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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議題論文集

 

聯合國與女性人權*

林心如/耶魯大學歷史碩士

 

1945年以來,以聯合國為首的國際組織便將女性地位的提昇列為工作重點,其以國際公約的規範、女性人權機構的創設、實際援助的提供等方式,為改善全球女性處境的重要途徑。如今,女性問題已被視為人權的基本議題,而各國也被要求運用其力量積極協助女性擴展生活領域。


目錄

一、前言  

二、女權的明文化:女性人權相關國際公約及宣言 

三、女性權利的開展  

四、聯合國對發展女性人權所做的努力 

五、理想與現實:亟待落實的女性人權  

六、註釋 


 女權運動萌發200年後的今日 (1) ,女性人權 (2) 已成為全球人權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議題。「女性人權即是人權」(Womenâ s rights are human rights)的觀念亦為聯合國人權相關組織的共識及運作重心。在19936月的聯合國世界人權會議、開羅世界人口開發會議、19959月的北京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中,皆著重女性權利的保障及女性對政經社會的直接參與。

 女性問題的普及化伴隨著基本人權國際化而來。傳統的國際法中,國家為唯一主體,個人與國際法的關係相當疏遠,國家機器如何對待其人民多被視為內政問題。但由於近年來日漸緊密的國際依存關係,非國家組織與個人在國際交流所扮演的角色日益吃重,基本人權保護已成為國際關注的問題。 (3) 近五十年來,聯合國推動下所制訂的多項國際人權公約,已被各國廣泛接受。在人權議題國際化的同時,權利的內容與主體也趨多樣化,女性、兒童、原住民等較為弱勢的族群成為國際人權焦點。至此,女性所遭受的差別待遇乃受到應有的重視,廣泛討論女性議題的氛圍逐漸形成。

 為解讀男女平權思潮的軌跡,本文首先將分析女性人權公約條文內容,藉由公約中所包含的權利項目,初探女性人權議題的種種面向。隨後,女性權利開展的過程將成為本文的另一焦點。究竟,隨著時代及環境的改變,「女權」的走向及意涵為何?女性所要求的平等權利是否能真正協助女性走出困境?本文希望能由女權觀念的演變中,找尋到答案的線索。除了法律權利的提升外,聯合國亦採取其他措施來保障女性權益,如設立女性人權專職機構與舉辦四屆世界婦女會議等。然而,聯合國的行動是否切合女性需求?理想與現實間差距的程度為何?面對這些權利項目,我們不禁要問,台灣女性享有多少基本人權?

一、女權的明文化:女性人權相關國際公約及宣言

 二十世紀後,女性人權內容的條文化透過各個國際公約才逐漸成型;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國際社會中即有不少人權保障公約,其中不乏以女性為保障對象者。 (4) 國際聯盟成立後,要求聯盟會員國應為男女及兒童確保其在工商關係中公平人道的勞動條件,並在1937年設置調查女性法律地位之專門委員會。但因當時的國際組織的約束力極為薄弱,國際公約及專門委員會並未發揮保障的功能。 (5)

 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在序言中強調「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準的改善」。第十六條及二十五條宣言中更明言對女性婚姻權及母職的保護,這可說是今日國際女性人權公約的濫觴。其後,聯合國又通過一連串保障女性的公約及宣言,內容包羅萬象,其中部份公約更對簽約國具有約束力。

 雖然,國際人權公約的實踐所牽涉到的狀況相當複雜,如國際公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國際公約對締約國強制力的多寡,但公約本身的提出就是理念的闡釋與共識的凝聚;從公約的內容中,可清楚看到女性權利逐漸受到正視的過程及「男女平權」觀念的演變。依公約及宣言的性質而定,本文將國際女性人權公約略分為女性政治權、女性工作權、綜合女權及特定場域中的女性權利來探討。

(一)女性政治權

1952

女性政治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Political Rights of Women

1966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國際人權公約中規範及保障女性政治權的公約有二,分別為女性政治權利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投票權的爭取一直是女性解放運動中的重要議題,且女性參政權是最早為世界各國所公認的女性權利。為保障女性的參政權,聯合國在1952年通過的「女性政治權利公約」中規定女性在選舉權、被選舉權及任職公職或執行公務上擁有與男性相同的權利,但仍有國家遲至19701980年代才賦予女性參政權。 (6)

