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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政府婦女相關福利資源
婦女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夫死、失蹤、需服刑六個月以上或因疾病傷害無工作收入,而其子女均無工作能力者。
寡婦、離婚婦女或未婚媽媽,因疾病傷害致無固定工作收入,且其子女均無工作能力者。
遭夫惡意遺棄虐待,或被強暴而家境清寒者。
未滿二十歲未婚懷孕致分娩二個月或從事色情行業經強制習藝後擬轉業,而家庭清寒者。
具備文件 持憑下列文件逕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戶籍謄本、申請人私章、死亡證明(或清寒證明)、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
其他證明文件。
婦女律師諮詢、訴訟補助
申請資格同婦女緊急生活扶助對象2.3.者及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情事者。
具備文件 持憑下列文件逕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戶籍謄本、申請人私章、訴訟書或判決書影本、律師收據、其他證明文件。
婦女心理輔導,治療補助
申請資格同婦女緊急生活扶助對象2.3.者。
具備文件持憑下列文件逕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心理治療記錄摘要書,收據、其他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婦女生育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之已婚產婦。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
已參加社會保險並可取得生育給付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具備文件持憑下列文件逕向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新生兒出生證明。
全戶戶籍謄本。
繳納全戶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
申請人私章。
意見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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