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國內婦運基於資源有限須團結一致對外的精神,對其他婦運團體的行動策略或主張向來甚少公開辯論,或僅點到為止地表達不同之意見。因此,在雛妓運動推行十年後的今天,得以在婦女新知第159期中見到趙曉玲所撰之「站在父權的肩上-『反』雛妓運動」(以下簡稱趙文),直言無諱地籲請「反」雛妓的婦運陣營要勇於「自我看見」,不僅是國內社會福利與社會運動團體互動上的重大突破,更顯示國內婦運已不只是抗爭顯性的、生物上的父權而已,而開始注意到微隱的、意識形態上的父權意識如何分化女性的問題,確是可喜的轉變。
從本文作者身為雛妓行動團體內工作者之一的角度來看,更歡迎來自其他民間運動團體的意見。因為惟有「反雛妓運動」的光環消失,不同的聲音相貌才能被聽見看見,也才有真誠溝通交流的可能,而不只是維持一貫表面的和諧與「支持」,但對於實質的運動成效或少女們卻不見得有益。因此,本文將提出若干圈內人 ( insider ) 的觀察反省,以做為對趙文的積極回應。
趙文提出的首要基本論點是:婦運將雛妓議題從界定為保護人權(反對販賣人口)、保護少女人權(反對被迫從娼),轉變為保護兒童、防止兒童受性侵害,是一種與父權共謀的行動路線,婦運者所塑造出來的「好女人」與「好父權」形象,反而將少女打壓成無性無自主意識的弱勢者。由於此論述內其實包含若干不同的討論層次,若直接以此結論質問婦運者,只怕會引起「過度陰謀論」的反質疑,對運動主張與策略之釐清並無助益。故本文從數種不同層面釐清此論點,試圖找出雙方對話的可能。
首先,雛妓問題應被當成女性的問題還是少女兒童的問題?乍看之下,目前從事雛妓防治工作的民間團體固然有經常被當成婦女團體者,也有登記為青少年社福團體者,或兒童福利服務圈內大老級的機構,似乎每種團體都能在雛妓問題上發現其介入關懷的立論根據。事實上,在美國倡議少女從娼問題的團體也不是以女性主義者或婦運團體為主,反而是靠著兒童保護運動者的推動,才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可,在1977年通過「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法案」,將青少年性虐待、從事色情工作亦包括在其保護範圍。但此舉卻遭女性主義者的反對,認為將娼妓區分為成年娼妓與未成年娼妓(即雛妓),亦即連結娼妓到兒童形象的手法會形塑其為弱者、須被保護者,如此反而製造父權干預壓制女性自由的藉口。
既然如此,婦運者為何要採取與兒童保護的路線?其實國內婦運者並非一開始即採用「保護幼女」的議題路線。1990年時婦援會推動「反色情污染年」運動時,在企劃理念與文宣訴求上都直接突顯反對女性被商品化、要求兩性平等的理念,但卻因為社會仍然懼怕黑道報復、認為雛妓是「愛慕虛榮、道德低落」的,並未受到民眾的支持。1993年勵馨的「反雛妓運動」初推出時,則特別針對黑道與色情產業掛勾、黑白掛勾的現象提出產業結構分析理論,因此在理念上仍然是指責父權包庇之不當;但由於1993年開始運動者有意識地結合群眾路線與國會立法路線,為了爭取更大的群眾基礎而修改了對外文宣的口號,因此出現「反雛妓不等於反色情」的論述。
換言之,國內婦運者在推動改變國家法制的過程中,也面臨現實與理想的兩難。而基於婦運團體的任務取向與現實主義性格,最終仍是放棄爭議性較大的路線,在文宣上改採可贏性較高的「保護幼女」訴求,如此雖確實使得反對者的聲音不敢出現,但也因此避開「娼妓是否為女性的職業選擇之一」的問題。
問題討論至此,於是開始分出二種層面的議題,一是關於理念方面的,即婦運者如何面對青少年(女)性自主權的問題,一是婦運行動策略方面的,即運動手法是否反而弱化女性或行動受益者權力的問題。趙文從發現婦運者主張「青少女不得從事色情工作」而認定其「否定青少女有性之自主權」的推論,其實是在此二層面間做跳躍式的觀察後所得的結論,而由於未釐清討論的焦點何在,也就較難讀出其對少女從娼與運動定位的主張,遂引起雛妓運動團體對於完全放任青少女性解放的疑慮,而提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要提昇未成年人之人權及性意識」做為回應。
