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論文集
八∼二 婦女與年金政策

老年婦女經濟安全與年金政策的規劃

王麗容

台大社會系


壹、前言

一、老年婦女經濟安全問題是性別主義和年齡主義下的產物:

    老年婦女的社會處境和社會地位是個普及性問題,而且也深植於廣大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環境。當前的社會,老年婦女受到價值上的貶抑,而且也是無權力的一個族群,這是社會壓抑女性的直接結果。社會一直是男性主控的傳承產物。老年婦女的低社會地位代表了性別主義社會的延續,同時加上年齡的烙印,婦女在年老時,更居於不利的地位。Nett (1982) 甚至認為老年人在社會中地位不高,實在是因為許多老年人是婦女。依此,年齡主義是性別主義下的副產物 (Gee & Kimball, 1987)。而且一般老年女性在此雙重歧視下,比老年男性受到更多的不利社會處遇和限制(楊錦青,1991;MacQuarrie & Keddy, 1992;Perkins, 1992)。

二、老年婦女經濟安全問題源自於早年生活缺乏「選擇」:

    老年婦女之所以缺乏權力和地位,乃源自於她們早年生活缺乏「選擇」。社會定義下的「女性」,能做的事情有限,男性和女性是不同的社會定位。女性是男性的資產,男性則是女性的負擔,女性生來必須為男人而生小孩,其可利用性即在於此。假使無法滿足社會期待,則為「失敗」女性,註定要受到負面指責和詆毀。生活在父權的社會裡,女性只有在壓抑和服從中,履行其社會所賦予、所定義的女性角色。

三、老年婦女的經濟問題只是累積性別不平等下的結果:

    老年婦女變成貧窮者或是處於貧窮邊緣,事實上無關年齡,她們的貧窮是來自於我們的文化價值體系中的性別意識觀,以及勞動市場上的性別不平等或歧視之社會結構性因素。換言之,社會機會的給予存在太多剝削性的刻板印象,欲破解老年婦女經濟安全議題,還得正本清緣地思考,老年婦女的貧窮狀況,其實是累積勞動力和整體中社會性別不平等的結果,年金的設計只是治標問題。

貳、老年婦女經濟不安全因素之分析:

    老年婦女經濟不安全是社會建構下的產物,詳言之有兩大因素,一為女性的終生依賴之社會形塑,二為勞動參與和勞動市場不利婦女。以下是Gee and Kimball(1987)主要看法。

一、社會形塑女性為終生依賴者:

    首先要指出的是社會賦予女性扮演「依附」男人角色,促使老年婦女的經濟依賴,其最直接原因是性別為基礎的家務分工。男性工作於外,控制社會中的權力資源。女性工作於內,對外在社會毫無權力。家務工作是無給職,被視為無法以金錢衡量的無價值性工作。即使女性工作於外,女性的工作仍是次於家庭責任的次要角色。因此,女性在我們的社會中是價值貶抑的工作者,工作於家中或工作於外。於是,由於缺乏社會和經濟力量,女人只好依賴男人,別無選擇。

    其次,男性至上和個人主義觀,更促使女性終生依賴。社會中瀰漫著男性至上的主流意識觀念,而且強調個人主義思想,灌輸女性若非能力強,則無法和男人抗衡,事實上,女性有更多的社會角色壓力和不公平機會結構。但是,只要社會中有男人至尊的主流意識,女性只好以結婚來依靠男人,並且終身淪為經濟弱勢者。

    社會既賦予女性「依附」男人的角色,女性一旦變成單親家庭戶長,許多即變成經濟弱勢者、貧窮者,這是最明顯例證。對老年婦女而言,並不是因為老年而貧窮,而是因為她們沒有先生依靠而貧窮。因此,女性晚年的經濟處境是相當依賴先生的財務狀況和可獲得性。

二、勞動參與不足和勞動市場不利婦女:

    影響老年婦女經濟問題的另一原因是,高比率女性終生為家庭主婦,即使就業,也是不利的就業處遇。何況許多女性都是採職業中斷型的就業模式。以下討論不利女性就業的三大因素:一為職業性別隔離,二為部分時間工作者,三為中斷型就業形態。

參、社會建構下的老年婦女經濟依賴與其身心健康:

