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兒童照護或兒童福利政策一直是被視為,是以兒童為核心或兒童之最佳利益最為思考依據的政策。事實上,此項政策影響婦女至鉅,但是傳統以來一直缺乏女性主義觀點的闡釋(王麗容,1995a)。從女性主義的觀點,傳統上基於兒童最佳利益而倡導兒童福利的正當性和母親的角色,本無可厚非,但是社會存在的牽制女性的力量,一方面常流於負向指責女性未能足夠的提供服務,另一方面又缺乏家庭中角色平等倡導,有失公平。尤其對單親家庭中女性戶長而言,其經濟力不足以照顧兒童(王麗容,1994;Bergh & Cooper,1986;Brandwein,1986)。
另外,就業婦女之中,依年齡層之分佈情形來看,以20-24歲年齡層者之勞動參與度為最高,有62%,其中是25-34歲之年齡層者,其勞動參與率佔該年齡層的57.9%,35-44歲之年齡層,其勞動參與率為56.3%(行政院主計處,1994),所以台灣地區的女性勞動者在育嬰年齡(20-45)的勞動參與率均高達55%以上。足見托育問題是許多家庭面臨的生活重大壓力問題。
依八十年底的資料顯示,台灣地區幼稚園2,505家,收托237,285名兒童;托兒所3,887家,收托幼兒數為230,726人,公民營事業單位附設托兒服務的有64家,收托兒童4,006人,所以總共收托人數約47萬人,約佔台灣地區學齡前(0-6歲)兒童144萬人的24%(內政部,1993)。因此目前一般家庭是如何處理學齡前兒童的照顧方式,較無直接有關研究可說明,因此本研究將予以探討。
根據估計,全省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中,4.63%患重病,需依賴別人特殊照頊。這些照顧78.78%由家人照顧(行政部.1990)。事實上,不論國內外的研究均發現,長期照顧的主要照顧者主要為家中女性(配偶、媳婦、女兒)(Stone et al,1987;楊佩琪,1990;湯麗玉,1992)。
但照顧除了包含關心與愛的情緒外,也包含了一組任務或一系列的活動,Finch and Groves(1983)提出照顧是份「愛的勞務工作」之說(A Labor of Love)。因此,照顧工作不可否認帶給有些照顧者情感上的滿足,但本質上是煩瑣的、費時的、需隨時因應的勞務;而且照顧工作的貢獻是不被察覺(Land,1991)。既然,照顧工作是須承受不少的負擔,南部婦女是以何種方式來照顧行動不便的老人(或殘障者)也是本研究之重點之一。
貧窮問題一向被視為一般性政策議題,顯少以女性為中心來思考。但在美國最近一、二十年來,貧窮政策已不再被視為一般性政策議題,將此議題從重新建構為「貧窮女性化」(Feminization of Poverty)的思考模式,是涵蓋了現實環境與「女性現實」(Women's Reality)兩者的結果,這也是女性主義取向的貧窮問題的再省思(王麗容,1995a)。台灣地區貧窮女性化的界定和再界定,是近年來的事(李安妮,1992;陳小虹,1993)。從社會安全制度不利於女性所隱含引含的貧窮女性化特質,比如就業和訓練不利於女性所帶來的女性不易脫離貧窮問題,以及女性為戶長的單親家庭易淪為低收入家庭,在在都顯示台灣地區的貧窮問題是一個和女性密切相關問題(王麗容,1995a)。因此,婦女目前有沒有工作?工作所得是如何分配?目前的生活費來源?是本研究關心的婦女問題之一。
由於性別死亡水準的差異,就以近年來台灣地區婦女的壽命水準而言,女性出生時的平均餘命為77歲,比男性的71歲有多出六年的預期壽命,再加上社會習慣中男大女小的婚配年齡差距,女性要比男性尚多出五至十年的時間。另外,由於大部分的女性從事的是無酬的家務工作、無安全保障的兼職工作,因此,其所受到的經濟威脅的機率比男性高。基於此因素下,研究者進一步探討目前婦女認為其將來老年時的生活費來源為何?
女性勞動參與率從一九六○年以來逐漸增加,在六○年代與七○年代約為35%,一九八○年增加到38%,到一九九○年的調查則為47%。雖然女性的的勞動參與率增加,然而其增加趨勢有停滯,要超過半數是有其瓶頸。到一九九四年只有未婚女性超過50%的關口,有偶或同居女性為45%,而離婚喪偶女性只有28%;可是女性因結婚而離職的近三分之一,因生育子女而離婚者卻也近四分之一。(行政院主計處,1994a)。
但是,在15至64歲目前有工作之已婚女性中,有六成二的已婚就業者,自婚前即未曾退離過就業市場;其次為婚前無工作,婚後至今均有工作者佔13.66%,此多屬婚後幫助丈夫或家屬經營事業者;其餘均為曾經某種原因離職 ,而目前又恢復工作者,分別因為結婚、生育以及其他原因離職,所佔比率依序為10.44%、10.45%及3.59%。所以,婚後再復職的女性,不到已婚女性勞動參與人口中的四分之一。(行政院主計處,1995b)。
可是,在吳寧遠(1995)的一份婦女研究報告中,曾以全省25個婦女福利主管單位(21縣市、台北市、高雄市、內政部與省政府)及35個民間婦女機構為對象,訪問其對目前需要加強對婦女的措施為何?結果婦女二度就業機會的提供是排名在前三名內。所以,是什麼原因造成婦女有二度就業之需求,但事實婦女二度就業的比率並不高,在過去有專家學者提出一些看法,在本研究試從婦女親身的看法出發,來探討婦女在二度就業所面臨的問題為何?
最後,婦女的社會參與和休閒生活,其實是婦女生活相當重要的一部分,但是過去專家學者較著重在婦女的家庭照顧角色的研究。比如有關婦女的社會參與只有偏重於志願服務的參與,可是社會參與應還包括參與社團活動。因為本研究以婦女議題為中心,想進一步的瞭解婦女參與社團活動,尤其是偏重婦女社團活動方面。另外,社交能力、知識的獲得,對家庭可以增進感情、促進家庭和諧,故婦女休閒生活值得相關重視,過去有關的研究大都探討職業婦女之工作、生活型態、休閒生活(陳彰儀,1988),較無針對一般婦女做對目前休閒生活的滿意之調查,所以,為使本研究的婦女生活有更完整的瞭解,在此也瞭解婦女目前的休閒生活夠不夠?若不夠,造成的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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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相關文獻
一、照顧者角色
兒童照顧是社會或一般性議題,它通常與家庭議題有關,反而未必被認為是公共或一般性議題,主要原因是社會的基本假設在於:兒童照顧最適的地方是在家庭,且應由家庭本身去達成;只有當家庭功能解組或失去功能時,國家才須提供替代性照顧。然而,社會政策中的兒童照顧或社會服務中的兒童照顧服務,已意旨超乎正常家庭外的私人問題(王麗容,1995b )。Powell(1980)曾提起高品質兒童托育是職業婦女最重要的一個家庭支持系統,而且對各個社經階層父母而言,托育安排都已成為家庭之外支持系統中重要的一環。
長久以來,多數的人類社會�堙A照顧社會中依賴成員的工作主要由家庭提供,而照顧責任總是落在女性親屬身上(呂寶靜,陳景寧;1996)。以美國為例,Stone et al.(1987)分析1982年非正式照顧者調查資料發現,衰弱老人的照顧者中女性佔72%。國內多項實證研究亦指出照顧者女性化的現象,所佔的比例約為70%(楊佩琪,1990;湯麗玉,1992)。
解釋女性成為照顧者的理論,主要可歸納為個人心理因素及社會結構因素兩種途徑(Graham,1983)。個人心理因素的解釋從「照顧是女人的天性」的預設出發,認為女性成為照顧者乃源於女性在性別認同、自我肯定及情感依戀的需求。社會結構因素的分析途徑顯示出,文化規範特別是性別角色定義和親屬責任規範、勞動市場、父權主義、以及資本主義等社會結構,交織著塑造和強化女性成為照顧者的角色(呂寶靜、陳景寧,1996)。我國女性的照顧者在父系親屬關係的實施中,女兒沒有供養親身父母的義務,而有侍夫與侍公婆的責任;加上孝道奉養的傳統美德強調下對上的伺奉,致使女性家屬照顧者所面對的照顧關係包含更多的規範性與情感的衝突(胡幼慧,1990)。
有關照顧者的負荷與壓力,邱惠慈的研究指出(1993),照顧者感受較重的負荷項目為:必須時時刻刻注意老人、外出旅行受到影響、自己不舒服時還要照顧老人、照顧老人感到疲倦及心力交瘁等。徐亞瑛和張媚(1992)的研究指出,照顧者在身體負荷方面,極易出現疲倦、胃口減少、睡眠不足等症狀;情緒負荷方面,心情沉悶、沒有自己的時間、對於自身日後如何被照顧感到擔心;社會負荷方面,許多需要時間的活動,如外出旅行、家庭活動計畫、及休閒活動等受到影響。
