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論文
健康問題福利需求│法律議題 │兩性教育

南部地區婦女對法律相關議題看法之探討

研究小組
壹、前言 貳、相關文獻
參、研究方法 肆、研究結果與討論
伍、結論與建議 參考書目


壹、前言

  本研究所要探討是南部婦女對法律相關議題的看法。首先,了解目前南部婦女從過去到現在的生活經驗中,所曾遭遇的法律問題的頻率與問題性質、解決方法、以及現有法律條文知識的主要來源。另外,與婦女權益有密切關聯,且現階段又正值修法、立法、或是剛立法完成的法令,如目前正在修法的民法親屬篇中較受爭議的夫妻財產制、積極爭取的兩性工作平等法、以及剛通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為議題,從南部婦女現實生活經驗為基礎,來探討其看法。

  社會生活即是法律生活。換句話說,生活周遭無不存在著各類的法律問題,從男女兩性間的交往到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朋友金錢借貸、到親屬間的遺產繼承。一般當提起婦女的相關議題時,馬上聯想到的即是與婚姻有關的法律,如婚姻權益、孩子監護權、離婚後的贍養費等。但事實上是否如此?因此,南部婦女在生活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性質為何,以及當婦女需要法律方面知識的諮詢時,又是以何種管道獲得?是本研究所要探討的第一個問題。另外,現今生活法律條文是如此的繁多,南部地區的婦女又是以何方法來獲取相關的法律知識,也是本研究所關心的重點。相信以上所獲得的研究調查結果,可做為目前在積極努力從事婦女教育的有關單位,在擬定工作計劃和推展相關工作之重要參考。

  女性的財產常因進入婚姻關係,而產生相當大的變化,也就是往往從「我的就是我的,變成我的就是我們的」。相關的研究指出,婦女的經濟生活與其婚姻狀況或穩定性有緊密的關聯,當婚姻關係是美滿幸福時,「一切是大家」的情況一般婦女視為理所當然;可是一旦婚姻關係即將破碎瓦解之當時,也常為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而傷透精神,到頭來的狀況常是「我的不在再我的」。我國民法親屬篇中的夫妻財產也在近二、三年經過婦女團體的奔波與極力爭取,針對婚姻關係中夫妻財產的所有、管理、收益及處分等權限之經濟制度,也做了較為合理的修正,以保障婦女之權益。但仍有不同的聲音表示不同的看法。因此,本研究也將討論南部婦女對夫妻財產應如何管理的意見,以做為將來有關單位修法時的參考。

  台灣工作職場中的兩性不平等之情形,深受父權社會結構影響,存在已有相當長的時間,過去也一直視為理所當然的現象不會有所質疑。但隨著婦女教育程度的提昇、女性主義的興起、以及女性勞動力對我國經濟發展重要性的增加,婦女認為應改變工作職場中男女兩性權力結構不平等之事實,以保障自己在我國憲法中所規定的工作權。因此,從民國七十八年起有關的婦女團體極力爭取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

  台灣地區婦女民意調查顯示(1995),與事業單位內做同樣工作的男性相比,有52%受訪者表示其男同事的薪水較高,其薪資不公平女性的比例還超過升遷和訓練機會。而根據不同學者過去的研究結果,男女薪資的差距可以歸諸個人條件的程度約在21%到40%左右,其餘部分則是夾雜有歧視和結構性的因素(Chang,1994)。即使是在相同生產力之下,研究發現,女性薪資仍低於男性(王素彎、連文榮,1989)。故造成台灣男女性勞工薪資差距難以縮小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同工不同酬現象的普遍存在。

  女性薪資的偏低常和其在企業中缺乏升遷與受訓練的機會形成環節。這些不利因素交互影響所造成的不良循環是:低工作報酬、無升遷機會、缺乏成就感、對工作及企業的低度認同、離職、再就業、待遇更低、更沒有受訓和升遷機會....。根據一項民意調查顯示,與做同樣工作的男性相比,女性受訪者中有45%表示男同事比較有升遷的機會,46%表示男同事比較有受訓練的機會(二十一世紀基金會,1995)。並且根據張晉芬研究(1993)也發現,女性在民營企業中的升遷機會遠不如男性,而對未來升遷機會的期望(39.9%)也遠比男性悲觀(83.6%)。

  性騷擾也是台灣婦女在工作職場上所關心的重大議題之一。一項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有三成左右的中年或年輕婦女表示曾受過性騷擾(二十一世紀基金會,1995)。除此,有些學者的調查指出,不同形式的性騷擾在台灣的工作場所中都存在。而講黃色笑話、對身材或特徵發表評論,及發表性別歧視的言論等也均常見(呂寶靜、傅立葉,1993)。以上所述是目前台灣較常見的工作職場中男女兩性不平等之情形,而南部婦女之曾在工作職場中所遭遇的不平等待遇為何,將是本研究探討的焦點之一,以做為有關單位在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參考。

  台灣婦女對於性暴力普通存有焦慮感,對人身安全也充滿疑慮。根據世新民調中心所做的一份調查指出,在540位受訪的婦女中,73%擔心自己可能會被強暴(羅燦煐,1995)。另外,根據「台灣省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1993),受訪婦女認為目前社會中最嚴重的問題是「社會治安」(57%),政府對婦女照顧最不足的也是「安全保障」(36%)。

  而近年來,台灣地區的強姦罪有間歇性增長的趨勢。近十一年來根據台灣刑案統計,民國七十二年,台灣地區總共發生了三百八十三件的強姦案件,七十二件的輪姦案件,其間在民國七十六年強姦案件,即曾攀升高達七百零五件之多。直至民國八十二年,台灣地區的輪姦罪,雖然下降到僅有二十二件;但是同年的強姦罪卻又急遽攀升到八百七十件之多,再次創下我國近十一年來強姦犯罪的最高點(台灣刑案統計,1988;1994)。

  面對著如此不安全的生存空間,有關單位也正積極的透過各種方法努力在改善。而婦女本身對保障其自身之安全又有何看法?將是本研究所關心的議題。以及落實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公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中一項規定是,各級中小學實施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但是因剛要實施,有關單位及人士相當困惑應上些什麼內容及什麼主題為優先。因此,本研究也將瞭解南部婦女的看法為何?

  最後,在今法治社會中,任何事情、舉動是須依法辦理。現階段是我國婦女意識覺醒,爭取婦女權益,各種有關婦女的法律修法或制定也正熱烈的展開中。南部婦女對其優先順序的看法為何?本研究將請婦女從其女性之角度,提出如果要保障婦女之權益,目前應最快或制定法令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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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文獻

 本研究之文獻探討選擇三個較有討論性之議題為主:一、工作職場上的兩性不平等;二、婦女人身安全;三、夫妻財產制。

一、工作職場上的兩性不平等

  • (一)男女薪資差距

     根據張晉芬利用1991年「人力資源統計年報」所計算得到的結果,台灣女性的薪資水準尚不及男性的68%(Chang,1994)。而依勞委會的「兩性就業者薪資差距」報告,女性受雇者的平均薪資也僅及男性的67.2%。在控制了人力資本因素和工作場所及職務的性質等變數之後,性別對工資依然有顯著的效果,男性工資仍高於女性。而不論在哪一類職業或哪一個教育層級之下,女性的薪資也均不及男性。故,男女兩性間同工不同酬現象的普遍存在。

     為使女性在工作職場享有應得的薪資報酬,近來不少的學者提出了「從同工同酬到同值同酬」的政策概念。因為光只有同工同酬仍無法改變勞動市場中的性別行業或職業隔離,因此需進一步的以同值同酬以達到兩性的薪資平等。同值同酬與同工同酬是不同的概念。「同工同酬」指的是,男女兩性從事同樣同等量的工作,應被支付相同的報酬。「同值同酬」是指男、女性所從事的職業雖不相同,但是如果經過評鑑發現工作所須的技術(skill)、努力(effort)、責任(responsibility)及工作條件(working conditions)等相當,則即應獲得相同的薪資(Hartmann、Roos、E. Treiman,1985)。前者基本上是對於雇主在薪資給付上歧視女性作法的一種回應;後者是對於消除因職業隔離所導致的女性薪資偏低現象有正面的效果。