其實,婦運團體在其文宣中早已陳明其運動理念是:少女從娼是結構暴力的產物,因為其成長過程中的家庭解體、貧窮、性傷害、家庭暴力、在學校被歧視等多重創傷,迫使少女以翹家逃學的方式求取生存,卻因而增加被利用、被標籤的機會,因此,社會應替少女爭取其基本的生存權利與尊嚴,讓少女擁有更多的正向經驗與選擇機會,此即所謂「沒有自願從娼的少女」之說的根本理念。此外,婦運團體長期以來的工作重點之一就是倡議尊重兩性平等的性教育,甚至主動至國高中實施性教育、製作教錄影以廣泛推廣,其理念就是其一味禁止或單向恐嚇式的宣導,不如透過正反具陳的雙向溝通教育,培養青少年(女)獨立思考的能力,才可能使其享有真正的自主權。因此,就基本的運動理念來說,婦運者是以相當正面的角度在思考青少年性自主權的問題。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雛妓運動團體內部對運動的理念或主張是一致的,事實上,內部理念未統合正是阻礙雛妓運動進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相關組織團體的文宣中,仍同時存有基於不同意識形態或策略考量的主張,例如在其大篇幅以政經結構推拉理論為少女辯護的刊物中,卻仍能發現以訴諸規範解組之危機感爭取民眾關注者,也有泛泛地打出「價值觀念偏差,愛慕虛榮」之文字者(似乎責備從娼少女是「壞女孩」),或主張「一日為娼,終生為妓」之命運說者。面對這些涵括各類型意識形態光譜的主張,有些人可能努力嘗試想理解,但能從龐雜的論述中進一步發現運動團體內在矛盾者只怕有限,多半還是選擇最接近其既定印象與認知的說法,例如較願思考批判者可能會被結構詮釋說打動,而一般閱聽者則較可能直接接受最常出現的論述說辭。
若僅從媒體宣導或運動性 ( campaign ) 策略的角度來看,目前雛妓運動確實呈現單面化的現象,而且「雛妓」竟變成一種負向的烙痕與標籤,成為婦運者自己製造的困局。因為透過大眾傳播媒體的宣導,雖然藉由輕薄短小、能迅速打動人心、又經常重覆的廣告式文宣刺激,可以在有限時間內爭取最多的資源,但難免受限於時間限制只能傳達單一的概念,民眾也樂得接受符合其單一化閱聽習性的訊息,遂使得只是「有從娼之虞」的送毛巾少女也被當成從事性交易的「雛妓」,而且與悲慘的、受害的劃上等號。而因為「雛妓=雛菊」的意象聯結手法是單面的,一旦民眾看見在警察局中少女叛逆的、「不知悔改」的身影,「自願雛妓=自甘墮落、愛慕虛榮」的道德責難論馬上得到發揮的題材與空間,社會對雛妓的歧視與刻板印象不但未除,反而又加一層,遂更增加少女負向自我認同與再識應之困難。
過去部份民間行動團體雖已警覺到此問題,也曾研議可使用的替代名詞,終因一時不易找到響亮又好記的替代案而不了了之,顯然同情訴求無往不利的媚力,使得民間團體對於放棄之改採其他訴求策略頗有為難的心情,而一直希望透露持續宣導扭轉局勢。但是,即使口號推行多年,民意代表及政府官員也一再表示其對雛妓之關懷,社會對雛妓的特異眼光與標籤仍然未除,道德責難式的言論也一直蠢蠢欲動,「雛妓」一詞已宛若科幻片中原本天真無害的小精靈,一旦遇上「道德論」之洪水,卻豢養出面目猙獰、欲反噬其主的怪獸,而且其反撲之殺傷力遠大於製造者的防禦力,這點已是婦運者不得不誠實以對的現象,並應儘早尋求替代解決之法。
因此,部份婦運人士的擔憂並非全無根據。訴諸同情的手法雖然「好用」,卻不一定就是「好」,尤其理念未統合的文宣宣示更削弱模糊了其對外倡導的訴求。如何既能結合足夠生存之資源,又能同時增權於從娼少女,而不致於打壓少女之希望與自我形象、甚或變成「責備受害者」的結構共犯,是行動團體亟須突破的困境。
