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
三∼一 性與身體:愛的勞務或商品

性產業對公私領域的負面影響;
兼談公共事務的公廁化

林芳玫

  根據《卓越》雜誌的報導,至1991年底,特種行業家數已突破五位數字,達萬七百餘家。以台北市而言,全市領有合法執照的酒吧有十一家,無照的則高達六百多家。《卓越》雜誌所謂的八大特種行業已成為全台第一大服務業,市場規模達二兆新台幣,總從業人數至少有七十萬人。八大特種行業(也就是通稱的色情行業或是性產業)牽涉到如此龐大的營業額、從業人口、消費人口,卻幾乎完全屬於地下經濟。

  地下經濟是一國經濟活動中,沒有納入官方統計的經濟活動。這些活動及其組織,既未辦理登記立案,當然也沒向政府繳交營業稅、所得稅等稅金,業者與工作人員之間也不受相關法律來規範其權利義務關係。做為地下經濟,性產業維持其內部秩序的方式就是用最原始的肢體暴力(雇用保鏢),以及向黑白兩道(黑幫、警察、民意代表)行使金錢籠絡。

  據估計,地下經濟佔全國經濟活動的四成,其中性產業又佔全部地下經濟的四分之一左右(卓育芬,1993)。若非陳水扁就任市長後大力掃蕩色情行業,恐怕上述數據在最近幾年內又膨脹不少。

  性產業提供男性嫖客、消費者以金錢交易換取女人的身體與性。性關係的商品化,使得本應在市場進行的交易行為錯置於私領域生活世界。私領域及個人生活世界包括家庭、朋友、情侶、同儕團體等,其運作的基本原則是相互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之下所產生的情感、尊重、關懷。將性商品化移至私領域,使得男人的情慾主體無從建立,習慣以消費者身分購買所謂的非良家婦女。面對良家婦女時,則患了性無能、愛無能、社交無能的身心症狀。

  一般在市場體系進行的商品化活動,都受到政府法令的重重規範。業者、工作者、消費者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都牽涉到多如牛毛的法令:勞基法、就業服務法、工廠法、消費者保護法等等。工作場所與營業場所本身也有公共安全、消防設施等等多種建築法規的規範。性產業一方面是交易行為、經濟活動,另一方面又不在市場體系進行,而在私領域進行,這對市場與國家公部門均產生重大的衝擊。

  就國家而言,流失重大稅收。就勞動力市場而言,大量就業人口進入性產業,成為陪侍小姐或周邊之服務人員(小弟、保鏢、接送小姐往返應召之司機)。這些都成為邊緣化的勞動人口,流動性大、工作沒保障、沒有勞保、健保等福利。這些現象都使得市場體系被泡沫經濟所腐蝕,勞動力市場也難以健全。

  台灣性產業的特色是男女性交兼男男社交。男人在此應酬、談生意、同時也從事休閒娛樂活動。商人、政客、民意代表、警察在此談論所謂的「公事」,例如「公共」工程的發包承攬。所謂的公共事務,就是男人與男人之間在私密的場所進行派系利益交換﹔這部份結束之後,再進行男人與女人間的性器交合。

  至此,我們就可明白「公」這個字在中文的奧妙。公的意思可以指涉雄性、男性動物,例如公狗、公豬。公的第二個層面是公共,也就是英文的"public"。

  公共又可分做下列幾種意涵:

1 公廁、公園、公娼、公車、公共電話,這些設備人人都可使用     ,其功能是私人需要的滿足。此處之公共,意指接近使用權     (access)。
2 公開可見(to be open and visible),指社會大眾皆可用眼     睛看到,並可進一步延伸至資訊公開。例如政府的文件與活動     皆可公開,受到民意代表的監督與評論。根據這個定義,色情     媒介到處氾濫,隨處都可看到女性身體的形象,這也是一種公     開性。
3 與大眾有密切關係、攸關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的事     務。如政治、財稅、經濟、法律等事務。這也是通稱之公共事     務。
4 基於平等與理性,對公共事務進行公開公開的討論、辯論、溝     通,也就是社會學者哈伯瑪斯所說的「公共領域」         (public sphere)。
  性產業的氾濫,造成公私領域的雙重敗壞。我們可以發現,台灣幾乎沒有哈伯瑪斯所說的公共領域。台灣的公共,還停留在可及性(access)及公開可見(open and visible)。甚至連公開可見這個層次,我們較常看到的是女人的身體,較少看到政府的資訊及決策過程。

  台灣有沒有「公器」呢?有,也沒有。

  台灣有沒有公共領域、公共論壇這種公器。就算有,規模也很小。

  台灣具備的「公器」,就是男人的性器,以及具有可及性的場所(酒廊、KTV、理髮廳、釣蝦場..)供這些公器到處插。台灣色情場所密度之高,簡直如公共廁所般的隨處都是。

  唯有全面掃蕩性產業,才能發展具有相互主體性的私領域以及理性溝通的公領域。性產業若任其氾濫,公共事務的公廁化與公(私)器化!公器也會繼續成為雄性人類的性器到處插的方便場所!這是我們身為民主社會一份子所不樂於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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