    依結構依賴理論(Theory of Structural Dependency),老年婦女經濟依賴的本質是社會建構下的結果。社會中資源、地位、權力的分配,社會機制之不利於婦女,是用以解釋女性年老時最佳變數。換言之,老年婦女的經濟依賴是社會關係體系和社會發展下所導致的(Walker, 1982)。事實上,除非社會政策和社會服務中能回應如上一節所討論的各種造成老年婦女經濟「依賴」之社會過程,否則老年婦女的依賴將永遠是問題。

    這些「依賴」中,除了經濟之外,尚包括了生理、心理依賴,同時,福利國家主體的回應政策是否適當,也會關係到政治依賴(political dependency)的形成。本節將以王麗容(1997)完成的一項台灣地區老年婦女生理、心理社會調適需求研究,作為分析老年婦女經濟依賴的事實,並分析此依賴和其生理、心理、社會調適的相關性,以了解台灣老年婦女經濟安全的迫切需求性。

一、經濟依賴與人口特質:

    從台灣地區老年婦女經濟主要來源可了解老年婦女的經濟依賴現象。上述王麗容(1997)台灣地區老年婦女研究資料顯示,老年婦女主要收入來源是兒子/媳婦者,佔77%,其次是來自本人及其配偶儲蓄、退休金及房租(30.8%),接著是本人及配偶收入投資(11.6%),公共救助和其他親友的收入來源最少(6.4%及5.7%),老年婦女以兒子/媳婦為主要經濟來源並沒有年齡上的差異,無論是年輕老人(65-74歲)組或年老老人(75歲及以上)組皆相似。

    另外,老年婦女自己是否有退休金和其經濟依賴也有顯著相關,有退休金者較少依賴其兒子/媳婦為主要收入來源。而老年婦女的經濟依賴也反應在對配偶的依賴地位(dependency status)之上,配偶有退休金者,較少依賴其兒子/媳婦為其經濟依賴者。自己及配偶教育程度較高者,也較少依賴兒子/媳婦。而小孩愈多者,也愈可能依賴兒子/媳婦。

    唯綜合分析,老年婦女經濟依賴的主軸是子女(含媳婦、女婿),依靠自己和配偶者均少,依靠政府者更少。婦女在社會中被形塑的依賴地位(依賴子女、先生)至為明顯。行政院主計處(1994)的報告亦同樣指出老年婦女的經濟依賴本質,老年婦女主要經濟來源為子女者佔68.1%,但男性老年佔39.1%,性別的差別依賴相當明顯。

二、經濟依賴和身體健康:

    老年婦女的經濟依賴程度相當高,從依賴的本質來看,是否會影響到她們的身體健康狀況呢?王麗容(1997)研究指出,老年婦女愈是有經濟自主性者,其身體健康狀況愈佳(其經濟自主性的指標之一是退休金),而且配偶經濟依賴(即配偶有退休金者)也和老年婦女身體健康有關。這從研究中ADL(生理功能量表)的測量中反應上述的事實。有退休金老年婦女,生理功能的獨立指數愈高;相反地,沒有退休金者,生活自理能力愈差。此外,同樣地,這也反應在配偶退休金上,有配偶退休金者,其生理獨立性較佳,反之則較差。

    由於經濟自主性和身體健康狀況有關,因此,和經濟自主性相關的「工作滿意度」、「工作經驗有無」也和老年婦女的生理健康狀況有關,有工作經驗者較無工作經驗者有較佳的身體狀況,而工作滿意度愈高者,其健康狀況亦較佳,這從ADL量表的反應中可獲得解釋。這樣的現象顯示,女性的經濟依賴涉及的不只是依賴對象及多寡的問題,例如上述所討論的,子女是主要依賴對象,而且百分之七、八十皆如此,我們更要問的,經濟依賴是否有利身體健康?結果發現,經濟自主性是影響老年婦女生理健康的重要變數,有退休金(有工作經驗,有較佳工作滿意度)者,是比較健康(生理健康)的老年婦女。

三、經濟依賴與心理健康:

    台灣地區老年婦女很高度的經濟依賴是事實,但是,經濟依賴下是否為快樂的「老女人」呢?王麗容(1997)的研究中發現,退休金的有無此一經濟自主性的指標仍扮演重要的變數。從憂鬱量上顯示,老年婦女有退休金者,其憂鬱傾向較低;而且老年角色認同上,有退休金者,也有較佳的老人角色認同感,老年心理調適較佳。相反地,沒有退休金者,其憂鬱傾向較高,而且對老年角色轉換的適應較差,甚至心理健康品質較差。

