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民進黨中國政策研討會
民主進步黨認為:中國只有一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而台灣是一個已經獨立的國家,這是客觀的事實,不隨任何個人或集體的意志而移轉。因此,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基本上應屬於一般的國際關係。但是,由於目前兩岸的政府,都不願接受此一清楚明白的事實,而國際政治的現實,也刻意遷就兩岸政府的主觀意志,使得台灣與中國的關係,變得緊張、曖昧和不安。我們主張,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必需正常化,但是我們也了解,推動台中關係正常化的過程,必需採取最務實的步驟。在當前朝野對於大陸政策仍存在相當分歧的狀況下,民主進步黨參與此次國家發展會議,即希望在分歧中尋求最大可能的共識,故提出下列主張,作為凝聚共識的基礎。
貳、基本原則:台灣優先、安全第一
為能務實且有效地界定現階段處理台海關係的原則,形成制定中國政策的依據,民主進步黨認為,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出發,確立國家利益與目標,是當前各朝野政黨,在兩岸關係議題上尋求共識,最可能獲致結論的方式。在此,我們主張:國家利益應明確化為──維護兩千一百四十萬人民的福祉,亦即以「台灣優先」作為最高指導原則;至於國家目標的設定,則在於──生存權利、生活方式、生命自由的確保,因此應以「安全第一」作為研擬各項政策的首要考量。我們認為,加速促進台灣各方面環境條件國際化,是推動兩岸關係國際化最重要的前提要件。在國防方面,政府應全力發展中程導向飛彈系統,建構戰略性嚇阻力量,以保障台海和平安全。在外交方面,除了傳統外交關係之外,從實質外交、經貿外交、城市外交到民間外交的全方位對外關係之拓展,相對地更形重要。在經濟方面,全面開放國內市場,廢除不必要管制,導入外國資本、企業、學術研究機構、各種國際組織進駐台灣,更是實踐「台灣國際化」所必要的具體措施。
隨著台灣益趨成為一個民主化、自由化、國際化的國家,我們認為,兩岸關係的未來,朝向正常化、穩定化、國際化的方向發展,將是不得以人為意志移轉的趨勢。在既有的現實基礎上,除了秉持一貫的國家定位主張外,更積極具體的在國際政治經濟架構下,遵循國際規範,謀求妥善處理兩岸關係之道,是民主進步黨不可推卸的責任,相信也是全體人民的期待。
參、基本政策: A.
一、在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規範架構下,建立穩定成長的經貿往來關係
1.背景說明
B.
台灣與中國可望於明年7月加入WTOWTO形同世界經貿領域的聯合國,在冷戰結束後,經濟發展成為國際競爭主軸的環境中,益形重要。台灣於90年1月開始申請加入GATT以來,已與各會員國進行上百次雙邊諮商會議。截至目前,已與澳洲等12國完成雙邊協議,與瑞士、墨西哥、泰國、紐西蘭等國之協商,也已接近完成。明年7月,台灣與中國將可望順利加入該組織,屆時,國內市場將面臨大幅開放,兩岸經貿也將無法迴避的受到重大影響。
2.
問題分析A.
現階段兩岸經貿政策面臨挑戰 中國過去17年經貿發展及其出口擴張策略運用相當成功,兩岸投資與貿易亦在此一期間快速成長。未來中國經濟發展,將改變倚賴出口擴張作為成長動力來源模式,轉而倚賴開發國內需求、促進整體自發性發展為主要策略。因此,藉助港台資金,推動經濟成長的歷史階段性功能,已逐漸告一段落。未來中國將以內需市場,作為吸引台灣大企業投資的誘因。現階段政府延緩三通進程的各項措施,未來能否順利運作,頗值得懷疑。B.
兩岸經貿往來與WTO規範架構關係密切 加入WTO之後,台灣一方面將面對外來產業衝擊與競爭力提升的嚴峻情勢,另一方面則是既有基於國家安全的或政治考量的,對兩岸經貿的管制措施,包括大陸物品、資金進口管制….等,有關三通的限制均將面臨挑戰。特別是中國極有可能以開發中國家(LDC)身分加入WTO,相對於我國以已開發國家身分加入後,中國將繼續得以對其內部市場做較高程度之保護,卻要求我國提供開放之市場。目前我國對中國產品進口基本上仍未全面開放,未來若全面開放,以中國在國際間勞力密集產品頗具競爭優勢之地位,我方之進口可能將大幅增加,雙方貿易差額可能縮小。在此一趨勢下,如何避免對國內產業經濟造成實質傷害?如何維持社會安全穩定?如何確保國際經濟競爭力?如何降低中資來台造成經濟波動的負面效應?均應審慎謀求對策。3.