  • (二)女性勞動者在職訓練和升遷機會的缺乏

     國內的企業界常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解釋女性為何缺乏升遷或受訓的機會。有些雇主會以女性不願加班做為無法提拔女性的藉口。但事實上,根據勞委會的調查(行政院主計處,1991),在受訪的女性中有41%表示不管是否有津貼,如果公司有需要就會加班;並且女性員工對於其職務的看法其實是很積極、專業的。或許由於家務負擔促使部分女性無法接受職業訓練,但如果說女性對接受訓練並無興趣,則與事實不符。至少根據勞委會的一項調查結果(行政院主計處,1991),如果有機會,多數的女性受雇者希望接受與職務所需的技術訓練,而選擇願意充實個人職業所需的理論或原理的受訪者也居第三位。

     業者常常以女性為了要照顧家庭,所以無法加夜班、處理緊急狀況、出差、或專心於工作等,做為不給與女性進一步職業訓練機會的拖詞。但這並不代表雇主即可剝奪所有女性的機會。缺乏升遷和進一步學習可能對於女性個人而言,是顯示對其工作表現的缺乏肯定,使其失去成就感,進而使其集中於某些產業,職業和職務的偏差與區隔現象難以改善。所以不論從個人或集體的角色來看,這些限制都會對婦女受雇者的薪資,甚至就業意願,造成負面的影響(張晉芬,1995)。

  • (三)工作場所的性騷擾

     所謂的性騷擾簡單來說即是指:與性(sexuality)有關,令人不悅或感受到侵犯的言語或行為。工作場所中性騷擾的來源多來自同事、上司或是客戶,而被騷擾的對象則多半是女性。工作場所中的性騷擾值得重視,因為其並不只是單純基於性別差異所產生的現象,最重要還是反映兩性在工作場所中權力的不平等。尤其當主管對於受騷擾女性的升遷,乃至於雇用有影響力時,性騷擾即已不再只是道德、品行上的問題,而是牽涉到工作權的侵犯。而不論女性因為不堪其擾而辭職,或施予性騷擾者由於不能得到對方的合作而使女性工作權益受損,都是屬於工作場所內性別歧視的一種(張晉芬,1995;Martin,1989)。

     美國女性主義法學家Catharine A. MacKinnon 在其鉅著《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中指出,工作場所之性騷擾不應被理解為個別事件,其亦非因生理因素所致,而是「整體兩性關係權力不對等」與「雇傭關係(婦女在勞動力市場中居下位)」結合所導致。C.A.MacKinnon且以眾多案例論證出「性騷擾就是一種性別歧視」、「工作場所之性騷擾是一種雇傭歧視」等結論(郭玲惠,1996)。

     此外,工作場所之性騷擾應被正視為就業歧視行為之一,不論是違反女性意願之性騷擾或交換條件式之性騷擾(以性服務作為晉升或其他福利之條件)之情形。工作場所之性騷擾,現行法令除了刑法上有相關之規定外,並無其他保障之可能,而訴訟上舉證之困難、纏訟之煎熬,對於恆常處於經濟弱勢之女性勞工而言,負荷相當沈重,導致受害女性常怯於採取法律行動,另即使受害者勇敢提出告訴,且最後獲得勝訴判決,該女性勞工也很難承受壓力繼續回到原工作崗位。

  • (四)單身條款、禁孕條款

     單身條款與禁孕條款的存在顯示出「女性應單方挑起育幼、家務之責」的歧視性預設立場,該預設立場等於鞏固了父權結構的安排,甚且加強了父權秩序的正當性-逼迫現代女性必須在「家庭」與「工作」二者之間做出抉擇。依照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人民之工作權、平等權及自由權(結婚自由權)應受到保障,因此限制女性勞工結婚、懷孕後必須離職之「單身條款」、「禁孕條款」,無疑地已違反了憲法之規定,然而依照我國目前通說之具解,憲法並無直接適用於一般私法,縱使該等條款明顯地違反憲法,我們亦無法直接主張其無效(郭玲惠,1996)。

     依照勞基法第三條之規定受到勞基法之保障勞工,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雇主解僱勞工須有法定之正當理由,其中並無一款因「結婚」或「懷孕」必須離職之規定,雇主自不得恣意以勞工結婚或懷孕理由而解僱該勞工。但單身條款事實上仍然存在,蓋其往往被隱藏於所謂「家務繁忙,工作確不能勝任」(第十一條第五款)之中,勞工如果欲抗辯結婚或懷孕並未影響其工作勝任,即須自負舉證責任(郭玲惠,1996)。

     民國八十一年就業服務法制定以來,無論該女性勞工是受到勞基法之保障,故皆適用於該法第五條有關性別歧視禁止之規定,然而該條文究未針對性別歧視之各種樣態作詳細規範,而舉證責任仍然必須由勞工負擔,且其僅罰三千到三萬元之規定,是否能真正解決「單身條款」之問題,值得重新檢討。

二、婦女人身安全

 在此所談的婦女人身安全係指性暴力。強姦暴行,對婦女而言,是一種生命與財產的重大威脅,它除了侵害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性自主權,甚或剝奪了受害婦女的生命外,更干擾著一般婦女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破壞了她們的社交網絡,進而侷限了婦女們的活動空間(Gordon & Stephanie,1991;Greenberg & Ruback,1992)。

 台灣婦女對於性暴力存有高度焦慮感,這種焦慮感經常轉化對婦女人身自由的限制。如限制衣著打扮的類型、放棄夜間單獨外出及拒絕夜間工作的就業機會。另外,性暴力事件的報案率,一向屈居暴力犯之末。台灣強暴報案率被推估為10%,亦即每十件強暴案中,只有一件會被官方列入官方統計(黃富源,1995)。根據法務部(1985)的研究發現性暴力受害者未報案的主要原因依次怕麻煩、避免審訊難堪、怕自己的親友知道。羅燦煐(1995)指出強暴報案率奇低原因,與強暴立法意識形態及執法技巧有極大的關係,因為台灣目前的強暴法律多反映男性觀點對強暴事件的認知,與女性受害人的親身經驗差異頗大。

 每一個遭到強暴的被害人,所受到的身心創傷,精神醫學稱之為強姦創傷症(Rape trauma syndrome),其症狀即高度恐懼、常於夢中驚醒、常重新經歷被害的警懼、過度警戒、高無助感、飲食障礙,避免接觸與強姦事件相似之事物,但對其他事物反應遲滯等(Gagliano,1987;Koss,1990)。強姦創傷症對被害人的影響具有延續效果作用;更甚於此,強姦案件的副作用除了嚴重的影響若被害人的生活外,更危及被害人的家屬、親戚和朋友(Greenberg & Ruback,1992)。

 結合犯罪社會學的研究,討論強姦的理論,至少可分述為以下四種學說(Baron & Straus,1989):

  • (一)性別歧視論(Gender Inequality Theory)
     這一派的學者多為女性主義者,認為現存的父系社會,有利於強姦犯罪的產生,因為父系社會刻意創造一個性別不平等的環境。女性對強姦的恐懼,使得男性得以維持自身的權力以超越女性,並進而維持一既存的性別角色分化的不公平社會。

  • (二)暴力容許論(Leqitimate Violence)
     這派學者認為,一個愈讚許使用暴力,以追求社會需求之目標的社會,這個社會也愈容易將這暴力轉移到此社會的其他生活層面裡。

  • (三)色情刊物污染論(Pornorgaphy)
     此派論者認為情色傳媒的性暴力有正面的煽惑與助長效果。此派部分學者提出色情傳媒帶壞了男性,使得他們廢弛了謹予道德規範的意志、污染他們屬靈的精神道德生活,遂以更進一步地助長他們縱慾於性。另外部分學者主張情色傳媒一方面物化矮化女性,一方面強化男性在社會中主宰、主導與女性附屬地位,故對性暴力有正面的煽惑與助長效果。

  • (四)社會解組論(Social Disorganization Theory)
     這一派學者認為,在一個社會解組現象愈嚴重的社會,該社會也就愈容易產生暴力或性暴力。易言之,在一個擁有較高自殺率、心理疾患率,也會有較高的強姦犯罪。

     有關如何防治性暴力之發生,羅燦煐(1995)曾就個人層面和社會層面提出其看法:

