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研究結果與討論
一、受訪者個人基本資料描述
本研究所抽取出的樣本平均年齡是36.49歲,分佈在30-39歲之間較多,婚姻狀況已婚有偶者七成六;職業是家庭主婦約佔半數,其次為行政辦公人員、專門技術人員;教育程度是高中職最多,將近四成;居住地區人口數層級是在十萬人口以上者,有六成左右。
表3-1 受訪者個人基本資料
|
變 項 |
次數 (百分比) |
|
變 項
|
次數 (百分比) |
年齡層 |
|
|
婚姻狀況 |
|
20-29 |
243 (27.4) |
|
未婚 |
187 (21.2) |
30-39 |
289 (32.5) |
|
已婚有偶 |
682 (76.6) |
40-49 |
245 (27.6) |
|
離婚 |
13 ( 1.5 ) |
50-59 |
111 (12.5) |
|
喪偶 |
7 ( 0.8 ) |
( X =36.49) |
|
|
|
|
職業類別 |
|
|
教育程度 |
|
學生 |
46 ( 5.2 ) |
|
未識字 |
50 ( 5.6 ) |
家庭主婦 |
433 (48.9) |
|
國小 |
142 (16.0) |
行政辦公人員 |
127 (14.4) |
|
國中(初中) |
118 (13.3) |
專門技術人員 |
81 ( 9.2 ) |
|
高中職 |
341 (38.5) |
買賣及服務人員 |
110 (12.4) |
|
專科 |
137 (15.5) |
農林漁牧 |
11 ( 1.2 ) |
|
大學、研究所 |
97 (11.0) |
生產工、體力工 |
59 ( 6.7 ) |
|
|
|
失業 |
16 ( 1.8 ) |
|
|
|
其他 |
2 ( 0.2 ) |
|
|
|
|
居住地區 |
|
|
居住地區人口數層數 |
|
高雄市 |
406 (45.8) |
|
十萬人口以上 |
497 (57.3) |
高雄縣 |
330 (37.2) |
|
五萬至十萬人口 |
115 (13.3) |
屏東縣 |
151 (17.0) |
|
五萬人口以下 |
255 (29.4) |
二、婦女遇到的法律相關問題及法律方面的諮詢方式
- (一)婦女遇到的法律問題
南部婦女曾遭遇的法律問題,經本研究調查得知,有近一成五的受訪者表示在過去的生活經驗中曾面臨過,其問題性質的前五名排序分別為財務糾紛、財產繼承、交通事故、消費糾紛、婚姻效力和權益(表4-2)。這樣的結果可能將打破社會大眾對婦女法律問題的刻板印象,過去大都認為婦女的法律問題與其婚姻狀況有密切關係,但事實上南部婦女較常遇到的是與其日常生活有關的財務、交通、消費等法律問題。
表4-2 受訪者遇過的法律問題 (複選) |
變 項 |
人次(百分比) |
財務糾紛 | 37 (29.6) |
財產繼承 | 29 (23.2) |
交通事故 | 23 (18.4) |
消費問題 | 20 (16.0) |
婚姻效力權益 | 9 ( 7.2 ) |
工作權糾紛 | 5 ( 4.0 ) |
人身安全 | 4 ( 3.2 ) |
子女監護 | 2 ( 1.6 ) |
其他 | 6 ( 4.8 ) |
為進一步瞭解具有何種特質的婦女在日常生活中較常遇到法律問題,研究者進行雙變項交叉分析,結果得知教育程度、職業類別與是否曾遇到法律問題之間有明顯的差異性存在。由表4-3、表4-4可發現,教育程度是專科以上、職業類別是行政辦公或專門技術人員,較其他教育程度或職業類別者常遇到法律問題。法律的相關問題對一般大眾而言,原本就是相當棘手難懂的事,因此通常的反應不是自認倒楣、草草了事或不然就是放棄不願面對。以上所述之研究發現,可說明教育程度較高、白領工作族的婦女為爭取自己權益,較易採取法律之途徑。
表4-3 是否曾遇過法律問題與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識字 、國小 次數 (百分比) | 國中 次數 (百分比) | 高中職 次數 (百分比) | 專科以上 次數 (百分比) | |
沒有 | 171 (89.1) | 104 (88.1) | 297 (87.1) | 187 (79.9) | X2=9.31 |
有 | 21 (10.9) | 14 (11.9) | 44 (12.9) | 47 (20.1) | df=3 |
| | | | | p=0.0255 |
表4-4 是否曾遇過法律問題與職業類別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學生 次數 (百分比) |
家庭主婦 次數 (百分比) |
行政辦公 人員、專 門技術人 員次數 (百分比) |
買賣及服 務人員 次數 (百分比) |
農林漁牧 生產工、 體力工 次數 (百分比) |
|
沒有 |
38 (82.6) |
384 (88.7) |
163 (78.4) |
95 (86.4) |
64 (91.4) |
X2=14.63 |
有 |
8 (17.4) |
49 (11.3) |
45 (21.6) |
15 (13.6) |
6 ( 8.6 ) |
df=4 |
| | | | | |
p=0.0055 |
- (二)法律方面的諮詢方式
除瞭解南部婦女在過去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性質外,更有必要瞭解其處理之方法。但受訪者過去遇到法律問題比例不高,因此研究提出一個假設性的問題「若需要法律方面的諮詢時會怎麼做」。由表4-5可清楚看出,有四成的受訪者選擇找自己熟識的朋友,比例最高,其次為找律師、代書,佔三成左右;再者是找家人,佔二成二。另外,受訪者中回答自己查閱相關書籍的人也不少,近二成。而村里幹事鄰里長、社政單位、法院則較不是南部婦女在諮詢法律相關問題的對象。因此,整體看來南部婦女若需要法律方面諮詢,其選擇的方法偏向使用屬於人脈資源的朋友、家人。
表4-5 若需要法律方面的諮詢之所要使用的途徑 (複選) |
變 項 |
人次(百分比) |
找朋友 |
369 (41.5) |
找律師、代書 |
290 (32.6) |
找家人 |
202 (22.7) |
自己查閱相關書籍 |
168 (18.9) |
找村里幹事鄰里長 |
66 ( 7.4 ) |
詢問社政單位 |
51 ( 5.7 ) |
詢問法院 |
28 ( 3.1 ) |
找民意代表 |
24 ( 2.7 ) |
參加法律相關課程 |
7 ( 0.8 ) |
詢問教授或師長 |
4 ( 0.4 ) |
其他 |
5 (0.6 ) |
三、現有法律知識的最主要來源
