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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議題論文集
  張碧琴 女性主義與防治雛妓問題的民間行動之關係

 

女性主義者與民間防治行動者之關係


(一)西方女性主義對雛妓問題之主張

  西方女性主義本從反對父權壓迫女性的角度出發,倡議提昇女性地位,因此歷來論述研究多致力於批判色情與娼妓制度,認為這種將女性商品化的制度是最明顯的父權文化與資本主義產物(Dale & Foster,1986;Wearing,1986)。但是因為各派女性主義研究者關心的對象不同,例如激進派女性主義者最關心蹺家少女,自由派女性主義以成妓為主要對象,而且並未就妓女之年齡、被迫賣與否等情形細分妓女之境遇,亦未精緻分析其在從娼前社會心理狀態、從娼對其身心影響等面向之差異,遂陷入各說各話的局面(黃淑玲,1996)。

  此外,女性主義者多不願將少女從娼議題從娼妓制度與政策的討論中單獨劃分出來,認為將娼妓(女性)與少女(兒童)的形象聯結會強化其弱者、須被保護特質,反而增強男性權力。但既然少女從娼在本質上確實涉及年齡的權力問題,女性主義者也承認從娼少女所承受的壓力形式是混合著年齡歧視與性別歧視的(Costin,1991)。

  因此,在論及實際運動主張時,婦運人士與女性主義者經常面臨理論與實際行動的矛盾,例如第一波婦運人士從希望「替不幸的墮落姐妹伸張正義」之初衷,發展成為「鎮壓不道德性行為」的社會淨化運動;第二波婦運則試圖以二元立場之主張避免前期婦運之問題,即長期目標仍是要杜絕娼妓制度,短期目標則協助娼妓除罪化,但如此仍不免因其互相衝突的三原則-尊重妓女自決權、撤除法律對妓女的迫害、反對娼妓制度--而陷入迷陣(黃淑玲,1996)。

  事實上,青少年(女)從娼在美國社會亦存在久遠,但一直到七O年代中才被當為社會問題來處理,而且真正積極倡議少女從娼問題者往往不是女性主義者。雖然1960年代末期大量關於逃家少女問題的報導及研究確實激起社會大眾對此少年從事色情工作的關切,但仍要靠與當時兒童權利運動結合才能得到社會主流的認可,尤其是1974年通過之「兒童虐待之預防及處遇法案」(The Child Abuse Prevention)將青少年性虐待包含於內,建立了正式法制化的論述基礎,而得以於1977年在聯邦及各州相繼通過「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法案」(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gainst Sexual Exploitation Act),使此項運動正式進入制度化階段(Weisberg,1985;Mauss, 1975)。

  在台灣保護雛妓運動的發展過程中,也曾出現略雷同於西方婦運發展的情形。例如早期民間關切的是養女被賣為娼及公娼存廢管理的問題,爭論多圍繞於社會道德等議題(沈水圳,1972)。而現階段之運動雖透過鎖定對象於未成年少女以避開娼妓問題,但既然雛妓問題必定是整體性產業中的一環,婦運界也開始有主張娼妓除罪化的呼聲出現,民間行動者仍早晚要釐清其對娼妓制度的態度與主張。故以下從台灣女性主義者與民間行動者互動的角度,呈現雙方對問題及其政策行動的主張差異。

(二)台灣的女性主義者民間行動者之互動分析

  1980年代參與民間聲援雛妓行動的重要人物大約來自兩個系統,一是教會團體系統,一是民間婦女團體。前者包括高愛琪、廖碧英、梁望惠和高李麗珍等人,其中廖碧英為最早動員組織系統以推動問題意識者,後者則透過李元貞所組成的婦女新知基金會成員為基礎。由於當時行動發起人多為中產階級與知識份子,能有效動員既有的人力與物質資源,並刻意採用淡化政治色彩的策略,使得初期倡議行動能獲得社會普遍認可支持。

  由於早期民間團體的資源仍非常有限,因此當時行動組織的菁英份子間有高度的重疊交流,例如彩虹的廖碧英曾任婦援協會副會長,兩單位共用一辦公室,勵馨也是為了收容的需要,從和彩虹的合作關係出來的。但隨著組織各自正式化,若干原本參與之婦女團體轉向以其他議題為主要訴求目標,逐漸只在訴求相同時選擇性地結成陣線聯盟,例如1992年時,民間防治行動者基於「少女從娼是社會色情心態的產物」之主張,認為男性的雙重性標準是物化女性、使曾從娼者復健困難的因素,故曾參與聲援女祕書強暴案、改強暴為公訴罪,加入婦女選民政見連線、要求通過男女平等法、推動兩性平等教育等。但為了更廣泛吸納資源,婦女團體並非民間防治行動組織惟一合作的民間團體,其他如兒童福利團體、教育改革團體、原住民權益團體等也是曾合作的對象。