另外照顧對女性勞動參與的影響,一些調查發現,女性的照顧者在處理多重責任時,會犧牲休閒時間、調整工作形態、及維持緊湊生活步調來適應(Seccombe,1992)。而工作形態的調整方面約略分為三類:第一是退出工作、完全退出有酬的勞動市場,第二是改變工作形態,包括減少工時、拒絕昇遷、遲到早退、調換職位或職業,第三是提早退休。這些均足以阻礙女性的勞動參與(呂寶靜,陳景寧,1996)。
二、經濟生活
就貧窮女性化形成的原因而言,除了制度的不公平和性別的差別待遇外,依Bergh & Cooper(1986)Brandwein(1986)和Miller(1989)的看法:單親家庭逐漸增加是原因之一,其次是職場上兩性薪資所得分配不利於女性,再其次是兒童監護和經濟支持(如離婚的先生)強制不足所致,最後是人口老化,女性寡居期長,而年輕時經濟保障又不足,易於淪落在貧窮線之下。
在工業化國家中,因離婚或未婚單親母親增加,把女性推出站到家庭經濟負擔者的地位上,女性的經濟地位才受到重視。至於沒有當上經濟戶長的有偶女性,他們的經濟地位在探究上顯得特別的神秘及複雜性。一般而言,男性的經濟地位往往可藉由其職業所得,以及承繼之財產,來普遍加以測度。然而,論及女性,當中有從未就業的家庭主婦,也有全時間工作的職業女性,在兩端之間尚有兼差式或間歇性的各種不同的就業型態等等,職業及所得是不易加以精確的測度。再者丈夫常是已婚女性經濟所得的來源,但是這種隱藏於私領域的分配實情,較不易探究,也增加女性所得的影響變數,其變異性或穩定性恐不下於職業所得本身;另外,也受到本人就業所得、婚姻和家庭的影響(李美玲,1996)。
造成婦女經濟生活的弱勢,部份原因是來自兩性薪資差異。兩性薪資結構 ,是兩性職業分佈下的產物,也是兩性進入就業市場公平待遇與否最明顯的指標。兩性的薪資差距甚為顯著,雖有慢慢縮小的情形,但甚為緩慢。以民國六十四年(1975年)為例,女性薪資為男性55.2%,到了民國六十九年,為男性之63.4%,直到前幾年(1991年)才提昇為男性的68.3%,(行政院主計處,1993)。但總是尚未達到先進國家75%以上(林忠正,1993)。
若再詳細分析女性在各行業中的薪資歧視情形,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的女男薪資比為80%(1991年),為差距最小之行業。在製造業而言,女性薪資也才約為男性的60%,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之兩性薪資差距更大。而商業和服務業的女性薪資約為男性的80%。足見兩性薪資的差異性在某些行業中特別嚴重,最值得注意的是製造業,女性和男性人口比,約為五之分四,女性佔相當大的比例,但是兩性薪資差距甚大,前者為後者的五分之三,顯示女性在製造中受到歧視待遇的情形甚值得重視。
若再從職業類別來看男女薪資差異,以一九九○年的資料為例,最沒有歧視待遇的職業層級為行政及主管人員,女性薪資為男性的93.8%;而專門技術人員和買賣工作人員、服務工作人員中,女性的薪資約為男性的70%。唯女性比男性強勢的職別,如:監督及佐理人員,相反的其性別薪資比反而更低,只有61.3%。最具歧視待遇者反映在農、林、漁、牧工作人員和生產及有關工人、運輸操作工及體力工,女性只有男性一半強的薪資。
男女資對照表
| 行業別 |
男 (千人) (1) |
女 (千人) (2) |
(%) (1)/(2) |
男 (薪資) (3) |
女 (薪資) (4) |
(%) (4)/(3) |
|
專門技術性及有關人員
行政及主管人員 監督及佐理人員
買賣工作人員 服務工作人員
農林、漁牧工作人員
生產及有關工人、運輸設備操作工及體力工 |
329 44 494 297 272 95 1,837 |
260 5 625 169 218 33913 |
79.0 11.4 126.5 56.9 80.1 34.7 49.7 |
30,367 42,615 27,267 23,475 19,751 18,294 20,757 |
21,920 39,972 16,719 16,562 13,835 9,718 11,894 |
72.7 93.8 61.3 70.6 70.7 53.1 57.3 |
資料來源:林忠正(1993)
另外,老年女性經濟處境較老年男性不利,其實是大家可以預料的。由於大部份女性一生從事的家務工作,不能被現代社會的經濟體系賦予價值,只能在家庭內從事物資的交換。然而處於經濟貨幣化的現代社會,以金錢來衡量勞務或事物的價值乃普遍的趨勢,無酬的家務工作,其價值因而遭受貶抑,尤其愈是強調自由經濟的資本主義社會體制下,無酬的家務工作者在家庭外喪失購買力,其經濟安全的保障愈益侷限在家庭之內,家庭及婚姻的穩定性對她的經濟安全保障就更形重要,如果遭遇家庭成員結構的變化,或家庭關係發生改變 ,如丈夫死亡或離異、子女夭折,很容易陷入經濟困境,也危及老年時的經濟安全保障。
從生活資源在生命週期不同階段移轉的觀點而言,老年的經濟狀況當然受到生命早期階段的經濟地位的影響,例如,收入水準高低和財務自主的程度必然影響儲蓄或投資理財的所得水準,導致生命後期之經濟充裕或匱乏,不幸在這些方面女性一直都處於弱勢,當然也很難為其老年生活累積較充裕的經濟資源。不過,到了生命晚期仍存在一些變數,可能使老年女性的經濟狀況有所改變,這些因素包括:(1)成年子女的回饋;(2)夫妻權力消長導致的家庭經濟資源重分配;(3)有關老年福利公共政策的措施或介入等(李美玲,1997)。
目前台灣老人的生活費用來源主要仍靠子女的供應,至於台灣老年婦女相較於老年男性的經濟處境,老年婦女每月收入在新台幣3,000元以下的有26.8%,男性則為12.5%,女性處於這最低收入層的比率為男性的二倍多;升高到每月5,000元水準,女性老人有42.5%的比率,仍為男性老人21.8%的二倍;再看10,000元以下者,女性為63.4%,仍比男性的44.5%還高。但反觀每月收入在20,000以上的較高收入水準,女性老人只有10.4%,只有男性老人22.6%的一半還不到。老年婦女在金錢收入上較男性老人偏低的情形和程度可以說是相當明顯的(李美玲,1997)。
三、二度就業
女性參與勞動的現象,從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逐漸普遍,而台灣的女性參與有酬勞動的歷史,雖不及若干工業先進國家女性參與的時機早和普遍,然根據行政院主計處調查,女性勞動參與率從一九六○年以來逐漸增加,在六○年代與七○年代約為35%,一九八○年增加到38%,到一九九○年的調查則為47%。雖然女性的勞動參與率增加,然而其增加趨勢有停滯,要超過半數有其瓶頸。到一九九四年只有未婚女性超過50%的關口,有偶或同居女性為45%,而離婚喪偶女性只有28%(行政院主計處,1994)。
女性就業至今,有相當多的文獻指出,有幾項重要且不同於男性職業者的特性,使就業女性的經濟地位仍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Blua,1984;Bielby,1991)。這些特色包括:就業的性別區隔,使女性的職業集中於技術要求低,薪給也較低的工作。再者,兼職性質的工作仍佔女性就業的很大的一部分,這些非全職或非專業性的工作,雖然較方便女性兼顧家庭的照顧,但通常缺乏勞動契約的保障,也就難得有保障女性老年生活之退休制度。最後,女性即使就業,很多並無法持續長久,影響工作的主要原因,往往因為必須照顧家中的小孩、病人或老者等直接有關其家庭角色和責任,甚至有些情況還因此遭受對其工作權的歧視,譬如單身條款或不育條款的迫害等。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報告指出(1994),結婚而離職的近三分之一,因生育子女而離婚者也近四分之一。另外,從女性勞動參與的期間來看,能夠持續從事有酬就業者,只約佔女性人口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