    此外,經濟自主性相關的工作經驗也和老年婦女心理健康有關,曾是上班族者,其老年生活滿意度表所顯示分數較佳非上班族高,顯然,是否為正式上班族,對老年婦女的心理健康而言有其關聯性。若再看看老年婦女的工作滿意度和其老年心理健康之關係,資料明顯指出,上班生涯中工作滿意度愈高者,其憂鬱傾向愈低,生活滿意度高,而且對老年角色認同愈佳,換言之,老年心理調適狀況較佳。

    此外,老年婦女婚姻中的經濟依賴也和其心理健康有關。配偶有退休金者,其憂鬱傾向較低,而且老年角色調適較佳,反之,有較高憂鬱傾向,老角色調適較不良。可見,若老年女性經濟性不足,但有配偶可以依賴,其老年心理狀況也會較佳。

    綜合上述分析,快樂的老年婦女是建立在經濟自主性上,不過可靠的配偶經濟依賴,滿足老年女性經濟安全,也是影響老年女性心理健康的重要指標。這也和上述的生理健康狀況一樣,有一致性的發現。

四、經濟依賴與社會調適:

    除了生理、心理健康狀況之外,老年婦女的社會調適狀況是否和其經濟依賴亦有相關呢?王麗容(1997)的研究發現,同樣的,經濟自主性、個人的工作經歷仍是重要的相關指標。同時配偶的經濟可依賴度,也是影響老年婦女社會調適重要指標。

    研究指出(王麗容,1997),老年婦女有退休金者,其固定參加社會性活動者比率較高,相反的,沒有自己退休金者,其社會活動參與率低。此外,休閒活動的參與情形,也有類似發現。有退休金者,休閒活動頻率較高,沒有退休金者,則低。因此,老年婦女的經濟自主性和其社會參與、社會調適情形有密切關係。此外,和經濟自主性相關的「工作滿意度」,亦有同樣結果。上班族時期的工作滿意度愈高,其老年退休後的社會參與情形較佳,不只是社會活動參與率高,而且休閒活動頻率亦高。

    不過配偶的退休金,這個象徵女性可靠經濟依賴的指標,影響的變項只有休閒頻率,和社會活動參與無顯著相關性。這可能和女性的社會參與,不只是受到經濟因素影響有關,可能和工作經驗的社會接觸行為有相關。但休閒頻率則和經濟因素似有較顯著關係。

五、依賴性格和生活品質:

    綜合上述分析,老年婦女最依賴的經濟支持者是子女,其數字高達百分之七、八十。這種社會現象是否會持續下去呢?未來,子女是否那麼可靠呢?依行政院主計處的老人生活調查指出,老年人依賴子女為經濟主要支持者,此種現象已有逐年遞減的趨勢。同時,子女撫養父母的能力,勢必因為生育子女數的減少,而逐漸減低。因應這種老年婦女經濟需求情形,因為老年婦女愈來愈佔高比率之情形,其迫切性更高。而上述研究中又明確指出,老年婦女的生理、心理、社會調適,和其經濟自主性有高度相關性,而且也和配偶經濟穩定性有直接相關。換言之,老年婦女的經濟依賴是事實,而且其生活品質受到婦女社會建構下的角色 (工作角色)之影響,如何從制度面、法制面來減少依賴性格對其晚年生活的負面衝擊是極迫切的。

肆、年金規劃的性別省思:

    各國婦女年金權的「女性中心」(women-centered)思考與設計:

  1. 給付模式與婦女年金權:

        由於女性生命週期發展上的特殊性,加上勞動市場進出的不穩定性,甚至就業歧視的社會結構因素,這些都是衝擊女性年金給付的重要原因。羅紀瓊(1996)的一項婦女年金權研究中就特別指出,婦女是就業比率低,而工作中斷可能性高的群體,其整個生命週期工作年資短、工資的性別歧視,若是以「薪資相關年金制」(Earnings-related Pension system)來規劃,是最不利女性的。而若是定額給付年金制(Flat-rate Pension system)則是最為有利的制度。因為前者和投保金資額、給付計算基礎(例如最後數年薪資(Final Salary),或全部工作生涯薪資(Career Salary),又或是個人金資最高年份之薪資(Best Salary))有關。後者則在設計上不考慮個人原有薪資的高低,均得享領相等的給付,只要符合年金給付條件。而其基本年金以定額給付為基礎,用以保障受益人基本生活。