在現今法律條文如毛牛的情況下,南部婦女是如何獲取法律知識?本調查結果顯示(表4-6),有四成的受訪者認為其法律知識的最主要來源是來自電視,排名第一;其次是報紙、家人朋友。而認為其法律知識是來自學校僅有4.5%,因此,可知南部婦女大都是透過具普遍性的大眾傳播媒體電視、報紙來獲取法律知識。
表4-6 現有法律知識的最主要來源(單選) |
變 項 |
次數(百分比) |
電視 |
362 (40.9) |
報紙 |
231 (26.1) |
家人朋友 |
104 (11.7) |
相關書籍 |
80 ( 9.0 ) |
學校 |
40 ( 4.5 ) |
廣播 |
25 ( 2.8 ) |
雜誌 |
18 ( 2.0 ) |
法律講座 |
8 ( 0.9 ) |
其他 |
6 ( 0.7 ) |
為能更清楚瞭解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來源與婦女個人基本特質間的關係,以做為有關在提供法律教育之途徑選擇的參考,研究者做進一步的交叉分析。另外,為能較清楚的看出來源的方向,研究者將其來源選擇整理成主要的五類:電視、報章雜誌、家人朋友、學校、廣播。統計結果發現,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與受訪者的年齡層、婚姻狀況、教育程度、職業類別、居住地之間有顯著的差異性存在。
由表4-7可得知,電視平均來說是各個年齡層主要的法律知識來源;報章雜誌除年齡層50-59歲之外,也是其他年齡層主要的法律知識來源,換句話說,年齡層50-59歲較少使用報章雜誌來得知法律知識,這現象與這年齡層的受訪者教育程度偏低有關,也因此其透過家人朋友口中獲取法律知識的比例也就相較其他年齡層來得高。另外,年齡層20-29歲受訪者法律知識來自學校的比例也較其他年齡層來得高,其原因是此年齡的受訪者大都為學生,不然就是剛從學校畢業,換個角度來看,現在的學校有較注重法律教育。
表4-7 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與年齡層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20-29 次數 (百分比) |
30-39 次數 (百分比) |
40-49 次數 (百分比) |
50-59 次數 (百分比) |
|
電視 |
108 (45.2) |
109 (38.2) |
98 (41.9) |
48 (46.6) |
X2=56.94 |
報章雜誌 |
81 (33.9) |
130 (45.6) |
88 (37.6) |
30 (29.1) |
df=12 |
家人朋友 |
19 ( 7.9 ) |
31 (10.9) |
34 (14.5) |
20 (19.4) |
p=0.0000 |
學校 |
27 (11.3) |
9 ( 3.2 ) |
3 ( 1.3 ) |
1 ( 1.0 ) |
廣播 |
4 ( 1.7 ) |
6 ( 2.1 ) |
11 ( 4.7 ) |
4 ( 3.9 ) |
由表4-8可得知婚姻狀況是未婚者,因其教育程度偏高,且有一半以上是學生,所以獲取法律知識管道是報章雜誌、學校的比例較其他婚姻狀況者高。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是屬於離婚、喪偶者,其從家人朋友獲得取法律知識的比例約三分之一,較其他婚姻狀況者來得高。會有此現象的原因,可能是他們都曾親身經歷法律問題,如婚姻效力、孩子監護權、財產處理,過程中得到相當多家人朋友的協助與支持,因此理所當然的也就成為其得到法律知識的主要來源之一。
表4-8 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與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婚 次數(百分比) |
已婚有偶 次數(百分比) |
離婚、喪偶 次數(百分比) |
|
電視 |
71 (38.4) |
281 (43.3) |
8 (34.8) |
X2=61.26 |
報章雜誌 |
78 (42.2) |
243 (37.4) |
8 (34.8) |
df=8 |
家人朋友 |
10 ( 5.4 ) |
87 (13.4) |
7 (30.4) |
p=0.0000 |
學校 |
25 (13.5) |
15 ( 2.3 ) |
0 ( 0.0 ) |
廣播 |
1 ( 0.5 ) |
23 ( 3.5 ) |
0 ( 0.0 ) |
由表4-9可清楚的看出,教育程度是專科以上的受訪者,其獲得法律知識的主要來源是以報章雜誌、學校所佔的比例相較其他教育程度者來得高。教育程度是未識字、國小、國中者從家人朋友口中、廣播得知法律知識的比例則較其他教育程度來得高。因此,不同教育程度者在獲取法律知識所利用的途徑有相當明顯差異存在。
另外,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來源與職業類別間的關係,由表4-10可知電視、報章雜誌、學校是學生獲得法律知識主要三大途徑,尤其是學校所佔的比例較其他職業類別來得高;家庭主婦、農林漁牧、生產工、體力工以電視、家人朋友所佔的比例相較於其他職業類別高。行政辦公人員、專門技術人員有一半是從報章雜誌獲取知識,所佔比例是所有職業類別中最高者。
表4-9 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與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識字 、國小 次數 (百分比) |
國中 次數 (百分比) |
高中職 次數 (百分比) |
專科以上 次數 (百分比) |
|
電視 |
97 (53.9) |
61 (53.0) |
144 (43.1) |
59 (25.8) |
X2=171.26 |
報章雜誌 |
26 (14.4) |
28 (24.3) |
145 (43.4) |
129 (56.3) |
df=12 |
家人朋友 |
41 (22.8) |
21 (18.3) |
29 ( 8.7 ) |
13 ( 5.7 ) |
p=0.0000 |
學校 |
2 ( 1.1 ) |
1 ( 0.9 ) |
9 ( 2.7 ) |
28 (12.2) |
廣播 |
14 ( 7.8 ) |
4 ( 3.5 ) |
7 ( 2.1 ) |
0 ( 0.0 ) |
表4-10 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與職業類別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學生 次數 (百分比) |