    1. 個人層面
      1. 受害人服務:遭受強暴是一深具壓力性的生命事件,受害人通常遭遇到生理、情緒、認知、行為與人際關係等困擾,故有必要成立性暴力危機處理中心,提供24小時熱線服務,以及專業輔導工作。

      2. 加害人處置:對於定罪的強暴加害人於服刑期內切實執行強制診療,並且應強制勞役,並以其所得賠償受害人之身心損失。

    2. 社會層面方面
      1. 社會行動方面:要提供安全的環境,如建立全國連線的通報系統、列管強暴累犯、提倡守望相助、增加巡邏警力;修改強暴法律,納入女性觀點與經驗,保障女性受害人尋求司法正義的權益;導正媒體的性暴力建構,改革性暴力之報導陋習。

      2. 全民教育:包括治標的防暴教育及治本的兩性教育。針對女性的防暴教育,如如何預防與面對性侵害、減低性侵害之創傷等。兩性教育則是傳遞兩性相關知識與意識,以減低傳統性別的刻板印象、性別偏見與歧視。

三、夫妻財產制

  • (一)我國夫妻財產制之現況

     夫妻財產制係規律婚姻共同生活中,夫妻彼此間之財產關係,也就是對於夫妻在結婚前原有之財產、婚姻關係中各自及共同取得之財產,應如何規範其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權限之經濟制度(戴炎輝、戴東雄,1988)。

     我國民法親屬篇中規定夫妻財產制有(羊憶玫,1990):

    1. 約定財產制:一種是約定夫妻兩個人一起管財產的「共同財產制」,一種是約定各人管各人財產的「分財產制」。
    2. 法定財產制:一種「聯合財產制」,一般是由夫來管,但是約定由妻來管也可以;另一種是在發生特殊狀況時,採行各管各的「分別財產制」。

     夫妻間如果不以契約訂定夫妻財產制,則其間之財產關係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聯合財產制之方式,依照我國目前之現況,大部分的夫妻並未向法院登記採用約定財產,而是依照民法第一○五條之規定,於結婚之後自動適用聯合財產制(郭玲惠,1995)。

     民法一○一八條規定:「聯合財產,由夫管理,但約定由妻管理時,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一○一八條第二項規定:「聯合財產由妻管理時,第一○一九至一○三○條關於夫權利義務之規定,適用於妻,關於妻之權利義務之規定,適用於夫。」一旦聯合財產約定由妻管理,則因管理而發生之權利義務,即可分別移轉於妻。

     一○一九條規定:「夫對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收取之孳息,於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聯合財產管理費用後,如有剩餘,其所有權仍歸屬於妻」。一○二○條規定:「夫對妻之原有財產為處分時,應得妻之同意,但為管理所必要之處分,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夫仍享有妻原有財產(包含孳息)之使用及收益權限,但是對於原有財產之處分,因為所有權仍屬於妻,夫除有管理之必要外,必須經由妻同意。

     一○三一條第一項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此為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乃是參考日本、德國及瑞士而訂立,肯定配偶之一方(一般而言為家庭主婦)對於家內勞動的財產價值,無疑地將促進夫妻婚姻家庭生活之共同協力,並逐步達到兩性平等之原則(林秀雄,1986;郭玲惠,1995)。

  • (二)夫妻財產制之種類

     有關於夫妻財產之制度,各國原則上允許夫妻間自由約定,如無約定時,始適用法定財產制。綜合各國之法定財產制,大約可區分為五種制度: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聯合財產制、財產增值共有制及所得財產分配制,其優缺點如下(郭玲惠,1995):

    表2-1 夫妻財產制之種類
    制  度 優   點 缺   點
    共同財產制 表現婚姻之一致性 忽略夫妻為獨立之個體,往往導致妻喪失經濟獨立權
    分別財產制 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之獨立權限,避免財產狀況不明 忽略家庭主婦類型婦女之權益,家務勞動遭到否定
    聯合財產制 兼顧夫妻各別財產與婚姻共同體之原則 仍無法保障家庭主婦類型婦女之權益
    財產增值共有制 保障家庭主婦類型婦女之權益,並能兼顧夫妻個別財產與婚姻共同體之原則 未能肯定家務勞動之價值
    所得財產分配制 保有婚姻共同體之原則,顧及夫妻之個別財產,同時保障家庭主婦類型婦女之權益,特別是家務勞動之價值受到肯定 家務勞動之價值,未有明確之訂定標準,易與「薪資」概念混淆,而忽略婦女對於家庭貢獻之價值

  • (三)各國夫妻財產制

     有鑑於傳統之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往往只考慮到婚姻共同體之原則及夫妻各自獨立性之保有,因此近幾年來各國多針對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之優缺點,發展出一套制度,例如我國之聯合財產制、德國及瑞士之所得財產分配制(其優缺點參閱表2-1),詳細資料請見表2-2(郭玲惠,1995)。

    表2-2 各國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 國   家
    分別財產制 美國
    共同財產制 中共
    聯合財產制 日本、印尼、泰國
    財產增值共有制 德國
    所得財產分配制 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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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研究方法

一、研究問題

 本研究是屬於調查性的研究,主要目的是要瞭解南部地區婦女對目前相關法律議題之看法,因此研究問題有:

  1. 婦女遇到的法律問題及其法律方面諮詢方式。
  2. 現有法律知識的最主要來源。
  3. 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之看法。
  4. 在工作場所因身為女性所遭受之問題。
  5. 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看法。
  6. 為保障婦女權益,應最快修訂或制定之法令。

二、母體及抽樣

 為瞭解更多婦女的意見,本調查對象包括居住在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年齡層在20-59歲之間的婦女,人數共974,371人。考慮時間、人力的限制,本調查以抽樣法抽取1000個樣本替代全體普查法。因此,調查者依據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三縣市的婦女人口比例,算出三縣市各所需樣本數,其結果如下表:

表3-1 各縣市抽樣比例及樣本數
  高雄市 高雄縣 屏東縣 合計
20-59歲婦女人口數 414,998 320,575 238,798 974,371
所佔比例百分比 42.59% 32.90% 24.51% 100%
樣本數 426 329 245 1000
(註:三縣市婦女人口數由其主計單位提供)

 接下來,以電話簿系統抽樣法由取出所需樣本。本調查是以大高雄地區(二冊)、屏東地區(一冊)共三冊個人電話簿為抽樣基礎,三冊電話簿共1581頁,所需樣本是1000,所以決定3頁抽2頁,以三階段的簡單隨機方式,抽選出第一個樣本是第2頁第3欄第15個號碼。

三、資料收集

 本調查採電話訪問進行資料收集,電話訪問員是由屏東科技大學(原屏東技術學院)生活應用科學技術系六位學生擔任。為使訪問資料更加精準、可信,於86/1/24、28二天進行訪員訓練。

 本調查時間是1/28-2/4,2/11-2/19,受訪者不限定為電話簿登記者,只要其條件符合20-59歲女性,即可進行訪問。除非拒答才進行下一個電話號碼,否則無論是否在家或無人接聽,每一電話至少試三次才予以放棄,每份問卷約花5分鐘。另外,為配合部分職業婦女時間作息,訪問時段除了白天,還有晚上。最後完成有效問卷是889份。

四、資料分析

 本調查於2/24-3/14問卷資料整理登錄與分析,使用的是SPSS/PC社會統計套裝軟體,為使調查結果能容易被理解,使用次數分配、百分比、交叉分析之統計方法來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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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研究結果與討論

一、受訪者個人基本資料描述

 本研究所抽取出的樣本平均年齡是36.49歲,分佈在30-39歲之間較多,婚姻狀況已婚有偶者七成六;職業是家庭主婦約佔半數,其次為行政辦公人員、專門技術人員;教育程度是高中職最多,將近四成;居住地區人口數層級是在十萬人口以上者,有六成左右。

表3-1 受訪者個人基本資料
變   項 次數
(百分比)
  變   項 次數
(百分比)
年齡層     婚姻狀況  
20-29 243 (27.4)   未婚 187 (21.2)
30-39 289 (32.5)   已婚有偶 682 (76.6)
40-49 245 (27.6)   離婚 13 ( 1.5 )
50-59 111 (12.5)   喪偶 7 ( 0.8 )
( X =36.49)      
 