 1966年所通過的「公民權與政治權利公約」 (7) 為國際人權公約中保障男女公民權及政治權的總結。其中包含司法賠償權、生命權、行動自由權、隱私保護權、集會自由權、婚姻平等權、少數民族文化語言宗教自由權等;公民權與政治權利公約與其他人權公約不同的是對締約國具有強制的約束力,此一條約中允許締約國中的個人可透過個人通報制度 (8) 直接行使及執行公約的權利,締約國必須保證其人民享有此約明載之各種權利,若其國內法違背此原則,聯合國可介入干涉。至此,男女平權不再只是國內問題,而是聯合國各會員國的國際責任。

(二)女性工作權

1951

男女同一報酬公約(ILO (9) 100號) (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1958

職業差別禁止公約(ILO 111)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1981

具有家庭責任的男女勞動公約(ILO 165號) (The Workers with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Convention)

1994

兼職勞動者公約(ILO175號)(The Part-Time Work Convention)

1996

家庭工作公約(ILO177號)(The Home Work Convention)

 國際人權公約的另一焦點為女性勞動權的確立,雖然勞工權益是超越性別的,但由於男女勞工在職場上所遭遇的困境仍具有相當差異,除了一般勞動權保障公約外,國際勞工組織亦針對女性勞工的特殊需求訂定公約; (10) 國際勞工組織提升女性勞工地位的主軸有二,其一為保障女性接受職業訓練、就業、升遷、決策、報酬、社會安全、福利的機會與男性平等;其次為保障女性勞工的母性天職。

 1951年通過的「男女同一報酬公約」,為人權史上首度具體保障女性平等經濟權利的公約;1958年通過的職業差別禁止公約中,性別歧視亦為保障項目之一。初期女性勞動權的保障集中於「有酬工作」,如平等報酬、工作及職業訓練機會等,未考量到女性在另一工作領域──家務工作──的負擔。直至1965年,國際勞工組織欲改善男女勞工負擔家務不均之社會現象,通過「具有家庭責任的女性雇用勸告」。女性工作者多揹負著家庭和勞動的雙重負擔,除了與男性併肩工作外,回到家裡又得處理繁重家務。十餘年後,1981年通過的「具有家庭責任的男女勞動公約」,將其保障範圍擴大至有相同困境的男性,由公約保障對象的擴大,可反映出家庭結構及男女在家庭中所扮演角色的改變,家庭責任不再只是女性的負擔,單親家庭數量的增加亦為男性負擔家務比重增加的主因。

(三)家庭責任由男女共同分擔才能體現男女平等

 「具有家庭責任的男女勞動公約」強調家庭責任應由男女共同平均分擔,並認為唯有調整兩性在家庭及社會中的角色,才能實現男女間的充分平等;公約中提及具有家庭責任的勞動者應被有效整合入勞動資源中,並協助其克服再就業的困難,家庭責任並不能被視為終止勞動契約的有效理由,各國政府應將其需要,如兒童保育措施,列入社區規劃及服務項目中。

 19941996年之後通過的「兼職勞動者公約」及「家庭工作公約」,則是將關心的對象擴大至兼職勞動者及家庭工作者,由於多數兼職及家庭工作者為女性,這二個條約主要保障對象為非固定勞動形態的女性工作者;「兼職勞動者公約」主張兼職工作者薪資計算方式應比照全職工作者,而非領取最低工資,並重視其工作表現,兼職工作者亦應享受適當福利,其中母性保護、勞資關係終結、年假、公共假期、病假等措施應比照全職工作者。「家庭工作公約」則是意在改善大部份未被計入勞動資源及未被立法保護之家庭工作者的處境。此一條約明文規範,家庭工作者為非在雇主指定之工作場所中工作並領取報酬者,雖未在特定地點工作,仍有參加組織的權利,並適用一般保護勞工之規定。

 女性生育及傳統家庭責任為女性在工作場合中受到差別待遇的主因,1965年後,國際勞工組織將無酬及特殊工作形態列入訂約考量,希望能藉由國際公約的制訂協助女性突破生理的限制,而在工作場合中獲得充分伸展,故而女性勞動權的保障不再只限於有酬工作,而是全面性的。

