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制定或修正一套法律制度,理當考量所規範對象事務之本源、性質、在現時社會的實況,對社會其他人或事務所產生之影響等。但也必需前瞻未來社會的趨勢及吾之理想,以便能使法律制度發揮引導所規範之對象及社會進化。「所得分配財產制」與「勞力所得共同制」是現時討論「夫妻財產制度」修正草案中主要設計的兩種型態。兩者間本無絕對的優劣,欲採取何者,甚或另採他種設計,端視立法者(理論上人民意欲之代表)就前述諸端考量因素權衡比重決定。因此,我們不時的回顧這些考量因素,或能幫助吾人更審慎恰當的決定「夫妻財產制」的新走向。
二、 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本於男女雙方婚姻組成家庭而起,以下試著從婚姻、家庭的檢視而及於「夫妻財產制度」再至擬議中的「所得分配財產制」及「勞力所得共同制」。
一、 婚姻:
- 婚姻在以往是否定或限制女性人格地位的獨立(註一),是從屬於男性生活的結合關係,無「女權意識」,自亦無「男女平等」原則之產生及實現。
- 現時婚姻之本質,隨著女權意識的逐漸醒張,通說原界定為一男一女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之適法的結合關係。然而隨著女性主義、婦女運動、非主流文化(如同性戀等)之公開快速運動挑戰,多元化價值意識之快速鼎立,使得社會變遷極大極快,同性婚姻、事實婚姻在現實生活萌生並逐增。婚姻之界定恐亦不得不有所改變。(或界定為二人共同生活之結合關係)
二、 家庭
- 傳統之家庭或可稱為「大家族」(註二),「家」本身在法律、政治、社會、經濟、宗教等各方面具有獨立之價值與存在,並由男性為家之支配者。
- 現時之家庭或可稱為「小家族」,民法第一一二二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固設有家長管理家務,但除可命令一定條件之家屬分家外,在經濟等各方面並無實質的獨立能力與價值。從而不論是由持功能論者,認為家庭是社會穩定重要機制之角度觀察,現時法律規範之家庭是無法實際達成此一目的;或同時從社會急速變遷產生許多不同類型家庭,其定位及組織(成員角色地位等)都與傳統型態大為不同,也是同樣的無法以現在的法律規範處理、引導。
在傳統的家庭功能角度因認家庭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因此家庭之利益往往超越成員個人的權利,而何為家庭之利益,以往是父決定而當女權興起則或由母或由父母共同決定。但現今家庭的利益是應追求最大多數成員之最大利益(註三),並基於家庭所有成員平等(尤其指子女與父母間)民主,而認此一利益之決定者並非只有父母。(在此觀點下,仍然是追求家庭的穩定以成為社會穩定之重要機制,只是此種家庭穩定的基礎應是所有成員平等,而非僅父母間的男女平等而已。)而要讓家庭發生吾人希望之效果,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的參與支配權便不得不加以考慮。
三、 夫妻財產制度:
- 傳統上妻並無獨立之地位人格,自無夫妻財產制度制定存在之必要,所謂三從「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便是極貼切的描述。
- 現行民法雖號稱基於夫妻平等、共同生活之圓滿及保障交易安全等原則下規定夫妻間財產關係。但從民法第一○一八條規定:「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但約定由妻管理時,從其約定...」,而事實上罕有妻能依約定取得管理權,此又無明文之解決規定;又如第一○一九條規定:「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等均強烈流露出男女不平等、夫權為大之現象。
三、 擬修正之設計走向──(夫妻財產制度)
1. 所得分配制:
以保障妻之財產權並兼顧第三人利益為原則,而採夫妻財產分離之架構(即以分別財產制為骨幹)。並注重婚姻相互協力成果之分享而認家事勞動等應為有價而非義務,並訂定夫妻就「所得財產」有剩餘分配請求權等,以兼顧婚姻共同生活本質及夫妻平等交易安全等諸原則。(註四)
2.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為維護男女平等之精神及經濟獨立之夫妻財產關係,而以分別財產制為主幹。但為兼顧夫妻共同生活之本質,促進婚姻家庭之和諧,使夫妻不但於精神上結為一體,在經濟上也表現出共同體,而在夫妻之財產中,取出雙方的「勞力所得」組成「共同財產」,由夫妻共有,如此除對家務勞動給予高度的評價與補償(與所得分配制之有償相近,但行使之時機、方式、感覺有所不同。),也較能讓多數未就業之妻於析分財產時獲得實質的財產。(註五)
3. 從前述諸端考量因素檢視此兩擬正之制度
- 兩制之設計均僅從夫妻雙方出發,不及家庭中其他成員之所受影響之解決。固然類如子女之教養負擔與夫妻財產制度,觀之應為兩事,但類如財產制度設計帶來之如道德危險(浪費等)等問題,對家庭其他成員的確會有相當的影響,不能視為不存在,因此兩制就此,顯尚未周延。
- 「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較「所得分配制」,設計有「共同財產」(「所得分配制」只有不明財產才列入),由夫妻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未得他方同意之處分,無效。有此一筆財產之現實存在,較「所得分配制」需待離婚或有原因的提前清算,始能分配到財產,要更能保護弱勢(如只從事家務勞動者)。因為實際的破裂往往是在離婚及提前清算之聲請之前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此段期間往往極易進行隱匿而難查明。但此一設計卻又傷及交易安全,為兼顧交易安全,勢必對交易之方式、規範作大幅的更張並投注甚多的宣導教育。
- 兩制基本上均以分別財產制為骨幹,為達成所欲達成之不同重心目的,而加以修正。但均不免顧此失彼,難期周全。較實施完全之分別財產制也難認兩制有強大的優點。而如實施完全之分別財產制,則有無制定夫妻財產制度之必要性便甚值考慮。
- 當夫妻家庭產生破裂,並非只涉及財產問題。二制設計都未能就此一修正機會,制定具有處理複雜多面家事問題能力之事業法院及具事業能力之輔助機關(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之設計雖有「公設家庭協談機構」,但並非採『應』先經上機構處理,易使政府機構拖延不設)。此由現行一般法院法官在實務處理家事問題時的普遍窘狀可知,此一新設計雖有增多機關之嫌,但其必要性卻遠逾於此。
- 社會變遷極速,民主、平等、多元化價值亦同樣衝擊家庭的型態、功能、成員角色改變,欲期家庭仍存有穩定社會的功能,家庭本身應否被設計有財產(以成員具有平等、共同參與支配的型態出現),以使家庭的社會影響力實際存在,從而社會整體不得不對家庭投注相當重視,也才能實際幫助家庭在多型態、多功能的顯現下,不致萎縮,二制就此一新的積極性的規定,顯尚有可再討論之處。
四、 結語
賦與「夫妻財產制度」解決複雜多變的婚姻家庭問題之重擔,確係過度之期待,然而與相關家事規範,作相同上位理念協力的制定,則屬可能亦係應該。從而本次討論如僅只著眼在「所得分配制」與「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相互間之優劣比較,恐易見樹不見林,故不耑多言,重溫各位早已熟悉的理論事實,希望多一些想法。注釋:
- 註一:
- 參閱羅秀蓮著「我國夫妻財產制之研究」。 回本文處
- 註二:
- 參閱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著「民法親屬新論」。 回本文處
- 註三:
- 參閱呂玉瑕作「家庭變遷與民法親屬之修訂」、周碧娥「評『家庭變遷與民法親屬之修訂』」。 回本文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