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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宣言

  西方婦女運動自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婦女權力宣言」提出後,婦女運動才有了明確抗爭對象和目的(張懷文,1988:33)。到十九世紀中期才在美國開始展開,早期的婦女運動如爭取教育權、參政權等偏向運動取向理論性不強。

  自一九六○年代中期起,婦女解放運動才伴隨「反文化運動」、「學生運動」、「民權運動」等事務風起雲湧。六○年代以後女性主義與運動的發展,約可劃分為三個階段(胡櫻,1988;109)而今年將以姊姊妹妹站起來為行動宣言前提,包含了「兩性平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成立一週年之工作回顧與展望」、「婦女健康與照顧」、「新男性角色」等系列議題。


台灣婦運發展與議題

  解嚴前婦女團體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為官方及半官方團體,另外則為國際婦女團體在台的分支機構及宗教性團體。1970年呂秀蓮等人以媒體造勢的方式在台灣掀起第一波婦運高潮。李元貞等人1982年創立婦女新知雜誌社成為當時唯一的婦運機構,再當時對於婦女議題,扮演觀念及意識上喚醒與教育的角色。

  1987年解嚴後婦女運動衍生出許多單一性議題或專業性婦運團體陸續成立。除了社會服務救援外,亦積極介入政治改革,影響國家政策並推動法律的修改與制定,尋求改善婦女在台灣的地位。婦運運動從女性自覺與體制改造並進的策略下,開始營造出一股前所未有的女性意識。以下為台灣多年來的婦女團體的發展創立與活動議題、策略情況分析:


  議  題 大 事 紀
1 關懷及 救援雛妓
1987年 華西街大遊行抗議雛妓及人口販賣問題。
1995年 頒行「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1999年 立法院通過「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大幅加重對嫖童妓的懲罰。
2 修改民法 親屬篇
1986年 修正民法親屬篇中夫妻財產制,法定夫妻財產制仍為聯合財產制。
1994年 大法官解釋民法1089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違憲,二年後失其效力。
1996年 修正民法親屬篇中親權相關規定,夫妻離婚或有親權行使意見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定之。
1998年 修正民法親屬編中結婚、離婚限制,及夫妻冠姓、住所規定,由夫妻共同協議。大法官解釋民法1002條「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違憲,一年後失其效力。
3 推動婦女公共參與
1970年 呂秀蓮提出「新女性主義」。
1982年 第一個婦運機構:「婦女新知雜誌社創立」,李元貞任社長。
1994年 婦運團體聲請民法第1089條違憲。
1995年 婦運團體聲請民法第1016至1020條釋憲。
4 鼓勵女性參政
1967年 選出第一位女性地方首長:嘉義市許世賢。
1985年 余陳月英當選高雄縣長。
1996年 全國第一個結合民間政府及專家學者的婦權會:台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1997年 行政院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婦女團體要求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入憲,斷鎩而歸。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僑選及全國不分區代表各黨採比倒代表方式選出,當選名額每滿四人,應有婦女當選一名。
民進黨通過黨內公職人員參選提名女性1/4保障。
1999年 頒行地方制度法,明訂直轄市及縣市議員、鄉鎮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名,超過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5 保障女性工作權
1974年 頒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範此法適用行業,並禁止女工從事危險工作。
1975年 「工廠法」修正,規範女工特別保護事項。
1984年 頒行「勞動基準法」,規範男女同工同酬。
1991年 「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增加此法適用行業,修正女工危險工作類別。
1992年 頒行「就業服務法」,規範服務平等、岐視之禁止。
1995年 「台北市就業岐視委員會」成立。
1998年 頒行「台北市工作場所懵騷擾防治要點」,規範職場性騷擾,但無罰責。
1999年 立法院一讀通過「兩性工作平等法草」部份條文。
6 正視社會對女性的性侵害及人身安全問題
1996年 彭婉如女士遇害。
1997年 彭案發生一個月立法院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997年 「女權火、照夜明」大遊行,沈痛訴求婦女人身安全處境。
1997年 發生白曉燕案。
1998年 全國各地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
1999年 修正通過刑法第十六章妨礙性自主罪,強姦罪修正為非告訴乃論罪。
1999年 前台灣藉慰安婦啟程至日本打官司,向日本政府索賠九千萬日幣。
7 反對家庭暴力
1994年 鄧如雯殺夫案
1998年 頒行「家庭暴力防治法」
1999年 全面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包括保護令的聲請,全國各地成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8 反對性騷擾
1995年 頒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各縣市應成立「就業岐視評議委員會」。
1998年 教育部制定「校園性騷擾、性侵害犯處理要點」,規定各校建立申訴制度及處理流程。
1998年 民主進步黨通過「民主進步黨工作場所性騷擾暨性別岐視防治辦法」。
1999年 無線電視針對全國1850位年滿二十歲女性進行電話調查,共有16.4%的婦女在最近一年內有受性騷擾經驗。行政院勞委會公佈全省已有二十二縣市成立「就業岐視評議委員會」台北科技大學學生遭七師性騷擾案。現代婦女基金會公佈「性騷擾防治法草案」。
9 娼妓制度研究
1997年 台北市府廢止「台北市娼妓管理辦法」引發公娼反廢運動及性產業相關議題之論戰。
10 照顧工作國家化
1997年 內政部統計我國殘障者需要被照顧者占83.44%,其中大部份為在家由親人照顧,尤其是女性,甚至是三代的女性家人。
1997年 行政院正式成立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工作目標之一在解決托老托兒問題。
11 兩性平權教育
1968年 國民義務教育延長為九年。
1997年 頒行「性侵害防治法」,規定各級學校每年至少實施四小時性侵害防治課程。全國國中生必修「家庭與生活科技」課程,打破女生修家政、男生修工藝之性別區隔。
1998年 教育部公佈「國中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將兩性平等教育課程融入七大學習領域。


【資料來源:婦女權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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