(四)消除對婦女的歧視

1967

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

The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1979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The 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鑒於所訂定的公約多偏重於單一權利,聯合國在1967年通過「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但此宣言並未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為增強宣言的有效性,女性地位委員會(UN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參考宣言原則及相關公約,著手起草公約。1974年,女性地位委員會作成第一次草案。1979年正式公約通過之前,各國政府、相關國際組織、經濟社會理事會及第三委員會皆反覆檢討條文內容。經過充分的討論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終於第三委員會以及聯合國大會獲得壓倒性多數通過。

 就權利規範的完整性而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可說是集權利項目之大成,該公約共分為六大部份、三十個條文,第一部份首先定義「女性歧視」,闡明推行消除歧視政策之法、加速實現兩性平等之特別措施的必要性及暫時性,並建議調整型塑刻板性別印象的社會文化行為模式。第二部份為女性在政治參與權的改善,包括選舉權、參與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事務的決策、女性代表國家參與國際社會活動的機會、國籍的變更及獲得;第三部份主要為保障女性在教育、工作、保健、經濟與社會方面的平等權利。值得注意的是,解除因生育天職遭受到的困境與農村婦女權益的爭取也在文中明確規定;第四部份則為規範女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如訂定契約與管理財產之平等權利;第五、六部份則是訂定負責監督公約實施狀況的消除對女性歧視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之規範。 (11)

(五)女性應脫離暴力陰影

1993

消除女性受暴力侵害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

1974

緊急及武裝衝突狀態下女性及兒童保護宣言(The Declar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 and Children in Emergencies and Armed Conflicts

1962

關於婚姻同意、婚姻年齡及婚姻登記公約(The Convention on Consent 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

1960

教育差別禁止公約(The 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

1957

已婚婦女國籍公約 (The Convention on the Nationality of Married Women)

1949

人身買賣及剝削娼妓禁止公約(The Convention of the Suppression of the Traffic in Persons and of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Prostitution of Others

 除了政治權與工作權外,人身安全亦為聯合國所關心的另一女性議題。早在1949年,聯合國大會便通過「人身買賣及剝削娼妓禁止公約」,企圖打擊涉及人身販賣的性剝削職業體系。1979年的「緊急及武裝衝突狀態下女性及兒童保護宣言」亦是為了保護武力衝突下的婦幼安全而訂,然而,在多年後的今日,無論在和平或是戰爭時期,身體暴力仍層出不窮,女性人身安全並未受到充分保障。

 面對暴力的氾濫,199312月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消除女性受暴力侵害宣言」,並在宣言中明白宣告女性人身安全的損害將阻礙全球的和平及發展。此宣言中的暴力(Violence)意指因性別所導致的身心傷害,包含性侵害、家庭暴力、強迫賣淫、戰爭中的性剝削等。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防範婦女遭受暴力侵害,保障女性身體自主權。

 儘管聯合國及相關非政府組織不斷呼籲,全球仍有為數不少的女性籠罩於暴力的陰影之下。根據資料統計,全球約有20%至50%的女性經歷程度不一的婚姻暴力。戰爭的主要受害者亦為婦女及兒童,而非士兵;甚至,將強暴婦女當作戰爭武器的跡象愈來愈明顯。以盧安達為例,19944月至19954月間,約有15,700250,000名女性遭到強暴。因此在20世紀末的今日,婦女人身安全尤其備受忽視。 (12)

二、女性權利的開展

 由女性人權國際公約訂定的軌跡看來,女權的提升逐漸由政治權、經濟權伸展至社會權。二十世紀後半葉,女權運動不再只限制於去除有形的限制,如投票資格及薪資限制,而是開始將女性人權保障的內容,擴大到傳統角色的改變及身體自主權的掌控,並要求國家運用其力量積極協助女性拓展生活領域。

