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總說明
文/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撰擬
八十八年三月八日
一、立法目的
我國憲法第七條明文揭示「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一五二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增修條文的第十條第五項中也提到:「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然而,這些宣示兩性平等、保障人民權益的規定並未落實於日常生活,就業市場中尤其明顯。
有許多的研究和媒體報導揭露,女性受雇者在招募、聘佣、報酬、配置、陞遷、退職、退休及解僱所遭受的不平等待遇。女性所能獲得的工作仍集中在少數的傳統行業和職業,從事著「發展前途有限之工作」。在工作報酬方面,根據八十六年的統計數據,女性每月平均收入只佔男性的70.7%。限定女性就業或是實行不公平配置的做法,即使是在政府部門也常發生。例如,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院所舉辦的一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中,即出現有性別歧視的規定,包括僅限男性報考、壓低女性錄取名額、或對兩性用不同的錄取標準。即使女性被錄取,亦常被列冊候用,或延遲分發。更多的情況是,在被錄取或分發後,女性也很少獲得在職進修或陞遷的機會。至於職場中的性騷擾,也帶給女性許多工作上的困擾。這不只影響到女性的就業機會,而且常會造成身心上的問題。
在近五年中,十五歲以上、六十四歲以下的女性勞動參與率,除了民國八十五年以外,均未曾超過46%。女性的低度勞動參與實與她們仍被期望和要求從事傳統女性育嬰和照護的工作、而台灣又缺乏適當的托育或托老場所,可以托養嬰兒、老人、以及身心障礙者有關。在所有無工作的女性勞動力中,因為結婚或育兒而離職者佔59.6%;換算成人數則為一百四十四萬九千人。這些女性當初離職的主要原因即是為了生育或是照顧小孩、老人。根據官方的調查,已婚婦女認為政府所應該提供增進女性參與就業的措施中,主要就是增設托兒、托老機構,僱用薪資與升遷上之平等保障,以及鼓勵經營者給予留職停薪、彈性工時的方便。這些情況均顯示以立法保障兩性工作權益和消除女性就業障礙的必要性。
上述的現象皆反映出女性在就業市場上所遭受的困境和不公平之待遇。憲法所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平等權均遭到剝奪。關於保障兩性平等待遇,在現行法中僅有勞動基準法及工廠法規定同工必須同酬、在就業服務法中訂有不得以性別做為僱用的標準。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的保障規定。保障的條文分散,而且範圍明顯的不足。由於這些法規當初制訂的目的並不是為了保障女性的工作權或是待遇的平等,因此在解釋上也常有爭議。
司法院在七十八年八月曾以座談會方式決議,認為雇主要求女性受雇人必須同意於任職中結婚即自動辭職的做法,不但破壞憲法保障男女工作機會平等的原則,並且也是限制人民的工作權及有關結婚之基本權利,因而認定結婚即需辭職的約定是違背公序良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這項約定應屬無效。司法院的這項解釋,雖可作為法官判決之參考,但實質上並沒有拘束力。最後判決的結果仍然完全繫於法官本身有無「男女平權」的觀念。而國內一般學者又認為憲法是最高規範,目的在規範國家之公權力,不能直接對人民私權行為做出規定,因此,受害女性不能直接以違憲為由請求救濟。
很明顯的,憲法對女性工作權的保障並沒有落實,憲法與人民私權之間發生嚴重斷層現象。這些均顯示訂定新法確保兩性工作權平等的必要性和急迫性。關於如何杜絕兩性工作機會和待遇的不平等、減輕女性的養育和照護責任、以及促使政府負起消極制止歧視行為、積極提供托育和托老設施的責任,都是必須要有新的立法才能達成。為使女性或是男性在遭受性別歧視時有明確法律可以援引,婦女新知基金會乃參酌英、美、西德、日本、瑞典等先進國家立法中保障男女工作平等之精神,於七十九年著手起草本法案,以期確保女性享有與男性平等之工作機會及待遇,並貫徹憲法保護母性、實施婦女福利政策之精神。之後,又經過多次的增修,而有如今最新版草案的提出。
二、立法經過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經尤美女、劉志鵬、涂秀蕊、陳美玲、潘正芬等律師及施繼明先生、馬維麟女士等人之義務協助,歷經長期的搜集資料、研究和討論,在融合歐美先進國家保護男女工作機會平等之立法特色、並兼顧我國經濟發展現狀,研擬出「男女工作平等法」的第一次草案。然該法案自民國七十九年送入立法院審議之後,直到八十七年,除了通過這項草案的名稱及第一條之外,並無任何進展。在這段期間,台灣女性就業及工作待遇不平等的事實並無任何改善,其他工作職場上的問題,例如性騷擾等,開始受到社會的重視。同時國外也出現許多法規及判例足供修法的參考。因此原七十九年所定之草案中有些條文必須加以修改,或新增,以符合目前的結構環境。「婦女新知基金會」於是決議組成「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工作小組,於八十六年開始增修的工作。參與的人員包括尤美女、王如玄、紀欣等律師,張晉芬、焦興鎧、劉梅君、嚴祥鸞及顧燕翎等學者及本會秘書長陳美華女士經多次研究和十數次的討論之後,擬定此一版本。值此立法院第四屆第一會期開議,爰將最新修正版重新送院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