依行政院主計處(1994b)的資料顯示,八十三年25-64歲已婚女性中,在婚前曾經工作過(至少連續3個月以上)者,佔已婚女性的70%。按已婚女性之教育程度觀察,婚前有工作之情形隨著教育程度之提高增加。在15至64歲目前有工作之已婚女性中,有六成二的已婚就業者,自婚前即未曾退離過就業市場;其次為婚前無工作,婚後至今均有工作者佔13.66%,此多屬婚後幫助丈夫或家屬經營事業者;餘均為曾經某種原因離職,而目前又恢復工作者,分別因為結婚、生育以及其他原因離職,所佔比率依序為10.44%、10.45%及3.59%。所以,婚後再復職的女性,不到已婚女性勞動參與人口中的四分之一。若按復職期觀察,曾因結婚離職又恢復工作者,其首次復職平均之間隔為98.78個月,亦即平均8年2個月,才恢復工作。曾因生育離職而恢復過工作者,平均首次復職之間隔時間為75個月,亦即經過6年3個月才恢復工作。
女性因結婚、生育而辭職在家的比率相當高,但復職率並不高;從人力資源的觀點而言,是相當浪費的,從結構性因素的觀點來看,和企業是否主動出擊及願意接納這批潛在勞動力者有密切相關。因此王麗容曾針對婦女二度就業提出以下的建議(1994):
1. 推廣女性二度就業觀念,推動事業主和女性潛在勞動力觀念溝通。
2. 協助企業建立女性二度就業的人才檔案資料。
3. 協助女性接受具有展望性而無性別職業區隔意識之職業訓練。
4. 推展協助女性再就業心理調適工作。
四、休閒生活
行政院主計處自民國七十六年起每三年辦理台灣地區時間運用調查,以瞭解台灣地區國民生活的時間分配,在這份調查中將國民每日二十四小時生活時間的分配,劃分成三個部分:(一)必要時間(指用於睡眠、盥洗、用膳等生理上所需之時間)。(二)約束時間(指用於工作、求學、通勤、做家事等活動時間)。(三)自由時間(指用於交際、休養、休閒等活動)。我國國民每日平均的自由時間為6小時又22分,約佔一日的四分之一。平常週一到週五,國人最常從事的休閒活動依次是看電視、閱讀書報、聽音樂、收音機、廣播、看錄影帶、會友應酬、聊天;週末、週日或國定假日,則增加郊遊、野餐烤肉、散步、逛街(交通部觀光局,1991)。
休閒(Lleisure)可由三個角度定義之,即時間、活動及心理狀態(黃天中,1991):
(一)以時間定義:休閒是指生活領域中除去工作,或有關工作活動以及睡眠 以外剩餘的那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人們不受制於任 何外界加諸於自身的義務。
(二)以活動定義:休閒指的是完全不受外來壓力所迫,而樂於從事的活動。
(三)以心理狀態定義:休閒是指不急躁、平和、愉悅的、昇華的心理狀態。
由以上可瞭解休閒消極特性是離開社會責任,積極特性是個人在休閒時自我實現的完成。
休閒動機因時而異,會隨著個人的生命週期而有所改變。在成年期所面臨的是事業與家庭的建立,這時期的年輕人在工作上戰戰兢兢,全力以赴,閒暇時須哺育照顧幼小子女,工作與家庭佔據個人大多數的時間與金錢,幾乎沒有閒情逸致與餘暇、餘錢來從事休閒活動。中年期通常已進入事業高峰,收入增加,生活改善,而另一方面,由於小孩逐漸離家獨立,家務減少,時間與金錢不再是休閒的問題,相反的,隨著生理的自然衰退,體力不如從前(黃天中,1991)。
休閒動機因人而異、因地而異。每個人由於社會化過程不同,所以各有不同的休閒動機;因為休閒動機和休閒行為都與社會化過程有關,每個人的成長背景不同,彼此所接受的有關休閒認知、休閒態度、和休閒行為的社會化內涵也都不同,因此每個人休閒動機不盡相同,也可能會受到自己所屬社會團體對休閒文化的刻板化影響。
另外,Iso-Ahola (1980)從社會心理學層面研析休閒行為,認為一個人的休閒行為可能受到以下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個人生理條件、社會化經驗、激勵需求、覺知的自由、以及休閒需求等。從這些因素之中,很難斷定一個人休閒行為是受什麼單一因素的左右,但是似乎可以從這些因素之中剖析出一些休閒行為的型模,作為休閒研究的參考。
研究休閒的學者認為內在動機決定了一個人的休閒行為,而這個內在動機又取決於個人所覺知的自由和個人所覺知的能力。所以當一個人在從事休閒行為是為了履行某種責任,那麼他就沒有休閒的樂趣了。個人參與休閒行為有時往往是因為和他人同時參與的社會因素,使得他不得不持續參與此一休閒活動 ,這種需要旁人出現的社會性質,在休閒活動中屢見不鮮,譬如打網球、打乒乓球等都不是一個人可以獨自從事的休閒類型,所以有些人就是因為這種基於別人參與的考量而使得他持續地參與了這些休閒活動,而這類社會因素基本上都是屬於外在動機,稱之為規範性的休閒需求(normative need)。另外一種同屬社會性質的休閒需求,是比較性的休閒需求(comparative need),這種休閒需求雖然也與外在的社會因素有關,但主要是當個人看了別人的休閒活動之後,自己內心所激發出來對自己休閒能力的一種嘗試或挑戰。(林東泰,1994)。
Kelly (1990)從更高的概念建構層次,把休閒動機分為內在動機和外在動機,他認為一個人的休閒行為若純粹是為了自己或自己內心的舒服愉悅,那麼這就歸屬於內在的休閒動機,相反地,假使一個人的休閒活動是為了別人而去做,或者是為了外在的因素如獎懲才去做,則是屬於外在的休閒動機。
許多內在動機所引發的休閒行為,事實上經常是在社會情境之下發生,因為許多休閒行為常常是必須有其他人的共同參與才行,有的休閒行為則是透過參與成員的共同表現,才能展現個人的休閒能力,所以休閒活動的社會互動性常常既是休閒行為的因,也是休閒行為的果。所以,休閒活動的人際關係變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過去許多休閒研究也都證實了這一點(Kelly, 1990; Neulinger & Breit, 1969; Neulnger, 1981)。
五、婦女團體機構
有關台灣地區婦女組織類型與功能,根據王麗容(1995a)評析台北市10個婦女服務組織,分別是台北市婦女會、友緣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基督徒救世會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善牧修女會、晚晴婦女協會、婦女協會、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以及台北市婦女展業中心。其可分以下之類型與功能:
(一)支持性和發展性功能
1.增強親職教育
2.提供婚姻諮詢
3.協助托兒和育兒
4.協助婦女發展自我
(二)保護性和替代性功能
1.危機調適
2.庇護照顧
3.替代服務
(三)補救性和治療性功能
1.諮商服務
2.成長團體
3.心理治療
(四)教育性和預防性功能
1.成長教育
2.權益(利)教育
3.角色適應教育
研究者收集高雄市、高雄縣及屏東縣境內各類型的婦女相關團體組織機構(如附錄一),並且以前面所述之王麗容提出之標準為基礎,再根據社團機構之服務宗旨和項目,將南部地區婦女相關社團機構分成以下五種類型:
(一)政治性
(二)聯誼性
(三)教育性(成長教育、權益﹝利﹞教育)
(四)支持性(提供婚姻諮商、增強親職教育)
(五)保護性(危機調適)
其中以政治性、聯誼性團體較多,其次是教育性、支持性,而保護性的社團機構較少。且發現一相當有趣之現象,各地區之婦女會之服務項目,因地區而有不同,比如高雄市與高雄縣某些婦女會功能多,除了舉辦各種文教活動之外,還提供了婚姻諮詢、不幸婦女急難救助,但某些地區的婦女會則是為了政治因素而生存或是無意義的存在。
至於目前婦女參與社團機構之活動情形,研究者所搜尋到,只有關婦女參與志願服務之情形的資料,而沒有普遍參加各類型活動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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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研究方法
一、研究問題
本研究是屬於調查性的研究,主要目的是要瞭解南部地區婦女的重要社會福利之需求,根據研究目的與動機,本研究之問題主要有:
1.您目前家中是否有六歲以下的子女以及其照顧方式?
2.您目前家中是否有行動不便的老人(或是殘障者)以及其照顧方式?
3.目前是否有工作?一個的薪水大約多少?薪水的支配方式為何?
4.目前最主要的經濟來源為何?您認為您老年生活費的來源為何?
5.您認為目前婦女在二度就業上所面臨的最主要困難為何?
6.您目前是否有參與任何的婦女團體活動?若有,是那種活動?
7.您覺得您的休閒娛樂活動夠不夠?若不夠,其原因為何?
8.最後,請以女性的角度,您認為政府最迫切為婦女提供的服務為何?
