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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義觀點下的反婚暴行動策略

  目前台灣對受虐婦女的服務多數是採兼辦的性質,即處理兒童虐待、少年保護(含雛妓)個案之外,亦兼辦婦女受虐業務的模式(馮燕,一九九四)。此一時期開始有學者提出家庭服務的實務規劃,應採取Gil(一九八五)的家庭保護理念:認為「家庭無力保護成員多半植因於社會結構上的失功能,因此發生問題的家庭,本身亦為受害者,不應被視為問題的肇因,所以在保護家庭中受到傷害的弱勢者時,仍需以整個家庭為需要援助的系統,避免在提供保護性服務時,譴責可能亦是受害者的其他成員,而造成另一種傷害」(Garvin,et. al.,一九九二;Kapla,一九八六;引自馮燕,一九九四),家庭保護的論點不以懲罰施虐者為目的,主要在針對家庭系統的失功能來解決問題。女性主義者則更積極地發展出對在家庭內男性暴力動態的集體意識,強調「虐待的常態性存在」,及其背後所呈現的家庭中兩性權力結構之動態;女性主義者認為,婚姻暴力源自於家庭此一基本社會結構所強化之男性至上的態度與組織方式,所以家庭保護方案應該為過渡時期的政策,否則婦女受害的事實將在維持家庭的前提下遭到犧牲,這種說法當然使得傳統家庭價值擁護者頗為坐立不安。另外,對婦女的保護雖為必要,但亦須考量其中潛藏的危險,因為受保護的結果可能形成另一種對女性的控制,而無法達到與男性平等的地位;更重要的是,視婚姻暴力為「家庭隱私」的傳統觀念,允許家庭有權拒絕外來的干涉,在家庭隱私權優先於個體人權時,婚姻暴力被選擇性的忽略。因此相對應的政策應兼具短期與長期的規劃,不能單以「家庭保護」作為解決所有家庭問題的萬靈仙丹。

  因此我們的重點在於:制止婚姻暴力的行動策裡略,到底什麼才是女人的救命符?台灣目前防治婚姻暴力的服務體系處處充滿缺失:包括寸步難行的預算配置、支離破碎的服務輸送,以及嚴重缺乏專責服務機構而導致政府與民間的分工模糊等。而女性主義的工作策略則在於避免工作斷層的重蹈覆徹,並持續地監督政府實踐承諾,以建立一個堅實符合婦女需求的完善網絡規劃。

一、要求國家資源重分配

  我國的婦女福利預算雖然在金額與比例上有所增加,但與其他項目相比仍相距甚遠,並僅在「福利服務」項目中獨立編列經費,其他均隱藏在「不特定對象」的受益類別中;為避免其他利益團體的移花接木,導致總預算的灌水虛胖、預算結構不合理以及編制上力不從心的弊端,政府應該主動重新劃分資源,才不致形成弱勢團體互相杯葛、彼此排擠,甚至使得受虐婦女淪為福利體制之次等公民的情形。

二、民間與政府的分工

  反婚姻暴力行動若要達成以上的目標,就沒有奢談避離國家、政治的本錢。第一人稱溝通和在特定小空間進行的參與式行動,無疑是女性主義運動能夠且必須著重的形式,但在此階段將重心過渡移至這一層面,卻是不利於運動發展的。以反婚姻暴力做為全面性的改革運動,其諾言的實現有賴根植於普同的道德與法律,要這樣大刀破斧的改革,無疑地必須把層次拉高,將正義延伸到私領域,將需要提升為權利,將既有公民權平等地施與女人身上(劉毓秀,一九九五),並且所有的一切都需要國家機器的高度配合,如此才能形成民間連線與政府單位分工合作的模式。

(一)政府與民間共同參與:成立國家級的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

  有了合理而充足的經費之後,則需要成立中央級的常設性組織統籌規劃,兼具政策制定者、監督者與協調者的作用,由政府首長、學者專家以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參與,其主要任務在於避離疊床架屋的政策規劃:

