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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兒童津貼需要配套措施

──政府應廣設公之托兒所,紓解家庭照顧子女負擔,讓學前教育機會均等

 

林萬億 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兼主任


  台北市陳水扁昨日(8/12)宣佈將仿七月起發放「兒童津貼」給台北市六歲以下兒童。受惠者將有二十五萬餘兒童。如果以每人每月三千元計,一年的經費大飆九十億元。不過,應扣除現有中低收入家庭兒童生活補助、公立托兒所收托兒童等部份負擔,總經費將再下降。這是以普及式的方案來計算,如果有任何條件規定,如資產或收入、出生序、生育數等,都可能使總經費改變。

  早在四年前民進黨的政策白皮書中即有發放「家庭津貼」的政策主張。家庭津貼或兒童津貼被認為是彰顯福利國的一環。在西方國家,最早有家庭津貼的是比利時與法國。而其中又以法國最為典型。一九一八年巴黎近郊的治金工人可以獲得雇主家庭津貼,為的是彌補家庭養育子女的重擔。一九三二年,法國立法通過普遍地發放給所有勞工家庭中有子女者。接著西、北歐國家都相繼在四、五○年代跟進。因為法國的生育津貼有鼓勵生育的目的,所以後人往往將家庭津貼與人口政策產生聯想。

  其實,家庭津貼有減除家庭養育子女負擔的目的,也有重視兒童人權的意義存在。目前,有些國家將家庭津貼改為兒童津貼,也就是直接標示其受益者是兒童本人,將兒童看作是主體,這些國家如丹麥、瑞典、芬蘭、德國、荷蘭等。而奧地利、法國、比利時、南歐國家都維持家庭為標的的給付。

  通常名日家庭津貼或兒裡津貼就是指普及式的給付。也就是不管庭收入多寡、是否明就業身份,均可領取,它的源由稅收來支應。但是,也有國家採取社會保險方式來做,如比利時、南歐國家,是有受僱的身份才能享有。日本則採取雇主責任制,法令規定雇主提供兒童津貼給員工。美國則是少數例外的國家,沒有普及式的兒童津貼,只有低收入家庭的兒童生活補。美國的兒童有將斤四分之一是貧童,一般都認為與缺乏普及式兒童津貼有關。

  兒童津貼的政策目標不同會影響到資格的限制,為了提高人口生育的法國第二個子女才開始領津貼。大部份國家第一個子女就有權利領。但是,不想增加太多人口的國家則限制可領取的子女數,目前這種限制大多已取消。每個子女領取的是否等額也可考慮,有些國採取加,也有採累退的。也有因子女年齡增長而提高或降低給付額的。當然,兒童可領到幾歲,也是個重要變數。通常是十五歲到十九歲間,十九歲以上則必須是在學者。

  家庭津貼發放多少才夠呢?既然是補家庭照顧、教育、醫療、生活等經費負擔之不足,則不可能太高,但也不應該連基本生活費用的一半都不夠,因此,大部份國家都以五千元左右為準。以目前台北市兒童照顧的成本來說,六歲以下托兒的成本最高。又因公立兒所不足(十九家),私立托兒所也不夠,且收費平均每月一萬二以上,造成將近百分之七十在家自行照顧,或由親戚、保母照顧。家庭照子女的成本非常高,給予兒童津貼是合理的。

  但是光給兒童津貼仍然無法寬解照顧子女的負擔,大部份重視兒童的國家,都很重視托兒設施的普及化。兒童既然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就不應單獨留給家庭去承擔照顧責任,這對女性是不公平的。也不應將兒童照顧商品化,讓市場去競價,導致有錢子女得到雙語、才藝、無所不包的照顧和訓練,而沒錢人家的小孩寄托無門。尤其是商品化的兒童照顧不可能注重兒童國民身份的培養,只會造就一些多才多藝的個人,這對國家的未來非常不利。其實,我們的社會已在承擔缺乏整體性托兒政策的後果,譬如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人際關係自私冷漠、不負責任、不愛惜環境、以及不尊重生命等。

  因此,在發放兒童津貼的同時,政府應朝多多設公立托兒所的方向思考。我們願將所有六歲以上學童都納入強制國民教育,卻任由六歲以下更弱勢的兒童奔波於途,找昂貴的私立托兒所收,這是荒謬的政策,中央政府不可不反省。

(1997.8.13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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