二、母體及抽樣
為瞭解更多婦女的意見,本調查對象包括居住在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 ,年齡層在20-59歲之間的婦女,人數共974,371人。考慮時間、人力的限制,本研究抽取1000個樣本。因此,研究者依據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三縣市的婦女人口佔母體人數的比例為基礎,計算出三縣市各需要的樣本數,其結果如下表:
表1各縣市抽樣比例及樣本數
| |
高雄市 |
高雄縣 |
屏東縣 |
合計 |
| 20-59歲婦女人口數 |
414,998 |
320,575 |
238,798 |
974,371 |
| 所佔比例百分比 |
42.59% |
32.90% |
24.51% |
100% |
| 樣本數 |
426 |
329 |
245 |
1000 |
(註:三縣市婦女人口數由其主計單位提供)
接下來,以電話簿系統抽樣法抽取出所需樣本。本調查是以大高雄地區(二冊)、屏東地區(一冊)共三冊個人電話簿為抽樣基礎,三冊電話簿共1581頁,所需樣本是1000,所以決定3 頁抽2 頁,以三階段的簡單隨機方式,抽選出第一個樣本是第3 頁第3 欄第35個號碼。
三、資料收集
本調查採電話訪問進行資料收集,電話訪問員是由屏東科技大學(原屏東技術學院)生活應用科學技術系六位學生擔任。為使訪問資料更加精準、可信 ,於86/1/24、28二天進行訪員訓練。
本調查時間是1/28-2/4,2/11-2/19,受訪者不限定為電話號簿登記者,只要其條件符合20-59歲女性,即可進行訪問。除非拒答才進行下一個電話號碼,否則無論是否在家或無人接聽,每一電話至少試三次才予以放棄,每份問卷約花5分鐘。另外,為配合部分職業婦女時間作息,訪問時段除了白天,還有晚上。最後完成有效問卷是900份。
四、資料分析
本調查於2/24-3/14問卷資料整理登錄與分析,使用的是SPSS/PC社會統計套裝軟體,為使調查結果能容易被理解,使用次數分配、百分比、交叉分析之統計方法來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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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研究結果與討論
一、受訪者個人基本資料描述
此研究所抽選出來的樣本,其年齡層主要分佈在30-39、40-49歲,約有六成左右;婚姻狀況約八成是已婚有偶;主要職業前三項是家庭主婦、買賣與服務業、專門技術人員及體力工;教育程度以高中職最多,佔三分之一強,其次是國小、國(初)中。有四成受訪者居住在高雄市,居住地區人口數層級有一半以上是分佈在十萬人口以上。
表2-1 受訪者個人基本資料
| 變 項 |
次數(百分比) |
變 項 |
次數(百分比) |
| 年齡層 |
|
婚姻狀況 |
|
| 20-29 |
192 (21.3) |
未婚 |
144 (16.0) |
| 30-39 |
327 (36.3) |
已婚有偶 |
724 (80.6) |
| 40-49 |
262 (29.1) |
離婚 |
5 ( 0.6 ) |
| 50-59 |
119 (13.2) |
喪偶 |
26 ( 2.9 ) |
( =37.48) |
|
|
|
| 職業 |
|
教育程度 |
|
| 學生 |
35 ( 3.9 ) |
未識字 |
69 ( 7.7 ) |
| 家庭主婦 |
347 (38.6) |
國小 |
164 (18.2) |
| 行政辦公人員 |
74 ( 8.2 ) |
國中(初中) |
143 (15.9) |
| 專門技術人員 |
91 (10.1) |
高中職 |
341 (37.9) |
| 買賣及服務人員 |
147 (21.9) |
專科 |
117 (13.0) |
| 農林漁牧 |
33 ( 3.7 ) |
大學、研究所 |
65 ( 7.2 ) |
| 生產工、體力工 |
91 (10.1) |
|
|
| 失業 |
21 ( 2.3 ) |
|
|
| 其他 |
9 ( 1.0 ) |
|
|
| 居住地區 |
|
居住地區人口數層數 |
|
| 高雄市 |
362 (40.2) |
十萬人口以上 |
475 (53.0) |
| 高雄縣 |
307 (34.1) |
五萬至十萬人口 |
110 (12.3) |
| 屏東縣 |
231 (25.7) |
五萬人口以下 |
312 (34.8) |
二、照顧者角色
女性自出生開始,照顧者角色即不斷地在傳統性別角色社會化過程中,以及社會期待下被灌輸增強,並經常以「愛的勞務」之性質,成為社會加諸於女性的重責工作。女性家庭照顧的主要對象,包括子女、父母和配偶,其中的前二項更是女性面對照顧角色壓力最大的來源。
(一)婦女之幼兒照顧
本調查之受訪者中有329人家中有6歲以下的子女,他們之照顧方式,以留在家中自己照顧最為常見,約佔三分之二,其次依序為送托兒所、由(外)祖父母照顧、送褓姆家照顧等(如表2-2)。這顯示出家中幼兒的照顧者,主要集中在婦女身上。
依台灣地區兒童托育情形分析,約有24-30%之托育率(王麗容,1995)與本調查(20.9%)相近。付費式之照顧,包括托兒所及褓姆服務,合計約佔四分之一,足見受到外在社會支持系統的協助而獲取日間幼兒照顧之比率仍是偏低 。
表2-2家中有六歲以下子女之照顧方式(單選)
| 變 項 |
次數(百分比) |
| 留在家中自己照顧 |
150 (62.8) |
| 送托兒所 |
50 (20.9) |
| 由(外)祖父母照顧 |
22 ( 9.2 ) |
| 送褓姆家照顧 |
11 ( 4.6 ) |
| 其他 |
6 ( 0.7 ) |
將家中有6歲以下之子女的受訪者以教育程度及職業類別進行交叉分析,均達顯著差異。專科以上程度者為最少自行照顧,最多送托(包括托兒所及褓姆 ),意味著教育程度高、收入較高者、較多使用付費式照顧。但整體而言,每一教育階層,皆有超過半數由自己照顧。這再度驗證婦女無論教育程度如何,皆有大部分之人力,投注於照顧家中學齡前幼兒。
以職業之分配而言,約為九成之家庭主婦自行照顧學齡前幼兒,此外,勞力工亦有較高之比率(約為三分之二)自己照顧幼兒,故職業上專業性較低者 ,常是家中幼兒之照顧者。而值得注意者,勞力工作之所得向來偏低,對於付費式照顧之使用較無力負擔,故常身兼勞力工及幼兒照顧者之雙重角色,除體力負擔外,如何兼顧工作及兒童安全之重責,值得進一步了解。
若再觀察由(外)祖父母照顧之項目,可發現高中職教育程度者及買賣服務人員之使用比率較高,一般而言,高中職程度者從事服務業之比率高,其收入約為中等,並對於傳統婦女角色之貼合性較高,在經濟之限制及傳統家庭之照顧角色觀點下,選擇由(外)祖父母之照顧來取代自己的照顧角色。
表2-3家中有六歲以下子女與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識字、國小次數(百分比) |
國中次數(百分比) |
高中職次數(百分比) |
專科以上次數(百分比) |
|
| 留在家中自己照顧 |
10 (76.9) |
32 (74.4) |
78 (64.5) |
29 (52.7) |
X2=18.43 |
| 送托兒所 |
3 (23.1) |
7 (16.3) |
24 (19.8) |
16 (29.1) |
df=9 |
| 褓姆家照顧 |
0 ( 0.0 ) |
1 ( 2.3 ) |
3 ( 2.5 ) |
7 (12.7) |
p=0.0305 |
| 由(外)祖父母照顧 |
0 ( 0.0 ) |
3 ( 7.0 ) |
16 (13.2) |
3 ( 5.5 ) |
|
表2-4家中有六歲以下子女與職業類別之交叉分析
| 變項 |
家庭主婦次數(百分比) |
行政辦公人員專門技術人員次數(百分比) |
買賣及服務人員次數(百分比) |
行農林漁牧生產工、體力工次數(百分比) |
|
| 留在家中自己照顧 |
113 (89.0) |
10 (27.0) |
13 (27.7) |
13 (61.9) |
X2=103.46 |
| 送托兒所 |
12 ( 9.4 ) |
13 (35.1) |
22 (46.8) |
3 (14.3) |
df=9 |
| 送褓姆家照顧 |
0 ( 0.0 ) |
8 (21.6) |
2 ( 4.3 ) |
1 ( 4.8 ) |
p=0.0000 |
| 由(外)祖父母照顧 |
2 ( 1.6 ) |
6 (16.2) |
10 (21.3) |
4 (19.0) |
|
(二)婦女之老人照顧