        但是上述兩種給付類型各有其優劣點,前者較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後者較符合社會正當性原則或正義原則。於是有介於前述兩種制度之第三種給付模式,那就是定額薪資混合制(Two-part Formula Pension System),此制度將年金給付分成兩大部分,一為定額給付,另一為薪資相關給付。

        此外,仔細探究,薪資相關年金制本身,無論是採最佳薪資(Best Salary)、生涯薪資(Career Salary)、或是最後薪資(Final Salary),對女性的年金保障仍是有限,因為女性的平均勞動年限之受制於家庭角色和基礎薪資之受制於職場歧視,雙重剝奪之下,多數女性老年經濟安全仍是個問題。因此,若採第三種混合型的年金制,似可彌補不足。

  2. 母職角色與婦女年金權:

        許多女性因為生兒育女而中斷工作,但其生育角色和照顧角色所帶來的職業中斷選擇,在年金制度上是否能以非「工作成就取向」(Job-performance oriented)的年金設計,用以保障婦女的年金權益呢?答案是肯定的。最直接的做法:第一,年資採計不中斷;第二,保費由國家支付,或其他方式繳交。以下以各國之保障母職角色的婦女年金權為例,說明其做法:

    表一:各國母職角色的年金設計

    國別 子女年齡上限 年資 給付內容 保費 說明
    瑞典 三歲以下 全部採計 附加年金  
    德國 每位兒童三年 全部採計 年金 三年免繳 年資採計以五
    年投保為要件
    日本 未滿一歲子女 全部採計 厚生年金 依育兒休業法
    資料來源:參考羅紀瓊(1996),婦女年金權研究。內政部委託計劃。

        因母職角色而設計的年金制度,事實上不只是對女性年金權的一種保障,也宣示了社會對女性之母職角色多一份的肯定。同時,也對兒童人權的伸張,提出了兒童 ,親子互動的基本權利觀。因此,攸關母職角色的婦女年金權是我國規劃婦女年金不可不思考的課題。

  3. 家庭主婦與婦女年金權:

        母職角色未必等於家庭主婦角色,前者和生育撫育年幼子女有關,後者則未必直接相關。於是,有些國家使婦女有另類選擇,即結婚而沒就業,或因為就業壓力(含配偶、家人、社會刻板印象、職場不利女性就業),而無法或不想就業婦女,提出類似家庭主婦年金的構想。以台灣為例,婚後因結婚生子而辭去工作者,約有三分之一,而再回到勞動市場上的婦女卻只有其中四分之一。換句話說,有相當高的比例會因家庭主婦角色而沒有參與勞動力,有的終其一生均如此,有的則至少在生命中有某一階段是如此,如此一來,家庭主婦的年金權思考更形重要。以下是各國的簡要分析:

    表二:各國家庭主婦相關之年金設計

    國別 加保身份 給付 保費
    瑞典 公民身份
    1. 國民基礎年(本)金
    2. 配偶給付
      a. 國民年金之遺屬給付
      b. 附加年金之遺屬給付
    德國 以配偶身份自由加保 自付
    日本 1. 個人名義
    2. 早期,丈夫名義
    不必自付
    (依附丈夫
    年金保險)
    資料來源:同上。

  4. 婚姻地位(status)改變與年金權:

        婦女由於長期被社會形塑成「終生依賴」(life-long dependency),因此,許多女性一旦發生婚姻上的挫折或失婚、喪偶,其生活保障即陷入危機,許多女性為戶長的家庭易成為貧窮家庭,或者隨著離婚問題日益嚴重,寡附家庭日益增加,貧窮女性化趨勢愈來愈明顯。對於這一類家庭中的婦女及其子女,在年金設計上,先進國家有無特殊考量?以下是各國的簡要分析。

    表三:各國婦女喪偶與離婚之年金設計

    國別 寡婦年金 離婚年金權
    瑞典 以配偶身份
    1. 國民年金遺屬給付
    2. 附加年金遺屬給付
    婚姻期間所累積的年金權益共享
    ,唯構想中。
    德國 以配偶身份領寡婦年金 依婚姻存續期間比例分割
    日本 遺屬基礎年金,或寡婦年金、
    遺屬厚生年金
    離婚後喪失年金權
    資料來源:同上。

