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2001年-1998年 1996年-1995年 1994年-1990年
時 間
大 事 紀 內 容
2002年6月4日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終於三讀通過。 2002年5月31日 立法院第二次朝野協商,對於自由處分金,勉強達成維持原初審條文之共識,協商完成。 2002年5月28日 立法院第一次朝野協商,自由處分金條文(§1018-1)因李明憲委員杯葛,致無法通過親民黨、國民黨、台聯協議之較周延版本。 2002年5月27日 新知內部討論擬定自由處分金朝野協商建議修改之條文。 2002年5月27日 新知晚晴舉辦記者會公佈由自由處分金民調結果,91%的民眾認為配偶是平等的關係,73%的民眾同意家庭主婦(主夫)應該擁有自由處分金。75%的民眾贊成夫妻對於扣除家庭開銷後所剩下的錢應該與另一半共享。65%的民眾同意以法律來保障配偶擁有「自由處分金」的權利。 2002年5月23日 新知晚晴匯集婦女對於自由處分金意見調查,發表「為什麼女人要自由處分金!」新聞稿。 2002年5月18日 新知於自由時報民意廣場發表〈基於夥伴關係而可以提前分紅的「自由處分金」〉一文。 2002年5月16日 立法院完成夫妻財產制初審通過。
新知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發表〈家庭應有自由處分金〉一文。2002年5月15日 立法院審議夫妻財產制。晚間,新知內部修法會議討論自由處分金與民事訴訟法關於保全程序之修法條文。 2002年5月14日 與司法院以及法務部代表討論修法條文,尋求共識。 2002年5月13日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夫妻財產制,大體討論。自由處分金之精神被誤解為斤斤計較於家務之範圍以及對價,因此成為爭議焦點。 2002年5月10日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發布民調結果,有85.4%的母親同意主婦(夫)對家庭的貢獻如同外出工作者, 81.7%的母親同意外出工作者所得應撥出部分給家庭主婦(夫)。 2002年5月6日 中國時報於焦點新聞(第二版)以全版刊登「家務有給制」之相關報導。 2002年4月26日 婦團拜會親民黨團與民進黨團,籲請支持新晴版夫妻財產制。 2002年4月24日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對於夫妻財產制修法進行大體討論。 2002年4月22日 婦團拜會國民黨團與台聯黨團,籲請支持新晴版夫妻財產制。 2002年4月10日 §1052修正案立法院司委會第一次會議。 2002年4月9日 新晴版夫妻財產制正式送案到立法院。 2002年3月22日 成立「推動婦女權益立院後援會」,有39位跨黨派女性立委加入,並承諾將捍衛婦女預算、推動性別法案。 2002年3月18日 法務部召開「研商現行民法親屬編之修正範圍及優先審查順序事宜」會議。 2002年1月25日 新知與晚晴召集婦女團體舉辦「2002年婦女團體與立委新春茶敘」,邀請新科立委共同支持並儘速審議夫妻財產制。
2001年9年26日 晚晴舉辦「大陸婚姻法修法對台灣婦女之衝擊」研討會。 2001年6月6日 新知舉辦爭取子女從母姓權利公聽會。 2001年5月30日 「婆婆媽媽立院遊說團」再度組團,藉由請願方式進入立院,要求立委儘速審議夫妻財產制。 2000年7月1日 新知開拓修法會議第一次會議,至2001/3/22止,共召開十次會議,討論民法親屬編相關之修法議題。 2000年6月26日 《女人完全逃家系列手冊(三)婚姻暴力篇》改版出爐。 2000年5月 新知開始與自由時報專欄合作,平均每兩周於家婦版刊載民法諮詢熱線志工接線心得。 2000年4月21日 舉辦「修法四月天˙財產制變天」記者會,將新晴版夫妻財產制再度送進立法院。 2000年3月 新知晚晴開始赴台中、高雄,舉辦大型修法說明會。 1999年9月10日 自由時報主辦,新知與晚晴協辦,「談夫妻財產制改革」座談會。 1999年9月2日 行政院有關「夫妻財產制」之修正草案正式送入立法院。新知晚晴重新對新晴版再做一定幅度之修正。 1999年7月 新知晚晴開始巡迴大台北各社區,舉辦超過二十場的夫妻財產制說明會。 1999年4月14日 新知舉行記者會針對行政院版未納入自由處分金條文以及缺乏禁止處分命令等防止脫產之配套措施表達不滿。 1999年4月13日 行政院通過通過改以所得分配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 1999年2年23日 公佈「夫妻財產有獎徵答」結果,有九成民眾贊成新晴版「所得分配制」的精神。 1999年1月15日 立法院修正民事訴訟法,放寬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訴訟可與離婚訴訟一併提起,使家庭糾紛得以一次解決。
立法院通過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明訂子女監護權之酌定、變更、扶養費之請求為非訟事件。法院可依職權審酌,並可命夫一次或分期給付子女扶養費。1998年9月 舉行「夫妻財產有獎徵答」活動,問卷主題為:了解一般民眾對現行夫妻財產制的認知以及對夫妻財產制修法的期待。 1998年5月29日 立法院通過修正民法第983條,並刪除民法第986條『相姦者不得結婚』、第987條『女子再婚待婚期六個月』、將民法第1002條修正為『夫妻住所以共同約定為原則』、將民法第1000條取消「妻冠夫姓」的規定。 1998年4月10日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52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編1002條「夫或贅夫之妻有住所最後指定權」違憲。