其次,趙文中所提到對結合兒童保護勢力的憂慮是,由於婦運團體轉向與公權力合作的路線,而就此將原本包娼包賭的政府形象免費漂白。面對外界越來越擔心政府得以藉此漂白的提醒,行動團體雖也漸漸同意沒有人公開反對「反雛妓」之危險,而呼籲小心利用少女的結構共犯者會以此為煙幕彈、保護自己不曝光的手法,並且一再強調會持續監督法令之落實執行,但整體而言特別法施行一週年後的結果仍甚不樂觀,其原因即在政府單位的資本主義邏輯與父權心態仍未改變。這點不僅可以從中央政府未依法編列專款、未改變其資源分配邏輯的表現得知,更可從相關部門官員的言語發現,例如在某次中央部會的相關協調會議上,有與會者提案要求討論警方是否應歸還進入保護體系之雛妓的性交易所得,部份官員當場勃然大怒,斥之為使會議「蒙羞」。顯然「雛妓」仍被視為犯罪者而非應被幫助者,政府官員也仍然將「壞女孩」的標籤貼在從娼少女身上,甚至認為將少女隔離教育還不足以構成足夠的懲罰。
事實上,雖然政府的相關法令政策與服務方案一向是婦運團體改革標的之一,但在行動的策略上確實已隨著大環境的改變而有所不同。早期行動團體以逼迫性的抗議示威為主,近年則偏向採用遊說、交涉、協商、溫和施壓或「軟硬兼施」的戰略;而政府在不願增加相關社會福利經費預算的心態下,也開始運用宣示性的支持、攏絡消音、公共關係式的調停、規約等策略回應行動團體之壓力。
於是,在行動團體資源有限、須依賴政府資源補助與公權力介入的情形下,民間團體漸漸成為被政府監督的對象。
如此一來,以「民間為監督者 vs 政府為被監督者」、「男性為壓迫者 vs 女性為支持者」之區分似乎不再那麼絕對,一不小心,民間行動者其實也可能以自身殘留的父權意識與中產階級價值論斷少女的偏差行為。因此,婦運團體未來不僅要企圖改變國家整體的資源分配規範與父權意識形態,自我檢查是否屈從於官僚體系重政治經濟而輕社會福利的心態?是否不但不要求增加社會福利預算大餅,甚且隨著其名為分工、實則要求社福界互相競爭、排擠或自求多福的樂聲起舞?實際提供服務者更要仔細檢視自我的服務內涵,尤其在自願從娼少女比例增高的趨勢下,是否每個民間行動者皆能認可、接受少女的「偏差」行為?在面對擺出叛逆姿態、經常製造「麻煩」的少女時,尤須能放下管理者、「輔導者」高高在上的身段,從少女的實際生活經驗理解她們,肯定她們做為生存者的勇氣與力量,才能找到雙方對話的可能。
當然,更根本的問題仍然是:婦運者要如何面對成年女性以妓為業的事實?不管當年是否被迫,如果今天一個成年婦女基於自己的選擇留在妓業,婦運者要如何面對之?以往婦運團體透過將雛妓議題界定為幼女保護問題的方式,維持了內部最基本的共識,也避開了此問題。但是,多年之後雛妓的社會污名不但未除、反而有加重之趨勢,其根本原因即在於社會對從事色情行業之婦女評價仍相當低,而雛妓則是整個色情產業中相當重要的一環。近來公娼合法化被賣娼(雛)妓的問題,也突顯色情產業中環環相扣的特點,因此,雛妓行動團體不可免地早晚仍要面對色情與娼妓議題。
未來相關團體在研議娼妓政策時,有幾個基本的原則是首先要被考慮到的:
- 即使媒體或統計數據一再宣稱自願從娼少女已過九成,仍不能忘記仍有女性被迫賣、或在發展過程中因受創而被推入色情行業的事實。
- 今日之台灣社會仍以父權的性標準區隔女性,以單向僵化的處女情結要求女性、卻放任男性從事色情休閒,以及社會對「娼」之歧視仍大於「嫖」的事實。
- 對於已經身在妓業中的成年或未成年女性來說,她們的心情與需要也要被重視,任何運動或政策都不應增加社會、色情行業對她們的壓迫剝削。
雖然西方女性主義與婦運二元立場的娼妓政策仍不免有其內在矛盾,但似乎是目前為止較能兼顧以上原則之主張,台灣之婦運者未來似可朝此方向商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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