  5. 老年婦女與年金權:

        上述各項婦女角色與老年婦女的經濟安全有直接和間接的關係,而對退休的年婦女而言,無論自勞動市場自願退休,或依退休年齡因而被迫強制退休者,其老年保障的內容如何呢?先進國家的例子可供我國參考。

    表四:各國老年婦女與經濟權

    國別 給付A:公民身份 給付B:勞動者身份
    瑞典 國民基本年金之老年本金
    老年年金之附加給付
    附加年金
    私人職業年金之老年年金
    德國 所參與之年金保險之退休金
    日本 國民年金之基礎年金給付(第一層)
    就業累計年金權利(第二層)
    企業內另行提供之企業年金(第三層)
    資料來源:同上。

伍、我國年金政策中應有的性別意涵:

    婦女性別角色之特殊性,以及女性的刻板化傳統角色,絕非短期之內可以克服的社會結構性問題,因此,年金政策本身必須具有回應性(responsive),而且應有先動性(proactive)的策略性思考,既回應問題所需,也要預測未來問題。

一、突破家務勞動的價值隱形化、貶抑化的不正義觀,經由年金制度的設計,將家務角色工作者,納入年金保險,而且促其保險成本社會化。

    在目前經建會國民年金制度規劃工作小組所提供的我國未來國民年金制度的設計上(見圖一),將會以社會保險為主軸,在現行公保、勞保、軍保之外,再加上國民年金保險來照顧我國老年經濟安全,最後一種保險體系將會把前三項保險之外未納入保險者歸入此項保險。很顯然,未來許多就業的家庭或扮演親職角色的媽媽們,只好納入這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體系,目前台灣仍有三、四百萬老年人口是在公、勞、軍保之外,有的是仰賴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農民津貼和榮民就業給與,有的則沒有良好福利保障。這其中女性佔相當大的比例,而且隨著女性壽命的延長和我國老年人口結構的轉型,老年女性比例將會更高。

    要回應上述的人口變遷事實,國民年金保險是否能對這些擔任家庭主婦婦女提供用以維持其老年基本生活所需的年金,將是重要關鍵;同時,在權利義務關係上,是否考慮「社會正當性」,而讓她們的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讓社會去承擔這些成本。換言之,家庭主婦們不只要有年金權,同時由於其未來可能只享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其社會剝奪感較大,其保費的繳付應有其社會正義性。在德國雖採自付制,旦因其制度為為由加保型而非強制型。此外,在名義上應是個人名義加保,而非依附丈夫加保的年金保險,用以減少女性的「終生依賴」問題。同時,也減少配偶或遺屬年金不足以保障生活的問題。

二、 保障因為母(親)職角色或家事照顧角色的婦女年金權,使就業中婦女不致因職業的短暫中斷而失去職業為基礎的職業年金保險(如公保、勞保等),以符合家庭照顧等於社會照顧的照顧社會化觀念。

    目前女性採職業中斷的生涯發展路徑者比率相當高,但往往一旦離開離開勞動力市場,再回到職場的可能性只有四分之一左右,對女性的老年經濟安全幾乎沒有保障,除非如前面王麗容(1997)研究中指出,婚姻中的依賴對象(配偶)有穩定的退休金可供依靠。

    因此,為促使老年女性晚年經濟自主,唯一的重要做法,就是讓女性選擇生涯發展角色中斷時,能繼續保有其年金年資,而且賦予免繳保費的權利,但是否仿瑞典、德國、日本設定有子女年齡的上限和免繳保費年資上限(由政府或企業共同補助),可進一步討論。

三、因應女性依賴地位(dependency status)所造成的經濟依賴,年金制度中應充分考慮女性離婚、寡居所帶來的老年經濟不安全問題。

    對於離婚年金制度應予保障,而寡婦年金亦應納入規劃體系之中。羅紀瓊(1996)曾建議女性得以婚姻存續期間,依比例分享婚姻期間所累積的權益,但以婚姻存續期超過5年為最低要求。而後,女性若離婚後再婚,即自動喪失。這種建議至少有下列幾層意義,第一,減少女性經濟弱勢因婚姻解除立即陷入經濟困境的壓力,減少社會救助負擔。其次,可促使婚姻保障更形穩固(羅紀瓊,1996)。此外,寡婦年金的設計,宜參仿瑞典,婦女可以配偶身份請領遺屬給付,含國民年金、附加年金制度中者。