家庭主婦 次數 (百分比) |
行政辦公 人員專門 技術人員 次數 (百分比) |
買賣及服 務人員 次數 (百分比) |
農林漁牧 生產工、 體力工 次數 (百分比) |
|
電視 |
13 (29.5) |
192 (46.3) |
71 (34.6) |
41 (37.6) |
39 (57.4) |
X2=138.55 |
報章雜誌 |
16 (36.4) |
134 (32.3) |
105 (51.2) |
45 (41.3) |
19 (27.9) |
df=16 |
家人朋友 |
0 ( 0.0 ) |
64 (15.4) |
17 ( 8.3 ) |
12 (11.0) |
9 (13.2) |
p=0.0000 |
學校 |
15 (34.1) |
7 ( 1.7 ) |
10 ( 4.9 ) |
7 ( 6.4 ) |
0 ( 0.0 ) |
廣播 |
0 ( 0.0 ) |
18 ( 4.3 ) |
2 ( 1.0 ) |
4 ( 3.7 ) |
1 ( 1.5 ) |
最後,現有法律知識取得主要的來源與居住地之間的差異性,由表4-11可得知高雄縣受訪者從電視獲得的比例較高雄市來得多;高雄市受訪者從報章雜誌、學校獲得所佔的比例也較其他兩縣市來得高;有趣的是,屏東縣的受訪者從家人朋友口中得知有關的法律知識,同樣的也較其他兩縣市來得高。
表4-11 現有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與居住地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高雄市 次數(百分比) |
高雄縣 次數(百分比) |
屏東縣 次數(百分比) |
|
電視 |
156 (39.6) |
145 (45.5) |
62 (42.2) |
X2=33.13 |
報章雜誌 |
163 (41.4) |
117 (36.7) |
48 (32.7) |
df=8 |
家人朋友 |
38 ( 9.6 ) |
33 (10.3) |
33 (22.4) |
p=0.0001 |
學校 |
28 ( 7.1 ) |
11 ( 3.4 ) |
1 ( 0.7 ) |
廣播 |
9 ( 2.3 ) |
13 ( 4.1 ) |
3 ( 2.0 ) |
由以上的多方面分析可清楚的察覺到,受訪者因其個人特質的差異而選擇不同的方法來獲取法律相關知識。因此,有關單位在推展婦女法律教育時,應考量所要教育對象的特質,設計不同的管道與途徑,如此才能達到全面、普遍性的效果。
四、對夫妻財產管理之看法
有關應如何來管理夫妻間財產,本研究中的受訪表達的看法相當的多元化(如表4-12)。約有三分之一的受訪者表示合理的夫妻財產管理方式是夫妻共同管理,所佔的比例最高;其次有近三成的受訪者認為較理想的方式是夫妻各自管理,是屬於目前現行的約定財產制之一的-約定各人管各人財產的「分財產制」。也約15%的受訪者認為全部共同管理太冒險,完全各自管理也太無情,所以提出「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的模式。另外,也有12%的受訪者則表示是由太太來管理比較好,較妥適,僅有不到4%的受訪者表示是由有先生來管理較好。最後,也有少數的受訪者認為應該夫妻相互協調由有能力者管理,或是依先生的意見。
表4-12 對夫妻財之管理方式之看法 |
變 項 |
次數(百分比) |
夫妻共同管理 |
310 (34.9) |
夫妻各自管理 |
248 (28.0) |
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 |
130 (14.7) |
由太太管理 |
114 (12.9) |
由先生管理 |
32 ( 3.6 ) |
雙方相互協調 |
26 ( 2.9 ) |
較有能力者管理 |
9 ( 1.0 ) |
依先生意見 |
2 ( 0.2 ) |
其他 |
1 ( 0.1 ) |
隨便 |
15 ( 1.7 ) |
為進一步瞭解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的看法與研究對象個人特質間的關係,研究進行雙變項的交叉分析,統計分析結果發現,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的看法與研究對象的年齡層、婚姻狀況、教育程度、職業類別、居住地間有明顯的差異性存在(表4-13、4-14、4-15、4-16、4-17)。
不同年齡層的受訪者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的看法,由表4-13可看出,認為夫妻要共同管理隨著年齡層的逐漸提昇而比例增高,表示夫妻要各自管理則隨著年齡層的逐漸降低反而比例也提高。換句話說,年齡層較高者也較贊同夫妻財產要共同管理,年齡層較年輕者則較多表示夫妻財產要分別各自管理較理想。除此,年齡層20-29歲受訪者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的比例也較其他年齡層高,但認為由太太管理所佔的比例則較其他年齡層來得低。由此可見,20-29歲較年輕的受訪者除了較注重自己的權益外,也相當尊重另一方的自主權。
表4-13 夫妻財產管理方式之看法與年齡層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20-29 次數 (百分比) |
30-39 次數 (百分比) |
40-49 次數 (百分比) |
50-59 次數 (百分比) |
|
夫妻共同管理 |
49 (20.6) |
111 (39.1) |
99 (42.5) |
51 (49.0) |
X2=90.12 |
夫妻各自管理 |
100 (42.0) |
78 (27.5) |
54 (23.2) |
15 (14.4) |
df=12 |
部分各自管理, 部分共同管理 |
59 (24.8) |
34 (12.0) |
25 (10.7) |
12 (11.5) |
P=0.0000 |
由太太管理 |
19 ( 8.0 ) |
46 (16.2) |
35 (15.0) |
14 (13.5) |
由先生管理 |
4 ( 1.7 ) |
6 ( 2.1 ) |
13 ( 5.6 ) |
9 ( 8.7 ) |
雙方相互協調 |
7 ( 2.9 ) |
9 ( 3.2 ) |
7 ( 3.0 ) |
3 ( 2.9 ) |
