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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文化入憲

2分的文化保障,100分的憲法希望

 

表演藝術聯盟提供


  長期以來,文化在國家政策中遭遇到兩大力量的箝制,一個是過去四五十年間為了確保威權政治體制正當性與穩定性來自政治力量的嚴重扭曲,另一個是台灣在全球經濟競爭下強調經濟發展掛帥的國家政策而使得文化事務被邊緣化,因此,這五十年來文化發展的經驗呈現的是文化事務的支離破碎,以及充滿著國家介入的色彩。此次,憲法教科文預算下限保障條款的取消,除了顯現國大修憲過程的粗暴與草率外,也呈現出文化界在面對政治力量的干預時,是極為的弱勢與無力,更重要的是,它再次點明了文化在國家政策中的邊緣位置與弱勢處境。

  首先,文化發展在國家政策中的弱勢處境表現在預算資源分配上的稀少。以八十七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的分配狀況來看,一年高達1兆2,252億6千萬的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文化支出根本佔不到1%,而僅僅為0.94%,相較於同樣弱勢的教育支出的10%,文化可以說是弱勢中的弱勢。而即使在原先憲法教科文下限保障的保護傘下,文化支出也才佔教科文總支出的6.8%,與教育支出的65.2%,或者科學支出的28%相較,文化不僅在國家資源競爭中遭到第一順位的犧牲,在教科文預算的大餅中,文化也只能拾得餅屑充充飢。

  而更令人感到痛心的是,肩負著文化發展重責的最高主管機關文建會,一年的預算不過才31億2千萬元,更是僅佔中央政府總預算的0.25%,相較於國家花費在高速戰機3,600億的大手筆投資,一個高速戰機計畫的投資就可以讓文建會推動文化發展工作長達116年!文化真的那麼比不上一架戰機嗎?

  再者,文化的弱勢處境也表現在文化事權的極度分散。以中央文化行政事務分散於各部會的狀況來看,事權的分散導致於文化事務被切割而零碎化。面對著許多因都市強度開發或者社會變遷下,逐漸流失的歷史古蹟或傳統文化,各個文化主管機關卻彼此推諉而無能回應,文化事權的分散,使得文化主體性難以浮現,文化被以經濟利益為由的財經政策、都市發展為由的內政政策、國家安全為由的出版政策、人民教化為由的教育政策,一圈圈地限制住。

  談了十多年的文化部,在今年六月行政院正式宣佈文化部的政策方向後,終於有落實的可能。但隨即而來的是七月國大對教科文預算下限憲法保障的取消,反覆之間,我們都看不出國家到底對文化的理想在哪裡?我們更無法相信國家對文化存在著重視與誠意。

  五十年來,國家對文化的漠視與忽略,使得台灣的文化發展逐漸落後亞太地區的許多新興工業國,而文化在國家資源分配上的貧弱的不足,導致民間文化發展需求無法得到有效的供給,文化創作活力與前進嚴重受阻,更影響台灣在國際文化上競爭力的提升。而現階段不到1%的文化預算,更形成許多文化發展的困境,可以發現文化發展環境已經日趨惡化:

一、文化補助嚴重不足,民間文化活動受挫

  從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統計資料中顯示,自85年7月至今年6月底,向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申請補助的自發性民間文化活動需求總經費高達23億5,400萬元,需要國家補助的經費為11億元,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所能提供的補助經費僅僅為1億元。換句話說,一個需要花23塊錢的文化活動,希望國家贊助11塊錢才能辦下去的情況下,國家卻只能給1塊錢。國家所「能=願意」供給的文化資源與民間需要的國家奧援,足足相差11倍!

二、歷史古蹟嚴重損壞,政府無力維修

  台灣目前指定之公私古蹟有297座,以紅毛成古蹟保存經費一年需要1,270萬元來看,297座古蹟一年所需保存維修經費即高達37億7190萬元,這還不包括許多市街型或聚落型的大規模古蹟保存,諸如三峽老街、桃園大溪老街等等,所需經費將更需要國家的大力支持。但是,國家一年卻只編列1億8,334萬元,與歷史古蹟所需經費足足短少37倍!

  國家只願意指定古蹟,而不願意編列預算保存古蹟,使得人民對國家在文化保存的做法上,已然失去信心。三峽老街的存廢問題,因為政府對古蹟維護的推諉與漠視,使得老街居民不再相信政府,而強烈要求拆除古蹟,對老街居民而言,拆掉記載先民生活的文化古蹟,難道是他們所願意的嗎?去年賀伯颱風,也已經使得桃園頗負盛名的大溪老街老屋倒塌三間,至今政府尚未進行古蹟維修善後工作。花點錢推動文化的工作,留一些珍貴的文化資產給我們的下一代,是一點也不浪費,政府卻不願意做合理的投資。

三、文化預算不保,社區營造將告夭折

  社區這兩年的發展,在國家有計畫地逐步扶植後,已逐漸摸索出自己的方向,也開始有一點成績出來。文建會一年2億6千萬的社區總體營造經費預算,對過去貧弱已久的社區而言,雖不能真正的振興社區,但也卻實提供了初步的養份基礎。以這兩年自主社區浮現成長的狀況,以及若要有效地實踐社區營造政策的理想,未來社區營造政策經費勢必成長。但顯然地,國家在財政考量下,不但經費未能逐步成長,反而在社區營造經費上逐步縮水。如果我們不能堅持文化支出在憲法中的保障地位,那我們可以提早宣告社區總體營造政策的夭折。

  還有其他繁如經緯的文化建設事務──媒體傳播、國際文化交流、大眾藝術教育、文化活動空間的營造…等等,在都需要政府真正強力的支援與輔導,而非妝點式的拿文化做為政治表演的花邊。

  我們認為文化預算的憲法保障攸關著文化在國家政策中是否能獲得重視的關鍵,爭取教科文預算百分之十五下限保障,代表著國家對國民生活基礎建設的責任,而要求文化支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二的主張,是基於文化作為國家未來發展最重要的旅遊明基礎的前瞻性設想,更是有感於文化的「自主性」與「民間性」,若使文化繼續缺乏足夠的有力奧援,在國家整體資源乃至於教科文預算範疇下的競逐中,終將優先被犧牲。

我們主張:文化入憲、文化立法

  1. 憲法明定保障教科文預算在中央政府總預算中不得低於15%,其中文化支出不得低於2%。
  2. 憲法應賦予藝術團體與藝術工作者法定地位,合理保障藝術
  3. 政府應積極為文化訂定相關法令,以確保文化人才之任用、文化團體之運作、文化環境之成長得以保障。
  4. 政府應加速規劃文化部的成立。

  面對著長期以來文化在國家位置中邊緣化的課題,文化人應該藉著此次修憲爭議,建構出本身的主體性的思考位置,重新思考:文化在國家中的位置性問題、攸關文化發展物質基礎的資源分配問題、憲法中基本國策所界定的文化政策、國家對文化的尊重等。「文化入憲」是準備面對下一世紀文明,更具前瞻性的做法。〈表演藝術聯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