  事實上,雛妓行動團體之間或雛妓行動團體與婦女團體之間並非沒有爭議存在,往常民間團體多基於「對外立場一致」的精神,未將彼此的歧見檯面化或公開化,近年則有較多公開化的辯論。透過對重要爭議之分析,可觀察到多元分化之後,民間防治行動者與其他婦運團體對問題認定與策略主張之差異,這些差異包括:

1.對議題界定的爭議

  若干婦運人士秉持與西方女性主義相似之論點,反對將雛妓與兒童聯結的運動路線,認為如此形同將青少女「去性化」,禁絕青少女有性意識、性的主體與性活動的結果,無異於向父權文化的「好女人」意識形態靠攏,雛妓反而被打為「壞女人」的弱勢位置,更反對以「雛妓」一詞籠統涵括從事周邊性色情工作之少女(如穿著曝露送毛巾的小妹),或僅有從事之虞的少女(趙曉玲,1996)。

  若從全面性的角度觀看防治行動團體的行動內容,婦運人士於觀察行動團體之運動性策略、發現其主張「青少女不得從事色情工作」之後,即遽爾認為此主張等同於「否定青少女有性之主體」之推論難免略顯粗糙,因為長期以來,雛妓行動團體的行動之一就是倡議尊重兩性平等的性教育,甚至主動至國高中實施性教育、製作教錄影以廣泛推廣,其理念為與其一味禁止或單向恐嚇式的宣導,不如以正反具陳的雙向溝通教育培養青少年(女)獨立思考的能力,才可能有真正的自主權。而在評論者未釐清其批判焦點是運動的策略或整體理念主張的情形下,不免挑起雛妓行動團體對於完全放任青少女性解放的疑慮,遂提出「防制條例是要提昇未成年人之人權及性意識」為回應。

  但若僅從社會宣導或運動(campaign)的策略來看,這些婦運人士的觀點正點出了目前雛妓行動團體的困局,即民間行動團體不知不覺間已將少女區隔成「從娼」與「非從娼」兩類,而且「雛妓」竟變成前者的烙痕與標籤。部份民間行動團體雖已警覺到此問題,也曾研議可使用的替代名詞,終因一時不易找到響亮又好記的替代案而不了了之。但是,即使「雛妓=雛菊」的口號推行多年,民意代表及政府官員也一再表示其對雛妓之關懷,此意象聯結之手法仍無法扭轉社會認知,相反地,近年來又開始出現「自願雛妓=自甘墮落、愛慕虛榮」的呼聲。面對這些蠢蠢欲動的個人歸因責難,行動團體遂以結構推拉理論反擊,但是否真能奏效仍然有待觀察。總之,「雛妓」一詞已宛若科幻片中原本天真無害的小精靈,一旦遇上「道德論」之洪水,卻豢養出面目猙獰、欲反噬其主的怪獸,而且其反撲之殺傷力遠大於製造者的防禦力,這點已是民間團體不得不誠實以對的現象,並應儘早尋求替代解決之法。

  若從社會建構的角度觀之,歷史上社會對於個人何時才算「成年」的認定並非是絕對的,而受當時社會經濟發展與文化等因素所影響。在目前性別歧視仍存、父權意識形態仍掌權的社會中,行動團體本就應釐清本身能容忍「未成年人」從事性行為的底線與理由何在,並尋得內部最大共識,才能積極主動地爭取兩性平等,又不致於在過程中製造更多混淆,使少女因為在自由放任與嚴格禁慾的兩極中擺盪反而受到傷害。尤其歷來雛妓個案的研究皆顯示,促使未成年少女從娼的因素絕大部份是家庭解體、貧窮、性傷害、家庭暴力、在學校被歧視等多重創傷,而在其翹家逃學的過程中,增加被利用、被標籤的機率(黃淑玲,1996;伊慶春等,1993;陳慧女,1992;王秀絨,1984),因此,如何才能替少女爭取其基本的生存權利與尊嚴,應是討論此議題時首應被關注的。

  當然更根本的討論是:行動團體是否能接受娼妓為女性選擇的職業之一?從本文第二節的討論中可發現,目前行動團體不僅陷入了與西方女性主義者相似的困境中,而且對於支持娼妓除罪化與否也有不同之聲音,因此在娼妓政策的主張上仍未達成內部共識,只是維持在「反對女性被迫賣從娼」的反侵害戰線上,遂影響其對行動策略的偏好抉擇。

