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 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立緣起:
八十五年底婉如姊妹的遇害,是高市婦權會成立的契機。在遇害證實時,高雄新知發表「高雄:對婦女不善意的城市」聲明。觸動許多男性市民的內疚與自責,並注意起婦女人身安全的危機。12月8日發起的遊行中,我們在各方的支持下,提出成立「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的要求。86年1月13日,高雄市市政會議通過了「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此要點產生的流程,概由承辦人員參考北市婦權會設置要點(84.7.28市府函),並將設置辦法略修改為以政府中人員為主的組織方式。
委員17--23人中,民間社團代表僅有3--6人。並每半年開會一次。刪去1/2女性委員之性別條款。
婦女團體聞知,於17日召開公聽會,邀集民進黨籍市議員支援,共商辦法。再提出:
此四訴求,於18日元貞、尤美女等南下時,代為再向吳敦義陳情。終獲口頭答應,及明確答覆,才有了一個較具進步意義的婦權會。但是這不是一個終點,反而是個挫敗的起點。
- 一、副主委由非官方人士擔任之。
- 二、委員成員官方局處長由11位減為5位。
- 三、性別條款。四、召開時間增為一年四次。四訴求。
二、 至今實施情形報告
歷經四月白曉燕綁票案,五月,高市婦權會在多方社會壓力下正式成立。委員成員增為25人。官方委員仍有1/2,佔12人。其他12人,學者、專家6人,婦女團體代表6人。這六個團體,包括婦女會理事長,婦工會(成立一婦女政策推動發展文教基金會)總幹事,及生命線,家庭協談服務協會。僅新知,晚晴,可稱為婦運團體。此一委員名單一出來,婦女團體一片嘩然。可是,並將此意見公諸社會,告知各會會員時,卻已引不起社會大眾的注意,因而不了了之。至87年1月為止,共舉行過四次委員會,會中通過高市婦女政策白皮書外,一無所成。會中決議,多不見行政單位之具體施行,決而不做,令人氣餒。九月在會中通過的政策白皮書,至三月仍不見市政首長會議有任何具體回應。
三、檢討與建議:
婦權會會中討論方式,多是"提案→市長交代相關局處說明→討論→交辦→沒有下文"的模式進行。使新知認為,
(一) 在沒有地方政府的誠意執行下,即使設有委員會雖幾經對委員的監督、要求,仍難逃行政機關之抵消成數及壓制。 (二) 在沒有強大婦女草根組織的基礎下所成立的「婦權會」,顯是一個疊床架屋的空殼子,僅淪為主政者之「政績」陣列而已。 (三) 婦運的目標在強大多元的婦女草根組織,而不在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四) 支援婦女如何在國民黨主政的縣市中組織草根團體,其重要性比在民進黨主政的政府下成立婦權會、婦展會、社區治安會議更為重要。
一、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婦女權益、保障婦女安全、增進兩性平等,特設置高雄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推動本市婦女政策、婦女福利及兩性平等、婦女保護法令之制定與執行。 (二) 整合本府各相關局處切實執行婦女政策。 (三) 提供有關婦女身心發展、醫療保健、法律諮詢、經濟安全保護、安置等服務之指導。 (四) 推廣家庭教育,促進家庭和諧等服務之諮詢與協調。 (五) 指導預防家庭暴力及建構婦女保護網路。 (六) 促進婦女權益之研究發展及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擔任 ;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之,任期二年得連任。 (一) 本府民政局、教育局、建設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衛生局、國宅處、新聞處、人事處、法規會首長各一人。 (二) 專家學者三人至六人。 (三) 民間社團代表三人至六人。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兼派者,依其職務異動繼任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 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會開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五、 本會得設置推動小組,由副主任委員兼任召集人,推動小組成員由本府相關局處業務主管擔任之,負責本會決議事項之推動與協調。 本府相關局處依業務權責訂定年度工作要項,每半年並將執行成效送由本府社會局彙整提報本會。
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並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由本府社會局婦女福利業務人員兼辦之。
七、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八、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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