職業類別     教育程度  
學生 46 ( 5.2 )   未識字 50 ( 5.6 )
家庭主婦 433 (48.9)   國小 142 (16.0)
行政辦公人員 127 (14.4)   國中(初中) 118 (13.3)
專門技術人員 81 ( 9.2 )   高中職 341 (38.5)
買賣及服務人員 110 (12.4)   專科 137 (15.5)
農林漁牧 11 ( 1.2 )   大學、研究所 97 (11.0)
生產工、體力工 59 ( 6.7 )      
失業 16 ( 1.8 )      
其他 2 ( 0.2 )      
 
居住地區     居住地區人口數層數  
高雄市 406 (45.8)   十萬人口以上 497 (57.3)
高雄縣 330 (37.2)   五萬至十萬人口 115 (13.3)
屏東縣 151 (17.0)   五萬人口以下 255 (29.4)

二、婦女遇到的法律相關問題及法律方面的諮詢方式

  • (一)婦女遇到的法律問題

      南部婦女曾遭遇的法律問題,經本研究調查得知,有近一成五的受訪者表示在過去的生活經驗中曾面臨過,其問題性質的前五名排序分別為財務糾紛、財產繼承、交通事故、消費糾紛、婚姻效力和權益(表4-2)。這樣的結果可能將打破社會大眾對婦女法律問題的刻板印象,過去大都認為婦女的法律問題與其婚姻狀況有密切關係,但事實上南部婦女較常遇到的是與其日常生活有關的財務、交通、消費等法律問題。

    表4-2 受訪者遇過的法律問題 (複選)
    變 項 人次(百分比)
    財務糾紛 37 (29.6)
    財產繼承 29 (23.2)
    交通事故 23 (18.4)
    消費問題 20 (16.0)
    婚姻效力權益 9 ( 7.2 )
    工作權糾紛 5 ( 4.0 )
    人身安全 4 ( 3.2 )
    子女監護 2 ( 1.6 )
    其他 6 ( 4.8 )

     為進一步瞭解具有何種特質的婦女在日常生活中較常遇到法律問題,研究者進行雙變項交叉分析,結果得知教育程度、職業類別與是否曾遇到法律問題之間有明顯的差異性存在。由表4-3、表4-4可發現,教育程度是專科以上、職業類別是行政辦公或專門技術人員,較其他教育程度或職業類別者常遇到法律問題。法律的相關問題對一般大眾而言,原本就是相當棘手難懂的事,因此通常的反應不是自認倒楣、草草了事或不然就是放棄不願面對。以上所述之研究發現,可說明教育程度較高、白領工作族的婦女為爭取自己權益,較易採取法律之途徑。

    表4-3 是否曾遇過法律問題與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
    變  項未識字
    、國小
    次數
    (百分比)
    國中
    次數
    (百分比)
    高中職
    次數
    (百分比)
    專科以上
    次數
    (百分比)
     
    沒有171 (89.1)104 (88.1)297 (87.1)187 (79.9)X2=9.31
    21 (10.9) 14 (11.9) 44 (12.9) 47 (20.1)df=3
          p=0.0255

    表4-4 是否曾遇過法律問題與職業類別之交叉分析
    變  項 學生
    次數
    (百分比)
    家庭主婦
    次數
    (百分比)
    行政辦公
    人員、專
    門技術人
    員次數
    (百分比)
    買賣及服
    務人員
    次數
    (百分比)
    農林漁牧
    生產工、
    體力工
    次數
    (百分比)
     
    沒有 38 (82.6) 384 (88.7) 163 (78.4) 95 (86.4) 64 (91.4) X2=14.63
    8 (17.4) 49 (11.3) 45 (21.6) 15 (13.6) 6 ( 8.6 ) df=4
           p=0.0055

  • (二)法律方面的諮詢方式

     除瞭解南部婦女在過去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性質外,更有必要瞭解其處理之方法。但受訪者過去遇到法律問題比例不高,因此研究提出一個假設性的問題「若需要法律方面的諮詢時會怎麼做」。由表4-5可清楚看出,有四成的受訪者選擇找自己熟識的朋友,比例最高,其次為找律師、代書,佔三成左右;再者是找家人,佔二成二。另外,受訪者中回答自己查閱相關書籍的人也不少,近二成。而村里幹事鄰里長、社政單位、法院則較不是南部婦女在諮詢法律相關問題的對象。因此,整體看來南部婦女若需要法律方面諮詢,其選擇的方法偏向使用屬於人脈資源的朋友、家人。

    表4-5 若需要法律方面的諮詢之所要使用的途徑 (複選)
    變 項 人次(百分比)
    找朋友 369 (41.5)
    找律師、代書 290 (32.6)
    找家人 202 (22.7)
    自己查閱相關書籍 168 (18.9)
    找村里幹事鄰里長 66 ( 7.4 )
    詢問社政單位 51 ( 5.7 )
    詢問法院 28 ( 3.1 )
    找民意代表 24 ( 2.7 )
    參加法律相關課程 7 ( 0.8 )
    詢問教授或師長 4 ( 0.4 )
    其他 5 (0.6 )

三、現有法律知識的最主要來源

 在現今法律條文如毛牛的情況下,南部婦女是如何獲取法律知識?本調查結果顯示(表4-6),有四成的受訪者認為其法律知識的最主要來源是來自電視,排名第一;其次是報紙、家人朋友。而認為其法律知識是來自學校僅有4.5%,因此,可知南部婦女大都是透過具普遍性的大眾傳播媒體電視、報紙來獲取法律知識。

表4-6 現有法律知識的最主要來源(單選)
變 項 次數(百分比)
電視 362 (40.9)
報紙 231 (26.1)
家人朋友 104 (11.7)
相關書籍 80 ( 9.0 )
學校 40 ( 4.5 )
廣播 25 ( 2.8 )
雜誌 18 ( 2.0 )
法律講座 8 ( 0.9 )
其他 6 ( 0.7 )

 為能更清楚瞭解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來源與婦女個人基本特質間的關係,以做為有關在提供法律教育之途徑選擇的參考,研究者做進一步的交叉分析。另外,為能較清楚的看出來源的方向,研究者將其來源選擇整理成主要的五類:電視、報章雜誌、家人朋友、學校、廣播。統計結果發現,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與受訪者的年齡層、婚姻狀況、教育程度、職業類別、居住地之間有顯著的差異性存在。

 由表4-7可得知,電視平均來說是各個年齡層主要的法律知識來源;報章雜誌除年齡層50-59歲之外,也是其他年齡層主要的法律知識來源,換句話說,年齡層50-59歲較少使用報章雜誌來得知法律知識,這現象與這年齡層的受訪者教育程度偏低有關,也因此其透過家人朋友口中獲取法律知識的比例也就相較其他年齡層來得高。另外,年齡層20-29歲受訪者法律知識來自學校的比例也較其他年齡層來得高,其原因是此年齡的受訪者大都為學生,不然就是剛從學校畢業,換個角度來看,現在的學校有較注重法律教育。

表4-7 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與年齡層之交叉分析
變  項 20-29
次數
(百分比)
30-39
次數
(百分比)
40-49
次數
(百分比)
50-59
次數
(百分比)
 
電視 108 (45.2) 109 (38.2) 98 (41.9) 48 (46.6) X2=56.94
報章雜誌 81 (33.9) 130 (45.6) 88 (37.6) 30 (29.1) df=12
家人朋友 19 ( 7.9 ) 31 (10.9) 34 (14.5) 20 (19.4) p=0.0000
學校 27 (11.3) 9 ( 3.2 ) 3 ( 1.3 ) 1 ( 1.0 )
廣播 4 ( 1.7 ) 6 ( 2.1 ) 11 ( 4.7 ) 4 ( 3.9 )

 由表4-8可得知婚姻狀況是未婚者,因其教育程度偏高,且有一半以上是學生,所以獲取法律知識管道是報章雜誌、學校的比例較其他婚姻狀況者高。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是屬於離婚、喪偶者,其從家人朋友獲得取法律知識的比例約三分之一,較其他婚姻狀況者來得高。會有此現象的原因,可能是他們都曾親身經歷法律問題,如婚姻效力、孩子監護權、財產處理,過程中得到相當多家人朋友的協助與支持,因此理所當然的也就成為其得到法律知識的主要來源之一。