至於不同的婚姻狀況者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看法的差異,由表4-14可得知,已婚有偶者超過四成認為夫妻財產要共同管理,是所有婚姻狀況中比較高者。未婚者超過一半的人提出夫妻財產應分別管理,所佔比例幾乎是其他婚姻狀況者的兩倍;同樣的,未婚者的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的看法,所佔的比例也是其他婚姻狀況者的2-3倍。值得注意的是,婚姻狀況是離婚、喪偶者則認為由太太一方來管理夫妻間的財產的比例近三成,較其他婚姻狀況者來得高。會有此現象的發生,可能是他們在其面對婚姻關係有了變化的時候,遭遇到財產處理的相關問題,故認為由太太來管理,也是一相當不錯的方法。
表4-14 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之看法與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婚 次數 (百分比) |
已婚有偶 次數 (百分比) |
離婚、喪偶 次數 (百分比) |
|
夫妻共同管理 |
22 (12.0) |
277 (42.7) |
9 (39.1) |
X2=123.38 |
夫妻各自管理 |
94 (51.4) |
146 (22.5) |
6 (26.1) |
df=10 |
部分各自管理, 部分共同管理 |
50 (27.3) |
78 (12.0) |
2 ( 8.7 ) |
P=0.0000 |
由太太管理 |
11 ( 6.0 ) |
97 (14.9) |
6 (26.1) |
|
由先生管理 |
0 ( 0.0 ) |
31 ( 4.8 ) |
0 ( 0.0 ) |
|
雙方相互協調 |
6 ( 3.3 ) |
20 ( 3.1 ) |
0 ( 0.0 ) |
|
有關不同教育程度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的看法的差別,由表4-15可知,不同教育程度受訪者對夫妻財產共同管理方式的看法所佔的比例,隨著教育程度的提昇而降低;對夫妻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的看法所佔比例,則隨著教育程度的提昇而增加。換句話說,教育程度較低者較偏好夫妻共同管理,教育程度較高,則表示擁有對自己財產的全部或部分自主權可能是較佳的方式。
表4-15 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之看法與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識字 、國小 次數 (百分比) |
國中 次數 (百分比) |
高中職 次數 (百分比) |
專科以 上次數 (百分比) |
|
夫妻共同管理 |
91 (50.6) |
52 (45.6) |
111 (33.4) |
54 (23.5) |
X2=121.46 |
夫妻各自管理 |
21 (11.7) |
22 (19.3) |
102 (30.7) |
101 (43.9) |
df=15 |
部分各自管理, 部分共同管理 |
13 ( 7.2 ) |
13 (11.4) |
53 (16.0) |
51 (22.2) |
P=0.0000 |
由太太管理 |
34 (18.9) |
20 (17.5) |
45 (13.6) |
15 ( 6.5 ) |
|
由先生管理 |
18 (10.0) |
4 ( 3.5 ) |
10 ( 3.0 ) |
0 ( 0.0 ) |
|
雙方相互協調 |
3 ( 1.7 ) |
3 ( 2.6 ) |
11 ( 3.3 ) |
9 ( 3.9 ) |
|
不同職業類別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的看法,由表4-16可發現,家庭主婦認為夫妻共同管理、由太太管理的比例較其他職業類別高,但在夫妻各自管理所佔的比例是所有職業類別中最低。由此可見,從事無酬家務的家庭主婦,認為要保障其經濟生活是偏向夫妻共同管理或者完全掌握控制權。而比較沒有婚姻經驗者,則理想的提出夫妻各自管理或是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
表4-16 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之看法與職業類別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學生 次數 (百分比) |
家庭主婦 次數 (百分比) |
行政辦公 人員專門 技術人員 次數 (百分比) |
買賣及服 務人員 次數 (百分比) |
農林漁牧 生產工、 體力工 次數 (百分比) |
夫妻共同管理 |
6 (13.6) |
182 (44.2) |
64 (31.1) |
27 (25.0) |
27 (39.1) |
X2=95.20 |
夫妻各自管理 |
23 (52.3) |
84 (20.4) |
75 (36.4) |
38 (35.2) |
20 (29.0) |
df=20 |
部分各自管理, 部分共同管理 |
12 (27.3) |
37 ( 9.0 ) |
43 (20.9) |
25 (23.1) |
9 (13.0) |
P=0.0000 |
由太太管理 |
2 ( 4.5 ) |
72 (17.5) |
16 ( 7.8 ) |
13 (12.0) |
8 (11.6) |
|
由先生管理 |
0 ( 0.0 ) |
25 ( 6.1 ) |
1 ( 0.5 ) |
3 ( 2.8 ) |
2 ( 2.9 ) |
|
雙方相互協調 |
1 ( 2.3 ) |
12 ( 2.9 ) |
7 ( 3.4 ) |
2 ( 1.9 ) |
3 ( 4.3 ) |
|
最後,居住在不同縣市的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的看法,由表4-17看出,民風較保守的屏東縣受訪者認為夫妻共同管理的比例,較其他兩縣市的受訪者高,尤其是高於高雄市;至於夫妻各自管理、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所佔的比例,則是以對兩性關係較為開放平等的高雄市較高。故由以上的描述可得知,受訪者所居住地縣市不同,明顯的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看法也有差別。
表4-17 對夫妻財產管理方式之看法與居住地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高雄市 次數 (百分比) |
高雄縣 次數 (百分比) |
屏東縣 次數 (百分比) |
|
夫妻共同管理 |
