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背景
民國八十五年底爆發了令人遺憾的彭婉如命案,不僅觸動無數遭受人身安全危害及其他不平等待遇內心的傷痛,也喚醒社會大眾對於婦女權益的重視,於一片期待聲浪中盼政府召開全國婦女治安會議。因此,行政院乃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底召開全國治安會議,並於會中作成決議,成立婦女權益促進之專責機構。
貳、 成立
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六日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婦女會)正式成立,由當時之行政院政務委員葉金鳳任召集人,共置委員十五人,任期二年。行政院婦權會雖於社會大眾殷切期盼下成立,然其並非常設機構,乃依「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行政院台八十六內一一五五七號函核定)設立,與內政部所設置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具有明確的法律基礎,且為常設機構不同;其並正式編制人員,事務性事項依設要點第四項,由內政部負責。
參、 組織
行政院婦權會共置委員十五人,由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社會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組成,目前的委員中行院部門各部會首長為九人,社會專業人士四人,及民間團體二人。然而自民國八十五年五月行政院婦權會成立至今,歷經內閣變動及內政部長變動等因素,行政院之召集人由原政務委員葉金鳳,內政部長葉金鳳,最後因內閣改組,目前召集人仍待行政院長指派中。
肆、 業務進行
行政院婦權會自八十六年五月六日成立至今,共舉行二次委員會議及二次臨時會議。第一次委員會議,共有各部會及委員提案八個及臨時提案三個。提案中除有關於婦權會未來各項協調聯繫作業方式外,勞委會及內政部並針對提昇婦女勞動參與率,加強推廣托兒服務及促進就業資訊服務。成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案討論,內政部則另案件建議宣導婦女權益措施及法令制度。經由委員會提案內容修正後,原則上照案通過。其他二案一為黃昭順委員所提之「中選舉區」立法選舉方式,因與國發會決議不同,故暫緩;此外衛生署所提增加產檢次數,衛生署以未周密考慮,自行撤回。第一次委員會討論之重心,乃由王麗容及黃昭順委員所臨時提案之「加強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一案」及「全國婦女人身安全政策」,經由委員會決議,決定釐訂「全國婦女人身安全保護政策」內容主要分十項,其中第十項為成立「全國婦女人身安全保護基金」用以立即推動婦女人身安全保護運動及其他人身安全措施」。經由王麗容委員之研擬及各相關部會之配合,「全國婦女人身安全政策草案」完成並於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召開臨時會議,針對草案內容進行討論,會中決議由王委員繼續研擬「國家婦女人身安全基金」外,並通過將草案寄送給相關婦女團體,且發佈新聞稿供社會大眾索取,以集思廣意,使草案更臻完善。
第二次委員會議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舉行,因適逢「陳進興」案發生,因此會中首先決議個單位應採具體措施,降低該案對於社會之不良影響,並發表聲明譴責該暴行,呼籲受害婦女尋求救助,針對各單位業務報告,除請行政院儘速審議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外,並應將有關推動婦女權益業務,加強宣導,且適時向民眾說明,讓民眾充分了解。第二次委員會中共有討論提案十一,臨時提案三,提案一為關於前次會議所提「婦女人身安全政策」彙整各民間團體所提意見,經委員會通過納入該政策。此外「行政院國家婦女人身安全基金」增列(二)基金額度及基金來源。
提案二、四、五、八因皆有關提昇婦女勞動參與率之具體措施,故併案請勞委會於三個月內研定「婦女勞動政策」,提案三:建議宣導婦女權益措施及法令制度案,決議
- (一),婦女權益工作成果報告由內政部主辦,
- (二)婦女權益法令彙編由法務部辦理,
- (三)婦女權益輿論分析,由行政院新聞局主辦,每半年必須提出成果報告一次。
此外針對第一次會議衛生署所撤回之提案,提高婦孕產前檢查次數,亦請中央健保局積極辦理。提案七:對於第一次黃委員所提之「中選舉區」,決議送請國民大會修訂憲法增修條例。本次會議中另一次重要提案為王麗容委員所提研擬「邁向二十一世紀婦女政策藍圖」,委員會並決議於行政院婦權會一週年慶時提出具體藍圖。針對「邁向二十一世紀婦女政策藍圖」行政院婦權會於一月二十日舉行臨時會議決議,將該藍圖分為七篇:包括安全篇、教育篇、就業篇、福利篇、媒體篇、健康篇、法律篇,每篇成立一專案小組,可邀請學者撰寫,辦理座談會並擴大邀請民間婦女團體參與提供意見。最後請黃富源委員擔任召集人。另有關於「國家婦女人身安全基金」礙於預算審核及基金靈活運用之考量,決議研擬朝向「基金會」方式進行。
伍、困難及缺失
行政院婦權會乃由於各民間團體多年之努力下而產生,歷經一年之運作,雖已交出初步之成果,然仍無法滿足社會大眾之殷切期盼,歸究之原因大致有幾點:
第一、 非常設機構行政院婦權會並非常設機構,其形成之背景雖為累積婦女團體多年之努力,然幾起重大人身安全案件之發生,確為其觸媒。而婦權會又歷經數次之內閣改組、召集人更換,使其組織呈現較不穩定之狀況;亦因其無正式編制人員及固定預算,致各委員時有力不從心之慨。 第二、 委員會之組成委員會之組成依該要點是由各部會首長、社會專家及民間團體組成,人數共十五人。其中民間團體僅佔二席次,對於實際從事婦女權益促進工作者而言,確實無法有集思廣益之效用,且因人力之缺乏,亦僅能針對少數議題,提出建議。又因各部會首長雖身兼委員,然公務繁忙,所委派參加會議之人員,又往往無決定權限,致時有議而不決,決而不行之事例,致婦權會之實際運作,往往達不到實際之效用。 第三、 決議事項無法落實行政院婦權會之委員,特別是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雖然積極地提案並提出許多建言,然礙於設置要點之規定,仍無法將會議決議,列入行政院研考會追蹤考核,而婦權會之正式會議又礙於各種因素,無法時常舉行,徒使許多決議流於形式而遲遲無法落實。 為能促進婦女權益之提升,行政院婦權會確實有其存在之必要,經由各委員一年之努力,雖有初步之成績單,但礙於諸多法令之限制及組成之缺失,致心有餘而力不足,於今即將屆滿一年之際,實應廣納眾議,確立其組織之永久性,並擴大編組,集眾人之智慧,促使婦女權益能真正獲得提升與保障。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台字八十六內一一五五七號函核定
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婦女基本權益、維護婦女人格尊嚴、開發婦女潛能、促進兩性平等,特設置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任務如下:
- (一) 關於婦女權益政策及重大措施之規畫事宜。
- (二) 關於研定(修)婦女權益相關法令之審議事項。
- (三) 關於重大婦女權益計畫之審議事項。
- (四) 關於重大婦女權益工作之諮詢評議事項。
- (五) 關於婦女權益措施及法令之宣導審議事項。
- (六) 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政務委員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院長就左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二年。
- (一) 本院秘書長
- (二) 內政部部長
- (三) 教育部部長
- (四) 法務部部長
- (五) 本院衛生署署長
- (六) 本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七) 本院人事行政局局長
- (八) 本院新聞局局長
- (九) 社會專業人士一人至四人
- (十) 婦女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部、會、行、處、局、署首長,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社會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四、 本會秘書義務由內政部負責;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社會司司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內政部派兼之。
五、 本會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七、 本會所需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