表4-8 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與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
變  項 未婚
次數(百分比)
已婚有偶
次數(百分比)
離婚、喪偶
次數(百分比)
 
電視 71 (38.4) 281 (43.3) 8 (34.8) X2=61.26
報章雜誌 78 (42.2) 243 (37.4) 8 (34.8) df=8
家人朋友 10 ( 5.4 ) 87 (13.4) 7 (30.4) p=0.0000
學校 25 (13.5) 15 ( 2.3 ) 0 ( 0.0 )
廣播 1 ( 0.5 ) 23 ( 3.5 ) 0 ( 0.0 )

 由表4-9可清楚的看出,教育程度是專科以上的受訪者,其獲得法律知識的主要來源是以報章雜誌、學校所佔的比例相較其他教育程度者來得高。教育程度是未識字、國小、國中者從家人朋友口中、廣播得知法律知識的比例則較其他教育程度來得高。因此,不同教育程度者在獲取法律知識所利用的途徑有相當明顯差異存在。

 另外,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來源與職業類別間的關係,由表4-10可知電視、報章雜誌、學校是學生獲得法律知識主要三大途徑,尤其是學校所佔的比例較其他職業類別來得高;家庭主婦、農林漁牧、生產工、體力工以電視、家人朋友所佔的比例相較於其他職業類別高。行政辦公人員、專門技術人員有一半是從報章雜誌獲取知識,所佔比例是所有職業類別中最高者。

表4-9 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與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
變  項 未識字
、國小
次數
(百分比)
國中
次數
(百分比)
高中職
次數
(百分比)
專科以上
次數
(百分比)
電視 97 (53.9) 61 (53.0) 144 (43.1) 59 (25.8) X2=171.26
報章雜誌 26 (14.4) 28 (24.3) 145 (43.4) 129 (56.3) df=12
家人朋友 41 (22.8) 21 (18.3) 29 ( 8.7 ) 13 ( 5.7 ) p=0.0000
學校 2 ( 1.1 ) 1 ( 0.9 ) 9 ( 2.7 ) 28 (12.2)
廣播 14 ( 7.8 ) 4 ( 3.5 ) 7 ( 2.1 ) 0 ( 0.0 )

表4-10 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與職業類別之交叉分析
變  項 學生
次數
(百分比)
家庭主婦
次數
(百分比)
行政辦公
人員專門
技術人員
次數
(百分比)
買賣及服
務人員
次數
(百分比)
農林漁牧
生產工、
體力工
次數
(百分比)
電視 13 (29.5) 192 (46.3) 71 (34.6) 41 (37.6) 39 (57.4) X2=138.55
報章雜誌 16 (36.4) 134 (32.3) 105 (51.2) 45 (41.3) 19 (27.9) df=16
家人朋友 0 ( 0.0 ) 64 (15.4) 17 ( 8.3 ) 12 (11.0) 9 (13.2) p=0.0000
學校 15 (34.1) 7 ( 1.7 ) 10 ( 4.9 ) 7 ( 6.4 ) 0 ( 0.0 )
廣播 0 ( 0.0 ) 18 ( 4.3 ) 2 ( 1.0 ) 4 ( 3.7 ) 1 ( 1.5 )

 最後,現有法律知識取得主要的來源與居住地之間的差異性,由表4-11可得知高雄縣受訪者從電視獲得的比例較高雄市來得多;高雄市受訪者從報章雜誌、學校獲得所佔的比例也較其他兩縣市來得高;有趣的是,屏東縣的受訪者從家人朋友口中得知有關的法律知識,同樣的也較其他兩縣市來得高。

表4-11 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與居住地之交叉分析
變  項 高雄市
次數(百分比)
高雄縣
次數(百分比)
屏東縣
次數(百分比)
電視 156 (39.6) 145 (45.5) 62 (42.2) X2=33.13
報章雜誌 163 (41.4) 117 (36.7) 48 (32.7) df=8
家人朋友 38 ( 9.6 ) 33 (10.3) 33 (22.4) p=0.0001
學校 28 ( 7.1 ) 11 ( 3.4 ) 1 ( 0.7 )
廣播 9 ( 2.3 ) 13 ( 4.1 ) 3 ( 2.0 )

 由以上的多方面分析可清楚的察覺到,受訪者因其個人特質的差異而選擇不同的方法來獲取法律相關知識。因此,有關單位在推展婦女法律教育時,應考量所要教育對象的特質,設計不同的管道與途徑,如此才能達到全面、普遍性的效果。

四、對夫妻財產管理之看法

 有關應如何來管理夫妻間財產,本研究中的受訪表達的看法相當的多元化(如表4-12)。約有三分之一的受訪者表示合理的夫妻財產管理方式是夫妻共同管理,所佔的比例最高;其次有近三成的受訪者認為較理想的方式是夫妻各自管理,是屬於目前現行的約定財產制之一的-約定各人管各人財產的「分財產制」。也約15%的受訪者認為全部共同管理太冒險,完全各自管理也太無情,所以提出「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的模式。另外,也有12%的受訪者則表示是由太太來管理比較好,較妥適,僅有不到4%的受訪者表示是由有先生來管理較好。最後,也有少數的受訪者認為應該夫妻相互協調由有能力者管理,或是依先生的意見。

表4-12 對夫妻財之管理方式之看法
變 項 次數(百分比)
夫妻共同管理 310 (34.9)
夫妻各自管理 248 (28.0)
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 130 (14.7)
由太太管理 114 (12.9)
由先生管理 32 ( 3.6 )
雙方相互協調 26 ( 2.9 )
較有能力者管理 9 ( 1.0 )
依先生意見 2 ( 0.2 )
其他 1 ( 0.1 )
隨便 15 ( 1.7 )

 為進一步瞭解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的看法與研究對象個人特質間的關係,研究進行雙變項的交叉分析,統計分析結果發現,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的看法與研究對象的年齡層、婚姻狀況、教育程度、職業類別、居住地間有明顯的差異性存在(表4-13、4-14、4-15、4-16、4-17)。

 不同年齡層的受訪者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的看法,由表4-13可看出,認為夫妻要共同管理隨著年齡層的逐漸提昇而比例增高,表示夫妻要各自管理則隨著年齡層的逐漸降低反而比例也提高。換句話說,年齡層較高者也較贊同夫妻財產要共同管理,年齡層較年輕者則較多表示夫妻財產要分別各自管理較理想。除此,年齡層20-29歲受訪者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的比例也較其他年齡層高,但認為由太太管理所佔的比例則較其他年齡層來得低。由此可見,20-29歲較年輕的受訪者除了較注重自己的權益外,也相當尊重另一方的自主權。

表4-13 夫妻財產管理方式之看法與年齡層之交叉分析
變  項 20-29
次數
(百分比)
30-39
次數
(百分比)
40-49
次數
(百分比)
50-59
次數
(百分比)
 
夫妻共同管理 49 (20.6) 111 (39.1) 99 (42.5) 51 (49.0) X2=90.12
夫妻各自管理 100 (42.0) 78 (27.5) 54 (23.2) 15 (14.4) df=12
部分各自管理,
部分共同管理
59 (24.8) 34 (12.0) 25 (10.7) 12 (11.5) P=0.0000
由太太管理 19 ( 8.0 ) 46 (16.2) 35 (15.0) 14 (13.5)
由先生管理 4 ( 1.7 ) 6 ( 2.1 ) 13 ( 5.6 ) 9 ( 8.7 )
雙方相互協調 7 ( 2.9 ) 9 ( 3.2 ) 7 ( 3.0 ) 3 ( 2.9 )

 至於不同的婚姻狀況者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看法的差異,由表4-14可得知,已婚有偶者超過四成認為夫妻財產要共同管理,是所有婚姻狀況中比較高者。未婚者超過一半的人提出夫妻財產應分別管理,所佔比例幾乎是其他婚姻狀況者的兩倍;同樣的,未婚者的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的看法,所佔的比例也是其他婚姻狀況者的2-3倍。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狀況是離婚、喪偶者則認為由太太一方來管理夫妻間的財產的比例近三成,較其他婚姻狀況者來得高。會有此現象的發生,可能是他們在其面對婚姻關係有了變化的時候,遭遇到財產處理的相關問題,故認為由太太來管理,也是一相當不錯的方法。

