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論文集
四∼三 你的?我的?我們的?-所得分配財產制vs勞力所得共同制

你的?我的?我們的?-
所得分配財產制vs勞力所得共同制

葉菊蘭

立法委員發言稿



一、 所得分配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制背後的設計理念分別為何?

  夫妻財產制基本上有兩個不同的方向,一是分別財產制、一是共同財產制,各有其優缺點。世界各國在立法的趨勢上,不論採用共同制或分別制,都在趨向一個折衷的方向,也就是分別制會趨向共同制,而共同制會趨向分別制。

分別制,強調每個人即使結婚後仍是獨立自主的個體,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處分。所以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由於完全獨立對於婚姻共同生活的部份就沒有照顧到。分別制規定如此分離,不能顧及婚姻的共同生活,所以德國的淨益共同制就定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時財產大家各分一半。瑞士的所得分配制則是在淨益共同制的基礎上加以改進,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亦即在婚姻生活中從事家務勞動之一方,可向出外工作之他方請求給予相當數額,供其自由處分,以肯定從事家務勞動者對家的貢獻,這也是我們所得分配制中的重要精神。此外,對於家庭用物的規定,沒有所有權的一方可以有使用權,有所有權的一方要處分時,也一定要經過他方的同意,不可以隨便賣掉,這是對於家庭生活共同體的保障措施。

  共同制,是基於婚姻關係中之夫妻乃不可分割的一體,於是認為不分婚前的婚後財產都應是公同共有,在離婚時再平分財產,當然也包括婚姻中沒有協力的部份,這是違反人性的。於是目前趨向就只限定勞力所得的部份才算共同,也就是勞力所得共同制,以最小的部份來共同,其他的部份不算入共同所有而採分別所有。這是從共同財產制出發而走向分別制。

  無論所得分配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制的基本出發點有多大的歧異,但是共同目標是一致的,那就是解決目前聯合財產制所衍生的不公平現象:

(一)夫權獨大
  現行法規定,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於結婚之後共同組成聯合財產 。聯合財產,歸夫管理、歸夫使用,甚至歸夫收益,問題於是層出不窮。因為太太婚前財產也歸夫管理,即使太太在婚前有一棟房子,先生也有權利和他人打租約,決定出租給誰,甚至去收租金,這時太太的所有權在哪裡?因為先生是財產管理者,如果太太把房子賣掉,使得先生無從執行管理權,所以太太決定要賣掉這棟房子,一定要經過先生的同意。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華而不實
  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離婚判決確定,才可以行使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但是在訴訟過程中卻常見嚴重的脫產的問題。在提起離婚訴訟之時,因為婚姻關係並未消滅,等到歷經三審離婚判決確定,至少要一年的時間,這時對方若真正有心要脫產,財產早就處理完了。因此在夫妻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實際上已什麼財產都分不到了。再者,若要執行假扣押以防止脫產,也是困難重重,按照目前現行法規定,第一、要提出三分之一的擔保金,這筆龐大的金錢對經濟弱勢的婦女而言非常困難;第二、提出假扣押,夫要求限期起訴,而夫妻關係尚未消滅,請求權還沒有發生,所以會遭敗訴判決,夫可以馬上啟封脫產。

(三)對經濟弱勢之家務勞動者無實質保障
  長期為家庭付出勞力和心力的家庭主婦,因為沒有收入,沒有可獨立運用的金錢,必須常常向先生要錢,在一些不平等的婚姻關係中,常被譏為米蟲,喪失個人尊嚴。

  另外,法律規定,在婚姻事件中,有「別訴的禁止」,也就是離婚官司只能與交付子女和請求生活費用一起打,其他都不可以跟離婚的案子一起打。因為婚姻關係沒有消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無法產生,夫妻財產的部份和離婚官司不但要被拆開,甚至會被駁回,於是一個離婚的案子常常被拆成好多個。如果婦女不懂法律,每一個案子都要找律師,那將需要非常大的一筆費用,對婦女而言,實在很辛苦。

二、所得分配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制各自的優缺點為何?

