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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傷痕–慰安婦

慰安婦問題面面觀


慰安婦形成的歷史背景

  所謂隨軍慰安婦就是「日中戰爭、亞細亞太平洋戰爭下,在日本軍底下,被當做性處理道具使用的女性。」她們大部分是被強制、或被欺騙而做為慰安婦的「朝鮮人慰安婦」。事實上隨軍慰安婦也就是「仰仗著軍、國家的集團輪姦、強姦制度」的產物。在這樣的制度下,日本軍隊有計畫、有組織的搜捕集中女性,送往中國、菲律賓、台灣、南洋諸島、沖繩等日軍戰地或佔領地。

  隨軍慰安婦所以成為制度,其原因要推至1932年1月中國的上海事變以後。上海事變中,日本軍隊強姦中國婦女的事不斷的發生,1937年12月日軍進佔南京之後隨之而起的是屠殺、強姦的事不斷,不僅造成中國人更強烈的反日意識,為此國際輿論也對日本施以強烈譴責。換言之,在軍隊的性需求是不可避免的前題下,為避免軍隊強姦婦女,必須提供一種性的慰安設備使士兵得以發洩性慾,也就是慰安所的設置。

  另一方面,日本軍部考慮設置慰安所的原因,是害怕性病在軍隊中而影響了日本軍隊的作戰能力。早於1918年日本出兵進攻西伯利亞時,就曾面臨過這種情形。當時日軍派遣七萬兩千名軍人前往西伯利亞,結果一場戰爭下來陣亡者僅有三千四百餘人;然而患有性病者卻高達一萬八千餘人,其中兩千多人更是重病患,嚴重地削弱了日軍的戰鬥能力。在保持軍力、防止性病蔓延的前題下遂而設置由軍中管理的慰安所。

 

慰安婦的來源

  1938年春末開始,慰安所在中國各日軍駐紮地相繼建立。最早由日本軍方直接管理的慰安所設於上海的郊外,第一批的隨軍慰安婦除了日本的娼妓外,佔比較多數的是朝鮮的女性,而其中很多是處女以及年輕的女性。負責替這些慰安婦檢查身體的軍醫麻生徹男其後寫了一份意見書指出日籍慰安婦多為妓女且染有性病,並將年輕的朝鮮女性與之對照。相形之下,年輕的半島人(朝鮮人)似乎成了軍隊所期望的慰安婦來源。換言之,年輕的朝鮮女性是最佳的慰安,而這份意見書在日後成為軍方用以決定慰安婦政策的重要資料。

  目前的研究顯示隨軍慰安婦中朝鮮的女性就佔有八成,之所以有這種結果除了掮客在得到軍方指示下以欺騙的方式徵用慰安婦外,最令人震警的還是日本殖民政府在1943年後以「女子挺身隊」的名義,有組織的搜集朝鮮的女性從事慰安的工作。早於1941年6月日軍舉行「關東軍特別大演習」時,就已經以強徵的手段在朝鮮徵召了一萬名的女性。而隨著太平洋戰爭爆發戰爭愈加擴大日軍搜集的隨軍慰安婦也愈多;1943年以後便是在「女子挺身隊」的名目下強行徵召。

  根據已發現的文件顯示所需之人數與慰安工作之地點均由日軍選定,並給予渡行許可及證明。日本國會議員伊東秀子所發現之1942年3月12日「南方派遣渡者二關件」密電,即是一個例子。據台北市婦女求媛基金會所作訪查資料顯示,日軍自1938年起即開始在台徵召慰安婦,徵召慰安婦乃是透過掮客、役場(區公所)、醫院的上司、軍隊……等,在台徵召台灣婦女從事慰安的工作。從受訪者的證言顯示,她們大部分是被迫或是被騙。被迫的案例中,有的原本在醫院從事護理的工作,被醫院的男護理長強迫前往海外;也有的是被軍隊抓去的。而被騙的案例中,並未告知慰安工作的性質,而是以種種的名義如:做護士替客人打針;去軍隊食堂燒飯、洗衣;賣酒不賣身……等。