表4-14 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之看法與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
變  項 未婚
次數
(百分比)
已婚有偶
次數
(百分比)
離婚、喪偶
次數
(百分比)
 
夫妻共同管理 22 (12.0) 277 (42.7) 9 (39.1) X2=123.38
夫妻各自管理 94 (51.4) 146 (22.5) 6 (26.1) df=10
部分各自管理,
部分共同管理
50 (27.3) 78 (12.0) 2 ( 8.7 ) P=0.0000
由太太管理 11 ( 6.0 ) 97 (14.9) 6 (26.1)
由先生管理 0 ( 0.0 ) 31 ( 4.8 ) 0 ( 0.0 )
雙方相互協調 6 ( 3.3 ) 20 ( 3.1 ) 0 ( 0.0 )

 有關不同教育程度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的看法的差別,由表4-15可知,不同教育程度受訪者對夫妻財產共同管理方式的看法所佔的比例,隨著教育程度的提昇而降低;對夫妻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的看法所佔比例,則隨著教育程度的提昇而增加。換句話說,教育程度較低者較偏好夫妻共同管理,教育程度較高,則表示擁有對自己財產的全部或部分自主權可能是較佳的方式。

表4-15 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之看法與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
變  項 未識字
、國小
次數
(百分比)
國中
次數
(百分比)
高中職
次數
(百分比)
專科以
上次數
(百分比)
 
夫妻共同管理 91 (50.6) 52 (45.6) 111 (33.4) 54 (23.5) X2=121.46
夫妻各自管理 21 (11.7) 22 (19.3) 102 (30.7) 101 (43.9) df=15
部分各自管理,
部分共同管理
13 ( 7.2 ) 13 (11.4) 53 (16.0) 51 (22.2) P=0.0000
由太太管理 34 (18.9) 20 (17.5) 45 (13.6) 15 ( 6.5 )
由先生管理 18 (10.0) 4 ( 3.5 ) 10 ( 3.0 ) 0 ( 0.0 )
雙方相互協調 3 ( 1.7 ) 3 ( 2.6 ) 11 ( 3.3 ) 9 ( 3.9 )

 不同職業類別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的看法,由表4-16可發現,家庭主婦認為夫妻共同管理、由太太管理的比例較其他職業類別高,但在夫妻各自管理所佔的比例是所有職業類別中最低。由此可見,從事無酬家務的家庭主婦,認為要保障其經濟生活是偏向夫妻共同管理或者完全掌握控制權。而比較沒有婚姻經驗者,則理想的提出夫妻各自管理或是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

表4-16 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之看法與職業類別之交叉分析
變  項 學生
次數
(百分比)
家庭主婦
次數
(百分比)
行政辦公
人員專門
技術人員
次數
(百分比)
買賣及服
務人員
次數
(百分比)
農林漁牧
生產工、
體力工
次數
(百分比)
夫妻共同管理 6 (13.6) 182 (44.2) 64 (31.1) 27 (25.0) 27 (39.1) X2=95.20
夫妻各自管理 23 (52.3) 84 (20.4) 75 (36.4) 38 (35.2) 20 (29.0) df=20
部分各自管理,
部分共同管理
12 (27.3) 37 ( 9.0 ) 43 (20.9) 25 (23.1) 9 (13.0) P=0.0000
由太太管理 2 ( 4.5 ) 72 (17.5) 16 ( 7.8 ) 13 (12.0) 8 (11.6)
由先生管理 0 ( 0.0 ) 25 ( 6.1 ) 1 ( 0.5 ) 3 ( 2.8 ) 2 ( 2.9 )
雙方相互協調 1 ( 2.3 ) 12 ( 2.9 ) 7 ( 3.4 ) 2 ( 1.9 ) 3 ( 4.3 )

 最後,居住在不同縣市的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的看法,由表4-17看出,民風較保守的屏東縣受訪者認為夫妻共同管理的比例,較其他兩縣市的受訪者高,尤其是高於高雄市;至於夫妻各自管理、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所佔的比例,則是以對兩性關係較為開放平等的高雄市較高。故由以上的描述可得知,受訪者所居住地縣市不同,明顯的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看法也有差別。

表4-17 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之看法與居住地之交叉分析
變  項 高雄市
次數
(百分比)
高雄縣
次數
(百分比)
屏東縣
次數
(百分比)
夫妻共同管理 129 (32.4) 117 (37.1) 63 (43.4) X2=20.15
夫妻各自管理 136 (34.2) 76 (24.1) 35 (24.1) df=10
部分各自管理,
部分共同管理
66 (16.6) 47 (14.9) 17 (11.7) P=0.0279
由太太管理 47 (11.8) 49 (15.6) 18 (12.4)
由先生管理 12 ( 3.0 ) 12 ( 3.8 ) 8 ( 5.5 )
雙方相互協調 8 ( 2.0 ) 14 ( 4.4 ) 4 ( 2.8 )

五、在工作場所因身為女性所遭受之問題。

 為了保障女性在工作職場中的權利,自民國七十八年起有關的婦女團體已積極的推動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至目前為止出現了不同草案版本,如新知版、國會版、勞委會版等,對如何建構兩性平等的工作職場提出不同的看法。正當如火如荼積極展開立法的此時,若能聽聽婦女曾因身為女性而在工作職場中遭受不公平待遇之情形,將有助於制定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更符合婦女的需求。

 在本研究接受訪問的研究對象中,有87%是曾就業過或目前正在就業中。而在這樣曾有工作經驗或目前正在工作中的受訪者,有三成表示曾因身為女性在工作場所中遭遇男女兩性不平等的問題。其所面臨的問題性質,由表4-18可得知,在感受到有兩性不公平待遇的受訪者中,首先有一半表示有男女兩性同工不同酬的情形,排名第一,與二十一世紀基金會在1995年所做的台灣地區婦女民意調查結果相符合。根據Chang(1995)、王素彎與連文榮(1989)過去所做的研究分析,目前的工作職場中確實有同工不同酬的情形。因此,本研究受訪者的感受是有事實依據的。

 其次,在感受到有兩性不公平情形的受訪者中,近三分一則提出有昇遷管道少的問題,超出二成的受訪者表示受到同事上司言語上的騷擾,約一成受訪者表示感到進修機會少,僅有不到一成者表示受到同事上司行為上的性騷擾。除此之外,也有受訪者表示受到單身條款、禁孕條款的限制。

 關於昇遷管道與進修機會少,受訪者表示其公司工廠老闆常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的理由,如女性將來要結婚就會離職,要不然要照顧家庭無法安心工作、出差等等,使得女性在工作職場集中在某些職務或職業上的偏差現象難以改善。過去研究也曾指出(張晉芬,1993;行政院主計處,1991),女性在民營企業中的升遷機會遠不如男性,對未來升遷機會的期望也遠比男性悲觀;但是女性對其職務卻是積極,希望能有機會接受與工作相關的訓練。

 在工作職場上曾受到言語或行為上的性騷擾,在本研究中也約有三成左右,與1995年二十一世紀基金會所做出的調查結果相符合。會此有此情形的發生,目前最常以「整體兩性關係權力不對等」、「雇傭關係」來做解釋,所以也就是「性別歧視、雇傭歧視」的結果。

 至於單身條款與禁孕條款的限制,更是一種父權社會結構下的產物。雖然在民國八十一年起就業服務法制定後,嚴禁性別歧視,此情形似乎有了改善,但事實上仍存在,只不過換個形式,故仍影響女性的工作權。

表4-18 在工作場所因身為女性曾遭受之問題(複選)
項 目 人次(百分比)
男女兩性同工不同酬 109 (50.2)
昇遷管道少 70 (32.3)
受同事上司言語性騷擾 50 (23.0)
進修機會少 26 (12.0)
受同事上司行為性騷擾 18 ( 8.3 )
受單身條款限制 16 ( 7.4 )
受禁孕條款限制 10 ( 4.6 )
考績受影響 8 ( 3.7 )
受顧客語言騷擾 2 ( 0.9 )
其他 7 ( 3.2 )

