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論文集
四∼四 結婚容易離婚難-論嚴苛的列舉制度

離婚法制之我見

王如玄律師



一、前言

  民法親屬編修正,很多都是價值判斷的問題。既然是價值判斷,當然也就受個人思想觀念所影響,關於各國離婚法制如何,學者迭有論述(註一),於此不再贅言,僅就個人律師執業過程在處理婦女離婚議題時所面臨的問題或感想提出拙見(註二),供為參考,因無深厚學理基礎,只是就實務經驗嘗試提出解決途逕,不周之處,尚請指正。

二、 協議離婚之法制

  筆者不反對離婚,離婚是婚姻緊張解決途逕之一,雖然是一件不得已之事,但卻可結束男女間難以容忍的不幸結婚,使雙方另尋生路避免更大的不幸。

  台灣的離婚者絕大多數採取兩願離婚之方式,例如民國八十二年共有三萬多對夫妻離婚,其中,採判決離婚的僅有2466對,其餘皆採兩願離婚,後者所占比例高達離婚總數百分之九十幾,由此可知,兩願離婚是台灣離婚的主要途逕(註三)。雖然學者認為,協議離婚制度是男性專權下之產物(註四),來自於古代為方便出妻而設的和離,已淪為夫家棄媳之代用制,故妻之合意,並無實質之意義(註五)。但筆者認為兩願離婚制度還是有存在的必要:

  1. 在現代社會,協議離婚已無古代為方便出妻而和離之色彩。

  2. 在現代社會,離婚對婦女而言,承受較多的社會壓力及不利,對婦女而言某種程度是不利的,但卻有那麼多的婦女進行兩願離婚,這種情形似乎可以解釋為婦女在“不利的婚姻”及“不利的離婚”之間權衡輕重,「兩害相權取其輕」,而寧願選擇離婚。此時寧願尊重婦女之意見成全其離婚之希望。

  3. 對毫無爭執之離婚,亦要求循法律途逕,應於對立的地位訴訟,不僅增加訟累,且有獎勵虛偽訴訟之嫌。

 在承認協議離婚的情形下,進一步要討論的是:

  兩願離婚制度施行多年,未見有任何重大缺失,其固然使得離婚手續簡易,但夫妻二人皆不願繼續婚姻,且接受彼此之離婚條件,何必強為之合。綜上所述,只要能避免輕率離婚、逐出離婚,兩願離婚制度堪稱理想的離婚制度。

三、裁判離婚之法制

四、分居制度

  

五、結語

  筆者當然期盼能有整套的家事審判制度建立,政府能有充分的決心花費更多的人力、經費來處理家事案件,但在可期待的未來,吾人對此不甚樂觀,在兼顧目前現實的環境及實務作法下,提出如上看法,敬請指正,謝謝。

附註

註一:
劉紹猷 日本協議離婚概況-修正我國協議離婚之參考 法律評論第四十七卷第一期 民國七十年一月 第七至九頁;

林秀雄 有責主義、破綻主義與有責配偶之離婚請求 法學叢刊第三十一卷第三期 民國七十五年七月 第七十九至九十二頁;

林秀雄 我國離婚制度之矛盾 法學叢刊第三十三卷第四期 民國七十七年十月 第五十八至七十頁;

載東雄我國離婚法之現代化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第十一卷第二期 民國七十一年六月 第八十一至一○三頁;

黃宗樂 協議離婚制度之比較研究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第十卷第一期 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 第一八三至二一二頁;

黃宗樂 東南亞各國之婚姻.離婚法:根據一九八二年亞洲家庭法會議之資料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十二卷第二期 民國七十二年六月 第七十三至一二八頁;

林菊枝 美國婚姻法上之夫妻別居制度 政大法學評論第三十一期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 第一至二十二頁。 回本文處

註二:
本文乃於八十四年六月應中國比較法學會(現改名為台灣比較法學會)之邀而寫,迄今近三年,有部分想法略有更改稍加修正。 回本文處

註三:
劉毓秀 男人的法律,男人的「國」「家」,及其蛻變的契機:以民法親屬編及其修正為例 民國八十四年。 回本文處

註四:
劉紹猷 日本協議離婚概況-修正我國協議離婚之參考 法律評論第四十七卷第一期 民國七十年一月 第七頁。 回本文處

註五:
黃宗樂 協議離婚制度之比較研究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第十卷第一期 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 第一九七頁。 回本文處

註六:
同上註 第一八八頁。 回本文處

註七:
同上註 第二○一頁、二○二頁。 回本文處

註八:
王麗容 婦女與社會政策 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一版一印 第三一九頁、三二○頁 巨流圖書公司。 回本文處

註九:
林秀雄 我國離婚制度之矛盾 收錄於氏著家族法論集(三) 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初版一刷 第三五至六三頁 漢興書局有限公司。 回本文處

註十:
許澍林 裁判離婚原因立法趨勢之研究 收錄於陳棋炎先生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身分法之理論與實用 第一八三頁。 回本文處

第十一:
戴炎輝、戴東雄合著 中國親屬法 民國七十六年八月修訂版第二版 第一二七頁 三民書局;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合著 民法親屬新論 民國七十六年九月初版 第一三四頁 三民書局。關於別居可參考:林雅鋒 從比較法之觀點論我國民法上之夫妻別居 民國七十四年元月 中興大學碩士論文。 回本文處

註十二:
如阿利桑那州、阿拉巴馬州、哥倫比亞州、喬治亞州、夏威夷州、肯達基州、北達克達州、羅德島州、西維吉尼亞州。見林菊枝 美國婚姻法 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初版 第九十一頁 五南圖書出版公司。 回本文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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