1996年11月9日 從實例探討所得分配制與勞力所得共同制之優缺點-民法親屬編法定夫妻財產制修正公聽會。 1996年10月19日 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公聽會 1996年10年17日 新知晚晴與葉菊蘭國會辦公室合辦「夫妻財產所得分配制」說明會。 1996年9月6日 立法院修正通過民法親屬編施行法§6之一,立法院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編有關子女監護及父母對子女親權之行使不再以父權獨大,而是依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同時通過1985年6月4日以前,適用聯合財產制的夫妻,不動產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妻的原有財產不再歸夫所有!從1997年9月27日起,妻子名下的不動產,都歸妻所有。 1996年7月19日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10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編1985年6月4日修正前夫妻財產制中『不屬夫之原有財產由夫享有權利』之規定,違反憲法兩性平等原則。 1996年5月10日 新知出版《女人完全逃家系列手冊(一)夫妻財產篇》。 1996年4月22日 法務部完成夫妻財產制修正草案初稿。 1995年12月9日 發布子女姓氏不能由"父"片面決定-婦女團體對法務部民意調查抗議聲明。 1995年11月29日 修改民法誰最力-婆婆媽媽立法院觀察報告暨立委推薦說明會。 1995年10月14日 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將「第二階段修法-男女平權相關規定」送進立法院。 1995年9月27日 參加洪秀柱委員主辦之「夫妻財產制的回顧與前瞻」座談會。 1995年5月25日 「新晴版民法親屬編」立法進程說明會。 1995年3月日 晚晴與新知組成「婆婆媽媽立院遊說團」至立法院監督民法親屬編修正過程,共出擊14次。 1995年3月18日 立法院第二屆第五會期司法委員會審查民法親屬編第一次委員會。 1995年3月8日 新知與晚晴帶著三萬民眾的連署書,將「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此為婦運史上最重要的一次修法運動。歷經立法院逐步就子女監護權、夫妻冠姓、夫妻住所等予以修正,迄至八十七年第三屆立委任期屆滿,夫妻財產制仍未排入議程。 1995年3月2日 新知晚晴連結婦女團體發起「女人連線,38修法大行動」。 1995年3月1日 新知晚晴應邀參加「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審前溝通會」。 1995年2月24日 婦女團體發起第二波釋憲行動,召開「親愛的,是否我真的一無所有-夫妻財產制釋憲」公聽會,並陪同受害個案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1994年9月23日 第五屆大法官以釋字三六五號解釋宣告民法第1089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的父權獨大條款違憲。 1994年8月17日 婦女團體發起「女人上草山,面試大法官」行動,以民法親屬編相關問題測試大法官被提名人之兩性平權觀念。 1994年8月 新知民法諮詢熱線正式成軍,至今一共辦理了十三個梯次的民法諮詢熱線志工培訓,培養了四百多位社區民法種籽,接線已超過23,000通。 1994年7月16日 婦女團體會同民法受害個案赴司法院向大法官會議聲請民法1089條釋憲,與會婦團主張該父權獨大條款違憲。 1994年7月9日 舉辦女人釋憲活動。
「把公道還給媽媽和孩子-請爸爸一起來推動民法1089條釋憲公聽會」。1994年7月2日 推動民法親屬編釋憲運動籌備會。 1994年3月6日 新知晚晴於台北新公園發起「牽手出頭天,修法總動員」萬人連署活動。出版「終結舊民法,法律講座」錄影帶。 1993年9月 舉辦婦女法律研習班,課程涵蓋婚姻法律理論與實務。 1993年12月2日 晚晴新知合辦「終結舊民法種子培訓課程」。 1993年7月18日 舉辦「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新竹地區公聽會」。 1993年6月30日 台中新知與台中晚晴合辦「新晴版民法親屬編草案」台中地區公聽會。 1993年6月13日 高雄新知與高雄晚晴合辦「新晴版民法親屬編草案」高雄地區公聽會。 1993年6月5日 舉辦「邁向21世紀兩性平等的家事審判制度-婚姻、親子事件程序之修正與展望」公聽會。 1993年5月15日 經過「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三年的研議,舉行「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第一次公聽會」,正式對外公布「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廣徵各方意見。 1992年10月24日 民間團體民法親屬修正委員會召開第一次聯席會議,共同討論。 1991年7月13日 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分為婚姻與夫妻財產制兩組,分別進行討論與研修條文。 1991年5月 新知展開長達半年的全省婦女法律巡迴講座,於各地共舉辦24場講座,目的為推廣法律常識,並對於民法親屬編中婚姻、離婚、夫妻財產制等部分進行研修。 1990年10月20日 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與台北市律師公會婦女問題研究委員會及身分法研究會組成「民間團體民法親屬編修正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
本資料由婦女新知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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