六、婦女人身安全。

  • (一)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看法

     自從彭婉如女士事件發生後,婦女對自身的安全感到擔憂,相關單位為給婦女一個安全的生存空間,也積極召開相關會議、擬訂策略。而婦女本身對於如何保障其自身安全,他們的看法為何?本調查的結果顯示(表4-19),受訪者的意見、看法相當多元,首先排名第一的是加重犯罪者的刑責,佔二成左右;排名第二的是加強安全教育的推廣,近二成,其次依序為加強警力巡邏、設立24小時電話協助專線、加強對犯罪者的追蹤輔導、提高自身的警覺性........等。研究者將其意見整理歸類,大約可分成四大類:

    1. 針對犯罪本身(27.7%):加重犯罪者的刑責以及追蹤輔導。
    2. 安全教育推廣(17.2%)
    3. 加強環境安全措施(26.3%):加強警力巡邏、設立24小時電話協助專線、大廈停車安全管理、夜間大眾運輸系統。
    4. 提高自身的警覺性(4.5%)

    表4-19 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看法(單選)
    變 項 次數(百分比)
    加重犯罪者的刑責 193 (21.8)
    安全教育推廣 152 (17.2)
    警力巡邏 115 (13.0)
    24小時電話協助專線 67 ( 7.6 )
    加強犯罪者之追蹤輔導 52 ( 5.9 )
    自身的警覺性 40 ( 4.5 )
    大廈停車安全管理 29 ( 3.3 )
    夜間大眾運輸系統 21 ( 2.4 )
    其他 10 ( 1.1 )
    都很重要 10 ( 1.1 )
    不知道 21 ( 2.4 )

     為進一步瞭解受訪者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看法與個人基本資料之間的關係,研究者進行雙變項交叉分析,統計分析結果顯示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的看法與受訪者的年齡層、教育程度、職業類別間有明顯的差異性存在(表4-20、表4-21、表4-22)。

     由表4-20可看出,年齡層50-59歲的受訪者認為加強環境安全措施、提高自我警覺性的方法,所佔的比例較其年他年齡層來得高,但是對加強安全教育推廣之看法所佔的比例是所有年齡層者最低者。年齡層20-29、30-39歲之受訪者認為針對犯罪者加重刑責、追蹤輔導的比例是較其他兩個年齡層者來得高。故由以上所述,年齡層較長者偏向從大環境或本身做起,年齡層較輕者則偏向應從犯罪者下手或從根做起加強推廣安全教育。

    表4-20 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看法與年齡層之交叉分析
    變  項 20-29
    次數
    (百分比)
    30-39
    次數
    (百分比)
    40-49
    次數
    (百分比)
    50-59
    次數
    (百分比)
    針對犯罪者 80 (33.8) 89 (32.0) 56 (24.2) 20 (20.4) X2=23.30
    安全教育推廣 48 (20.3) 45 (16.2) 44 (19.0) 14 (14.3) df=9
    加強環境安全措施 106 (44.7) 132 (47.5) 114 (49.4) 56 (57.1) p=0.0056
    自我警覺性 3 ( 1.3 ) 12 ( 4.3 ) 17 ( 7.4 ) 8 ( 8.2 )

     由表4-21可得知,加強環境安全措施此意見平均來說,在各個教育程度所佔的比例最多,尤其是對未識字、國小程度之受訪者。另外,隨著教育程度的提昇,認為應從針對犯罪者加重刑責、加強追蹤輔導的比例而增加。教育程度是未識字、國小者認為提高自我警覺性所佔的比例,是所有教育程度最高者,但是認為加強安全教育推廣則是所有教育程度者最低。故我們可以得知,加強環境安全措施不論受訪者的教育程度是高或低,一致推崇最重要的,而針對犯罪者、推廣安全教育、提高自我警覺,則是會因受訪者的教育程度高低,其所佔的比例而有所不同。

    表4-21 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看法與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
    變  項 未識字
    、國小
    次數
    (百分比)
    國中
    次數
    (百分比)
    高中職
    次數
    (百分比)
    專科以
    上次數
    (百分比)
    針對犯罪者 33 (19.6) 31 (27.7) 99 (29.9) 82 (35.5) X2=33.94
    安全教育推廣 21 (12.5) 21 (18.8) 65 (19.6) 44 (19.0) df=9
    加強環境安全措施 96 (57.1) 55 (49.1) 159 (48.0) 96 (41.6) p=0.0001
    自我警覺性 18 (10.7) 5 ( 4.5 ) 8 ( 2.4 ) 9 ( 3.9 )

     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的看法,因受訪者的職業類別的不同而有差異,如學生是所有職業類別中,認為應針對犯罪者加重刑責、加強追蹤輔導所佔的比例是最高的,認為加強環境安全措施比例最低。職業類別中是家庭主婦、買賣及服務人員、農林漁牧、生產工、體力工的受訪者有一半是認為應加強環境安全措施。會有此差異性意見的存在,可能的原因是所處生活或職場的環境不同、所受教育差別所造成的需求與認知上的差異。

    表4-22 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看法與職業類別之交叉分析
    變  項 學生
    次數
    (百分比)
    家庭主婦
    次數
    (百分比)
    行政辦公
    人員專門
    技術人員
    次數
    (百分比)
    買賣及服
    務人員
    次數
    (百分比)
    農林漁牧
    生產工、
    體力工
    次數
    (百分比)
    針對犯罪者 21 (45.7) 98 (24.3) 73 (35.4) 30 (29.1) 15 (22.7) X2=27.91
    安全教育推廣 9 (19.6) 66 (16.4) 41 (19.9) 18 (17.5) 11 (16.7) df=12
    加強環境安全措施 16 (34.8) 210 (52.1) 87 (42.2) 52 (50.5) 37 (56.1) p=0.0057
    自我警覺性 0 ( 0.0 ) 29 ( 7.2 ) 5 ( 2.4 ) 3 ( 2.9 ) 3 ( 4.5 )

  • (二)對性侵害防治教育主題課程之看法

     婉如女士事件發生後,引起國人對自我人身安全高度焦慮,在此情況下立法院以驚人之速度於民國八十六年初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而其中法令規定為落實性侵害防治,須在各級中小學實施每學期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正值此法實施之初,學校單位也正在設計相關課程,因此本研究也特別訪問南部婦女對主題課程的意見。

     調查結果由表4-23可清楚看出,排名前三名的課程主題為性侵害防範技巧、性心理教育、性侵害危機處理,所佔的比例不相上下,都大約二成左右,其次是性侵害犯罪的認識、兩性教育平等法,大約各佔一成。由以上的結果可知,受訪者對最需要的課程主題的看法是相當平均,沒有特別偏向某個方向,不管是犯罪認識與防範、危機處理或是從根做起的性心理、兩性教育都是重要、需要的。因此,換個角度思考,規定各級中小學實施至少四小時課程的時數,是否少了一些,將是值得進一步評估。

    表4-23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實施後,規定在各級中小學實施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認為何項主題課程是最需要(單選)
    變 項
    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196 (22.1)
    性心理教育 190 (21.4)
    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177 (20.0)
    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109 (12.3)
    兩性平等教育 88 ( 9.9 )
    對個人性意願之尊重 43 ( 4.8 )
    家庭教育 4 ( 9.5 )
    都很重要 9 ( 1.0 )
    其他 11 ( 1.2 )
    不知道 60 ( 6.8 )

七、為保障婦女權益,應最快修訂或制定之法令

 為保障婦女權益,有二成四的受訪者表示應最快制定的法律是婦女福利法,如此才能對婦女權益做整體的規劃;其次應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保障婦女在家中的人身安全,以防止受到暴力的攻擊;及民法親屬篇的修定,以突破父權社會結構下的陷阱,使女性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兩性公平合理的關係;並且要徹底執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讓婦女不再生活在高度的恐懼中。另外,要使婦女在工作職場中享有合理的對待,爭脫結構上性別權力的不對等,改變就業女性分佈在低所得、低發展之行業或職務,消除單身條款、禁孕條款限制和身受困擾的性騷擾,故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制定、勞動基準法的修定,也是受訪者表示刻不容緩的事。值得重視的是,在訪問過程中約有二成的受訪者表示對法律不懂,所以不知道、或者沒有概念。