因應對策A.
兩岸之間應擱置政治歧見,就加入WTO事宜進行雙邊協商 兩岸經貿往來議題,不應過度泛政治化處理,特別是不應成為實現政治企圖之手段。在中台雙方都成為WTO成員之後,兩岸之間各項經濟議題,現實上即有進行協商之必要,以便推動雙方經貿關係朝向穩定方向發展。在此,雙方政府應暫時擱置政治歧見,展開經濟會談。B.
兩岸經貿往來規範,應以WTO之規定為基礎 中台雙方各自加入WTO最大的意義,在於促使雙方互負作為該組織成員的義務,並且相對的享受對等的權利,保障雙方產業應有的權益,將兩岸之間的經貿關係導向正常化方向發展。是以,兩岸經貿往來規範,應遵循WTO既有的各項規定,達成包括關稅減讓、不歧視原則、抑止不公平貿易措施之濫用等協定,最大程度地保障雙方之經濟利益。C.
兩岸經貿爭端,應於WTO仲裁解決 未來中台雙方將可利用WTO的爭端處理體制,來解決貿易摩擦問題。雙方取得法律上平等地位,並參與多邊貿易談判,可避免一方單獨對他方實施不利措施,促進兩岸經濟關係之穩定。二、積極主動為兩岸之間新的談判階段進行各項準備
1.
背景說明A.
兩岸關係面臨透過對話談判降低緊張衝突的國際壓力 冷戰結束以來,以美國的介入為主導,重整、建立國際新秩序的態勢,益趨明顯。在國際爭端地區,如以巴衝突、波士尼亞種族糾紛,當事國莫不在強烈國際壓力之下走上談判桌,尋求化解緊張關係的方式。易言之,談判或對話與否,已不是當事國主觀上所能抗拒抵制,甚至解決爭端的行為規範模式或條件,也必須顧及國際政治現實上的接受程度。台海關係的發展,在維持亞太秩序和平穩定的前提下,未來也將面臨國際壓力,要求雙方透過談判對話降低衝突。B.
兩岸協商對話管道陷入僵局 自今年以來,兩岸之間以海峽兩會為主的協商管道,即遭中國以「氣氛不宜」為由片面中止;截至目前,並無任何恢復跡象。期間,我方陸委會及海基會,曾多次要求重開兩會協商,提議兩會董監事互訪,甚至舉行第二次辜汪會談,均遭中國方面拒絕。中國台灣事務領導人,更一再表示:兩岸應在一個中國原則下展開政治談判,並以進行政治談判作為恢復事務性協商之先決條件。2.
問題分析A.
協商議題之本質模糊化 現階段對兩岸協商議題,以「政治性」、「經濟性」、「事務性」作為區分,極易造成誤解。事實上,在所謂事務性議題之中,仍有許多事項牽涉主權行使,並無談判的必要,或者缺乏談判空間,雙方難以順利達成共識者。因此有關協商議題之設定,應針對其性質做全盤規劃並加以取捨。B.
中國方面要求在一個中國原則下進行政治談判 中國對外談判的一貫策略,即是先設定原則框架,運用情勢迫使或誘使對方接受後,再依據該原則進一步做出各種要求,以達成其談判目標。目前中國一再對台表示「在一個中國原則下,一切都好談」,待我方接受後,何謂符合一個中國原則之作為,解釋權完全操之於中方,我方之生存空間將逐漸遭到緊縮,至完全喪失之地步。C.
雙方官方接觸難以推展 兩岸之間因交流而衍生各種規範需求,特別是涉及需透過公權力才得以解決的問題,兩岸之間必須有所協商。陸委會除明定授權海基會為協商機構外,並不排除由官方單位進行協商。然中國方面在中止海峽兩會協商之後,更抵制官方協商,企圖將各種公權力事項,委由各種民間團體談判,以達成矮化我方為地方政府之目的。中國之態度,導致兩岸交流,無法透過官方協商而趨向正常化之可能性。3.
因應對策A.
政府應提供有關兩岸互動及國際情勢的一切情報資訊予朝野政黨充分了解 國際情勢資訊與兩岸互動情報的高度掌握,是朝野形成凝聚共識機制的前提要件。特別是兩岸談判的發展,攸關國家生存重大利益。對於談判目標、進程、議題設定、策略選擇等事項,規劃方案的做成與國內共識的達成,朝野政黨的充分參與均不可或缺。是以,為能順利在新的談判階段來臨之前作好準備,建立朝野之間訊息分享管道乃為當務之急。B.