129 (32.4) |
117 (37.1) |
63 (43.4) |
X2=20.15 |
夫妻各自管理 |
136 (34.2) |
76 (24.1) |
35 (24.1) |
df=10 |
部分各自管理, 部分共同管理 |
66 (16.6) |
47 (14.9) |
17 (11.7) |
P=0.0279 |
由太太管理 |
47 (11.8) |
49 (15.6) |
18 (12.4) |
|
由先生管理 |
12 ( 3.0 ) |
12 ( 3.8 ) |
8 ( 5.5 ) |
|
雙方相互協調 |
8 ( 2.0 ) |
14 ( 4.4 ) |
4 ( 2.8 ) |
|
五、在工作場所因身為女性所遭受之問題。
為了保障女性在工作職場中的權利,自民國七十八年起有關的婦女團體已積極的推動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至目前為止出現了不同草案版本,如新知版、國會版、勞委會版等,對如何建構兩性平等的工作職場提出不同的看法。正當如火如荼積極展開立法的此時,若能聽聽婦女曾因身為女性而在工作職場中遭受不公平待遇之情形,將有助於制定的兩性工作平等法更符合婦女的需求。
在本研究接受訪問的研究對象中,有87%是曾就業過或目前正在就業中。而在這樣曾有工作經驗或目前正在工作中的受訪者,有三成表示曾因身為女性在工作場所中遭遇男女兩性不平等的問題。其所面臨的問題性質,由表4-18可得知,在感受到有兩性不公平待遇的受訪者中,首先有一半表示有男女兩性同工不同酬的情形,排名第一,與二十一世紀基金會在1995年所做的台灣地區婦女民意調查結果相符合。根據Chang(1995)、王素彎與連文榮(1989)過去所做的研究分析,目前的工作職場中確實有同工不同酬的情形。因此,本研究受訪者的感受是有事實依據的。
其次,在感受到有兩性不公平情形的受訪者中,近三分一則提出有昇遷管道少的問題,超出二成的受訪者表示受到同事上司言語上的騷擾,約一成受訪者表示感到進修機會少,僅有不到一成者表示受到同事上司行為上的性騷擾。除此之外,也有受訪者表示受到單身條款、禁孕條款的限制。
關於昇遷管道與進修機會少,受訪者表示其公司工廠老闆常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的理由,如女性將來要結婚就會離職,要不然要照顧家庭無法安心工作、出差等等,使得女性在工作職場集中在某些職務或職業上的偏差現象難以改善。過去研究也曾指出(張晉芬,1993;行政院主計處,1991),女性在民營企業中的升遷機會遠不如男性,對未來升遷機會的期望也遠比男性悲觀;但是女性對其職務卻是積極,希望能有機會接受與工作相關的訓練。
在工作職場上曾受到言語或行為上的性騷擾,在本研究中也約有三成左右,與1995年二十一世紀基金會所做出的調查結果相符合。會此有此情形的發生,目前最常以「整體兩性關係權力不對等」、「雇傭關係」來做解釋,所以也就是「性別歧視、雇傭歧視」的結果。
至於單身條款與禁孕條款的限制,更是一種父權社會結構下的產物。雖然在民國八十一年起就業服務法制定後,嚴禁性別歧視,此情形似乎有了改善,但事實上仍存在,只不過換個形式,故仍影響女性的工作權。
表4-18 在工作場所因身為女性曾遭受之問題(複選) |
項 目 |
人次(百分比) |
男女兩性同工不同酬 |
109 (50.2) |
昇遷管道少 |
70 (32.3) |
受同事上司言語性騷擾 |
50 (23.0) |
進修機會少 |
26 (12.0) |
受同事上司行為性騷擾 |
18 ( 8.3 ) |
受單身條款限制 |
16 ( 7.4 ) |
受禁孕條款限制 |
10 ( 4.6 ) |
考績受影響 |
8 ( 3.7 ) |
受顧客語言騷擾 |
2 ( 0.9 ) |
其他 |
7 ( 3.2 ) |
六、婦女人身安全。
- (一)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看法
自從彭婉如女士事件發生後,婦女對自身的安全感到擔憂,相關單位為給婦女一個安全的生存空間,也積極召開相關會議、擬訂策略。而婦女本身對於如何保障其自身安全,他們的看法為何?本調查的結果顯示(表4-19),受訪者的意見、看法相當多元,首先排名第一的是加重犯罪者的刑責,佔二成左右;排名第二的是加強安全教育的推廣,近二成,其次依序為加強警力巡邏、設立24小時電話協助專線、加強對犯罪者的追蹤輔導、提高自身的警覺性........等。研究者將其意見整理歸類,大約可分成四大類:
- 針對犯罪本身(27.7%):加重犯罪者的刑責以及追蹤輔導。
- 安全教育推廣(17.2%)
- 加強環境安全措施(26.3%):加強警力巡邏、設立24小時電話協助專線、大廈停車安全管理、夜間大眾運輸系統。
- 提高自身的警覺性(4.5%)
表4-19 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看法(單選)
|
變 項 |
次數(百分比) |
加重犯罪者的刑責 |
193 (21.8) |
安全教育推廣 |
152 (17.2) |
警力巡邏 |
115 (13.0) |
24小時電話協助專線 |
67 ( 7.6 ) |
加強犯罪者之追蹤輔導 |
52 ( 5.9 ) |
自身的警覺性 |
40 ( 4.5 ) |
大廈停車安全管理 |
29 ( 3.3 ) |
夜間大眾運輸系統 |
21 ( 2.4 ) |
其他 |
10 ( 1.1 ) |
都很重要 |
10 ( 1.1 ) |
不知道 |
21 ( 2.4 ) |
為進一步瞭解受訪者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看法與個人基本資料之間的關係,研究者進行雙變項交叉分析,統計分析結果顯示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的看法與受訪者的年齡層、教育程度、職業類別間有明顯的差異性存在(表4-20、表4-21、表4-22)。
由表4-20可看出,年齡層50-59歲的受訪者認為加強環境安全措施、提高自我警覺性的方法,所佔的比例較其年他年齡層來得高,但是對加強安全教育推廣之看法所佔的比例是所有年齡層者最低者。年齡層20-29、30-39歲之受訪者認為針對犯罪者加重刑責、追蹤輔導的比例是較其他兩個年齡層者來得高。故由以上所述,年齡層較長者偏向從大環境或本身做起,年齡層較輕者則偏向應從犯罪者下手或從根做起加強推廣安全教育。
表4-20 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看法與年齡層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20-29 次數 (百分比) |