本調查之受訪者有96人家中有行動不便之老人或殘障者需加以照顧,其照顧之方式,有六成是留在家中自己照顧,占較高比率,其次為由家人輪流照顧 ,約有一成的受訪者是以付費式服務,如送安養中心或請人在家照顧,顯見機構式或購買式服務之支持系統的不足。值得注意的是,本身為行動不便者且自己照顧自己者亦佔有一成五,故行動不便者之獨居生活問題,有待進一步關心與研究。所以由以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得知,由家人來提供照顧老人或殘障者之需要,佔七成之多。
表2-5有行動不便老人(或殘障者)之照顧方式
| 變 項 |
次數(百分比) |
| 留在家中自己照顧 |
57 (59.4) |
| 由家人輪留照顧 |
16 (16.7) |
| 送安養中心 |
5 ( 5.2 ) |
| 請人在家照顧 |
4 ( 4.2 ) |
| 本身是行動不便者,自己會照顧自己 |
14 (14.6) |
將受訪者中有行動不便之老人或殘障者需照顧之家庭,以其居住地做進一步交叉分析,結果達顯著性之差異(見表2-6)。其中留在家中照顧之比率依都市化程度而有不同,由家人輪流照顧,行動不便者自行照顧,在高雄市所占的比例較其他二縣市為高。值得我們進一步探究的是都市化中行動不便者獨居之生活問題,以及家庭變遷中都會區之特殊型態,即吃伙頭家庭之產生,其照顧方式是否對行動不便之老人或殘障者有益,實待進一步評估。
表2-6 行動不便老人(或殘障者)之照顧方式與居住地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高雄市次數(百分比) |
高雄縣次數(百分比) |
屏東縣次數(百分比) |
|
| 留在家中自己照顧 |
10 (41.7) |
26 (59.1) |
21 (75.0) |
X2=13.10 |
| 由家人輪留照顧 |
8 (33.3) |
4 ( 9.1 ) |
4 (14.3) |
df=6 |
| 送安養中心、請人在家照顧 |
2 ( 8.3 ) |
7 (15.9) |
0 ( 0.0 ) |
p=0.0415 |
| 本身是行動不便者,自己會照顧自己 |
4 (16.7) |
7 (15.9) |
3 (10.7) |
|
三、婦女的經濟生活
(一)每月工作薪資所得
本調查中之受訪者有515人表示目前有工作,佔母體的57.2%,較諸國內過去婦女就業率45%為高,其中61人是無酬工作者。由表2-7可看出受訪者之每月薪水收入以一萬元至兩萬元間最多,約三成,近半數的每月薪水收入少於兩萬元。
表2-7每月工作薪資金額
| 變 項 |
次數(百分比) |
| 10,000以下 |
70 (15.3) |
| 10,001-20,000 |
137 (29.9) |
| 20,001-30,000 |
94 (20.5) |
| 30,001-40,000 |
49 (10.7) |
| 40,001以上 |
47 (10.3) |
| 無酬工作者 |
61 (13.3) |
受訪者每月薪水金額與教育程度、職業類別以及婚姻狀況的交叉分析結果均達顯著差異(表2-8、2-9、2-10)。其中教育程度較高、職業是公務員或是專門技術人員有較高的薪水收入。可見現代職場對於女性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是給予肯定的。無酬工作者大都傾向於年齡較大、教育程度較低,以及家庭主婦等特質的婦女。其多數從事於擔任配偶職業助手的角色,例如幫忙看店等,此一角色有較高程度地依賴配偶及家庭經濟狀況,其自身的經濟自主性較低。
另外,每月薪水金額與婚姻狀況之間的差異可發現,離婚、喪偶者有三分之二其收入不足兩萬元,人數比例較高於其他婚姻狀況者。由於離婚、喪偶者本身的支持系統就處於較差的狀況,而所負擔的責任又偏重,卻又需面對收入偏低的不利經濟條件,其生存環境可謂相當艱辛。
表2-8 每月薪水金額與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識字、國小次數(百分比) |
國中次數(百分比) |
高中職次數(百分比) |
專科以上次數(百分比) |
|
| 10,000以下 |
40 (40.4) |
14 (19.7) |
9 ( 5.2 ) |
7 ( 6.1 ) |
X2=152.30 |
| 10,001-20,000 |
17 (17.2) |
27 (38.0) |
68 (39.3) |
25 (21.7) |
df=15 |
| 20,001-30,000 |
9 ( 9.1 ) |
6 ( 8.5 ) |
48 (27.7) |
31 (27.0) |
p=0.0000 |
| 30,001-40,000 |
6 ( 6.1 ) |
5 ( 7.0 ) |
15 ( 8.7 ) |
23 (20.0) |
|
| 40,001以上 |
4 ( 4.0 ) |
6 ( 8.5 ) |
10 ( 5.8 ) |
27 (23.5) |
|
| 無酬工作者 |
23 (23.2) |
13 (18.3) |
23 (13.3) |
2 ( 1.7 ) |
|
表2-9每月薪水金額與職業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學生次數(百分比) |
家庭主婦次數(百分比) |
行政辦公人員、專門技術人員次數(百分比) |
買賣及服務人員次數(百分比) |
農林漁牧生產工、體力工次數(百分比) |
|
| 10,000以下 |
3 (75.0) |
4 (57.1) |
6 ( 3.8 ) |
17 (10.0) |
37 (35.2) |
X2=127.17 |
| 10,001-20,000 |
1 (25.0) |
0 ( 0.0 ) |
51 (32.3) |
47 (27.6) |
31 (29.5) |
df=20 |
| 20,001-30,000 |
0 ( 0.0 ) |
1 (14.3) |
45 (28.5) |
37 (21.8) |
9 ( 8.6 ) |
p=0.0000 |
| 30,001-40,000 |
0 ( 0.0 ) |
0 ( 0.0 ) |
29 (18.4) |
14 ( 8.2 ) |
6 ( 5.7 ) |
|
| 40,001以上 |
0 ( 0.0 ) |
0 ( 0.0 ) |
24 (15.2) |
20 (11.8) |
3 ( 2.9 ) |
|
| 無酬工作者 |
0 ( 0.0 ) |
2 (28.6) |
3 ( 1.9 ) |
35 (20.6) |
19 (18.1) |
|
表2-10每月薪水金額與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婚次數(百分比) |
已婚有偶次數(百分比) |
離婚、喪偶次數(百分比) |
|
| 10,000以下 |
10 (10.5) |
56 (16.3) |
4 (21.1) |
X2=41.40 |
| 10,001-20,000 |
41 (43.2) |
87 (25.3) |
9 (47.4) |
df=10 |
| 20,001-30,000 |
31 (32.6) |
61 (17.7) |
2 (10.5) |
p=0.0000 |
| 30,001-40,000 |
7 ( 7.4 ) |
41 (11.9) |
1 ( 5.3 ) |
|
| 40,001以上 |
5 ( 5.3 ) |
40 (11.6) |
2 (10.5) |
|
| 無酬工作者 |
1 ( 1.1 ) |
59 (17.2) |
1 ( 5.3 ) |
|
(二)工作薪資所得之用途
針對有薪水收入之受訪者其「薪水如何支配」的調查結果發現,以全部家用者最多,其次依序為部分家用、自己支配、儲蓄。故婦女收入的最主要用途為家庭需要,能自己支配及儲蓄者,僅及四分之一。本調查結果不同於內政部於民國八十二年所做之「台灣地區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後者顯示收入為自己支配者最高,佔54.1%,此一差異為台灣南部地區婦女之特色,抑或其他因素,待進一步研究探討。
表2-11薪水如何支配
| 變 項 |
次數(百分比) |
| 全部家用 |
177 (39.5) |
| 部分家用 |
129 (28.8) |
| 自己支配 |
108 (24.1) |
| 儲蓄 |
22 ( 4.9 ) |
| 其他 |
12 ( 2.7 ) |
受訪者之薪水如何支配與年齡層、職業類別、婚姻狀況有顯著差異,但與教育程度則無顯著差異(表2-12、2-13、2-14)。就年齡因素而言,以20-29歲年齡層之女性,最少全部家用,最多自己支配、儲蓄及部分家用,顯示年輕婦女經濟獨立性顯著較高;30-39歲年齡層的女性薪水全部家用情況少於40-49歲及50-59歲年齡層女性,但是在全部年齡中自己支配的比例最低,顯示30-39歲年齡層的女性其家庭經濟負擔沈重,使得此一年齡層女性必須支付家庭所需而無法完全自己支配,但因經濟自主性較高,故其收入之應用也非全然地將自己的收入全部家用。
