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傷痕–慰安婦 |
台籍慰安婦國內外求償行動《1992-1996》
製表時間:Oct. 9. 1996
時間 行動內容與方式 參與者 02.08 發掘史料證明台籍慰安婦之存在。 日本國會議員伊東秀子 02.22 設立國內申訴調查專線 婦援會 02.26 首位台籍慰安婦出面申訴 婦援會 03.12 跨部會台籍慰安婦專案小組成立 外交部、內政部、台灣省社會處、台北市社會局、高雄市社會局、中央研究院、台灣省文獻會、婦援會等 07.05 公佈第一次調查報告 婦援會 08.09 出席第一屆亞洲慰安婦連帶會議 台灣、南韓、菲律賓、日本等國之支持團體與個人 08.14 三名台籍慰安婦舉行半公開記者會控訴日本政府,要求道歉及賠償。 婦援會 11月 韓國挺身隊問題對策協議會邀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特別調查官Theo Van Boven赴韓,就重大人權侵害之犧牲者的賠償發表演講。 南韓、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12.5-12.09 參加東京的「日本戰後賠償國際公聽會」,並與亞洲受害國共同遞交日本首相要求賠償之請求書 台灣、南韓、菲律賓、日本、荷蘭等國之支持團體與個人。台灣由婦援會及兩名慰安婦與會
時間 行動內容與方式 參與者 4月 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CJ)調查團就慰安婦問題訪韓 南韓、國際法學家委員會 08.06 公佈第二次調查報告 婦援會 10.19 邀集立法院及外交部相關人員於出席第二屆亞洲慰安婦連帶會議前,就我國慰安婦求償問題之立場交換意見。結論為日本政府應依國際法對個人人權的尊重,儘快給予慰安婦「個別賠償」且「一次給付」。 外交委員會召集委員魏鏞、張旭成、張建國、外交部亞太司、婦援會 10.22-10.25 參加東京的「第二屆亞洲慰安婦連帶會議」,與亞洲受害國再次遞交日本首相要求賠償之要求書。 台灣、南北韓、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中國大陸、日本等國之支持團體與個人。台灣有婦援會與北市社會局代表與會
時間 行動內容與方式 參與者 06.05 外交部將婦援會彙集之「台灣地區慰安婦訪查個案分報告」轉送給中日交流協會、自民黨「日華關係議員懇談會」。 外交部、中日交流協會、自民黨「日華關係議員懇談會」 08.20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任命特別調查官調查研究亞洲慰安婦事件 10.20 參加1994年東亞婦女論壇(1995年聯合國非政府組織NGOs婦女會議之會前會) 11.22 國際法學專家委員會發表慰安婦報告書,認為已構成戰爭犯罪,並違禁止販賣婦孺之國際法,日本應賠償每人至少四萬美元。 聯合國組織 12.1-12.06 發表慰安婦系列文章報導,喚起國內輿論重視與支持。 婦援會 12.07 聲援慰安婦向日本求償記者招待會 婦援會 12.08 與亞洲各國於報紙上刊登同步廣告,反對日本政府以民間基金會方式解決慰安婦賠償問題 台灣、南韓、菲律賓、美國、德國、日內瓦、澳洲、荷蘭、紐西蘭、英國之慰安婦支持團體
時間 行動內容與方式 參與者 01.18 拜會內政部部長黃昆輝及外交部亞太司長鄧備殷 同上 02.16 參加由內政部召開之「研商扶助台籍慰安婦案」會議,會中決議由北高兩市社會局及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發放生活扶助費,每人每月領取之政府生活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當年度之基本工資。 內政部、外交部、北高兩市社會局、省政府社會處、婦援會 2.27-3.1. 參加漢城第三屆亞洲慰安婦連帶會議 台灣、南韓、菲律賓、日本之慰安婦及其支持團體 6 月 與台灣省政府研商「台籍慰安婦生活扶助計畫」 台灣省政府、婦援會 7 月 台北市政府委託婦援會開始實施慰安婦生活補助、醫療救助、關懷輔導等服務 台北市政府、婦援會 7.31. 與日本外務省官員共同商討慰安婦求償事宜,表達此地受害者之要求:停止向民間募集基金,向受害者公開道並給予個人賠償,並承認慰安婦制度是犯罪行為。 二名日本外務省官員、中日交流協會、婦援會 12.3-12.4. 參加東京之「反對亞洲婦女國民基金」國際會議 台灣、南韓、北韓、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及日本之支持團體與個人。台灣由婦援會及兩名慰安婦與會。 12 月 台灣省政府委託婦援會實施慰安婦生活補助、醫療救助、關懷輔導等服務 台灣省政府、婦援會 12.20-23. 邀請日本律師協會連合會海外調查特別委員戶塚悅朗來台,就台籍慰安婦求償之法律地位與立法委員、外交部亞太司官員及亞東關係協會代表交換意見。 立法委員翁金珠、呂秀蓮、謝啟大、韓國瑜等人,外交部亞太司、亞東關係協會、婦援會