30-39 次數 (百分比) |
40-49 次數 (百分比) |
50-59 次數 (百分比) |
|
針對犯罪者 |
80 (33.8) |
89 (32.0) |
56 (24.2) |
20 (20.4) |
X2=23.30 |
安全教育推廣 |
48 (20.3) |
45 (16.2) |
44 (19.0) |
14 (14.3) |
df=9 |
加強環境安全措施 |
106 (44.7) |
132 (47.5) |
114 (49.4) |
56 (57.1) |
p=0.0056 |
自我警覺性 |
3 ( 1.3 ) |
12 ( 4.3 ) |
17 ( 7.4 ) |
8 ( 8.2 ) |
由表4-21可得知,加強環境安全措施此意見平均來說,在各個教育程度所佔的比例最多,尤其是對未識字、國小程度之受訪者。另外,隨著教育程度的提昇,認為應從針對犯罪者加重刑責、加強追蹤輔導的比例而增加。教育程度是未識字、國小者認為提高自我警覺性所佔的比例,是所有教育程度最高者,但是認為加強安全教育推廣則是所有教育程度者最低。故我們可以得知,加強環境安全措施不論受訪者的教育程度是高或低,一致推崇最重要的,而針對犯罪者、推廣安全教育、提高自我警覺,則是會因受訪者的教育程度高低,其所佔的比例而有所不同。
表4-21 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看法與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識字 、國小 次數 (百分比) |
國中 次數 (百分比) |
高中職 次數 (百分比) |
專科以 上次數 (百分比) |
|
針對犯罪者 |
33 (19.6) |
31 (27.7) |
99 (29.9) |
82 (35.5) |
X2=33.94 |
安全教育推廣 |
21 (12.5) |
21 (18.8) |
65 (19.6) |
44 (19.0) |
df=9 |
加強環境安全措施 |
96 (57.1) |
55 (49.1) |
159 (48.0) |
96 (41.6) |
p=0.0001 |
自我警覺性 |
18 (10.7) |
5 ( 4.5 ) |
8 ( 2.4 ) |
9 ( 3.9 ) |
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的看法,因受訪者的職業類別的不同而有差異,如學生是所有職業類別中,認為應針對犯罪者加重刑責、加強追蹤輔導所佔的比例是最高的,認為加強環境安全措施比例最低。職業類別中是家庭主婦、買賣及服務人員、農林漁牧、生產工、體力工的受訪者有一半是認為應加強環境安全措施。會有此差異性意見的存在,可能的原因是所處生活或職場的環境不同、所受教育差別所造成的需求與認知上的差異。
表4-22 對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之看法與職業類別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學生 次數 (百分比) |
家庭主婦 次數 (百分比) |
行政辦公 人員專門 技術人員 次數 (百分比) |
買賣及服 務人員 次數 (百分比) |
農林漁牧 生產工、 體力工 次數 (百分比) |
針對犯罪者 |
21 (45.7) |
98 (24.3) |
73 (35.4) |
30 (29.1) |
15 (22.7) |
X2=27.91 |
安全教育推廣 |
9 (19.6) |
66 (16.4) |
41 (19.9) |
18 (17.5) |
11 (16.7) |
df=12 |
加強環境安全措施 |
16 (34.8) |
210 (52.1) |
87 (42.2) |
52 (50.5) |
37 (56.1) |
p=0.0057 |
自我警覺性 |
0 ( 0.0 ) |
29 ( 7.2 ) |
5 ( 2.4 ) |
3 ( 2.9 ) |
3 ( 4.5 ) |
- (二)對性侵害防治教育主題課程之看法
婉如女士事件發生後,引起國人對自我人身安全高度焦慮,在此情況下立法院以驚人之速度於民國八十六年初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而其中法令規定為落實性侵害防治,須在各級中小學實施每學期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正值此法實施之初,學校單位也正在設計相關課程,因此本研究也特別訪問南部婦女對主題課程的意見。
調查結果由表4-23可清楚看出,排名前三名的課程主題為性侵害防範技巧、性心理教育、性侵害危機處理,所佔的比例不相上下,都大約二成左右,其次是性侵害犯罪的認識、兩性教育平等法,大約各佔一成。由以上的結果可知,受訪者對最需要的課程主題的看法是相當平均,沒有特別偏向某個方向,不管是犯罪認識與防範、危機處理或是從根做起的性心理、兩性教育都是重要、需要的。因此,換個角度思考,規定各級中小學實施至少四小時課程的時數,是否少了一些,將是值得進一步評估。
表4-23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實施後,規定在各級中小學實施四小時以上的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認為何項主題課程是最需要(單選) |
---|
變 項 |
|
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
196 (22.1) |
性心理教育 |
190 (21.4) |
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
177 (20.0) |
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
109 (12.3) |
兩性平等教育 |
88 ( 9.9 ) |
對個人性意願之尊重 |
43 ( 4.8 ) |
家庭教育 |
4 ( 9.5 ) |
都很重要 |
9 ( 1.0 ) |
其他 |
11 ( 1.2 ) |
不知道 |
60 ( 6.8 ) |
七、為保障婦女權益,應最快修訂或制定之法令