  • 以本土化原則,研擬全國性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及規劃整合性方案,並應強調「確保女性經濟獨立」的實施要項。
  • 高層級、跨部會的協調與聯繫,成立婦女保護聯合會報,定期開會檢討、溝通,以建立共識與增進資源之分享與情感的交流,更使得提供服務者可以直接參與政策或實際改變政策。
  • 制定婚姻暴力防治法。
  • 全國與地方政策執行的監督與指導。
  • 協助中央與地方整合與建立網絡關係,統一標準化之個案界定與轉介流程,並擬定經費分攤與工作接觸的原則。
  • 架設全國性婦女保護網路工作站,藉由電腦科技,提供最具時效且無遠弗界的資訊流通管道。
(二)政府人力負責執行:設置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在委員會之下設置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作為主要的個案管理者,並有免費電話之諮詢服務,以負責實際的運作;也就是需要有專責的人員負責婦女保護流程的統籌與推動,以維持服務輸送的完整與統一性,有創意的運用機構的權威與社工員的專業知能,防止多頭馬車的行政設計。主要由政府體系派員擔任,其工作包括:全國性婚姻暴力之研究與發生率的調查、婚姻暴力防治倡導與教育工作的進行(如婚姻暴力警醒週的定期舉辦),以及支持受虐婦女基金的籌募等,更重要的是定期性的評估「工作項目設計是否有效地達到婦女保護的目標」。其中婚姻暴力的防治計劃須結合法律強制、犯罪審判、人力服務及受虐婦女支援計劃等處遇方式,降低社會對男性以暴力控制女性的支持。

  至於在籌設中心的過渡時期當中,可先以婚姻暴力防治推動工作小組代替,必須立即投入此一刻不容緩的社會問題。

(三)民間力量的動員:民間連線推展社區化的服務模式

  以現階段而言,在大都會地區宜先設置小型的婦女中心,再成立綜合性中心;而其他縣市基於人力與物力的考量,則可由大型婦女中心再到小型中心的規劃,以精緻化婦女福利服務之發展。至於婦女中心所提供的服務範圍和內容,應避免與其它之幸福家庭中心或家庭服務中心重疊,而以特殊境域婦女為優先服務對象,發展一系列的社區服務與宣導防治的任務。總之,婦女中心扮演著第一線工作者的角色,應設有外展服務工作員,亦即能由被動消極轉為主動出擊的關鍵則在於社區化的工作方式,以提供服務的可近性與可及性。

  在台北市,為達到受虐婦女服務社區化的目標,可與現今各行政區的婦女中心結合,由各個民間婦女團體承辦十四個中心的運作,形成資源基點的左右連結,而更進一步與家庭暴力中心上下承接,維持保護婦女安全所有程序的流暢,以達到無遠弗屆的最佳效益。然而,在公設民營的權變之下亦有隱憂存在,例如人事經費凍結下專業人力的培育便是首其衝的問題,此外民間團體在與國家機器合作的過程當中,更面臨著喪失自主性的危險,如何不被吸納而收編則是各承接機構需要長期考量的課題。

(四)民間連線與國家機器的制衡:反婚姻暴力民間行動持續地進行

  對民間團體代行公權力的質疑是來自法源的缺乏,一旦於法有據之後,將可依法委託行使公權力,而賦予民間機構介入的正當性。換句話說,這只是過渡時期形式上的爭議,民間團體所要面對的更大的困境卻是立法以後實際執行的技術問題。目前台灣現有體制中,以立法院為主體的立法途徑有三:人民請願、透過立法委員提出、及政府各機關提出三種,其中最容易可行的方式是透過政府相關機關提出,因為政府有專職的研究人員,且政府為執政的多數黨。但是透過政府提案亦非易事,因為改革較大的法案通常不易獲得政府的支持,;其次,由於政府體制龐大,各部會彼此牽制或互踢皮球,因此政府所提之法案鮮少祇持大輻度之社會福利改革。

