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曾發生在很多人的身上,有些被害者是男性,但是大多數是女性,而且覺大多數施暴者是男性;有人會想說當初如果怎麼做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但是這是一件意外的不幸事件,妳(你)不可能做選擇的。施暴罪行是絕對不可原諒,被害者不需要負任何的責任,也絕對不是本身的錯所造成的。
短期內,無論在生理或心理上,被害人都需要時間癒合;隨著時間,很多人很努力的去遺忘,或是使自己退縮、或是使自己更忙碌,有些人成功了而有些人沒有;另外有些人選擇去面對、去防止、或去對抗。
妳(你)的可能已經知道,當妳(你)做一些努力時妳(你)會遇到很多困難,接下來敘述了一些原因、步驟及困難;在有了充分之心理準備後,或可將傷害降至最低,二次傷害是更殘忍的也是關心妳(你)的人所不樂見的。
不 論妳(你)的選擇是什麼,最重要的是妳(你)的感覺,在妳(你)此時此地的決定是正確的;我們要妳(你)知道而社會大多數人是關心妳(你)而且都願意幫助妳(你)。
如何保護自己免於被侵害 被強暴怎麼辦? 如何幫助被強暴者
問: | 什麼是強暴? | ||||
答: | 任何性行為必須是雙方同意,當一方以任何形式強迫另一方,違反她(他)的意願,企圖或實際行侵犯,即構成強暴。 | ||||
問: | 當我或我的親人被強暴,應該怎麼辦? | ||||
答: | 1.尋求安全:
2.保持現場:
3.保留證據:
4.記住歹徒的人、車特徵,以正確描述所看見的重點線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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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遭遇強暴,前往報警求助之注意事項? | ||||
答: | 心理上的準備:告訴自己誰都沒有權利傷害你,不論是陌生人或是相識的人侵害你,就是犯下嚴重的罪刑 報案時:
報案時警察機關對被害人規定應有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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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到醫院檢查會很不舒服,為什麼要去? | ||||
答: |
我們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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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到醫院檢查,過程是如何的? | ||||
答: |
至於有那些醫院會受理強暴處理工作?請查閱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整理之各縣市性侵害事件處理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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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到司法單位投訴有用嗎?為什麼要投訴? | ||||
答: |
被強暴後,到司法單位投訴有用嗎?是常被問到的問題。我們不敢說投訴一定能破案,但對受強暴之當事者來說,報案是個正反面兼有的經驗。 正向的部份是:是一個讓受暴者正面面對自己受暴的事實,並且
比較可能的負向感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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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審判過程中,對被害人應有那些保護措施? | ||||
答: | 在審判程序中規定應有的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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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法院一般是如何處理強暴案件的? |
答: | 強暴案目前仍屬告訴乃論,即受害人向警方報案及願意提出告訴,才會將案件移送法院地檢署偵辦。地檢署每次偵查庭時間約十分鐘至半小時左右。初次前往偵查庭應訊時,須攜帶一份自訴狀,內容書寫清楚受害經過,以利檢察官對案情的瞭解。或者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之程序。 |
問: | 現行法律對強暴的規定如何? |
答: | 現行法律對強暴等犯罪行為是以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相關強制性交罪等條文為依據。本罪章之犯罪行為,除配偶間之強制性交犯罪行為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強制性交、猥褻罪唯告訴乃論之罪外,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唯普通強制性交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普通強制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依照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二規定,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過去告訴乃論的規定。因此,在這一段時間,受侵害的婦女仍須注意到條文與實行間的落差。 所以,過去告訴乃論時期所擔心的狀況,諸如:受侵害的婦女或是因為不瞭解法令權益、或是怕二度傷害而不願出面提出告訴,即使警方知道犯罪者為何人,亦無法將其繩之以法等狀況,在這一年間仍有可能重複發生。 86年1月22日經總統令公布「性侵害防治法」有幾個重點是較能保護受害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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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具體而言,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在「性侵害防治法」中有受到那些保障?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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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與回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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