為保障婦女權益,有二成四的受訪者表示應最快制定的法律是婦女福利法,如此才能對婦女權益做整體的規劃;其次應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保障婦女在家中的人身安全,以防止受到暴力的攻擊;及民法親屬篇的修定,以突破父權社會結構下的陷阱,使女性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兩性公平合理的關係;並且要徹底執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讓婦女不再生活在高度的恐懼中。另外,要使婦女在工作職場中享有合理的對待,爭脫結構上性別權力的不對等,改變就業女性分佈在低所得、低發展之行業或職務,消除單身條款、禁孕條款限制和身受困擾的性騷擾,故兩性工作平等法的制定、勞動基準法的修定,也是受訪者表示刻不容緩的事。值得重視的是,在訪問過程中約有二成的受訪者表示對法律不懂,所以不知道、或者沒有概念。
表4-24 為保障婦女權益,應最快修訂或制定之法令(單選) |
變 項 |
次數(百分比) |
婦女福利法 |
215 (24.3)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132 (14.9) |
民法親屬篇 |
117 (13.2)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117 (13.2) |
兩性工作平等法 |
60 ( 6.8 ) |
勞動基準法 |
30 ( 3.4 ) |
優生保健法 |
23 ( 2.6 ) |
女性參政保障名額 |
10 ( 1.1 ) |
其他 |
1 ( 0.1 ) |
全都重要 |
11 ( 1.2 ) |
沒概念、沒意見 |
170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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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論與建議
一、本研究發現南部婦女在過去生活經驗中,只有一成五的比例曾面臨法律問題,其性質排序前五名是財務糾紛、財產繼承、交通事故、消費糾紛、婚姻效力和權益;其中以職業類別是行政辦公或專門技術人員,教育程度是專科以上者曾遭遇的比例較高。因此,有關單位在協助婦女解決法律問題,應針對婦女實際生活多方面提供協助,而不單單只針對婚姻效力和權益。在推廣法律教育時,除了法律條文的宣導外,更重要的協助婦女對法律建立正確的態度,使其在面對相關法律事件時,能勇於面對而不是為了省事草率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
二、由本研究中得知南部婦女當需要法律諮詢時,大都偏向請教屬於非正式支持系統網絡的朋友、家人,較少使用正式支持網絡體系。其目前法律知識最主要的來源大都是透過具普遍性質的大眾傳播系統如電視、報紙;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南部婦女在獲取相關的法律知識所使用的管道,也常因其個人特質的不同而有明顯的差異。所以,推展婦女法律教育的相關單位,在設計課程內容時,也應該將正式的法律諮詢體系包含其中,使南部婦女能更有效的利用資源,以解除其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困惑。另外,在選擇法律教育的方法與管道,除了利用和掌握大眾傳播媒體外(電視,報紙),更應考慮推廣教育對象個人特質的差異,如年齡層、教育程度、居住地等,多元化的使用不同的教育推廣途徑,使此服務輸送更具有近便性(含空間與認知上的近便性),如此婦女的法律教育才有機會更加的落實。
三、有關對夫妻財產管理之看法,由本研究結果顯示,南部婦女之意見相當多元化,排行前五名者為夫妻共同管理、夫妻各自管理、部分各自管理部分共同管理、由太太管理、由先生管理。換言之,南部婦女對夫妻財產管理之看法,隨其個人特質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如婚姻狀況、職業類別等。因此,有關單位在進行民法親屬篇修法時,應使法令和制度較有彈性,符合婦女之個別需要。並且更重要的是婦女本身對自己的權益平日就須多關心和注意,而非等到婚姻關係有了變化時,才來埋怨法令對婦女權益的保障不夠。
四、至於有關南部婦女在工作職場中,曾因身為女性而遭受到男女兩性不公平的待遇之問題與比例,與過去台灣地區相關研究結果符合。其所感受到的兩性不公平待遇之前五項排行為:男女兩性同工不同酬、昇遷管道少、受同事上司言語性騷擾、進修機會少、受同事上司行為性騷擾。雖然,目前有部分勞工受到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之保障,但是因法令不周延、受不公平待遇之婦女需負舉證之責任,而無法真正的改善工作職場中的兩性權力結構不公平之情形,使得婦女應享有的工作權無法得到應有之保障。故相關之單位也正積極推動制定「兩性工作平等法」,使婦女享有應得的工作報酬與待遇。但其在制定法令的過程中,應將婦女職場中所受的處境做認真的考量,婦女的心聲做慎重的接納,如此所制定出的法令,對婦女的工作權才有真正的意義。
五、針對目前極度不安全的社會居住環境,應如何來保障婦女的人身安全?由本研究結果中得知,南部婦女的看法主要可整理歸納成四大類,其排序如下:(一)針對犯罪者本身加重刑責與追蹤輔導(二)加強環境安全措施,如警力巡邏、設立24小時電話協助...等(三)安全教育推廣(四)提高自身的警覺。同樣的,也因受訪者個人特質之不同,如年齡層、教育程度、職業類別,其看法也有相當明顯的差異。不過值得重視的,加強環境安全措施,針對犯罪者加重刑責與追蹤輔導,是大部份南部婦女認為是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最需加強的措施。希望有關單位在制定婦女人身安全的政策與措施,能將此意見納入。
六、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規定須在各級中小學中實施的性侵害防治教育的主題課程,南部婦女的意見沒有特別偏向某個主題課程,認為不論是犯罪認識與防範、危機處理或者是從根做起的性心理、兩性教育都非常重要且需要。因此,有關之教育單位要擔心的不是應上些什麼主題課程,而是應花更多的心思在教材設計、師資培訓,以期能真正落實性侵害的防治教育。另外,規定每學期至少四小時的時數是否足夠,將有待有關單位進一步的評估。