(一)女性公民權利的爭取

 雖然部份女權運動者很早便察覺到女性所遭遇的困境是根本社會問題,但有效凝聚婦女運動者的卻是公共權利的爭取,如參政權及工作權。參政權的取得,被十九世紀末及二十世紀初的女權運動者,視為男女平權與否之重要指標,甚至有些女權運動者認為只要女性取得投票權後,便能經由政治途徑改善女性處境。以美國為例,南北戰爭後,北方婦運中的女權主義者要求肯定婦女在戰爭中的表現,她們宣稱戰爭已證明婦女對國家的重要性,因此,戰後,政治家應賦予婦女投票權表達對婦女的感激。值得注意的是,當時重要婦運領袖史丹頓(Elizabeth Cady Stanton)及安東尼(Susan Anthony)都相信婦女投票權比女性參與工會重要,支持婦女投票權人士呼籲贏得選票才能改革政治結構。從1880-1920年間,領導美國婦女投票權運動獲得成功的女性,其目標在贏得中產階級女性的支持。 (13)

 女性投票權運動的確在二十世紀前半葉得到初步勝利;1902年澳洲女性獲致投票權,為女性首次公民權利之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歐美部份國家確立女性投票權,而二次大戰後,其他國家如日本亦陸續跟進,但聯合國成立時,仍有多數會員創始國的婦女沒有投票權,在51個會員國中,僅有約20個國家的女性享有參政權。雖聯合國大會已於1952年通過「女性政治權利公約」希望能藉由國際公約的簽訂,將女性應享有平等政治權的觀念帶入各國。但理想與現實仍存有差距,女性在政治場域中的發展仍受到性別的限制。

(二)女性經濟力的提升

 經濟權的爭取為繼參政權後女權運動者的共同目標。十九世紀的工業經濟發展,改變了婦女工作的定義,仍操持傳統家務的婦女,已不再被視為有「工作」,唯有出外工作者才被稱為工作婦女,此時多數女性從事的工作多與家務及工廠有關,工作項目與薪資隱含性別歧視,且女工多被迫按件計酬而非領固定薪資。歧視工作婦女的情形,由十九世紀持續到二十世紀,女性工作類別雖有成長的趨勢,但仍限制於非技術性的工作。1930年代美國羅斯福政府所制定較為平等的「勞工保護法」仍允許四分之一行業的婦女最低工資可低於男性,而這些行業又以婦女為主要勞動力。 (14)

 戰爭對於女性而言,可說是一把雙面刃,雖造成人民的痛苦,卻又造就女性解放的契機。由各國女性參政權獲得的時間表看來,歐洲大多數國家皆集中於兩次大戰前後,政府因認清女性工作者對戰爭後援的重要性,對女性工作者的態度亦開始轉變。由於後方男性勞動力的短缺,女性須扮演原來男性的角色,已婚婦女填補丈夫參戰後空虛的工作,她們要種田理家、或處理生意;單身婦女多走入軍火工廠、軍需工廠或紡織廠上班,教職更是多由單身女性擔任。舉例來說,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美國由於急需女性加入工作行列,在戰爭工業上,聯邦政府保證同工同酬的原則,其他行業的女性亦獲得從未有過的高薪及良好工作條件,美國女性並得以證明與男性擁有相同的工作能力;雖然,戰爭結束後,女性工作者被辭退的比例居高不下,走出家庭的經驗已令女性意識到經濟力的重要性。

(三)刻板性別角色的調整

 由1970年代中期後所制訂的女性人權公約中,可看出刻板的性別角色分化為當代女權運動者所欲突破的概念,所謂的男女平權不再僅限制於公共領域中,女性在個人、家庭及社會生活領域亦應獲得平等對待,唯有調整女性傳統角色,才能給予女性更大的空間發揮。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批判傳統性別分工的觀念,主張要同時改變男女在社會及家庭中的定型任務,才能實現男女充分平等。在刻板印象中,女性的定位多侷限在妻子與母親,家庭角色已根深柢固。無論女性工作與否,操持家務及生養子女多被視為女性個人任務。但公約中認為生育及養育並不只是女性個別的責任,而是攸關整個社會發展,且在家庭福利上也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具體而言,本公約旨在宣示女性不能因生育的任務,而在職場及社會受到歧視或差別待遇,養育子女亦是男女和整個社會的責任,國家應給予女性必要協助的立場與精神,如適當的法律保護、懷孕生產時的醫療保健與產假及托兒服務等。此外,此約更在教育權的保障中,明言制止任何形式、任何層面傳達男女刻板角色的訊息。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四條特別明言對農村婦女特殊景況的考量,因農村婦女在不具貨幣性質的經濟部門工作,其工作價值無法以一般的經濟統計法適當衡量,較易受到忽略,生活亦較非農村婦女艱困,聯合國希望能協助農村婦女在取得農業信貸、利用銷售設施、獲得適當技術、並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墾殖計劃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由此條文可知,聯合國已開始針對處於不同情況的婦女,尋找或提供解決難題的特殊管道。

