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隨著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立法院通過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溯及既往的條文,婦女可以名實相符地擁有自己名下財產的所有權了。然而離雙贏的夫妻財產制尚有漫的路要走。
壹、我國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如下:
根據我國民法親屬編中夫妻財產的規定分為兩種:
一、 法定財產制(聯合財產制)
即管理權(約定由妻者從其規定)、使用權歸夫;所有權夫妻各別所有,收益權則夫有收取妻之原有財產的各類收入權,支付生活費用及管理費後,有剩餘才歸妻;處分權則是夫對妻之原有財產管理上所必要之處分不須得妻同意,但生活費用負擔原則由夫負擔;債務為夫妻各還各的錢。管理權若沒有特別約定,就由夫管理,且該約定一定要書面並要到法院登記,但幾乎沒有人知道可以去約定,且約定否亦是先生同意。
二、 約定財產制
必需要夫妻雙方共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不能自己一個人辦理。如果搬新家戶籍遷移時,而新家和舊家屬於不同的法院管轄,就得於三個月內去新家所屬的管轄法院再辦一次登記。
(一) 分別財產制
即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債務等夫妻各自處理外,其生活費用負擔則由共同分擔。
(二) 共同財產制
即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財產由夫管理,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原則上,共同財產處分時,應經雙方同意。
貳、掌握夫妻財產雙贏建議:
- 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
- 夫妻不僅可以單獨管理、使用、收益其各自財產,並得處分之,不受他方干涉。
- 對所得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之例外限制:
- 使用權之限制:
對於家庭用物之所有權人之使用權應有所限制,亦即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他方當然享有使用權。- 夫或妻為前項處分有妨害其履行婚姻共生活應負擔之義務之虞,或為家庭用物財產之處分時,應得他方配偶之同意。
- 家庭生活費用共同負擔,得以家務勞動或營業協助代替金錢支付。
- 家務有給
- 所得盈餘原則應平等分配:
- 夫妻婚後雙方協力所得財產-債物後=剩餘財產之差額,以平均分配為原則。
- 夫妻之一方惡意規避法律所賦予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有侵害之虞之他方得請求法院核發禁止命令,並通知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 所得分配財產關係消滅時起五年,未得他方配偶同意所為贈與或為減少他方分配而處分之財產,得追加計算其財產價值,估算時點以“贈與、處分時”為準。
- 各自債務各自清償
- 各自處分:
- 以法院核發禁止處分命令而不規定假處分,乃為避免提供及限制起訴之問題夫妻簿公堂。
- 夫或妻處分其固有財產及所得財,有妨害其履行婚姻共同生活應負擔之義務,或為家庭用物財產之處分時,應得他方配偶之同意。
- 明定財產目錄登記:夫妻得請求他方共同開具財產目錄清冊向法院辦理登記。
- 接受貴重的有書面的聲明。
- 登記在名下財產的動產及不動產應自行保管或放到保險箱,千萬不要交給他人。
- 結婚已不是長期飯票的代名詞了,進入婚姻或已婚婦女應讓對夫妻財產制有一個明確了解認知,同時更要有一個正確的婚姻相處之道,就是:愛不是全部奉獻、犧牲;不計尊嚴、不計金錢、不計心力的付出,而是清楚知道對方要的是甚麼?而自己所能給的極限又在那?才不會輸的精光,到頭來只有恨及不甘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