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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人身安全:犯罪受害之防範


  性侵犯曾發生在很多人的身上,有些被害者是男性,但是大多數是女性,而且覺大多數施暴者是男性;有人會想說當初如果怎麼做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但是這是一件意外的不幸事件,妳(你)不可能做選擇的。施暴罪行是絕對不可原諒,被害者不需要負任何的責任,也絕對不是本身的錯所造成的。
  短期內,無論在生理或心理上,被害人都需要時間癒合;隨著時間,很多人很努力的去遺忘,或是使自己退縮、或是使自己更忙碌,有些人成功了而有些人沒有;另外有些人選擇去面對、去防止、或去對抗。
  妳(你)的可能已經知道,當妳(你)做一些努力時妳(你)會遇到很多困難,接下來敘述了一些原因、步驟及困難;在有了充分之心理準備後,或可將傷害降至最低,二次傷害是更殘忍的也是關心妳(你)的人所不樂見的。
  不 論妳(你)的選擇是什麼,最重要的是妳(你)的感覺,在妳(你)此時此地的決定是正確的;我們要妳(你)知道而社會大多數人是關心妳(你)而且都願意幫助妳(你)。


如何保護自己免於被侵害 被強暴怎麼辦? 如何幫助被強暴者

被強暴怎麼辦?

問: 什麼是強暴?
答: 任何性行為必須是雙方同意,當一方以任何形式強迫另一方,違反她(他)的意願,企圖或實際行侵犯,即構成強暴。
問: 當我或我的親人被強暴,應該怎麼辦?
答: 1.尋求安全:

萬一遭受襲擊,一定要先設法到一個安全的地方

2.保持現場:

不要移動或再觸摸任何現場器物,以利警察採證與蒐集資料

3.保留證據:

先找一件外套裹身,報警處理,由可信任的朋友與社工人員或女警陪同,即刻到醫院檢查傷處,蒐集證據,做好醫療處理後,再淋浴沖洗,切勿在發生事清後,即淋浴沖洗、更換衣物或毀損身上衣物,而毀滅證物。

4.記住歹徒的人、車特徵,以正確描述所看見的重點線索

問: 遭遇強暴,前往報警求助之注意事項?
答: 心理上的準備:告訴自己誰都沒有權利傷害你,不論是陌生人或是相識的人侵害你,就是犯下嚴重的罪刑

報案時:

  1. 可要求由女警或女社工人員陪同驗傷或做筆錄,並可要求警員守秘不曝光,減少二度傷害。
  2. 應攜帶相關證物,如受暴時所穿著之衣物,或驗傷單
  3. 應清楚說明傷害案發生之人、事、時、地、物等事項
  4. 被害人可在案發地點或住宅之管區派出所報案
  5. 受襲擊後儘快報案,以爭取時效

報案時警察機關對被害人規定應有的保護措施:

  1. 指派女警或專人處理
  2. 徵求被害人同意後,陪同至醫院檢查、驗傷並收集證據。
  3. 談話瞭解案情時,會在適當處所並採取隔離措施。
  4. 案件調查中,被害人身份不曝光。
問: 到醫院檢查會很不舒服,為什麼要去?
答:
  1. 在遭遇不幸時,可能會因為過度害怕而沒有察覺自己是否受傷,透過醫療,可以幫助解除生理上之傷害。
  2. 此外由於可能會染上性病或懷孕,醫療可以做好事後預防的措施;包括短時間內接受避免懷孕藥物注射及較長期後之懷孕及性病的檢驗。
  3. 如果心理的壓力實在超出妳(你)所能負荷的,而妳(你)又不願或無其他人可以分擔,多數醫療院所會提供24小時專業而隱密的心理精神諮詢,並且會尊重當事者的決定進行短期或長期之治療。
  4. 如果妳(你)要進行進一步訴訟,透過醫療蒐集相關的證據及開立證明,以備在提出控訴時運用;不過此類證據的蒐集應在最短時間內取得,否則當受害者淋浴、飲食等作息進行後,證據可能亦隨之消失。

我們的經驗:

  醫療場所對很多人來說是一個很不舒服的環境,除了對於病痛的聯想外,漠視、孤獨、責罵都是令人難以忍受的,甚至妳(你)再重複一些類似的痛苦經歷-不論是肉體或是心理上的,而經歷這些痛苦是為了自己;可以找信任的朋友或是親人陪伴下前往,如果有困難試一試上面提到的求助單位是否可以陪伴前往,或是可以先和醫療單位聯絡,提供社工或精神醫療人員協助。

問: 到醫院檢查,過程是如何的?
答:
  1. 攜帶身份證、全民健保卡至婦產科門診掛號
  2. 一般醫師會詢問之事項為:強暴發生時間?每月月經日期?
  3. 醫護人員會為你處理傷口並採取證據
  4. 檢查你是否懷孕,以及預防受孕
  5. 檢驗是否受到性病感染
  6. 取得驗傷單
  7. 可尋找女警單位或婦女團體的協助,由女警或女社工人員陪同到醫院就診

  至於有那些醫院會受理強暴處理工作?請查閱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整理之各縣市性侵害事件處理醫院