  不論從歷史文獻或是受訪者的證言,都說明了慰安婦的來源有四類:一為佔八成的韓國婦女;二為日本的職業妓女和少數良家婦女;三為被強迫帶走的中國婦女;四為從東南亞其他國家徵召或拐騙來的婦女。

 

日軍管理及虐待慰安婦的實況

  日本政府最初否認介入性奴隸之運作,堅持那是民間企業或是掮客所做的行為。但相繼曝光的文件以及生還者的證言,再再證明日本軍方包辦慰安所的維持與管理、慰安婦的配置、房舍的準備。而且慰安所非軍人不得使用、軍醫受命對慰安婦進行性病檢查、發給士兵保險套、公佈慰安所的規則…等種種事端,逼使日本政府不得不承認介入戰時慰安婦的酷行。日本政府在韓國政府的強烈要求和國際輿論的壓力下,於一九九一年開始對慰安婦問題進行調查。

  日本中央大學吉見義明教授亦參與慰安婦議題的調查與研究,根據他所發現的文件顯示慰安所依其與軍方之關係分成四種類型:1.軍方直營之慰安所;2.表面上是民營其實是軍方控制與管理之慰安所;3.民營但主要供軍人使用之慰安所;4.民營之妓院。

  在婦女救援基金會的訪查中,發現受訪者陳述之慰安所大多屬於前二種類型,而沒有第四種類型。由於慰安婦大多無法清楚得知慰安所經營及管理上受軍方監控之情形,或經營者是否接受軍方之委託等,故不是每個個案的情況都能清楚的分類和得知慰安所經營之真相,尤其是表面上是民營之慰安所與實際上是民營之慰安所更是難以區分,以下係就受訪者陳述之內容討論不同類型之慰安所:

 

<一>軍方直營之慰安所

  1. 大多是位於軍營內之慰安所,也有位於軍營附近者,但較沒有人身自由,出入受嚴格控制。
  2. 有專屬某部隊之情形,別的部隊不可以來,如海軍和陸軍各有慰安所,不可混用;有些慰安婦可指出自己是屬於何部隊,如案26是專屬於海南島海口市設施部之慰安所,案18和28則是分配給仰光司令部軍官級之慰安婦。
  3. 隨部隊遷移,沒有固定據點。
  4. 房子多是簡陋搭蓋的木板或矮房等,內部成二列房間,有房間之編號。
  5. 慰安所是慰安地點所在之名稱,有的還在外掛有慰安所之牌子,以經營純粹慰安為主。
  6. 皆由老板、老板娘(非軍人)擔任管理人,但仍受軍官管理。受訪個案中案20提到管理之軍官;另外案62表示「大尉」每星期來慰安所算錢,並為她寄錢回家;案57則提到慰安所內有日軍之「通譯官」。

<二>表面民營,實際上是軍方管理、控制之慰安所:

  吉見義明教授認為軍方安排與設置此類慰安所,從選派經營者、發給渡航許可,必要時由軍警協助徵召慰安婦和運送慰安婦、分配慰安所之地點與提供房舍等等,皆由軍方介入。軍方規定民營慰安所經營時間、收費標準、身體檢查、慰安婦活動範圍等事項。慰安所之經營者按時要向軍方報告顧客人數。部份受訪個案描述慰安所之情形,亦顯出有軍方介入、監控現象。例如由區公所徵召慰安婦;軍方提供房舍做慰安所;經營者每月要向上級報告;軍隊對慰安婦之去留有所決定權;經營者表示其是受日軍聘雇來經營慰安所等。

<三>民間經營

  少數民間經營慰安所之個案,尚無法確知是否由日軍監控,但是慰安對象僅限於日本軍官、士兵和軍夫;在慰安所裡亦得遵守定時身體檢查之規定。

 

  從上敘述,我們認為慰安所的類型雖然有所差異,實際上軍方支配的本質不變,民間業者只是軍方附屬的工具。


本專題之文字版權屬婦女救援基金會與張碧琴小姐所有,任何非學術性之引用,請徵得原作者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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