三、聯合國對發展女性人權所做的努力

 除了男女平等法律權利的規範外,聯合國自1945年設立以來,提升女性地位便是各組織的工作重點之一。各會員國在宣誓加入聯合國的當時,便明確表達對基本人權及男女平權信念的肯定。五十餘年以來,聯合國組織在促進女性地位的行動上主要遵循著以下幾個主軸: 專職女性人權機構的設立、聯合國其他組織的全面參與、四屆世界婦女會議的召開、性別基礎分析法運用與實際援助等。以多管齊下的方式,結合理念與實務,推動男女平權。

(一)專職女性人權機構的設立

 目前,聯合國組織中主要負責女性事務的機構有五,分別為女性地位委員會(CSW, UN 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 、消除對女性歧視委員會(CEDAW, UN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婦女權益推廣組(DAW, UN Divis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UNIFEM,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Fund for Women)及國際婦女權益推廣研訓中心(INSTRAW, International Research and Training Institute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這五個機構各司其職,在不同的領域中扮演著提升女權的角色。 (15)

 女性地位委員會為國際政府間組織,設立於1946年,以消除性別歧視、性別平等為首要目標,是相關機構中最早創設者。設立之初,此會僅為人權委員會中的小委員會(Subcommission)之一,然而,由於聯合國體認到女性地位問題的重要性,同年6月將小組委員會正式升格為委員會(Full-commission)。和人權委員會相同,對於各領域女性問題的陳情與報告,女性地位委員會擁有向經濟社會理事會提案的權利。自設立以來,該委員會主要致力於已婚女性國籍、女性政治權與婚姻自主法定年齡三大議題的探討與推動。1987年委員會的職權首度擴張,1995年後則為北京婦女行動綱領主要監督執行機構,以婦女行動綱領為基準,審查檢討各領域婦女政策的運作。

 消除對女性歧視委員會為公約執行機構,是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於1979年所設立的組織,負責監督締約國實施公約內容的狀況。委員會由23位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在於審查締約國所提交的報告,並依據報告內容提供建議予聯合國及各締約國。一般而言,公約執行機構因有公約作為法源,為聯合國組織中較具強制執行力的機構,各締約國皆須受到公約執行機構的監督,公約內容也因委員會的存在而提高落實的可能性。

 相較於前述機構的政府間組織色彩,婦女權益推廣組則為隸屬於聯合國秘書處經濟社會事務部的性別研究智庫,醞釀並整合聯合國女性政策的走向。婦女權益推廣組亦參與實務推動的工作,如支援女性地位委員會與消除對女性歧視委員會的運作、負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的秘書事務並與政府組織及非政府組織就相關事務保持密切合作。介於實務及研究間的性質,使得婦女權益推廣組在提出聯合國性別議題的主軸上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聯合國唯一專門女性研訓機構為國際婦女權益推廣研訓中心。此中心成立的概念在1975年墨西哥世界婦女會議中提出,1976年由經濟社會理事會決議案通過,以女性議題研究與相關訓練為機構發展重心。1996-1997年的工作重點為提高女性參與決策圈的能力與機會,結合女性與環境、永續發展的議題,及改善女性在科技方面的弱勢地位。國際婦女權益推廣研訓中心最大的貢獻在於研究以性別為測量基準的統計方法。在以往的經濟指標中,多數女性所從事的家務工作或其他非報酬性的活動未被列入計算範圍中,事實上,此類活動的價值並無一公認標準可供衡量。國際婦女權益推廣研訓中心目前所研發的新式統計法,將女性所從事活動的價值有效數量化,可望為政策制訂提供一較為公允的評量基準。

 在全球女性貧窮化的狀態下,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針對女性的政經弱勢提供實際訓練及援助,欲將女性對政經資源的平等獲得,作為進一步提高女性地位並賦予權力的手段。目前,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透過國際合作的方式,致力於增強女性面對經濟事務的能力。在貿易方面,除了在簽署貿易協定及制定貿易政策時,希望各國能考慮婦女的處境外,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亦協助女性提昇其競爭力,如訓練女性管理技能,或是創造新的經濟機會,如為女性傳統手工藝品尋找新商機。

