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與選擇上網記向唐氏症宣戰 ∥ 論捐精、捐卵行為之管理
尊重生命,由「胎兒」開始確保母性的權益謝豐舟

論捐精、捐卵行為之管理

 

謝豐舟教授著

台大醫院婦產科教授

  人工輔助生殖已成為婦產科日常診療的一部份,捐精、捐卵也多有所。為了管制捐精、捐卵,衛生署終於決定由檢疫總所負捐精、捐卵資料的登錄,並予以管理,以防重覆捐精、捐卵。

  筆者多年從事產前遺傳診斷,深知捐精、捐卵將有可能導致異父同母或同父異母之血親通婚,而致引發遺傳疾病的出現。是以對捐精、捐卵的管制,當然有其必要。然而對依賴婦產科醫生將捐精、捐卵案例,呈報檢疫總所由其擔任管制的工作,則有 幾點疑慮:

一、捐精行為其實早已行之有年,捐卵行為則以最近幾年較為多見。然而在台灣,捐精、捐卵者多半不欲人知,尤其捐卵者多為義助性質,因此醫生也都被要求保密。當然,也許在大醫院較能照實申報,然而,人工輔助生殖發展至今日,只要受過專業訓練,在診所亦可為之。況且,世界的趨勢也是將人工輔助生殖屬於常規醫療的部份,由醫學中心轉移給第一線,而僅保留可在空間發展部分。當然我們對人工輔助生殖早有明文管制,但因屬自費醫療,要澈底掌握,恐非易事。正如,出生通報制度早欲實施,到直到全民健保開辦,生產列入給付,出生通報方現曙光。若能將人工輔助生殖,納入健保,或許較有可能確實掌握捐精、捐卵資訊。

二、捐精、捐卵管理劃歸檢疫總所管理,只怕又使檢疫總所的公務員必需撥出他們本該用於檢疫的人力與資源,來接手這份工作。也許還要增加公務員來承辦這項業務。本來,據悉有意由學會擔承擔這項工作,但最後卻得勞動政府插手,令人扼腕嘆息。就在大家都知道政府必需是「小而強」,必需減少人事開支之際,卻仍然得把捐精、捐卵的官制交給政府來做,不禁使人感嘆台灣的民間團體何時才能成長到來分擔政府的工作,達到「政府小而強」的理想?

三、醫療資訊本屬個人隱私,除了政府要員的健康資訊,或許關係到公眾利益有時必需公開之外,國民個人本身的醫療資料,應屬其個人隱私,除非像法定傳染病必需申報,否則當有權不為人知。醫療法也規定醫生有代病人保守祕密的義務。因此,當捐精、捐卵行為被呈報至檢疫總署,貯存於電腦之中,在操作、查詢、貯存的過程中,這些事涉個人隱私的資訊如何能確保其不外洩,更是值得當局仔細的規劃與安排。

  捐精、捐卵的管理有其必要,但由檢疫總署來承擔這項工作,成效如何?且讓吾人拭目以待。

本文收錄於《迎接生命的一雙手》謝豐舟教授著,1996/12,台北:正中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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