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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婦女相關福利資源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津貼:
具備文件:
戶籍謄本
出生證明書
低收入戶證明書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
補助對象:本計畫所稱特殊境遇婦女,係指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二、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夫死亡或失蹤者。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者。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內者。
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特殊境遇:婦女如因情形特殊有補助必要,除本計畫另有規定外,經本府核准者,申請人得不受設籍之 限制。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緊急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者得申請緊急生活扶助。
補助標準: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稅資料、財產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或由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
二、 子女生活津貼
補助對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下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補助標準: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申請期限:初次申請得隨時提出,並應檢具申請表、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稅資料、財產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或由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三、 子女教育補助
補助對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且其子女就讀經立案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補助標準:補助學雜費之百分之六十。
申請期限: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稅資料、財產證明、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繳費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四、傷病醫療補助
補助對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未滿六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補助標準: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台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十二萬元。
申請期限: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稅資料、財產證明、健保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五、兒童托育津貼:
補助對象: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之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
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調查表、全戶戶籍滕本、全戶所得稅資料、財產證明、繳費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六、法律訴訟補助:
補助對象: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補助標準:補助最高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期限: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律師費用收據正本、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七、創業貸款補助
補助對象:凡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補助標準、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另以辦法定之。
申請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身分認定應檢附申請表、調查表、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稅資料、財產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本縣各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
本計畫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單親,係指獨力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離婚或夫死亡者。
未婚所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
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滿六個月者。
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判決確定,尚在執行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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