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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壇

工作場所 引言

如何創造友善的工作場所

中正大學勞工系  嚴祥鸞教授


壹、 前言

  「如何創造友善的工作場所」的概念是本人在第二屆台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一次大會,針對台北市政府八十七年三月十日第九四八次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要點」的提案。 「公共部門應該主動和積極的推動防止和解決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問題」是提案的主要目的。性騷擾防制要點的設立反映公共部門在此議題上已跨出一步,如能積極宣導性騷擾的意義和定義,以及訂定救濟和解決之道,才能達到「防制要點」的實質目的。因此,能了解性騷擾的意義和定義,便能建立友善的工作場所。茲分述如下:

貳、 性騷擾的意義

    一、 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

        一般而言,性騷擾就是一種性別歧視的形式,可由不平等論和差異論二種論點討論(詳見Mackinnon,1979)。

    1. 不平等論

        不平等論主張以性別(生物性的,sex)為基礎,表現和強化女性不如男性。工作職場女性受到的性騷擾正是以性別(社會性的,gender)為基礎的就業歧視。即女性之所以被性騷擾,因為女性具有性的社會意涵,所以女性可以被性騷擾。

        從過去歷史的發展,有三種現象反映此性別不平等。首先,歷史上女性為了生存,以性交易確保經濟依賴和劣勢(賣女為妓或當人妾小)。其次,性騷擾反映男性以暴力形式得逞性需求的男性性別角色(她們喜歡!)。最後,由於女性的性被定義為女性的,因此違反它,不過是女性自己濫用所致(女性不自愛,不端莊所致)。

    2. 差異論

        相對於不平等論,差異論主張任何一個性別都可能被性騷擾,只不過碰巧是女性罷了。差異論的假設:個人有差異,並非性別。差異論低估社會性別的社會意涵(social meaning of gender),忽視那一種性別被性騷擾的比例比較多,例如90%的女性被騷擾,10%的男性被騷擾。此種現象反映社會結構的女性情境,女性在工作職場的確存在性別差異,性別差異致使女性是弱勢的族群。同時,差異論的爭議在於是否有故意的動機?即性騷擾只是意外發生?或因為性別,故意的行為?

    二、 性騷擾是一種就業歧視

      性騷擾會威脅女性在工作職場的權益,性騷擾會阻止女性找到工作,愉快地工作,以及保有工作。就業的性別歧視係指工作規則、工作環境以及工作權益,因性別有不同(差別)待遇。性騷擾會影響基本就業決策和工作環境,因此,性騷擾是一種就業的性別歧視。儘管女性開始得以進入傳統男性的行業或職業,男性仍然不接納她們,甚至透過不同的排擠形式,讓女性知難而退,性騷擾就是一種排擠形式,也是一種就業性別歧視。

參、 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十大迷思<¹>與十大原則
工作環境係指勞動契約履行過程(中)
當事人說「不」,就是「不」!

十大迷思  十大原則
迷思一性騷擾根本沒有定義 「不喜歡」、「不願意」就是性騷擾!
迷思二 定義性騷擾將會挑起男女間的對立 定義會使男性失去優勢地位!
迷思三 女性其實喜歡被性騷擾,只是口頭不說? 女性是被噤聲的,說了會受到二度傷害!
迷思四 女性被性騷擾,是因為行為不檢,衣著暴露,眼神挑逗所致? 衣著端莊,穿著制服的女性也常被性騷擾!
迷思五 性騷擾只是女性幻想,過於敏感? 相信女性自己的經驗!
迷思六 被性騷擾很丟臉,不要再說出去了? 為什麼受害者丟臉?騷擾者才丟臉!
迷思七 性騷擾是芝麻小事? 性騷擾是性別權力的展現,不是小事!
迷思八 女性不喜歡聽黃色笑話,是因為她們沒有幽默感? 女性不喜歡聽黃色笑話,是一種性別意識的覺醒!
迷思九 如果他們是男女朋友,就不算是性騷擾? 即使是男女朋友或夫妻關係,不願意仍是構成性騷擾!
迷思十 摸一下有什麼關係? 摸一下有關係!

肆、 結語

  隨著社會變遷,民主時代尊重自己和尊重別人一樣重要。時空的改變,過去建構的傳統不再合宜,便要揚棄。惟,性騷擾過去即存在,此一現象「被視為當然」、「習以為常」的男性行為,而不稱為性騷擾。同時性騷擾不是個人的事,性騷擾關係著整個工作場所的環境。我們都有權說不要性騷擾,更有義務和責任,防止性騷擾的發生。

  註1:小紅帽工作群編印,1993年6月,「小紅帽隨身包:校園反性騷擾行動手冊」。 BACK

附件:

問題研討:

案例一:

 某旅運社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任董事長B先生對B君女 職員性騷擾案(台北市政府勞工局,1998)。

公司行業別:運輸服務業
員工人數:不詳
營樣內容:旅行社業務
職稱:業務代表
任職期間:八個月
爭議法令: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性別歧視
解僱爭議事項:性騷擾

案情研析:

 二月一日,即大年初二,當時總經理B君要勞工B女士至公司談業務分配事宜,惟到公司後,要求陪他看電影-片名驚濤駭浪。二月三日,要求陪同拜訪教育部體育司客戶,以未看過MTV為由,趨車前往某巴賽○松山店,抵達後,勞工B女士因先去洗手間,由B君選片,勞工問及片名,告知為文藝片,直至放映時,驚覺是露三點之限制級片,即找藉口離開包廂,不料遭其強行拉回,並上下其手意圖不軌,B勞工逃離現場又怕得罪上司,而在大廳等他,B君自知理虧,便於送B勞工返家前,至某○泰皇餐廳仁愛店吃魚翅大餐,之後B君又多次單獨邀約,惟B女士均予婉拒,然竟因此導致釁端,直到遭解僱,公司指稱是以B女士績效不彰,出勤記錄不佳為由,請其離職。B先生並在評議未決時,自訴指控B女士誹謗。

問題:

 這個案例是否已構成工作性騷擾?是否已構成就業性別歧視?請試從性騷擾的意義和定義,分別討論之。

案例二:

 某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經理涉嫌對女性職員性騷擾案(台北市政府勞工局,1998)。

公司行業別:製造業
員工人數:二百人以上
營業內容:藥品製造
職稱:業務部助理、產業工會理事暨總幹事
任職期間:十餘年
爭議法令: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性別歧視
解僱爭議事項:工作場所性騷擾

案情評析:

 86.01.08勞方提出申訴。84年8月26日工會於台中召開理監事會議,會後返家車上,公司管理部經理酒後同行並於車上開口要求M女士「到賓館住一晚,明天再回台北」,被M女士加以拒絕,得罪經理。由於同車某司機甲說:不清楚且又事隔年餘,不易回憶。惟工會幹部某乙與工會常務理事某丙表示卻有聽到,且工會常務理事某丙於事後即向公司總經理反應,且該M女士當時即有不悅之表情。爾後,M女士後被調至他市工廠,及因為其拒絕經理性騷擾所致。資方稱M女士之職務調動非關性騷擾,係因原部門人事精簡,新職務勞動條件均未變更。

問題:

 這個案例是否已構成工作性騷擾?是否已構成就業性別歧視?請試從性騷擾的意義和定義,分別討論之。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編印,1998年6月,「專題研究報告:台北市就業歧視案例分析報告」。

參考書目:

  •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編印,1998年6月,「專題研究報告:台北市就業歧視案例分析報告」。
  • Mackinnon, Catharine A. 1979. 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 .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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