(二)女性問題普遍化

 今日,女性問題不再孤立,已被視為許多基本議題的一環,而婦女議題多面向的發展,將有助於全球婦女真實生活景況的呈現。經過二十多年來的努力,女性問題不再只侷限於理論層面,婦女與周遭環境的互動、婦女在發展與生存時所遭遇的困境、婦女母職及工作權之間的協調等切身的問題,皆列入聯合國眾多組織會務工作的目標之中;故而,婦女問題與時代主流分離的景況乃逐漸消失。

 女性在人口危機、全球貧窮化、健康問題、教育問題、兒童問題、勞工問題、難民問題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女性佔全球人口的一半,卻有70%的女性處於貧困狀態中。 (16) 而婦女又是生育者、兒童及青少年的主要照顧者,大部份婦女擔任的工作並未賦予合理薪資;婦女及兒童亦佔全球難民的大多數。女性所受到的差別待遇和不公平的狀況存在於世界各地,若給予女性適當援手將可解除部份的全球危機,也因此聯合國組織亦意識到解決女性問題的急迫性。

 全球人口危機與女性的教育程度息息相關,雖然教育的性別差距已縮小許多,在全球現約九億六千萬的文盲中,其中三分之二為女性, (17) 缺乏教育、生育過多及貧窮的惡性循環,使得婦女無法擺脫困境,「聯合國人口基金」(United Nations Population Fund)現階段積極教育婦女新的家庭觀念,鼓勵晚婚、低生育率及小型家庭的建立,希望能藉由女性的力量解決人口快速膨脹的問題,女性生育時的健康亦為人口基金所關心的重點;與已開發國家中女性不同的是,懷孕及養育幼兒在發展中國家內為導致女性死亡的重大原因,發展中國家與已發展國家女性生育死亡率差距可達十五至五十倍,而每年全球約有五十萬的女性死於生產過程。

 女性與兒童的營養問題為全球糧食問題中的一環,舉例而言,全球約有43%的女性及51%的孕婦因營養失調患有缺鐵貧血症,患病比例遠高於男性。 (18) 諷刺的是,全球約半數糧食由女性所生產,甚至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內,女性生產60%80%的糧食。鑒於女性在生產資源取得及購買力上的弱勢,世界糧食組織協助女性在各項資源,如土地取得、信貸批准、接受技術訓練上能獲得相同機會。現今亟待解決的糧食危機並非糧食生產不足,而是糧食分配不均的問題。若能讓女性在糧食取得上享有較公平的機會,糧食分配不均及女性與兒童所面對的營養問題將可獲得初步的解決。

 聯合國兒童基金近年在推動兒童權益保護運動時,發覺到男童與女童所面對的困境及基本生活需求的不同。其中,女童超高的HIV感染率,未成年少女懷孕,女性童工及教育問題尤為其中焦點。不同的性別塑造出相異的成長經驗,如男童與女童的教育機會及家務責任分配比重便受到性別的影響。性別亦影響到工作經驗,如青少女的工作多以家僕為主,嚴重地限制其社會經驗的發展。為協助長期遭受忽略的女童,聯合國訂定19912000年為「The Decade of the Girl Child」,欲喚起國際社會對女童遭遇的正視,美國並撥款一億美元(100 million)協助發展中國家中的女童教育。

(三)行動與理念的整合:四屆世界婦女會議對女性人權的詮釋

 過去20年來,聯合國陸續於墨西哥(1975)、哥本哈根(1980)、奈洛比(1985)及北京(1995)舉行世界婦女會議(Global Conferences for Women)20會議主要目的為藉著各國婦女代表的匯集,陳述目前全球女性在男女平等議題上所遭遇到的問題與困境,以找尋解決問題克服困境的策略。世界婦女會議的召開有助於女性議題觀念及行動的整合,而會議中所宣示的行動綱領則清楚的詮釋當代女性人權的意涵。