而職業類別方面,有專門技術性質且收入較高職業之女性其經濟自主性較強。但薪水支配與教育程度之間未有顯著之相關,故婦女所處之家庭經濟狀況可能受到為子女教養而離職或僅能從事兼職等情況干擾了教育程度因素的影響力。此意味著在大環境不利於女性經濟獨立的情況,雖教育程度高可有較高的自我意識呈現,仍無法脫離整個家庭社會的影響。但根據82年內政部「台灣地區婦女狀況調查報告」之結果發現,教育程度愈高者,自己支配收入的情況愈高,與本調查結果不符。其原因為何,有待進一步研究了解。
薪水如何支配與婚姻狀況之間差異,其中離婚、喪偶者最多全部家用、最少自己支配以及最少儲蓄,顯示此一婚姻狀態女性經濟之窘迫。而未婚者有最多自己支配、最多儲蓄、最多部分家用以及最少全部家用,則未婚者之經濟較為自主。而對於已婚有偶者,能自己支配及儲蓄個人薪水者僅少數,多數必須將收入供給家用,對於已婚有偶之女性而言,就業的主要意義似乎在於負擔家庭經濟生活。
表2-12薪水如何支配與年齡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20-29次數(百分比) |
30-39次數(百分比) |
40-49次數(百分比) |
50-59次數(百分比) |
|
| 全部家用 |
14 (14.0) |
61 (38.4) |
78 (58.6) |
24 (54.5) |
X2=64.07 |
| 部分家用 |
40 (40.0) |
59 (37.1) |
23 (17.3) |
7 (15.9) |
df=9 |
| 自己支配 |
35 (35.0) |
31 (19.5) |
30 (22.6) |
12 (27.3) |
p=0.0000 |
| 儲蓄 |
11 (11.0) |
8 ( 5.0 ) |
2 ( 1.5 ) |
1 ( 2.3 ) |
|
表2-13薪水如何支配與職業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學生次數(百分比) |
家庭主婦次數(百分比) |
行政辦公人員、專門技術人員次數(百分比) |
買賣及服務人員次數(百分比) |
農林漁牧生產工、體力工次數(百分比) |
|
| 全部家用 |
0 ( 0.0 ) |
3 (30.0) |
26 (16.6) |
65 (42.2) |
77 (76.2) |
X2=106.93 |
| 部分家用 |
0 ( 0.0 ) |
3 (30.0) |
64 (40.8) |
47 (30.5) |
14 (13.9) |
df=12 |
| 自己支配 |
4 (100.0) |
3 (30.0) |
56 (35.7) |
32 (20.8) |
10 ( 9.9 ) |
p=0.0000 |
| 儲蓄 |
0 ( 0.0 ) |
3 (30.0) |
11 ( 7.0 ) |
10 ( 6.5 ) |
0 ( 0.0 ) |
|
表2-14薪水如何支配與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婚次數(百分比) |
已婚有偶次數(百分比) |
離婚、喪偶次數(百分比) |
|
| 全部家用 |
3 ( 3.2 ) |
157 (48.8) |
17 (81.0) |
X2=89.62 |
| 部分家用 |
34 (36.6) |
94 (29.2) |
1 ( 4.8 ) |
df=6 |
| 自己支配 |
45 (48.4) |
60 (18.6) |
3 (14.3) |
p=0.0000 |
| 儲蓄 |
11 (11.8) |
11 ( 3.4 ) |
0 ( 0.0 ) |
|
(三)目前暨未來老年之經濟生活來源
本研究發現南部婦女目前經濟最主要來源,最多來自配偶,其次為自己工作收入、夫妻雙方、父母、子女等(表2-15)。
表2-15目前經濟最主要來源
| 變 項 |
次數(百分比) |
| 配偶 |
402 (44.7) |
| 自己工作收入 |
243 (27.0) |
| 夫妻雙方 |
138 (15.4) |
| 父母 |
44 ( 4.9 ) |
| 子女 |
37 ( 4.1 ) |
| 其他 |
35 ( 3.8 ) |
為進一步了解受訪者目前經濟最主要來源與個人基本資料之關係,研究者做進一步分析,結果發現與年齡層、教育程度、職業類別、婚姻狀況有顯著之差異(表2-16、2-17、2-18、2-19)。年齡層較低、學歷較高或是職業屬於公務員和技術人員的受訪者,目前經濟最主要來源較多為自己工作收入,其經濟最為獨立。而主要由子女供應者的特色則為年紀高、學歷低以及較無收入之家庭主婦為主。
另外,婚姻狀況是屬於離婚、喪偶者其主要經濟來源是靠自己的工作收入 ,已婚有偶者有半數,其配偶為目前經濟最主要來源。由此可見婦女的婚姻狀況與其經濟生活的穩定性及來源有密切之關係響。
表2-16目前經濟最主要來源與年齡層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20-29次數(百分比) |
30-39次數(百分比) |
40-49次數(百分比) |
50-59次數(百分比) |
|
| 配偶 |
46 (25.3) |
193 (60.7) |
124 (48.8) |
40 (36.4) |
X2=306.59 |
| 自己工作收入 |
80 (44.0) |
74 (23.3) |
57 (22.4) |
32 (29.1) |
df=12 |
| 夫妻雙方 |
15 ( 8.2 ) |
50 (15.7) |
58 (22.8) |
15 (13.6) |
p=0.0000 |
| 父母 |
41 (22.5) |
1 ( 0.3 ) |
1 ( 0.4 ) |
0 ( 0.0 ) |
|
| 子女 |
0 ( 0.0 ) |
0 ( 0.0 ) |
14 ( 5.5 ) |
23 (20.9) |
|
表2-17目前經濟最主要來源與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識字、國小次數(百分比) |
國中次數(百分比) |
高中職次數(百分比) |
專科以上次數(百分比) |
|
| 配偶 |
92 (41.3) |
83 (60.6) |
174 (53.5) |
53 (29.8) |
X2=184.44 |
| 自己工作收入 |
56 (25.1) |
28 (20.4) |
92 (28.3) |
67 (37.6) |
df=12 |
| 夫妻雙方 |
41 (18.4) |
24 (17.5) |
45 (13.8) |
28 (15.7) |
p=0.0000 |
| 父母 |
0 ( 0.0 ) |
1 ( 0.7 ) |
12 ( 3.7 ) |
30 (16.9) |
|
| 子女 |
34 (15.2) |
1 ( 0.7 ) |
2 ( 0.6 ) |
0 ( 0.0 ) |
|
表2-19目前經濟最主要來源與職業類別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學生次數(百分比) |
家庭主婦次數(百分比) |
行政辦公人員、專門技術人員次數(百分比) |
買賣及服務人員次數(百分比) |
農林漁牧生產工、體力工次數(百分比) |
|
| 配偶 |
1 ( 2.9 ) |
296 (89.2) |
31 (19.3) |
38 (19.9) |
32 (26.2) |
X2=1077.01 |
| 自己工作收入 |
3 ( 8.8 ) |
6 ( 1.8 ) |
96 (59.6) |
85 (44.5) |
46 (37.7) |
df=16 |
| 夫妻雙方 |
0 ( 0.0 ) |
1 ( 0.3 ) |
32 (19.9) |
62 (32.5) |
39 (32.0) |
p=0.0000 |
| 父母 |
30 (88.2) |
0 ( 0.0 ) |
2 ( 1.2 ) |
4 ( 2.1 ) |
1 ( 0.8 ) |
|
| 子女 |
0 ( 0.0 ) |
29 ( 8.7 ) |
0 ( 0.0 ) |
2 ( 1.0 ) |
4 ( 3.3 ) |
|
表2-19目前經濟最主要來源與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婚次數(百分比) |
已婚有偶次數(百分比) |
離婚、喪偶次數(百分比) |
|
| 配偶 |
0 ( 0.0 ) |
402 (57.8) |
0 ( 0.0 ) |
X2=549.16 |
| 自己工作收入 |
93 (69.9) |
130 (18.7) |
20 (58.8) |
df=8 |
| 夫妻雙方 |
0 ( 0.0 ) |
138 (19.8) |
0 ( 0.0 ) |
p=0.0000 |
| 父母 |
