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兒漢生
張月珠
我的兒子是一個領有政府發給殘障手冊的中度智障者,依照內政部社會司與衛生署制定的殘障等級區分標準,中度智障指「成年後之心理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分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監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的中度智能不足者。」拜現代特殊教育進步之賜,終於含辛茹苦把他養大成人,而且覓得到一位善心朋友願意提供他簡單的包裝工作,讓他幸運地可以活得較有尊嚴。
身為父母終究無法照顧他一輩子,我兒能有今日實在幸運,某日正當一邊慶幸,一邊等我兒下班之際,一個晴天霹靂突然當頭劈下!警察局來電,說我兒帶著一個少年去偷機車輪胎,匆匆趕到警局,警察表示他們在路上巡邏時,發現一個少年正在拆卸別人機車的輪胎,我兒站在一旁把風,轉頭一望那年紀十六歲的少年乃我兒子工作的同事,因下班回家同路,二人一向一起下班回家,少年說:「我看到路上那部機車停放在那裡已經很久,以為是人家不要的,所以想把它的輪胎拆下來,換掉自己的舊輪胎。工具都是我的,是我叫鄭x哲在旁邊等我一下,才拆二個螺絲,警察就來了。」警察說:「我們在做完筆錄後,感覺他有點智障,通知你來在筆錄上補簽名,我們把殘障手冊編號註明在筆錄最後,應該不會有什事,放心啦!」送到法院時,法警說偵查不公開,我不是被告不能進去,十幾分鐘之後,法警說我兒要一萬元交保,回去等候開庭通知。一個月後接到的通知是檢察官起訴書,看了內容,不禁悲憤交集,起訴內容說什麼我兒協同少年犯罪要加重刑責,攜帶凶器也要加重刑責,卻對他智障的情形隻字未提。
幸好,後來在地方法院遇到黃瑞華法官,經過律師提示殘障手冊,及黃法官不厭其煩對那少年以及我兒反覆從各種角度去詢問案發經過,終於相信我兒只是在一旁等候,以及因心智上的好奇而在旁觀看,並沒有參與犯罪,而判決我兒無罪。收到這樣的判決書當然除感謝上天保佑讓我兒遇到好法官外,更感謝黃法官的細心和耐心,原以為可以高枕無憂,誰知又聽到律師說當初內勤檢察官訊問後,分案給承辦檢察官就直接起訴,現在承辦檢察官又上訴了,「怎麼會這樣?」「為什麼不能放過一個智障?把他關到牢裡,能活得出來嗎?有什麼社會教育警惕意義嗎?」
到了高等法院,想說三個資深法官,應該更有經驗,更細心吧!誰知法官一開口便對我兒冷嘲熱諷,律師急忙表明我兒是智障者,三位法官才一陣交頭接耳,並指示庭丁去影印殘障手冊附卷,我和先生當下心情如墮深淵,原來他們三個法官竟沒有一個把判決書交待得清清楚楚的內容事先稍微看一下,殘障手冊影本也早就送給法院,為什麼他們都不知道呢?資深法官辦案怎麼比年輕法官草率呢?這樣草菅人命,誰能相信司法呢?原來這就是我們的司法!後來三位法官衹問幾句話,就判決我兒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二年,理由是「我兒簽名字跡端正,也能正常對答,斷無不認識犯罪事實之理。」就這樣推斷我兒是個小偷,雖然緩刑二年,律師說不用入監服刑,但身為父母為了保護他,不再受社會傷害而入監服刑,別無選擇衹好把他關在家裡二年,過去市政府社會局及特殊教育機關所有花在他身上的努力,一夕之間盡付諸流水,唉!原來他還是來錯這個世界......。
(本文為讀者投稿)
智障者在司法體系中的掙扎
─評「我兒漢生」
詹順貴律師
打開報紙,這樣的新聞屢見不鮮,某弱智女子慘遭輪暴,某走失智障女子遭人強暴、某智障男子(或女子)涉嫌偷竊、涉嫌搶奪、涉嫌運送毒品被捕....等等。很想追蹤這些司法案件最後的處理結果,但苦於不得其門而入。手邊少數的資料有二個值得對照比較的:一是某男子強暴一個中度智障(成年後心理年齡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女子,最後該男子被法以刑法第二二五條乘機姦淫罪判決確定(註一);另一案例是某中度智障男子因肚子餓而在某超商拿起熱狗便吃,最後被判竊盜。
二案例間讓筆者有一個迷思:為什麼當一位中度智障者受害時,她本身的心智障礙情況是加害人據以獲得較輕刑罰的主要論據(被害人處於類似心神喪失之情形而不能抗拒姦淫,且不能抗拒的原因並非犯人所造成,被害人既不知(或不會)抗拒,犯人就非強姦,但反過來同為中度智障者,一旦成為犯人時,他就不再是處於類似心神喪失的情形,而需如一般普通人受到相同的刑罰?道理何在?
讀罷該文,心中感觸萬千,謹對掌握司法生殺大權的司法官提出個人心中疑惑如下:
一、刑法第十八條第一、二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立法理由無非這年紀以下的人智識淺薄無從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或認識能力較成人為低;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立法理由也是這類行為人對犯罪事實無從認識或認識能力較常人為低。為什麼對一智能障礙程度已高之人,法官在論罪科刑時不能有較彈性的思考呢?以「我兒漢生」一文中度智障朋友的遭遇為例:(1)十六歲的少年犯心智成熟程度早已高於他,可是少年犯祇需保護管束,而他卻反要被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加重其刑,公平嗎?(2)犯罪事實法院既認定為偷竊機車輪胎,則依生活經驗法則,常人不可能徒手鬆開螺絲,扳手當然是犯罪工具,但僅因有判例表示凡客觀上足供凶器之用者皆是凶器,又依加重竊盜罪論罪科刑,豈非與法官自己認定之犯罪事實自相矛盾?如此僵化死守條文和科刑,豈非與法官自己認定之犯罪事實自相矛盾?如此僵化死守條文和判例,萬物之靈的心智思考判斷能力何在?這樣的法官、檢察官還適任嗎?
二、刑罰的目的,無非報應、教育或預防,但對於一個連思考及獨立自謀生活都非常困難的智障者施以刑罰能達以上的嗎?
三、智障者雖然反應遲純,以生理需求為主的思維方式非常簡單,但終究是人,應有起碼的尊嚴,我們有幸四肢健全,身心正常,為什麼不能以更體恤,更慈悲的心對待他們,反而抱持本位主義的心態,自以為是,而去推測他們應能如何如何?人畢竟是人,無論心智多高,終究不是神,而術業有專攻,隔行如隔山,對於陌生的智識領域,司法人員是否也應該虛心求教呢?(註二)
「我兒漢生」一文,充分顯示本會亟欲改革司法審判草率現象,所幸其間還出現一位地院的好法官,讓我們覺得改革之路,畢竟不是那麼孤獨。
註一: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於婦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定致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暴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註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已於八十六年一月十一日以北市警刑大定字第○○二三○八號函通令各分局:「各警察機關偵辦刑案遇有智能障礙者涉案須實施詢問時,除應依法通知家長外,宜委請社工人員或啟智特殊教育老師到場協助,以保障其權益。」高高在上的司法官是否也應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