2.對於社會教育策略的爭議

  在台灣民間團體體質仍弱、資源競爭激烈的生存環境下,雛妓行動團體基於亟求更多社會資源以維持自我運作的邏輯,以及依賴媒體造勢行使壓力的運動考量,已越來越採行大眾媒體宣導的社會教育路線,而不斷強調女性受害形象以爭取同情的手法更是屢試不爽,但此運動偏好也是最引起爭議之處。

  對於廣大多數的民眾來說,「雛妓」可能只是茶餘飯後閒談的話題之一,其對雛妓的所有印象可能就是相關團體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呈現的單一口號或標語而已,因此雖然民間團體盡力在組織文宣中明確提出產業結構分析、從結構觀點為自願從娼少女辯護,只怕被「看見」的比例不高。更何況,民間團體的組織文宣品中,仍同時存有基於不同意識形態或策略考量的主張,例如在行動團體強力推出「沒有少女是自願從娼」之結構推拉理論為少女辯護的同時,卻仍能在其文宣言論中發現以訴諸規範解組之危機感以爭取民眾關注者,也有泛泛地打出「價值觀念偏差,愛慕虛榮」之文字者(似乎責備從娼少女是「壞女孩」),也有主張「一日為娼,終生為妓」之命運說者。面對如此紛雜的論說,一般閱聽者多還是選擇接近其既定印象與認知的說法,能就此被結構詮釋說打動者恐怕非常有限,這點從報章報導、民眾對雛妓越來越持道德判斷態度的現象即可發現。

  因此,部份婦運人士的擔憂並非全無根據。訴諸同情的手法雖然「好用」,卻不一定就是「好」,尤其理念未統合的文宣宣示更削弱模糊了其對外倡導的訴求。如何既能結合足夠生存之資源,又能同時增權於從娼少女,而不致於打壓少女之希望與自我形象、甚或變成「責備受害者」的結構共犯,是行動團體亟須突破的第二個困境。

3.對法令倡導行動策略的爭議

  政府的相關法令政策與服務方案一向是民間行動團體的改革標的之一,但在行動的策略上則隨著大環境的改變而有所不同。早期行動團體以逼迫性的抗議示威為主,近年則偏向採用遊說、交涉、協商、溫和施壓或「軟硬兼施」的戰略,而政府在不願增加相關社會福利經費預算的心態下,遂運用宣示性的支持、攏絡消音、公共關係式的調停、規約等策略回應行動團體之壓力(張碧琴,1996),故有部份婦運人士批判這種新結盟是將包娼包賭的政府形象免費漂白的「反」雛妓運動(趙曉玲,1996)。

  面對外界越來越擔心政府得以藉此漂白的提醒,行動團體雖也漸漸同意沒有人公開反對「反雛妓」之危險,而呼籲小心利用少女的結構共犯者會以此為煙幕彈、保護自己不曝光的手法,並且一再強調會持續監督法令之落實執行,但整體而言特別法施行一週年後的結果仍甚不樂觀,其原因即在政府單位的資本主義邏輯與父權心態仍未改變。這點不僅可以從中央政府未依法編列專款、未改變其資源分配邏輯的表現得知,更可從相關部門官員的言語發現,例如在某次中央部會的相關協調會議上,有與會者提案要求討論警方是否應歸還進入保護體系之雛妓的性交易所得,部份官員當場勃然大怒,斥之為使會議「蒙羞」。顯然「雛妓」仍被視為犯罪者而非應被幫助者,政府官員也仍然將「壞女孩」的標籤貼在從娼少女身上,甚至認為將少女隔離教育還不足以構成足夠的懲罰。

  此外,在行動團體資源有限、須依賴政府資源補助與公權力介入的情形下,民間團體漸漸成為被政府監督的對象,以「民間為監督者/政府為被監督者」、「男性為壓迫者/女性為支持者」之區分架構反而有以偏蓋全的危險,一不小心,民間行動者其實也可能以自身殘留的父權意識與中產階級價值論斷少女的偏差行為。因此,民間行動團體未來不僅要企圖改變國家整體的資源分配規範與父權意識形態的層次,也要仔細檢視自我的服務內涵,尤其在自願從娼少女比例增高的趨勢下,是否每個民間行動者皆能認可、接受少女的「偏差」行為?在面對擺出叛逆姿態、經常製造「麻煩」的少女時,尤須能放下管理者、「輔導者」高高在上的身段,從少女的實際生活經驗理解她們,肯定她們做為生存者的勇氣與力量,才能找到雙方對話的可能。


 

 張碧琴:女性主義與防治雛妓問題的民間行動之關係

摘要
一、前 言
二、台灣防治雛妓問題的民間行動之發展
三、女性主義者與民間防治行動者之關係
四、結論與建議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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