表4-24 為保障婦女權益,應最快修訂或制定之法令(單選)
變 項 次數(百分比)
婦女福利法 215 (24.3)
家庭暴力防治法 132 (14.9)
民法親屬篇 117 (13.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17 (13.2)
兩性工作平等法 60 ( 6.8 )
勞動基準法 30 ( 3.4 )
優生保健法 23 ( 2.6 )
女性參政保障名額 10 ( 1.1 )
其他 1 ( 0.1 )
全都重要 11 ( 1.2 )
沒概念、沒意見 170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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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論與建議

  一、本研究發現南部婦女在過去生活經驗中,只有一成五的比例曾面臨法律問題,其性質排序前五名是財務糾紛、財產繼承、交通事故、消費糾紛、婚姻效力和權益;其中以職業類別是行政辦公或專門技術人員,教育程度是專科以上者曾遭遇的比例較高。因此,有關單位在協助婦女解決法律問題,應針對婦女實際生活多方面提供協助,而不單單只針對婚姻效力和權益。在推廣法律教育時,除了法律條文的宣導外,更重要的協助婦女對法律建立正確的態度,使其在面對相關法律事件時,能勇於面對而不是為了省事草率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

  二、由本研究中得知南部婦女當需要法律諮詢時,大都偏向請教屬於非正式支持系統網絡的朋友、家人,較少使用正式支持網絡體系。其目前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大都是透過具普遍性質的大眾傳播系統如電視、報紙;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南部婦女在獲取相關的法律知識所使用的管道,也常因其個人特質的不同而有明顯的差異。所以,推展婦女法律教育的相關單位,在設計課程內容時,也應該將正式的法律諮詢體系包含其中,使南部婦女能更有效的利用資源,以解除其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困惑。另外,在選擇法律教育的方法與管道,除了利用和掌握大眾傳播媒體外(電視,報紙),更應考慮推廣教育對象個人特質的差異,如年齡層、教育程度、居住地等,多元化的使用不同的教育推廣途徑,使此服務輸送更具有近便性(含空間與認知上的近便性),如此婦女的法律教育才有機會更加的落實。

  三、有關對夫妻財產管理之看法,由本研究結果顯示,南部婦女之意見相當多元化,排行前五名者為夫妻共同管理、夫妻各自管理、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由太太管理、由先生管理。換言之,南部婦女對夫妻財產管理之看法,隨其個人特質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如婚姻狀況、職業類別等。因此,有關單位在進行民法親屬篇修法時,應使法令和制度較有彈性,符合婦女之個別需要。並且更重要的是婦女本身對自己的權益平日就須多關心和注意,而非等到婚姻關係有了變化時,才來埋怨法令對婦女權益的保障不夠。

  四、至於有關南部婦女在工作職場中,曾因身為女性而遭受到男女兩性不公平的待遇之問題與比例,與過去台灣地區相關研究結果符合。其所感受到的兩性不公平待遇之前五項排行為:男女兩性同工不同酬、昇遷管道少、受同事上司言語性騷擾、進修機會少、受同事上司行為性騷擾。雖然,目前有部分勞工受到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之保障,但是因法令不周延、受不公平待遇之婦女需負舉證之責任,而無法真正的改善工作職場中的兩性權力結構不公平之情形,使得婦女應享有的工作權無法得到應有之保障。故相關之單位也正積極推動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使婦女享有應得的工作報酬與待遇。但其在制定法令的過程中,應將婦女職場中所受的處境做認真的考量,婦女的心聲做慎重的接納,如此所制定出的法令,對婦女的工作權才有真正的意義。

  五、針對目前極度不安全的社會居住環境,應如何來保障婦女的人身安全?由本研究結果中得知,南部婦女的看法主要可整理歸納成四大類,其排序如下:(一)針對犯罪者本身加重刑責與追蹤輔導(二)加強環境安全措施,如警力巡邏、設立24小時電話協助...等(三)安全教育推廣(四)提高自身的警覺。同樣的,也因受訪者個人特質之不同,如年齡層、教育程度、職業類別,其看法也有相當明顯的差異。不過值得重視的,加強環境安全措施,針對犯罪者加重刑責與追蹤輔導,是大部份南部婦女認為是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最需加強的措施。希望有關單位在制定婦女人身安全的政策與措施,能將此意見納入。

  六、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規定須在各級中小學中實施的性侵害防治教育的主題課程,南部婦女的意見沒有特別偏向某個主題課程,認為不論是犯罪認識與防範、危機處理或者是從根做起的性心理、兩性教育都非常重要且需要。因此,有關之教育單位要擔心的不是應上些什麼主題課程,而是應花更多的心思在教材設計、師資培訓,以期能真正落實性侵害的防治教育。另外,規定每學期至少四小時的時數是否足夠,將有待有關單位進一步的評估。

  七、現階段是我國婦女意識覺醒,為爭取婦女權益正積極修訂或制定有關婦女法令之重要時刻,從南部婦女之角度,認為最快修訂或制定之法令,其意見是相當多元,主要原因是受其個人處境與需求之影響。其排名前五名為婦女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民法親屬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雖然,其意見不是那麼的成熟卻是婦女之真正心聲,但仍是有關單位之修法或制法時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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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二十一世紀基金會(1995)。
台灣地區1995年婦女滿意度民意調查分析報告。
內政部(1993)。
台灣地區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
王素彎、連文榮(1989)。
台灣地區勞動市場的性別歧視,台灣銀行季刊,40(1),363-381。
刑事警察局編印(1988)。
民國七十七年台灣刑案統計。台北:刑事警察局。
刑事警察局編印(1994)。
民國八十一年台灣刑案統計。台北:刑事警察局。
羊憶玫(1990)。
認識夫妻財產制。台北:中華日報。
行政院主計處(1991)。
台灣地區婦女勞工統計。
呂寶靜、傅立葉(1993)。
台灣地區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調查研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度委託研究。
林秀雄(1986)。
夫妻財產制之多樣性與共通性。輔仁法學,5,221-225。
張晉芬(1993)。
企業組織中升遷機會的決定及員工的期望:兼論內部動市場理論的應用,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6(1),205-230。
張晉芬(1995)。
綿綿此恨,可有絕期?-女性工作困境之剖析。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台北:時報文化。
郭玲惠(1995)。
婦女婚姻及家庭權益相關政策。婦女政策白皮書。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婦女工作會。
郭玲惠(1996)。
當前婦女勞動法制之探視。婦女與法律論文集。高雄:高雄縣婦幼青少年館。
黃富源(1995)。
婦女人身安全之檢視。發表於邁向二十一世紀婦女政策系列研討會-婦女問題的檢視與前瞻。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婦女工作會婦女政策研究發展中心。
戴炎輝、戴東雄(1988)。
中國親屬法。台北:東大圖書公司。
羅燦煐(1995)。
解構迷思,奪回暗夜:性暴力之現況與防治。劉毓秀主編,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台北:時報文化。
Baron , L. & straus , M.(1989).
Four theories of rape in American society : A state-level analysis. New Haven : Yale University.
Chang Chin-fen(1994).
A Comparison of Employment and Wage Determination Between Full-Time Working Men and Women in Taiwan. 發表於政治大學「家庭、人力資源與社會發展」研討會中。
Gagliano , C.(1987).
Surviving sexual harassment : strategies for victims and advocate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Women in Higher Education Conferrence Orlando , Florida .
Gordon , M.T. & Stiphanie , R.(1991).
The female fear : The social cost of rape. Urbana and Chicago :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Greenberg , M.S. & Ruback , R.B.(1992).
After the crime-Victim decision making. New York : Plenum.
Hartmann , Heidi I., Patricia A. Roos, and Donald J. Treiman(1985)
"An Agenda for Basic Research on Comparable Worth" , 3-33 . In Heidi I. Hartmann(ed.), Comparable Worth : New Directions for Research. Washington , D. C.: National Academy Press.
Koss , M.P.(1990).
Charged lives : The psychological impact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M. Paludi(Ed.), Ivory Pwoer : Victimization of women in academy. Albany, N.J. : SUNY.
Martin, Susan Ehrlich(1989)
"Sexual Harassment : The Link Joining Gender Stratification , Sexuality , and Women*s Economic Status. In Jo Freeman(ed.), Women : A Feminist Perspective. Mountainview , C.A. : May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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