 1975年墨西哥會議中揭櫫此會為國際社會共同努力修正歷史錯誤之始,並通過「對於婦女平等地位和她們對發展與和平的貢獻的墨西哥宣言」。宣言中,與會各國對婦女問題有相同體認,即女性問題為整個社會的問題,不僅是女性本身的問題;宣言的最大特色為要求國家積極保障、維護並提升女性地位,文中明言國家有責任創辦必要設施,使女性可以參與社會工作,同時她們的子女也得到適當照顧。男女平權的觀念在墨西哥宣言內獲致突破,女性不再只單純要求單一權利,至此,男女平等始被定義為男女尊嚴、價值、權利、機會及責任的平等。會中並促使聯合國訂定19761985年為「The UN Decade for Women」,致力於女性權益的提升。

 1980年的哥本哈根會議與1985年的奈洛比會議分別提出「The UN Decade for Women」後半期的行動綱領與「提高婦女地位奈洛比會議前瞻性戰略」。約有120個國家已報告該國在實施奈洛比會議男女平權目標時進度。在聯合國成立五十週年的1995年,189個國家的婦女代表聚集於北京召開第四屆世界婦女會議,訂定一五年的全球女性行動綱領,誓言致力於平等、發展與和平;會中,超過100個國家正式承諾將採取特定措施,如增加教育與保健的經費、修法及提高女性參與決策的機會。透過全球大多數國家女性代表的交流,聯合國召開的四屆世界婦女會議在理論與行動層次上皆有效地推動男女平權的發展。

(四)性別基礎分析法與實際援助

 1976年之前,以性別為基礎的統計資料相當缺乏,女性在許多方面,尤其是經濟方面的表現多被忽略。由於資料的缺乏,女性在政策制訂的過程中遭受漠視,所訂定出的政策自然未考慮到女性的需求,為呈現女性的聲音,聯合國統計辦公室(the UN Statistical Office)、國際婦女權益推廣研訓中心及國際勞工組織開始蒐集全球女性相關資訊,並發展分析女性生活及工作價值之法。透過統計,女性所受的差別待遇昭然若揭,舉例來說,女性無酬工作的價值,包括家務及社團性工作,據估計約為全球GDP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五。運用性別基礎分析法,聯合國已完成「1970-1990年世界女性報告」及「1995年世界女性報告」兩大女性現況分析報告,並受到挪威總理Gro Harlem Brundtland的肯定,其認為女性報告能呈現全球女性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21

 性別基礎分析法亦影響到決策的運作,眾多國家,尤其是聯合國在政策制訂的過程中開始考慮女性的處境,針對女性的困境提供實際的援助,女性逐漸在各個領域中成為重要的受惠者。聯合國亦不斷強調賦予女性平等權力為解決眾多社經問題的關鍵,如人口快速成長問題。逐漸地,致力於男女平權將有助於全國經濟發展、衛生保健及教育程度提高的觀念為國際社會所接受。

 為有效協助女性走出困境,聯合國採取的途徑有三,分別為直接金援、技術援助及提供研究計劃與訓練資金。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聯合國發展計劃(UNDP,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聯合國兒童基金與世界衛生組織(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合作支援發展中國家女性發展計劃資金,並直接提供女性金錢與技術上的援助。農村婦女所需的資金及技術援助則特別由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FAD, International Fund of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及世界銀行 (the World Bank)所提供。聯合國人口基金將其每年四分之一經費給予和婦女息息相關的人口及家庭計劃,自1969年起,已注挹3.1億美元於發展中國家的計畫中,顯見婦女的處境在國際社會中已漸獲正視。

四、理想與現實:亟待落實的女性人權

 20世紀後半葉,透過聯合國網絡的全面調查,女性所面對的困境逐漸浮出檯面。對大多數人而言,女性所受到的差別待遇不再是空泛的形容詞,而是困境的具體呈現。聯合國國際女性人權公約的制訂,雖缺乏強制性和輔助性功能,卻深具強化女性人權意識型態的意義。其方向在藉由法律制度的規範與精神來改變根植於社會結構的文化和制度中的性別不平等現象;然而,觀念雖是先進的,實踐的過程是漫長的,多年前所訂定的相關條文,至今卻仍無法完整實現。如1951年的「男女同一報酬公約」明定男女須同工同酬,但今日多數女性工作者只得到男性四分之三的報酬,儘管工作內容完全相同。