  當民主政治制度在台灣逐漸落實,立法院已儼然成為各種政治力量介入社會運作及資源分配的主要戰場;以弱勢案主利益為優先,期待以符合社會正義原則分配資源實現人性尊嚴的社會工作者,也隨著政治氛圍的轉變逐漸意識到學習參與立法決策的重要性。但絕大多數的立法倡導者都只是兼職從事,單一訴求、且多為偶爾參與(王增勇,一九九四)。因此,必須注意的是台灣立法行動的限制性:民意代表偏好能吸引廣大群眾支持的案子,且對於法規的通過要比法規的執行更有興趣,民意代表常於法規通過後,將注意力轉移至下一個法規的挑戰;除了為選舉造勢而提的法規執行外,通常他們會將法規的通過視為是工作的完成。此外,為了使法規順利通過及獲得大眾和其他立法者的同意,終究會做些必要的修正妥協,又經常使法規在各方面的折衝下變成一套最底線、最基本為大眾(包括立法者及行政者)所接受的版本。當法案通過交付實行時,其所制定的細則常會沖淡原有法規的目標,執行方式的字眼更常有開放到缺乏約束性的通病。如此一來,在缺乏有適當組織或人員來監督政府的施政服務是否依法執行時,便需要仰賴民間團體的介入了。因此如何保持戰果則成為婦女團體最需要勞心費神的課題。工作人員的職責在於密切注意這些命令、行動是否能轉化為適切的福利服務?是否這些預算、基金投注於原意所欲達之案主權益事項?另外同樣重要的是在方案執行過程中是否顯示出對案主的尊重。

  為監督體制革新與政府承諾的實踐,反婚姻暴力行動的成員應持續地聚集與行動,形成民間對國家機器的壓力,持續地為受虐婦女的福利請命;並以內外部策略平行並進的攻勢,避免只注重體制外的抗爭,而把婦女問題置入惡質的網絡體系裡,否則只會給予落後的社會制度更多攪和的機會,反而將日漸惡化的婚姻暴力問題推進了父權的大火坑。因此,對於持民間行動理想的階段性建構則為:

(一)由於主客觀力量的激湧,開始關注對受虐婦女的需求。
(二)對施者虐者和父權黑手做行動抗爭,要求國家介入,保障對女性在家中的人身安全。
(三)形式上與制度的改變初步完成,施虐者與受虐者在國家機器前皆獲得適當的處遇。
(四)意識形態的重建,將反婚姻暴力議題置入公領域,模塑大眾對此議題的正確認知。
(五)非家務事之意識形態建構完成,確保女性擁有平等的權力。
三、加強相關工作人員教育

  除了加強服務體系內上下工作人員對支持受虐婦女工作與反制婚姻暴力的正確認知之外,更需要加入女性主義理念的思考,善用「女性自覺」與「增強女性權力」的信念與原則,以消除「適當」性別角色行為間的主要差異。例如,認為女性的問題來源是社會的、非個人的,是外在的,非內含的,而非以此作為個人逃避責任的藉口;基於相同的理念,反對個人去適應社會情境,而以改善社會與政治結構為目標。此外,在爭取性別的平等之外,亦需去除階級的歧見與刻板印象,以打破中下階級的偏差迷思。

  然而,目前各級學校與教育訓練單位,對於獲取女性主義的知識與理論的管道均相當不足,即使有相關的課程,但仍欠缺深入而有系統的介紹,因此於各種專業培訓與養成的過程當中,必須針對女性主義社會工作或者女性主義治療的部份,使得工作人員能跟得上變遷的腳步,提供符合時宜的服務,以迎接女性抬頭、兩性平權的時代!


台灣的反婚暴行動

前言
反婚暴工作的回顧
反婚暴行動發展狀態
女性主義觀點下的反婚暴行動策略
結語

本專題之文字版權屬林佩瑾小姐、現代現代婦女基金會與潘維剛立委國會辦公室所有,任何非學術性之引用,請徵得原作者之同意。
家庭暴力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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