40 (30.1) |
4 ( 0.6 ) |
0 ( 0.0 ) |
|
| 子女 |
0 ( 0.0 ) |
22 ( 3.2 ) |
14 (41.2) |
|
受訪者對於老年生活費來源的認知以儲蓄及利息佔半數,為最多,其次依序為子女奉養、保險、退休金及撫恤金、政府補助、配偶照顧、投資收入等(表2-20)。參照前述研究結果,女性在未能擁有收入支配之決定權,又常非家中主要經濟來源,且收入多已家用而少儲蓄的情況下,可預料老年女性經濟處境較老年男性來得顯著不利。除了少數受訪者老年經濟之安排為退休金、撫恤金等金額較大、制度化且保障性高之來源外,其他來源有其變動較大而保障性較低的疑慮。近半數受訪者認為儲蓄及利息將為其未來老年生活費之最主要來源,但就本研究前述之結果,為數不少之女性缺少經濟自主權,如此恐形成女性老年時經濟危機。
表2-20 未來老年生活費最主要來源(單選)
| 變 項 |
次數(百分比) |
| 保險 |
72 ( 8.0 ) |
| 儲蓄及利息 |
428 (47.7) |
| 投資收入 |
14 ( 1.6 ) |
| 配偶照顧 |
37 ( 4.1) |
| 子女扶養 |
124 (13.8) |
| 退休金、撫恤金 |
67 ( 7.5 ) |
| 政府補助 |
41 ( 4.6 ) |
| 其他 |
18 ( 2.0 ) |
| 不知道 |
18 ( 2.0 ) |
四、婦女二度就業
南部婦女認為有關女性在二度就業時所面臨的困難,在表2-21,可清楚看出,受到年齡、婚姻限制是排名第一,其次為家務煩重與孩子需要養育、缺乏工作技能與社會脫節太久、就業市場沒有提供機會、本身心理因素。保守方式推論女性二度就業年齡,以目前平均結婚年齡26.1歲,加上女性因結婚離職又 首次復職平均之間隔為8年2個月,故推論女性二度就業年齡大約為34歲左右,翻起報紙之求職年齡大都是限30、35歲以下或者是限未婚者。所以換句話說,目前的就業市場並未提供女性二度就業的工作機會。另外,現有的托兒、托老服務措施尚未普及化,以及兩性之家務分工未合理化,也是女性在二度就業所面臨的阻礙。此外,女性因結婚、生育離職後,首度復職平均間隔分別為8年2個月、6年3個月,離開工作職場都相當長的時間,故容易工作技能落伍跟不上就業市場所需;並且婦女與社會脫節太久,要再度進入就業市場時,總擔心自己能不能適應,或承受工作壓力等。
表2-21女性在二度就業時所面臨的最主要困難(單選)
| 項 目 |
次數(百分比) |
| 受到年齡、婚姻限制 |
238 (26.5) |
| 家務繁重、孩子需養育 |
157 (17.3) |
| 缺乏工作技能與社會脫節太久 |
136 (15.2) |
| 就業市場沒提供機會 |
61 ( 6.8 ) |
| 本身心理因素 |
46 ( 5.1 ) |
| 就業資訊不足 |
31 ( 3.6 ) |
| 學歷 |
21 ( 2.3 ) |
| 家人反對 |
19 ( 2.1 ) |
| 其他 |
12 ( 1.3 ) |
| 沒有困擾 |
55 ( 6.1 ) |
| 不知道 |
119 (13.3) |
為進一步瞭解二度就業所面臨的困難與婦女個人特質之間關係,研究者將所面臨的困難大約分為五類;(一)是與個人條件有關之因素,受到年齡、婚姻、學歷之限制;(二)是家庭因素,家人反對、家務繁重、孩子需要照顧;(三)是工作技能因素,缺乏工作技能,與社會脫節;(四)是就業市場結構因素,就業市場沒有提供機會,就業資訊不足;(五)是心理因素。結果發現二度就業所面臨的困難與研究對象之年齡層、教育程度有明顯的差異性存在(請見表2-22、表2-23) 。
年齡層較高者認為受年齡、婚姻、學歷限制之比例較高,年齡層在30-39歲之間則認為是家庭因素,如家務繁重、孩子需要照顧之影響較大,年齡層較低者則認為是工作技能不夠,就業機會與資訊不足。除此,教育程度是未識字、國小、國中者,認為所面臨困難以個人條件和家庭因素比例最高,教育程度是高中職、專科以上者則認為最大困難是工作技能不足的比例偏高。因此,可以清楚得知,若要提高女性二度就業的比例,使婦女人力資源能充分的運用,有關單位必須針對不同個人特質的婦女設計不同的服務措施。
表2-22女性在二度就業時所面臨的最主要困難與年齡層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20-29次數(百分比) |
30-39次數(百分比) |
40-49次數(百分比) |
50-59次數(百分比) |
|
| 受到年齡婚姻學歷之限制 |
50 (29.4) |
83 (30.5) |
85 (43.1) |
41 (57.7) |
X2=34.87 |
| 家人反對家務繁重孩子需要照顧 |
39 (22.9) |
79 (29.0) |
47 (23.9) |
11 (15.5) |
df=12 |
| 缺乏工作技能社會脫節 |
43 (25.3) |
57 (21.0) |
30 (15.2) |
6 ( 8.5 ) |
p=0.0005 |
| 就業市場沒有提供機會就業資訊不足 |
29 (17.1) |
33 (12.1) |
24 (12.2) |
7 ( 9.9 ) |
|
| 心理因素 |
9 ( 5.3 ) |
20 ( 7.4 ) |
11 ( 5.6 ) |
6 ( 8.5 ) |
|
表2-23女性在二度就業時所面臨的最主要困難與教育程度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識字、國小次數(百分比) |
國中次數(百分比) |
高中職次數(百分比) |
專科以上次數(百分比) |
|
| 受到年齡婚姻學歷之限制 |
62 (43.8) |
47 (43.5) |
102 (34.8) |
48 (29.4) |
X2=37.61 |
| 家人反對家務繁重孩子需要照顧 |
39 (26.9) |
34 (31.5) |
73 (24.9) |
29 (17.8) |
df=12 |
| 缺乏工作技能社會脫節 |
21 (14.5) |
6 ( 5.6 ) |
60 (20.5) |
49 (30.1) |
p=0.0002 |
| 就業市場沒有提供機會就業資訊不足 |
18 (12.4) |
15 (13.9) |
35 (11.9) |
25 (15.3) |
|
| 心理因素 |
5 ( 3.4 ) |
6 ( 5.6 ) |
23 ( 7.8 ) |
12 ( 7.4 ) |
|
五、婦女社團活動參與之情形和休閒生活
在婦女參與社團方面,調查結果發現不到一成受訪者目前是有參與相關的婦女社團活動;所參加的活動社團性質前五名是婦女會、婦聯會、社區媽媽教室、教會婦女社團活動、農會家政推廣班等。
婦女在參與相關的婦女社團活動之比例偏低是可預期的現象,因為在現有文化價值並不鼓勵參與社團活動,尤其是有關婦女活動,另外一般婦女又有繁重家務的牽絆,使其不能持續參加社團活動。
研究對象所參與的婦女社團單位類型加以整理歸納,發現有其以下二項特點:(一)以聯誼性、教育性的社團活動居多(二)社團活動地點幾乎是其居住的社區。而以上兩項特點,其實可以「可近性」來做說明,前者可說是活動性質與內容的可近性,後者則是距離地點上的可近性。空間的可近性是任何服務輸送上相當重要的影響因素,因為它可減低參加對象在交通方面所帶來的不便。活動性質與內容的可近性,是與參加對象的生活需求及認知理解度有關,若是活動內容、性質是與其生活息息相關,並且是其可理解接受的,則對參加對象來說是一大吸力,因此,有關社團機構舉辦相關性婦女活動時應以空間與生活需求的可近性為原則。
有關休閒生活方面,有一半的受訪者表示目前的休閒活動足夠,但也有一半的受訪者表示不夠,造成休閒活動不夠的原因,有六成表示是沒有時間,二成則是小孩子需要照顧,其次是不知如何安排(表2-24)。
表2-24休閒活動不夠的最主要原因(單選)
| 項 目 |
次數(百分比) |
| 沒有時間 |
270 (62.9) |
| 小孩的原因 |
92 (21.4) |
| 不知如何安排 |
19 ( 4.4 ) |
| 有老人或行動不便者需要照顧 |
8 ( 1.9 ) |
| 沒有人陪 |
6 ( 1.4 ) |
| 沒有錢 |
4 ( 0.9 ) |
| 其他 |
30 ( 7.0 ) |
研究者進一步的探討南部婦女認為休閒活動是否足夠與其個人特質間的關係。結果發現休閒活動是否足夠與其年齡層、婚姻、職業類別之間有明顯的差異性存在(表2-25、表2-26、表2-27)。
年齡層是30-39、40-49歲的研究對象,認為其休閒活動不夠的比例高於其他年齡,主要是30-49歲的婦女就家庭生命週期而言,其所要負擔的家務子女養育、工作生涯的工作和責任較重。婚姻狀況是已婚有偶者則認為休閒活動不夠的比例較其他婚姻狀況者高,故已婚有偶者其所能自由支配時間較其他婚姻狀況者少。另外,職業是買賣及服務人員、農林漁牧、生產工、體力工的受訪者,認為其休閒活動不夠者比其他職業的受訪者來得高,可能之原因是買賣服務人員、農林漁牧、生產工、體力工工作時間較長,且需要投入較多的工作時間體力才能賺取一定水準的報酬,故自由支配時間較少,影響其休閒生時間。
