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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傷痕–慰安婦

 

「亞洲和平女性基金」(或稱國民基金)在台活動之真相

 

  「亞洲和平女性基金」(或稱國民基金)正式成立於1995年7 月19日,始於日本政府不願承擔國家賠償等法律責任,欲以向日本國民募款逃脫責任所設立之民間基金,自其開始活動以來,已在各受害國與國際上製造不少混亂。以下即簡略介紹國民基金之組成、募款情況,並分析其以往及未來可能使用之策略。

(一)國民基金之組成

該基金理事長為前參議院院長原文兵衛,包括下村滿子在內之七位理事亦多為前政府官員,或親政府之民間團體之領導人,如全日本自治團體勞動組合、全國社會福祉協議會、日本勞動組合總連合會、公益法人協會等團體之領導人,即使其行政幕僚如事務局長和田雅夫、業務部長多賀克己亦為前政府單位人員,可見其與日本政府關係之密切。

 

(二)國民基金募款成效

由於該基金在日本境內引起相當大爭議,其募款成效並不彰,至1995年12月底止只募到約一億二千九百萬日元,經國民基金及橋本首相積極向大企業財團募款,至1996年8月22日止也只約募得四億四千萬日元,顯然成效不彰,在日本境內引起之爭議也不小。若以其宣稱之「每名受害者給付二百萬日元,中韓日共三百人」來計算,至少也須六億日元,故與目前募款所得仍有相當大差距。

此外,日本政府每年撥款支持該基金之行政人事費用,一年各四億日元,兩年合計已撥款八億日元。以政府投入之成本與目前該基金募款之成效相比,更可見該基金目前處於力求表現的壓力下,遂無所不用其極地遊說受害者支領慰問金,意圖以爭取受害者支持來合理化該基金之存在。

 

(三)國民基金所使用之策略

  1. 派遣非基金代表、亦非官方人員之個人,至受害國家直接接觸受害者,散播未確定、不明確之訊息,達成混淆局勢、分化我方陣營之目的後,再予以否認該個人之代表性,將責任推給該人。例如1996年日籍律師高木健一在台灣、臼杵敬子在南韓,積極聯絡受害者,宣稱「日本」將給二百萬日元賠償,十月可再拿三百萬元云云,在沒有明指「誰」會以「什麼方式」給付的說法之下,即易誤導當事人以為日本政府會以現金支付。事實上,在日本目前法律制度下,除非訂立特別法,否則日本政府是不可能以現金支付給慰安婦的,但是若非深入了解此問題,又沒有刻意追問,當事人往往容易被混淆的訊息所誤導。
    綜觀該基金會之手法,即利用其某些個人角色身份之便取得受害者信任,例如與私人執業律師合作,透過幫部份受害者申請私人保險金理賠業務,傳遞不明確的訊息,或扶助某人成立一機構團體,表面以提供醫療服務或協助求償為名,實際是以說服受害者領取國民基金為目的。但在其遊說的過程中,卻又常對此基金之性質避而不提,或以模糊不清的訊息讓受害者茫然混淆
  2. 利用其他索賠團體,分化受害者與支持團體之關係。國民基金為爭取受害國家的合作,除了向慰安婦支持團體接觸外,並透過各種管道尋求協助遊說者,並似乎向對方承諾:慰安婦的問題解決後(意指受害者接受國民基金的錢),就可以將該基金款項發放給其他原日本軍人及看護婦等受害者。
    若進一步分析可發現,此承諾的本質上就是模糊而不確定的,因為
    a. 國民基金本是日本政府專為了逃避承擔慰安婦問題的責任而成立,慰安婦問題解決之後,其他戰爭受害者是否也能一體適用,實是大有問題。 b. 更何況台籍原日本軍賠償事宜在日本國會內已通過一特別法,惟因倍數過低而成膠著狀態。如果日本政府發現以民間捐款「慰問」解決慰安婦問題的模式可行的話,怎麼可能處理其他議題時會同意給國家賠償?但國民基金透過施放此種煙幕,遂造成分化受害者與支持團體之效果。
    事實上,在同樣爭取求償的戰爭受害者之中,慰安婦問題是得到最大國際支持的議題,若能以此問題為先發,凝聚所有力量求得國家賠償,或可收破冰之效,如果只是一味彼此排擠,得利者仍只是旁觀的漁翁--日本政府。
  3. 反宣傳。國民基金設法與受害者當面面會或接觸後,往往對外宣稱「已有受害者願意接受國民基金的慰問金」,或將基金代表主動提出的商議條件變成「應受害者要求,國民基金努力配合調整」。例如在下村滿子致本會的信中曾提及「南韓受害者要求改變日本政府給付三百萬元之發放方式,希望能於五年內領完(而非十年),而且在第一年就先支領其中之二百二十八萬元」,但經查証,南韓受害者並未提出此種要求。
  4. 不斷宣稱接受該基金之金錢無損於向政府要求國家賠償之權利,但卻無任何實質法律的意義。今(1996)年一月下村滿子等人來本會時,本會曾質疑國民基金自始即與日本政府過從甚密、其宣稱令人難以信服。日本政府與國民基金雖然在同年十月四日提出書面聲明,但根據本會從事此求償工作多年累積之觀察分析,其內容中所謂「接受慰問金不妨礙前慰安婦透過法庭訴訟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其實只是一項「程序權利」的宣稱,本就是受害者的權利。況且,以往早已有受害者在東京法庭提起訴訟,但當進入司法程序後,法庭便以「戰爭賠償問題早已解決」為由,宣稱受害者並無要求國家賠償的「實質權利」
    簡而言之,此項宣稱仍只是一種文字遊戲,並無任何實質意義。
  5. 以情緒性的語辭、訴諸同情的手法爭取媒體及一般人士之支持。例如一再強調「國家賠償遙遙無期」,而且「受害者年事已高,體弱多病,經濟貧困,無法等待」,卻對「接受慰問金將阻礙要求國家賠償之目標」一事完全避而不談。甚至其內部有一部份人員會對媒體表示他們也支持國家賠償的目標,藉此掙取外界之同情與認可。在要求本會與之會面的手法上,也是一再顯示該基金之誠意,並指控我方預設立場、不為年老貧病者設想,以爭取第三方之認可支持。

 

  事實上,我們要問的是:這些年老長輩要的是什麼?當他們因過去被強迫被騙、不得不忍辱為性奴隸的經驗而潸然淚下時,要的就是金錢而已嗎?是否有人去問他們:「如果得到一筆民間的慰問錢之後,有可能得不到日本政府正式的謝罪和賠償,您還要拿這筆錢嗎?」如果我們台灣人的長輩因為經濟窘迫,不得不與日本政府做此條件交換,我們這些身為晚輩的台灣人,真的忍心袖手旁觀、眼睜睜地看著他們帶著心中的遺憾與不甘地凋零嗎?

 


各國政府處理慰安婦問題的態度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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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對於慰安婦問題的應對態度

日本政府之國家賠償 vs. 日本國民捐款之國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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