問: 到司法單位投訴有用嗎?為什麼要投訴?
答: 被強暴後,到司法單位投訴有用嗎?是常被問到的問題。我們不敢說投訴一定能破案,但對受強暴之當事者來說,報案是個正反面兼有的經驗。

  正向的部份是:是一個讓受暴者正面面對自己受暴的事實,並且

  1. 有可將歹徒繩之以法的機會。
  2. 支持其他被害人的控告。
  3. 勝訴後可以使歹徒定罪入獄,並可向歹徒索賠精神與物質上的損失。
  4. 免於再有其他女性遭害。

  比較可能的負向感受是:

  1. 受暴者或許會因描述被害過程而受窘。
  2. 可能因,重歷被害的過程,而情緒波動難過。
  3. 訴訟過程將會花去當事者與其家人相當多的精神與時間。
我們的經驗:

  很直接的可以想到的理由是將施暴者抓起來,避免自己再次受害;或是實際一點勝訴後可以使施暴者定罪入獄,並可向施暴者索取精神與物質上損失;或是精神上的正義得到伸張;當然有更崇高的理由如支持其他被害人的控告或是如免於再有其他女性遭受侵害。
  有些人在敘述中重新整理憂鬱的情緒、有些人在努力奮鬥的過程中從軟弱走出來、有些人在幫助節人的理念中幫了自己 . . .

問: 審判過程中,對被害人應有那些保護措施?
答:

在審判程序中規定應有的保護措施:

  1. 除非經被害人同意,審判是不得公開的。
  2.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 屬或主管機關指派的社工人員都可以陪同被害人到法院並且陳述意見。
  3. 為免曝光,被害人可委任別人代理出庭,但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 是可以傳被害人到場。
  4. 如果被害人有智能上的障礙或未滿十六歲,法院會主動考慮,或依 被害人的聲請,在法庭外的適當地點問被害人。
  5. 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例如判決書)都不會直接把被害人的名 字寫上去,也不會寫出讓別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的資料。

我們的經驗:

同樣的報案及審判的過程對很多人來說更是一大夢魘,雖然有以上種種規定去保護,實際受害者在體制中弱勢讓人很難去要求、去保護自己;同樣的,親人、朋友、或是其他諮詢協助團體或事婦女團體可以有很大的幫忙。

問: 強暴(性侵害)的被害人可以向誰求助?
答: 第一步是最困難的也是需要最多努力的;信任妳(你)的感覺,選擇妳(你)最舒服的方式先談一談。以下是一些可以幫助你的地方:

政府部門: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其他保護婦女專線:

台灣省24小時婦女保護熱線080-422110
台北市24小時婦女保護專線02-27062495
高雄市婦女福利中心07-2230299
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護衛中心)02-23917128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080-239595;02-27009595
台北市婦女權益申訴中心02-25580270
其他協助單位,你可以利用社會福利服務資源查詢找尋你所需要的資源

 

相關法律資訊

問: 法院一般是如何處理強暴案件的?
答:   強暴案目前仍屬告訴乃論,即受害人向警方報案及願意提出告訴,才會將案件移送法院地檢署偵辦。地檢署每次偵查庭時間約十分鐘至半小時左右。初次前往偵查庭應訊時,須攜帶一份自訴狀,內容書寫清楚受害經過,以利檢察官對案情的瞭解。或者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之程序。
問: 現行法律對強暴的規定如何?
答:   現行法律對強暴等犯罪行為是以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相關強制性交罪等條文為依據。本罪章之犯罪行為,除配偶間之強制性交犯罪行為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強制性交、猥褻罪唯告訴乃論之罪外,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唯普通強制性交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普通強制猥褻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依照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二規定,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過去告訴乃論的規定。因此,在這一段時間,受侵害的婦女仍須注意到條文與實行間的落差。 所以,過去告訴乃論時期所擔心的狀況,諸如:受侵害的婦女或是因為不瞭解法令權益、或是怕二度傷害而不願出面提出告訴,即使警方知道犯罪者為何人,亦無法將其繩之以法等狀況,在這一年間仍有可能重複發生。

  86年1月22日經總統令公布「性侵害防治法」有幾個重點是較能保護受害者的:

  • 內政部應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設立泩侵害防治中心,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應有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 建立全國性加害人檔案資料,內容包括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比對
  • 為了保護受害者,規範性侵害罪案件的司法程序不得公開,及各項避免受害者二度傷害之措施
  • 嚴禁媒體揭露被害人姓名
  • 強制對性侵害犯罪加害者實施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 被害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費、心理復健費用及訴訟費
  • 醫院診所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診及開立診斷證明書
問: 具體而言,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在「性侵害防治法」中有受到那些保障?
答:
  1. 在診療過程中醫院和診所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2. 未經被害人同意,任何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料。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3. 除檢察官或法院認為必要,性侵害犯罪之告訴人得委託代理人到場
  4. 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在偵查或審判時可要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5. 除法官或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可拒絕答覆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詰問或提出的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性經驗證據
  6. 性侵害犯罪之智障和十六歲以下之被害人可聲請法庭外之偵訊,或採雙向電視系統將被害人與被告、被告律師或法官隔離。被害人之陳訴得為證據
  7. 除非經被害人同意,性侵害犯罪之案子不得公開,若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已死亡則需得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全部同意
  8. 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聲請下列補助:醫療費用、心理復健費用、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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