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的形式
問: | 什麼是婚姻暴力? |
答: | 婚姻暴力又稱配偶虐待(spouse abuse)、太太毆打(wife assault、wife beating、wife battering)、婦女虐待(battered woman、wife abuse)等等。虐待行為發生在已婚夫妻、同居男女、已離婚或分居的男女、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有間的暴力行為。 婚姻暴力的受害者以女性佔絕大部份,但在台灣尚缺乏明確數據來說明其嚴重性。根據內政部(1993)對台灣地區3,475 位婦女所作的調查,曾被配偶毆打者佔1%;民國七十九年台灣省社會處針對台灣地區2,000名婦女所作的調查,其中81.9%為已婚婦女,有11.5%的受訪者表示「偶爾」遭受丈夫的毆打,有1%的婦女表示經常遭受丈夫的毆打(省社會處,1991);而在台灣省1994年「台灣省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已婚婦女的受虐情況卻增加為17.8%;以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區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八十五年的 統計資料,從八十一年至八十五年止,平均每年接獲3019通的受虐婦女的求助電話,預估台北市有一萬五千至一萬七千名受虐婦女。 |
問: | 婚姻暴力的種類包括那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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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什麼是「兒童及青少年虐待」(Child abuse & Teen-ager abuse ; Youth abuse): |
答: | 家庭中的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對十二歲以下的兒童或十二歲以上未 滿十八歲的少年,有意加諸或無意的虐待或疏忽行為,導致兒童或少年在生理、心理受到傷害或有傷害之虞者。 |
問: | 兒童及青少年所遭受的虐待的種類有那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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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八十二年二月修訂的兒童福利法第15、26、30、31、32、 33、34條對兒童虐待有相關規定;而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公佈的青少年福利法第九條則抽象性規定當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有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其他濫用親職行為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介入輔導。就法規上,兒童福利法較青少年福利法要周延些。 |
問: | 兒童及少年的虐待現象真有那麼嚴重嗎? |
答: | 台北市為例,略做說明。從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八十五年度兒童及少年的統計資料中,八十五年共接獲 587 件受虐待的兒童及少年,詳細統計資料見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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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 199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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