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者可以選擇不離婚而離開,也可以選擇離婚完全斬斷與施虐者間的關係 :
- 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往往在選擇留下與離開間徘徊,由於大多的女性仍認為,她們不願意選擇離婚,她們只要不再受到虐待就可以了,因此,有些婦女會問,如果受不了丈夫的暴力行為而逕自離家,會不會有任何責任?
其實,法律也是人訂的,受虐婦女因為無法忍受丈夫的暴力而離開家庭,任何人都會覺得這是正確的選擇,因此,法律上將此稱為「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同居義務」,所以你要注意的只在於搜集足夠的證據以證明你不履行同居義務是有「正當理由」的。
- 2. 當然,受害者也可以選擇徹徹底底切斷與施虐者的關係,如果施虐者不 同意離婚,受害者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請求裁判離婚,其中比較相關的是第三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也就是我們通稱的「婚姻暴力」或「家庭暴力」。
在過去,由於傳統勸和不勸離的觀念根深蒂固,所以要以遭受婚姻暴力為由請求裁判離婚 並不容易,這也就造成一般人以為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請求裁判離婚。事實上,目前實務見解已不若從前嚴苛,只要受暴力之一方能夠證實受有嚴重、難以忍受的暴力虐待,不必要三張驗傷單,即使只有
一張,但已打斷了手或腿,或對身體造成重大傷害,法院也會判准離婚。
- 必須再提醒一次的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證據」仍占了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在提起訴訟之前,一定要將前面提到的證據充份搜集。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而又希望能與施虐者離婚,此時只能與施虐者協商,付出代價取得施虐者同意,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如施虐者獅子大開口協議不成,受害者只好回家繼續搜證。這樣的說法當然很殘忍,不過,話又說回來,縱使你沒有證據證明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但你已無法再忍
受與對方繼續共同生活,你一樣可以「離家出走」,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離家出走」、「警告逃妻」、「失蹤人口」並沒有什麼刑事責任
,你不會因此而被抓去關,也不會被強抓回去履行同居義務,最嚴重的後果是對方可以因你不履行同居義務而告你離婚,而這正是你要的,何懼之有。
- 提到離婚,受害者更關心的可能是子女監護權的問題,由於受害者多半是結婚之後,就在家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婦,與外界的互動與交往早已斷絕,在經濟能力上確實較為不利,但是,法院在審酌子女監護權歸屬時,其實要看的不只是監護權人的經濟能力,還要就子女年齡、性別、健
康、人數、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以及父母之品行、生活狀況、保護 教養子女之意願及 態度,或是父母與子女過去之生活狀況等加以評估,所以受害者在爭取子女監護權方面不見得一定不利。至於爭取到子女之監護權後,受害者可能又會擔心自己的經濟能力不足以負擔子女未來的
生活教育費用,其實,小孩是父母兩個人的,教養子女是父母權利也是 義務,因此,你可以要求未任監護權之一方一 起負擔子女之生活教育費。
- 另外,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七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此判決離婚而受有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時,可以向他方請求賠償,又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亦可向他方請求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但以上兩種賠償之請求,均以受害者無過失者為限。
二、受害者可以向施虐者請求賠償:
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可以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因此,家
庭暴力的受害者因為施虐者的暴力行為,受有財產上或精神上的損害時,可以向施虐者請求損害賠償。但應注意的是,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同樣有時效上的限制,換言之,如果受害者自被施虐時起兩年內不向施虐者請求的話,損害賠償請求權將受到限制。一般來講,此一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在刑事傷害
部分起訴後以附帶民事訴訟提出,省下裁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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