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論文集
四∼三 你的?我的?我們的?-所得分配財產制vs勞力所得共同制

你的?我的?我們的?-
所得分配財產制vs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楊芳婉 律師 



一、前   言:

  夫妻財產制是規範夫妻間財產關係的法律制度,它不僅牽涉夫妻間的財產歸屬,也涉及第三人的財產交易安全。

  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範,要符合夫妻平等原則,顧及交易安全,又不傷夫妻共同生活的和諧,是修訂或選擇新法定夫妻財產制最大的挑戰。而法律制度的設計,本應從照顧最大多數人民之最大利益著手,但攸關全國已婚夫妻及交易第三人安全的夫妻財產制,最大利益在何處,卻存在著不少迷思。一來國人對夫妻財產法律不甚熟悉,二來有關權利義務對立之觀念,在家庭中不太能被接受。

  夫妻恩愛時也許無視於法律,交惡時卻多希望法律能優惠自己,但是法律有時而窮,不能專為特定人而設,每對夫妻的情況,又不甚相同,究竟應以何種情境來設計法定夫妻財產規範,須要更多的共識與智慧。

二、兩制的設計理念不同:

  目前新法定夫妻財產制草案版本不只一種,但各版本中可歸納出二個不同的基本設計理念,其一是以夫妻婚後取得財產所有權分離為主軸,另一種則是以婚後勞力所得共有(其他所得分別所有)為原則,前者以新晴版的所得分配制,後者則以勞力所得共同制為代表。

三、目前對兩制的批評:(兩制的優缺點)

(一)所得分配制

(二)勞力所得共同制

  

四、那一制度對家庭主婦較有保障:

  所得分配制與勞力所得共同制,都有意肯定家庭主婦的勞力與貢獻。因此前者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的請求權,後者有共有財產半數的權利。但是前者的請求權被批評難以掌握對方財產而不實際,且須請求才有,僅具債權效力,對家庭主婦保護不周。後者對他方勞力所得財產當然「共有」具有物權效力,認為如此對家庭主婦保護較週到 (不過也是只能擁有,看得到、吃不到)。因此兩制何者對家庭主婦較有保障,由此層面看,尚難斷言,如果從債務分擔風險來看,勞力所得共同制可能未必較優渥。

五、待克服問題:

  夫妻財產制的一般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前者指夫妻結婚時或結婚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成時,適用的夫妻財產制。也就是說,只要男女結婚,不管其知悉或不知悉法律規定,一律都有適用的財產制。基於國人不熟悉夫妻財產法律,也不解習慣約定財產制太敏感),新法定夫妻財產制的選擇,更須慎重。夫妻財產制須兼願夫妻財產權及交易安全。勞力所得共同制較注重前者,對交易安全的保障上有待加強。加強之道可能可斟酌如下事項:

  1. 結婚要件是否改採登記婚主義且婚姻狀態是否任何人可隨時向戶政機關查証?(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須一併解決。)

  2. 不動產或動產登記制度是否改採已婚者之財產以登記共有為原則?

  3. 改用分別財產制的理由如何擴大或離婚是否需要改採破綻主義?

  4. 夫妻之背景、性格難期一致,結婚之初,未必每對皆能相互認識很深,依勞力所得共同之設計,不論那一方有勞力所得,他方都當然有共有的權利,如果改用分別財產制或結束公同共有的關係(婚姻關係)採嚴格列舉主義,可能會因此綁死一對怨偶,「強制共產」的方式,是否應有較寬鬆的「解套」途徑?

六、待思考的迷思:

  有人以「遇人不淑版」VS「王子公主版」,或「修正資本主義版」VS「共產主義版」來譬喻兩制之設計。所得分配制尊重夫妻有各自獨立的人格及平等原則,僅在與家庭用物或家庭生活義務之履行及保障剩餘財產分配權利有關的情況,對權利作限制。勞力所得共同制則以「共有」作為保障。其實兩制度之設計,都期望不危害婚姻共同生活,但是如何的「保障」是最符合國情、法制,可能仍有些迷思須共同思考:

  1. 現行法定夫妻財產制(聯合財產制)以夫妻財產分離為設計的基礎,已施行多年,是否曾因而破壞夫妻和諧?增加離婚率?而需要變更?

  2. 勞力所得是大多數夫妻婚後所得的大部分還是小部分?如果是大部分,那麼全部共有是保障還是束縛?

  3. 夫妻財產制應該以一般夫妻日常生活的狀態來規範,或是關注於婚姻破裂糾紛解決及交易安全之設計。(即法律究竟應是個注意規則,還是解決糾紛的標準?)

  4. 如果「共有」是理想,那麼當彼此不相愛,「共有」是否仍是美好?是否應一併考慮更改對離婚方式或改用其他財產制的設計?

  5. 跳脫夫妻的關係,以交易第三人的立場來看,法定夫妻財產制以那一制度較適宜?(夫妻權利與交易安全,孰重孰輕?)

  6. 所得分配制若與分居制度及離婚破綻主義一併適用是否符合最大多數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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