表2-25休閒活動夠不夠與年齡層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20-29次數(百分比) |
30-39次數(百分比) |
40-49次數(百分比) |
50-59次數(百分比) |
|
| 夠 |
110 (57.6) |
144 (44.3) |
129 (49.4) |
71 (59.7) |
X2=12.94 |
| 不夠 |
81 (42.4) |
181 (55.7) |
132 (50.6) |
48 (40.3) |
df=3 |
| |
|
|
|
|
p=0.0048 |
表2-26休閒活動夠不夠與婚姻狀況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未婚次數(百分比) |
已婚有偶次數(百分比) |
離婚、喪偶次數(百分比) |
|
| 夠 |
97 (67.8) |
336 (47.0) |
20 (54.1) |
X2=20.87 |
| 不夠 |
46 (32.2) |
379 (53.0) |
17 (45.9) |
df=2 |
| |
|
|
|
p=0.0000 |
表2-27休閒活動夠不夠與職業類別之交叉分析
| 變 項 |
學生次數(百分比) |
家庭主婦次數(百分比) |
行政辦公人員、專門技術人員次數(百分比) |
買賣及服務人員次數(百分比) |
農林漁牧生產工、體力工次數(百分比) |
|
| 夠 |
27 (77.1) |
178 (51.4) |
92 (56.4) |
89 (45.2) |
53 (43.1) |
X2=17.27 |
| 不夠 |
8 (22.9) |
168 (48.6) |
71 (43.6) |
108 (54.8) |
70 (56.9) |
df=4 |
| |
|
|
|
|
|
p=0.0017 |
六、政府最迫切應為婦女提供的服務
最後,從女性的觀點,認為政府最迫切為女性提供服務為何?前五名分別是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權保障、經濟保障、醫療保健與托兒服務,但還是有12.4%的受訪者表是不知道,反正是一天過一天,沒有想這麼多。
表2-28從女性的角度,認為政府最迫切為女性提供的服務
| 項 目 |
次數(百分比) |
| 人身安全 |
212 (23.6) |
| 工作權保障 |
140 (15.6) |
| 經濟保障 |
94 (10.5) |
| 醫療保健 |
92 (10.5) |
| 托兒服務 |
71 ( 7.9 ) |
| 婦女成人教育 |
60 ( 6.7 ) |
| 老年福利 |
33 ( 3.7 ) |
| 法律上制定 |
17 ( 1.9 ) |
| 諮詢服務 |
15 ( 1.7 ) |
| 社會參與 |
14 ( 1.6) |
| 其他 |
20 ( 2.2 ) |
| 現況良好 |
19 ( 2.1 ) |
| 不知道 |
111 (12.4) |
本調查中受訪者以其女性之角度,認為政府最迫切應為女性提供之服務,以人身安全之保障為最高,約占四分之一比率。在彭婉如女士事件之後來進行本調查,出現此一數據,實不令人驚訝,不過,在文明之社會中,婦女之自然人權-免於恐懼之傷害之自由,仍如此受廣大女性之擔憂,為政府及相關單位所應重視。當一個國家對其人民給予之自然人權保障,已屬低落時,其對社會人權獲取之關注,如社會參與、諮詢服務、老年福利...等,就相對地受到抑制。
而工作權及其相關之經濟保障亦占四分之一強,可見得婦女在現階之變遷社會中,已悟得經濟之獨立,代表人格之自主,並在工作權之保障上,有所爭取。值得留意的,有12.4%之婦女填答「不知道」之項目,其意義代表婦女成人教育之必須性或具其他成因,有待進一步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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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論與建議
一、在本研究中發現南部地區兒童托育率為20.9%,比台灣地區之整體托育率24-30%為低;並且無論教育程度高低之別,皆過半之婦女以留在家中自己照顧幼兒為主;職業是勞工階層者,還必須同時兼顧工作及幼兒照顧之雙重重責 。因此如何加強南部托兒措施之普及化,以減低婦女之照顧職責壓力,並提昇婦女人力在就業市場的充分參與,為當務之要。
二、在本研究中,明顯地發現南部地區行動不便之老人或殘障者主要的照顧方式,是以留在家中由婦女照顧,或由家人輪流照顧為主。在有關文獻中指出,照顧者角色一直被當作無酬之愛的勞務,但卻嚴重地影響照顧者之經濟生活及身心社會生活。因此,應積極地為這些婦女照顧者角色提供相關照顧資源 ,例如:暫托醫療服務、喘息服務、經濟安全保障等。
三、家庭中之兒童與老人照顧工作,在本研究中明顯的由婦女來承擔,相關研究指出,婦女離開工作職場之原因有:兒童養育工作、家務繁忙等。事實上,照顧者之角色相當影響婦女之社會參與,如女性工作生涯之中斷、自我發展之受限、社會角色之缺乏等。所以,我國應發展一套完整的家庭政策,支持家庭的發展,以避免將家庭之照顧勞務加諸於婦女身上。
四、在本調查中,表示目前有工作之女性佔57.2%,較目前國內就業水準45%高,造成此現象之原因有二,其一為婦女在家中擔任家庭事業的無酬工作者,其二雖為家庭主婦,但從事家庭代工以增加家庭收入。由此可知,婦女是家庭經濟結構中的弱勢者,再者,部分以家庭主婦為職業之南部婦女,事實上 ,亦須負擔家庭經濟,相較於不須負擔家計之家庭主婦而言,她們可稱謂為「藍領家庭主婦」。還有一值得注意的現象,就是女性工作者大部分的工作收入,乃全部或部分用於家用,故婦女懂得如何規劃自己的經濟生活,爭取經濟自主權。另外,針對弱勢經濟之婦女,國家如何建立保障其經濟安全之制度,將是刻不容緩之事。
五、在本研究中也發現.教育程度較高,具專門技術之職業的婦女所得之薪資較其他女性為高,是以婦女應爭取較高之教育機會,且獲取一技之長,來增加自身的經濟保障。
六、本研究發現,婦女年輕時之薪資收入,多用於家用為主;另外,家庭主婦之經濟主要來源來自儲蓄及利息收入,及子女撫養。以上所述,有三點值得深入探討,(一)為目前婦女之大部分收入既為家用,但在晚年生活卻期待其經濟來源為儲蓄和利息,而事實上,婦女若有儲蓄,是否支付晚年之生活所需,實堪憂慮。(二)為家庭主婦之經濟來源,多倚賴配偶,但文獻指出,夫妻權力消長會導致家庭經濟資源之重新分配,因此未來這些婦女之晚年經濟安全,將是值得注意。(三)為就國內先前之調查指出台灣老年婦女目前之經濟來源,主要仍靠子女供應,但就本調查中顯示未來老年婦女之經濟來源為子女者,僅約十分之一,這其中之差距,是未來在探討女性晚年經濟生活之重要課題。
七、在本研究中發現,女性在二度就業時,所面臨的困境,主要有受年齡婚姻之限制、家庭因素之纏絆以及工作技能之缺乏等。其實女性二度求職時會受到婚姻年齡之影響,真正原因仍在於就業市場之結構問題,因為目前之企業主並未提供就業機會給二度就業之女性,原因是此類女性有家庭之照顧職責負擔。針對家庭因素之限制,主要源於家庭政策之於育兒托老措施之不全而引起 ,且目前之兩性家務分工不均,女性過於承擔沈重之家事勞動所引致。有關工作技能之不足,追溯其因,乃由於女性因婚孕而與職場脫離。因此,如何提升婦女人力資源之再運用,需多方面之配合,如企業主觀念的宣導、家庭政策之制定、完整的職訓體制、合理的家務分工等。
八、在本研究發現,南部地區婦女參與社團活動之比率偏低,且參加活動之性質多以聯誼性、教育性為主,地點多為居住之社區內,可見相關婦女團體在為女性提供服務時,除應考慮空間上之可近性外,還須重視活動性質是否符合婦女生活及認知之可及性。
九、在本研究發現,南部婦女有一半者表示休閒是不足的,其主要原因為沒有時間、小孩之因素。其實可明顯地感受到,婦女之勞務角色不似一般所以為的鬆散休閒,因為其自由分配的時間,亦受其婚姻、家庭、職業之角色所影響。是以,除了建議女性宜多注意自己的休閒生活規劃之外,社會應給婦女更多的體諒和機會。
十、在本研究中顯示,婦女認為政府應給予的保障為人身之安全,其實人身安全為人之自然權,也是基本權,應受到絕對的保障。因此,需加強落實已通過之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並儘速通過家庭暴力防制法,以給予女性一個安全生存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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