七、現階段是我國婦女意識覺醒,為爭取婦女權益正積極修訂或制定有關婦女法令之重要時刻,從南部婦女之角度,認為最快修訂或制定之法令,其意見是相當多元,主要原因是受其個人處境與需求之影響。其排名前五名為婦女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民法親屬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雖然,其意見不是那麼的成熟卻是婦女之真正心聲,但仍是有關單位之修法或制法時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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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 二十一世紀基金會(1995)。
- 台灣地區1995年婦女滿意度民意調查分析報告。
- 內政部(1993)。
- 台灣地區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內政部。
- 王素彎、連文榮(1989)。
- 台灣地區勞動市場的性別歧視,台灣銀行季刊,40(1),363-381。
- 刑事警察局編印(1988)。
- 民國七十七年台灣刑案統計。台北:刑事警察局。
- 刑事警察局編印(1994)。
- 民國八十一年台灣刑案統計。台北:刑事警察局。
- 羊憶玫(1990)。
- 認識夫妻財產制。台北:中華日報。
- 行政院主計處(1991)。
- 台灣地區婦女勞工統計。
- 呂寶靜、傅立葉(1993)。
- 台灣地區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調查研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度委託研究。
- 林秀雄(1986)。
- 夫妻財產制之多樣性與共通性。輔仁法學,5,221-225。
- 張晉芬(1993)。
- 企業組織中升遷機會的決定及員工的期望:兼論內部動市場理論的應用,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6(1),205-230。
- 張晉芬(1995)。
- 綿綿此恨,可有絕期?-女性工作困境之剖析。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台北:時報文化。
- 郭玲惠(1995)。
- 婦女婚姻及家庭權益相關政策。婦女政策白皮書。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婦女工作會。
- 郭玲惠(1996)。
- 當前婦女勞動法制之探視。婦女與法律論文集。高雄:高雄縣婦幼青少年館。
- 黃富源(1995)。
- 婦女人身安全之檢視。發表於邁向二十一世紀婦女政策系列研討會-婦女問題的檢視與前瞻。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婦女工作會婦女政策研究發展中心。
- 戴炎輝、戴東雄(1988)。
- 中國親屬法。台北:東大圖書公司。
- 羅燦煐(1995)。
- 解構迷思,奪回暗夜:性暴力之現況與防治。劉毓秀主編,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台北:時報文化。
- Baron , L. & straus , M.(1989).
- Four theories of rape in American society : A state-level analysis. New Haven : Yale University.
- Chang Chin-fen(1994).
- A Comparison of Employment and Wage Determination Between Full-Time Working Men and Women in Taiwan. 發表於政治大學「家庭、人力資源與社會發展」研討會中。
- Gagliano , C.(1987).
- Surviving sexual harassment : strategies for victims and advocate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Women in Higher Education Conferrence Orlando , Florida .
- Gordon , M.T. & Stiphanie , R.(1991).
- The female fear : The social cost of rape. Urbana and Chicago :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 Greenberg , M.S. & Ruback , R.B.(1992).
- After the crime-Victim decision making. New York : Plenum.
- Hartmann , Heidi I., Patricia A. Roos, and Donald J. Treiman(1985)
- "An Agenda for Basic Research on Comparable Worth" , 3-33 . In Heidi I. Hartmann(ed.), Comparable Worth : New Directions for Research. Washington , D. C.: National Academy Press.
- Koss , M.P.(1990).
- Charged lives : The psychological impact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M. Paludi(Ed.), Ivory Pwoer : Victimization of women in academy. Albany, N.J. : SUNY.
- Martin, Susan Ehrlich(1989)
- "Sexual Harassment : The Link Joining Gender Stratification , Sexuality , and Women*s Economic Status. In Jo Freeman(ed.), Women : A Feminist Perspective. Mountainview , C.A. : May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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