  要比較所得分配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制各自的優缺點,可以從下面四個點來分析:

(一)對財產的自由處分
  勞力所得共同制,共同財產是公同共有,勞力所得財產雙方都各有二分之一,這二分之一是沒有分割的存在於財產的每一點上;在共同制裡,要使用每一毛錢都要徵求對方的同意,因為每一個部份都同樣存在著對方的二分之一權利,所以沒有另一方的允許不能自由使用、處分。

  所得分配制,不只在清算財產的時候各有二分之一,而且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對於自己的金錢可以自由使用、處分,不需經由對方同意。

(二)對第三人交易安全
  由於戶籍資料並非隨手可得,何況目前結婚不採登記制度,婚姻成立不以登記為要件,對於處分買賣時,第三人不能知道交易對象之婚姻狀態 ,所以採勞力所得共同制在交易上會產生問題。例如:在交易時,如何調查交易對象金錢來源是勞力所得或非勞力所得,又如何知道交易對象是否處於婚姻狀態,而交易對象可以和配偶串通,交易之後,再出來反悔不同意該交易行為,是故無法對第三人有保障。

  所得分配制則因各自所有,各自處分,對於交易安全保障周到,不會影響善意第三人的權益。

(三)保全制度
  勞力所得共同制,當你發現他方浪費或脫產時,可以主張其處分未經同意而無效,但同樣的,他方亦會不同意你的處分行為,所以一旦兩人陷入僵局,雖然財產保住,但兩人均會動彈不得,無法處分任何財產。

  所得分配制設有保全制度,以防止脫產,或是惡意的贈與,或危害到將來剩餘財產的分配。保全禁止處分,可要求法院將對方的財產凍結,但你自己的財產仍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四)債務的負擔
  勞力所得共同制,負債時由共同財產負擔。先生負債,太太所賺的每一分錢都要去清償,因為財產是共有。對婦女而言,在婚前大多並沒有什麼財產,她的所得常是婚後賺的,如果遇人不淑,真是萬劫不復,因為所有的財產全部都將隨夫而去了。

  所得分配制的優點是負債由各自的財產去清償。不需為對方扛債,一旦遇人不淑,頂多是分不到對方的財產,自己尚可獨立打拼、賺取所需,不至於被對方債權人全部查封。

三、所得分配財產制真的只對職業婦女有利嗎?

  家是由兩個人組成的,有人賺錢養家,有人在家操持家務,賺的這份錢是兩個分工合作的成果,應該由這兩人來共同分享,家庭生活費用也應該由兩人來共同負擔。如此可改變過去的情況,誰賺錢就由誰負擔家庭費用,造成家庭主婦(夫)在家裡沒有地位,吵架時,賺錢的一方會說所有錢都是我賺的、我買的,你不能用。所以所得分配制規定家庭費用依照資力、勞力共同負擔,出去賺錢的人出錢,在家從事家務勞動的人出力,因為兩個人都對家有貢獻。

  所得分配制的另一項規定是:在家操持家庭勞務的一方可向出外工作有收入之一方請求相當之數額供其自由使用、處分。這份可自由處分的錢並非薪水,所以夫妻不是雇傭關係,也不是勞務的對價,並非今天你做了多少事、洗了多少衣服、擦了多少地板,就可以拿多少錢,而是兩個人分工所得利益之共享。兩個人是平等的夥伴,我不是你的受雇者,我也不是你的奴僕。

  因此所得分配制對家庭主婦的保障是遠勝於聯合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制的。

四、勞力所得共同制真的比較能夠保障婦女嗎?

  表面上好像勞力所得共同制對家庭主婦最有保障,因為「我可以掌握你的每一毛錢」,先生使用共同財產的錢都要徵求太太的同意。雖然有這麼大的權利,但是在實際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做先生的是不可能讓他的每一個行為都經過太太的同意,所以先生為了省事起見,會要求太太寫授權書,如此不但未保障太太應有權益,更變成先生箝制太太的另一項工具。

  勞力所得共有制雖然保障了家庭主婦擁有當然的二分之一財產,但是這個二分之一只是「權利」而已,並不能用。如果要使用,也是必須獲得先生同意。萬一哪一天先生負債或有了外遇,跑到外面不回來,太太找不到他,就無法獲得他的同意,雖然擁有財產的二分之一,但是不能用也不能賣,最後變成空抱著一堆財產卻活活餓死。

  所得分配制,雖然婦女抱不到財產,財產在先生手中,太太只能透過法院將屬於先生的財產凍結,至於屬於太太的部份還是可以用,如果太太有工作,她的工作所得仍可以自由支配。如果先生不顧家,太太咬緊牙關 ,出去謀生,靠自己都還可以生存下去。

  所得分配制不但保障了職業婦女對其所得的自由使用處分權,也肯認了家務勞動者(家庭主婦)對家的貢獻,提供對家務勞動者的制度性保障 ,相較之下,所得分配財產制應是較符合公平正義之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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