朝野應共同作業釐清協商議題確定協商原則 在規畫與中國的談判作業時,宜事先將議題依不同角度分類,例如依談判的得失、議題的性質、時間的先後等分類,俟分類妥善後方能擬定不同的策略。這些分類方式如:C.
反對在一個中國原則下進行談判 除了基於台灣主權不能作為談判標的物的理由之外,與中國之間任何形式或議題的談判,均不得預設統一之立場,否則將形同投降,只會為台灣帶來毀滅性的傷害。D.
雙方協商應受國會監督 台灣已經是一民主國家,中台之間任何協商行為,都必須符合民意的需求,接受民意的檢驗,防止台灣的利益淪為任何政權或政黨之間私相授受的籌碼,是兩岸協商最基本的要求。建立協商結果必須獲得國會同意始生效力、協商過程必須置於國會監督之下進行的規範,更是當務之急。E.
積極準備推動兩岸官方談判 目前政府大陸政策當局,受限於國統綱領預設的階段性進程,未能正面針對雙方進行官方協商提出主張,並不符合兩岸關係的發展現實。未來應朝向:政策原則由陸委會統籌主導,並預先為各項協商議題實施規劃及聯繫作業的方向進行調整。三、在大陸政策決策體系中建立朝野凝聚共識的機制
1.
背景說明 兩岸關係如何發展,攸關台灣安全及未來發展。為整合台灣內部各種力量與利益對此一問題之意見,凝聚共識,應合理調整目前未盡合理的兩岸關係專責機構體系,創造凝聚共識機制並強化目前功能不彰之監督機制。2.
問題分析A.
決策體系方面 目前大陸政策在總統強烈主導之下,與憲法規定「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行政院間的決策分際何在,常有爭議,有造成決策體系混亂之虞。總統之下,除設非法定機關國統會為諮詢及研究單位之外,尚有國安會作為諮詢機構。行政院部分,陸委會採委員制,即著眼於部會間協調機能,又設置所謂「陸策組」,其功能看似介於行政院會與陸委會之間,但其功能予必要性,也值得檢討。此外,在今年三月中國展開軍事演習之際,政府竟又組成一「臨時決策小組」以玆因應,在在說明我國大陸政策決策機構疊床架屋、多頭馬車的問題。B.
執行體系方面 陸委會下轄海基會,為大陸事務之執行部門。但過渡快速進展的兩岸往來,使得與大陸之間的相關事務,散落各部會各行其是。航權談判由交通部主導,農業援助由農委會主導,漁事糾紛由內政部(保七總隊)負責,經貿投資由經濟部主管,文藝交流由教育部、文建會主管.......,除造成海基會功能日漸萎縮外,陸委會是否尚能有效統籌,令人懷疑3.
因應對策A.
考量當前政治現實及未來發展需要,合理的大陸政策決策體系與監督機制,應作如下調整: a.擴大國家安全會議組織功能,延攬在野黨領袖參與 國家安全會議之功能,應定位為國家安全戰略設計、研究、決策與危機處置之組織。該會議以總統為主席,法定成員除:副總統、行政院長、外交部長、國防部長、經濟部長、陸委會主委之外,為凝聚國家安全政策共識,應延攬在野黨領袖參加,使之有參與、瞭解決策形成,並分享國家安全情報之機會。;至於總統府秘書長、國安會秘書長、國安局長、參謀總長、或總統指定之人員,則以決策幕僚身份列席。現行組織編制中之諮詢委員,亦應有在野黨推薦之人選參加。 b.具體大陸政策及事務執行事項,應定期向立法院在野黨黨團提出報告 行政院院會及大陸委員會仍維持為大陸政策事務之決策、協調機構,秉國家安全會議決定之國家安全政策方針,從事大陸政策之決策、執行與協調。為達成統籌協調及凝聚共識之功能,基於行政與立法機關間之監督關係,有關具體政策施行事項,以陸委會為主的行政部門,在事前徵詢事後說明的基本原則下,應定期向在野黨立院黨團提出報告。
此外,大陸委員會之成員應涵蓋行政院相關部會首長,並延攬在野黨人士出任委員,使之參與決策形成。目前陸委會雖有諮詢委員之設,並延攬在野人士,然其為聽取意見之象徵大於凝聚共識、參與決策之實質意義,為求發揮凝聚共識、政黨合作之實質功能,宜以此一需要朝野有相當共識之政策領域,落實在野人士參與決策形成之可能。
B.
大陸政策決策體系與監督機制運作圖國家安全政策方針之決策 總統(國家安全會議)
大陸政策之決策 行政院會 立法院
大陸政策之決策規劃與執行 大陸委員會 行政院相關部會
大陸政策之執行 海基會
(實線表指揮關係,虛線表協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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