家庭暴力的工作人員,施以完整的專業訓練,是很大的缺失」。王麗容(1995)亦指出,目前我國處理家庭暴力的單位,面臨經費有限、人力匱乏、品質不佳的困境,甚至有些單位未設置專業人員。黃富源與許福生(1995)亦曾檢討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之缺失,「警察人員對婚姻暴力認識不足」與「缺乏足夠之專業職能訓練」即為其中兩點。綜合實務與學理的研究都證明,專業人才的缺乏實為擴大服務與減低傷害的一大困境。
家庭暴力處理人員與受暴者之間存有敏感且微妙的關係,Dutton(1992)曾表示非專業服務者有其天生的缺陷,傾向於責難受暴者(Blame-the-victim),致使受暴婦女認同受暴的遭遇;受暴婦女在服務關係中,與提供服務者存在不平衡的力量,她往往要冒著揭發自身無力感與無能一面的危險,因此,一位專業的服務人員,如何提供協助而不是侮辱?如何鼓勵受暴婦女建立信心、而不是更加灰心,便是決定婦女是否能自我增強,拒絕暴力的關鍵。
未來處理家庭暴力制度革新的展望
本會檢視實務工作經驗,整理出前述的三大處理困境,以下提出本國防治家庭暴力事件的三大改革方向:
一、 |
儘速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並建立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以提供各科際服務整合的法源,並疏通服務輸送的流程(張錦麗, 1995; 現代婦女基金會, 1997)。行政院蕭萬長院長已於施政報告中提及政府將儘速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以杜絕家庭暴力的發生並促進家庭和諧。法律為國家大政方針,我們建議立法擴大警察介入家庭暴力處理的權限;建立服務通報制度;設立保護令機制,以矯正目前「受暴者逃之夭夭,施暴者逍遙法外」的病態現象(高鳳仙, 1994;彭昭芬;1995);明確訂定家庭暴力是犯罪行為,它不是私領域的問題,而是侵犯公共利益的罪行;建立國家統籌家庭暴力的專責機構,並於各地設立24小時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王麗容,1995; 陳若璋, 1995; 周月清, 1993)與多功能庇護中心,讓服務可得(available),增加服務管道的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並且提供警政社政、司法、教育、醫療等科際整合的服務內容,讓服務更有效率(effective)。就各個領域專業分工的原則下,訂定相關處理流程與準則於手冊當中;就施暴者部分,亦應建立處遇計劃,提供施暴者矯治行為、心理治療或其他治療的機會,以降低再犯率(陳若璋, 1995)。對於受暴者本身,除了保護工作之外,更要建立受暴者及其家屬(包括目睹暴力兒童)的治療中心與計劃,以重建受暴者創傷的心靈並降低家屬目睹暴力的負面影響。 |
二、 |
加強專業人員的養成訓練,以提昇服務人員的服務品質與效率,並杜絕對受害者的二度傷害。如果連第一線的服務人員都沒有正確的處理觀念,則防治家庭暴力的工作都是空談。由於國內直接從事家庭暴力服務者不超過一百二十人(王麗容, 1995)人力呈現嚴重不足。不僅於量的不足,在質方面也呈現嚴重的缺失,大多數的服務人員沒有接受完整的家庭暴力防治訓練,多半靠經驗傳承,加上上接案量大,更使得家庭暴力的服務無法精緻化(陳若璋, 1995)。學者指出(周月清 1995)正式支持系統仍存在許多問題,包括:體制不健全、專業知能技巧不足、對福利的認知有所偏差。因此,教育訓練的對象應包括警政人員(黃富源&許福生, 1995)、社政人員(王麗容, 1995; 陳若璋, 1995)、醫療人員(陳質采, 1995;陳若璋,1995)、司法人員、教育人員(王麗容, 1995)與媒體工作者 。藉由在職訓練,以期能達到了解家庭暴力本質,熟悉處理程序,建立尊重的服務倫理,並培養自我調適能力的目標。 |
三、 |
加強宣導家庭暴力防治的觀念,解構家庭暴力迷思,發揮社區防治功能,並以促進家庭和諧為目標。目前我國的情形看來,就連專業人員都不一定深入了解家庭暴力的問題,更遑論是一般民眾。因此,基礎教育與大眾教育是防治工作向下紮根的根本方法。我們建議衛生單位應積極擬訂公共衛生計劃,宣導家庭暴力防治的觀念;在社區方面,建議舉辦婚前講座,倡導兩性平等觀念(陳若璋, 1995),學習如何在親密關係中相互尊重,而非暴力相向;在校園方面,將兩性平等的課題以及有關家庭暴力的正確觀念列入教材當中。政府應有計劃的施行公共宣導的工作,印製文宣品或手冊。傳統的男尊女卑與家務事的觀念由來已久(黃富源& 許福生, 1995 ;周月清,1994;陳若璋, 1995; 張錦麗, 1994),要對抗這樣的衝擊與約束,需要投注相當的人力與精力。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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