四、依平等主義觀建構兩性平等的年金(含退休金)請領年齡,去年齡歧視的所得重分配過程;同時,應提升低收入者(多數是女性,因她們常處於邊陲之工作角色)退休後的所得替代率,以達到所得再分配效果,也提升年金制度下的老年經濟生活。

    男女兩性不同的退休年齡,無論是自願或強制退休,將會惡化性別階層化的老年經濟處遇,讓無法誘導性別正義的年金結構,反而落入保護主義中剝奪女性工作權的基本邏輯中。除此,多數女性因職業相關或薪資相關的年金給付,均受制於工作機會結構和個人工作史,甚至社會歧視女性的意識形態問題,而導致較差的年金保障,這是「繳費與給付公平性」下的產物。但是未來,可否如羅紀瓊(1996)研究中所建議者,考慮納入「給付與需要的對稱性」觀點,使高所得者的所得替代率較低,低所得者的薪資替代率高。如此的年金制度,對女性(也含低所得男性)會有較高的保障。

五、建構多層保障的年金政策,使基礎年金、職業年金及自願性保險與私人儲蓄產生多元經濟保障的功能,使婦女擁有經濟自主性,而不是經濟依賴性。

陸、正本清源的政策、方向:

    上述各種性別意識的年金政策考量,應是我國年金政策必要的考量因素,但是否這些考慮之後,老年經濟安全就可獲得保障呢?個人覺得在政策意涵上仍需要正本清源地思考,勞動市場結構與社會價值體系對老年婦女經濟安全的影響。

    如前面理論部份所探討,老年婦女之所以貧窮或有經濟安全問題,並非因為她們「老」,年齡本身並非因素,因為任何年齡的婦女,都易於墮入貧窮,而是因為她們的「終生依賴」的社會建構過程。但看一看我國目前規劃中的國民年金制度,是以公教、勞保、軍保、國民年金保險(國保)為四個主軸,作為規劃的四根柱子,前三者已傳之多年,後者依國民年金的建制而開辦,事實上,這種設計像德國「職業優先」的思考,依職業或工作績效表現模式(job-achievement model)來建構,並不能使婦女晚年的經濟獲得實質上的助益,即使有,未必有很大幫助。

    第一個原因是,女性在職場上大多採職業中斷型就業模式,終生就業型者比率雖不高,估計佔勞動人口中的三分之一(可能更少,有待進一步評估)。大部分生命週期扮演的是依賴配偶的角色,如此一來,以職業為主軸的國民年金設計,即使輔以國民年金保險,對女性相當不利,也就是前面討論的,以「薪資相關」的給付模式,對女性是極不利的。

    第二個原因是,女性邊陲工作性質,薪資不高,福利不佳,何況部份工作時間者亦不少,則即使有保險中的老年給付或退休金,其所能獲得老年結構安全保障相對於男性,仍是較弱的,同樣地,這也是以「薪資相關」的給付模式來給付年金,是不利於女性的。

    事實上,最根本的勞動市場和職場性別歧視問題若是未能改善,上述的剝奪對老年婦女經濟安全保障是相當有限。換言之,若非我們做一些基本的改變,使女性和男性在勞動力地位社會中有平等地位,國民年金制度經濟效果對女性仍是有限的。而哪些才是最基本的措施呢?這些應包括同職同酬制度,去性別職業隔離的措施,兩性平等家庭角色觀之建構,而可以採行之具體措施應包括:兒童托育、老人日托、實施肯定行動方案(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鼓勵企業雇用女性於非傳統工作政策,倡導有給親職假,家事假等,綜合說,也就是要訂定兩性工作平等法,畢竟年金政策只是治標的老年婦女經濟安全政策。

    然而,欲實現上述的變遷並不容易,因為女性在社會中不平等地位是深植於社會和我們的文化價值體系。不過,改變是必要的,因為女性貧窮的主要原因就在這些。如前所述,老年婦女的貧窮只是累積勞動力和整體社會中性別不平等的結果。老年婦女經濟問題之解決,是立基於女性整體地位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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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屆婦女國是會議

第三屆婦女國是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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