 根據UNDP 1995的人權報告顯示,國際社會對改善女性處境的努力已得到部分成果,雖然進程緩慢。舉例而言,女童小學及中學入學率大幅提升,由1970年的38%升為1992年的68%。且參與決策的女性閣員人數由1987年的3.3%增加至1994年的5.7%。但有待改善的場域仍相當寬廣。在人類呼吸的瞬間,或許有女性在戰爭中遭受到無情的對待,或許有女性在忍受婚姻暴力的當中,或許有女性在貧困的邊緣掙扎。

 聯合國組織近年來透過各種管道,提供女性資金、技術及訓練,希望藉此提升女性的政治力與經濟力。然而,女性所面臨最大的困境是社會文化深層的刻板性別角色,只要女性被侷限在傳統思考模式之中,便無法跳脫這樣的框框。而文化社會結構的改變並非一蹴可及,也非國際公約一時所能影響,女性人權的落實仍有長遠的路途要走。

 值得注意的是,聯合國在推行男女平權觀念之時,各國觀念的落差是否成為實踐的阻礙之一。對於部分發展中國家而言,女性人權的概念多由國際社會在交流時,藉著國際公約的簽訂而引進,並未經歷西方國家女權觀念演繹的進程。究竟,這些國家的接受程度為何?是否將女權視為較為西方的產物?如何讓女權在不同習俗及社會背景的國家落實,並突破文化藩籬,將是二十一世紀女權運動者的艱鉅任務。

 

【註釋】

* 本文曾發表於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出版之新世紀智庫論壇,第四期。Back

1. 一般女權運動的起源可追溯自1791年法國女性Olympe de Gouges所發表的「女性與女性市民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此宣言可視為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的女性權利版。1792年英國女性Mary Wollstonecraft提出的「女性權利的辯白」(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為另一份女性平權的重要文件。 Back

2. 女性人權在此文中泛指參政權、社會權及以女性需要特別保障之處,如免於暴力的侵害。 Back

3. 陳隆志,〈五十年來的國際人權〉,《新世紀智庫論壇》第二期,台北:財團法人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19985月),第100-106頁。 Back

4.
第一次世界大戰前訂定的相關國際女性人權公約包含:取締販買女性之巴黎國際協定(1904年),禁止女工深夜作業公約(1906年),取締販買女性之巴黎國際公約(1910年)與禁止女性及兒童之日內瓦公約(1921年)。 Back

5. 陳佳慧,《人權發展史中的女性人權》,台北(1997),國立台灣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第137頁。 Back

6. 舉例而言,瑞士在1971年,列支敦士登在1984年女性才獲致參政權。 Back

7. 1966年國際人權公約包括三個文件,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The Optional Protocol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Back

8.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中允許會員國中的個人有行使及執行公約的權利,即賦予個人請求救濟的權利。 Back

9. ILO為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Back

10. 女性工作權相關公約內容參〈ILO-Conventions Related to Gender Issues〉,引自http://www.ilo.org/public/english/140 femme/fcons/htm (visited 1998/09/10)Back

11. Ian Brownlie (ed.), Basic Documents on Human Right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 pp. 169-181. Back

12. 參(
Women and Violence),引自http://www.un.org/ecosocdev/geninfo/women/women96.htm (visited 1998/09/15)Statistics are culled from a variety of sources and are valid as May 1997. Back

13.Carol HymowitzMichaele Weissman著,彭婉如譯,《美國婦女史話 女性沈默與抗爭》,台北:美璟文化(1993),第138-150頁。 Back

14. 同註15,第237-238頁。 Back

15. 參〈The UN Working for Womenâ Intergovernmental and Treaty Bodies & UN Programmes and Specialized Agencies〉引自http://www.un.org/ womenwatch/un/unagency. htm (visited 1998/09/20)Back

16. 參〈Status of Women〉,引自http:// www.un.org/ecosocdev/geninfo/women/women96.htm (visited 1998/09/18)Statistics are culled from a variety of sources and are valid as May 1997. Back

17. 參〈
Women and Education〉,引自http://www.un.org/ecosocdev/geninfo/women/women96.htm (visited 1998/09/21)Statistics are culled from a variety of sources and are valid as May 1997. Back

18. 參〈
Women and Health〉,引自http:// www.un.org/ecosocdev/geninfo/women/ women96.htm (visited 1998/10/02)Statistics are culled from a variety of sources and are valid as May 1997. B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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