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兒育女是妳/你家的事?
文/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
1. 什麼是再生產活動?
養小孩究竟是自家的事,老闆的事,還是國家的事?
回答這個問題前,有必要先釐清「再生產」的意義,因這關係到老闆與國家究竟有沒有責任。一般而言,「再生產」可區分為:勞工自身勞動力的再生產,與新生代勞動力的再生產。前者「自身勞動力的再生產」,指的是這一代勞動力日常工作耗損後的修復,如現行勞動法令有法定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等規定,目的是對勞動力的使用有所節制;再如工資的給與,使勞動力不致餓死或凍死,以維持勞動力的生存延續。後者「新生代勞動力的再生產」,指的是未來勞動力生殖繁衍及照顧的問題,這部分除了產假在現行法令中已有規定外,其他有關育嬰假、兒童與老人照顧假及陪產假等,都付之闕如,這表示現行法令沒有課雇主及國家於新生代勞動力的再生產責任。問題是,雇主及國家真的沒有責任嗎?。
2. 家務責任不應由女性單獨承擔
「草案」中,有一章對傳統視為「家務事」的「生養小孩,照顧老人」等事務,特別做了規範。這項規範舉動,宣告了不同於以往的突破性想法,那就是顧老育幼等「家務事」已不純粹再是自家的事了,「家務事」是大家的事,是社會整體共同負擔的責任。你一定會問,這樣子做的合理性或正當性在哪兒?下面就來談談這項改變的道理。
首先,所謂「工作平等」,難道不是剷除了工作場所之就業歧視,就算是功德圓滿了嗎?怎麼還要越界,規範到工作場所之外的家庭呢?家庭之內的托育與老人照護,跟工作平等有什麼關係?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得回到政府的勞動統計上去看,根據政府的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婦女勞動參與率雖然在過去二、三十年來有顯著的提昇,但近十年來卻無法更進一步地突破,使得婦女勞動參與率一直在45%左右,其中家有學齡前子女的婦女勞動參與率,遠低於有學齡中子女者。再就未就業婦女之調查資料得知,約六成是因「家務責任」而未就業,很顯然,台灣地區婦女勞參率偏低,與「家務責任」的負擔,有密切關係。問題是,女性不僅被課予「家務責任」,還必須承擔因「家務責任」所衍生的不利經濟及社會後果。
以女性個人來說,社會對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照顧者的角色期待,使得女性遭遇的第一道人生關卡是,「事業vs.婚姻」的抉擇(業界常見的單身條款規定);第二道關卡是「事業vs.家庭」的抉擇(禁孕條款,賢妻良母的期待)。簡單地說,社會性別角色分工的結果,女性要兼顧工作及家庭是倍極辛苦,這表示女性在工作生涯上的發展,受到家庭角色很大的牽制,因此要爭取女性在工作上的平等待遇,就不能不面對女性肩頭上的家務重擔。
3. 勞工養兒育女,雇主也是受益者
接下來的問題是,為什麼我們主張養兒育女這類「家務事」,是「大家的事」?(換句話說,我們認為養兒育女,既是個別勞工家庭的責任,更是整體社會的責任,也就是「社會化」的意思)。
首先來談老闆,老闆為何要負擔這個責任?對老闆來說,花錢請工人到工廠或公司,為其生產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它只要依照法令提供工資,休假及福利,就算盡到雇主責任了,為何還要「額外」負擔生產領域之外的社會成本?
回答這個問題,就得從老闆最關心的利潤上著手,對老闆而言,最在乎的是生產力,及其透過生產力所實現的利潤率,因此凡是與商品生產(所謂「生產性」活動)沒有直接相關的活動,在老闆的認知裡,就不是他的責任範圍,因此緣故,我們就來看看,家庭內之養兒育女,算不算是「生產性」經濟活動?
生養孩子這件事,與市場的商品交換及價值創造與實現,的確是沒有直接關係,但是,對下一代資本家來說,沒有新生勞動力就無法進行價值創造的生產活動,及價值實現的消費活動,而這兩項活動俱是資本積累的關鍵所在,從這個意義來說,生養孩子不能說不是生產性活動吧!甚至可以這麼說,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若無這類再生產性活動的支持,是無法存續下去。而資本家做為一個階級整體,當然是此類再生產的受益人,因此理當負擔該成本。經濟學不是有個「使用者付費」的至理名言嘛!現行雇主對養兒育女這件事不聞不問,甚至極力抗拒的態度,擺明了要個別家庭及勞工為這一代資本家貢獻外,還要免費地為下一代資本家生養及栽培未來的勞動力。
4. 勞工養兒育女就是國家大事
其次,為什麼我們主張養兒育女這件家務事,也是國家責任範圍?西北歐施行多年的「養兒育女」責任「社會化」的措施,突顯的是「社會連帶」(solidarity)觀念的落實,「社會連帶」觀念反映的是世代間相互合作扶持的一種關係,在這關係中,年長世代的過去貢獻被肯定,新生世代的未來貢獻則被期待,兩者都是整個社會共有的「資產」,年長世代做為過去的社會資產,新生世代做為未來的社會資產,全體社會在過去或未來受惠於他們,因此有責任去扶持養護。因此我們見到西北歐社會提供了令人稱羨的養兒育女社會化的政策與措施,包括育兒津貼、育嬰津貼、兒童照顧等若干措施。
對照下來,現行勞基法的八週產假,與西北歐的標準是有一大段的差距,即便平等法草案中課以雇主的不用付薪水的幾天陪產假、或一段時日的育嬰假、或幾天的兒童照顧假,實難解決養兒育女過程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與精神。平等法草案中,雇主提供的不過是一些管理成本,以及保留一個職位(現行平等法草案除產假是有薪水可領外,其餘均是沒有薪水可領)。可想見,光是靠雇主,是無法支持整個養兒育女過程中所投資下去的再生產成本,及彌補生育勞工及其家庭,因生養照顧子女而被迫喪失的一份薪水。因此,國家在這個時候必須挑起雇主所無法負擔的那部分社會再生產成本,如育嬰期間的育嬰津貼,兒童照顧津貼及提供平價但高水準的托育兒設施等;另外也以獎勵補助方式,鼓勵企業提供托育兒服務及彈性工時,日本的「育兒休業法」按企業規模大小,給予金額不等的托育兒及育嬰休假補助,企業規模愈小,補助金額愈高,以幫助中小企業也能提供此類育兒休業措施。
平等法有關托育兒的規定,如前述是讓它「社會化」,就是集眾人之力來照顧我們的下一代,因此很重要的意義是,托育兒不再是個別家庭的責任,更不是特定性別的責任。草案規定得申請這些休假的對象不限於女性,這樣的規定在意識型態上別具意義,因為它突破了傳統視女性為「想當然爾」的照顧者角色。不過若要進一步落實,以現行女性在工作領域較差的勞動條件來看,欲藉由平等法改變兩性傳統分工仍有困難。這表示,在工作領域追求平等的工作仍要持續努力,如此才可能帶動並改變再生產領域的性別分工,從而達成兩性平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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