時間 行動內容與方式 參與者 1.10. 向「日本律師協會連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遞送人權救濟書,申請成立特別委員會提供台籍慰安婦人權救濟,並向日本政府提出人權建議案。 婦援會 1.25.-26 與亞洲婦女和平基金代表會面,表達台籍慰安婦與本會堅決反對以民間基金解決賠償問題之做法。 亞洲婦女和平基金理事下村滿子及其募僚、日本外務省代表、中日效流協會代表、婦援會及四名台籍慰安婦 2.8. 外交部發表聲明,要求日本政府受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建議,對慰安婦提出一次給付的個人賠償。 外交部 2.12. 串連南韓、日本、菲律賓之支持團體,表達支持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特別調查報告之立場。 韓國挺身隊問題對策協議會代表尹員玉與李效再,戰後補償實現市民基金,菲律賓從軍慰安婦支持會,婦援會 2.13. 拜會民進黨與新黨黨團、台北市市長陳水扁與社會局局長陳菊,就寄送日本國會及首相連署公開信、參加國際會議共同聲援等行動達成共識。 同上 3.3.-3.5. 邀請日本參議員本岡昭次來華訪問,就台籍慰安婦賠償問題與立法委員、慰安婦及後援團體交換意見。 本岡昭次、日本律師協會連合會海外調查特別委員戶塚悅朗,立法委員翁金珠、朱惠良、鄭龍水、葛雨琴、林志嘉,國民黨政策研究工作會副主任林鈺祥,婦援會 3.20. 敦請台北市市長陳水扁聯合亞洲受害國家主要城市市長,共同致函日本首相橋本龍太郎,請求日本政府儘速向慰安婦道歉並賠償。 婦援會 台北市市長陳水扁
3.21-3.23. 出席日本參議院之慰安婦問題研習會 婦援會、日本支持團體 3.27.-3.31. 出席在馬尼拉舉行之第四屆亞洲慰安婦連帶會議 支持慰安婦求償之台灣、南韓、北韓、菲律賓、日本、印尼等國之團體代表 4.8.-4.10. 出席日內瓦舉行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五十二次大會之非政府組織論壇,擔任「支持Radhika Coomaraswamy對日本戰時性奴隸問題調查報告之行動聯盟」之分區聯絡人,並出席聯合記者會,爭取世界婦女組織及國家會員之支持。 台灣、南韓、北韓、菲律賓、日本、荷蘭、美國等國之團體代表 3.15.-4.16. 敦請立法委員(147位,約九成)聯名致函日本首相橋本龍太郎,請日本政府儘速向慰安婦道歉賠償。並致函日本國會(參眾議院),請督責日本政府向慰安婦道歉及賠償。 立法委員翁金珠、朱惠良、鄭龍水、錢達、葛雨琴、林志嘉,日本參議員本岡昭次 婦援會
5.12-5.15. 參加「支持Coomaraswamy對日本戰時性奴隸問題調查報告之行動聯盟」之東京行動: 1.拜會日本參眾議院、日本律師協會連合會、日本經濟團體連合會及日本Toyota汔車總公司,表達受害婦女拒絕國民基金之立場。
2.會見國民基金之理事長原文兵衛、理事及發起人約九人,嚴正抗議其與日本政府共謀脫責之不義行為。
3.出席記者會及公開討論會,爭取日本民間及媒體對慰安婦受害者之支持。
台灣、南韓、北韓、菲律賓、日本、荷蘭、美國等國之團體代表 5.28. 促請外交部拒絕接見由日本政府主導成立之「亞洲婦女和平國民基金」對話小組成,並公開聲明拒見立場,以避免遭日方利用或分化支持團體。 婦援會 5.29. 與「支持Coomaraswamy對日本戰時性奴隸問題調查報告之行動聯盟」會員共同聯名致函日本首相,抗議其扭曲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決議文之行為,要求儘速採納聯合國特別調查報告之六點建議。 婦援會、南韓、菲律賓、日本之慰安婦支持團體 6.13 參加「支持Coomaraswamy對日本戰時性奴隸問題調查報告之行動聯盟」對日本TOYOTA汔車公司之聯合抵制行動。 台灣、南韓、北韓、菲律賓、日本、荷蘭、美國等國之團體代表 7 月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自民國85年7月起調高生活扶助費為每人每月一萬零八十元。 台北市政府 8.3.-8.11. 參加日本團體「銘心會」之巡迴宣導活動,出席在東京、大阪、船橋等六城市之公開討論會,爭取日本民眾對受害者之支持,抵制國民基金之募款活動。 台灣、南韓、北韓、菲律賓、等國之前慰安婦及其支持團體代表、日本民間團體 8.10 舉行「要尊嚴,不要施捨」第一次記者會,揭穿國民基金所散播之不實訊息:「日方將賠償各國慰安婦五百萬元日幣,其中二百萬由國民基金支付,三百萬元由政府支付」,並發起國內募款活動。 婦援會 8.16. 再度召開「要尊嚴,不要施捨」記者會,針對國民基金一再質疑婦援會代表性一事,由四名慰安婦受害者代表以半公開方式出席說明,並對日本首相橋本龍太郎致菲受害者之信函中,避談國家責任及國家賠償事,表示強烈嚴厲的譴責。 四名台籍前慰安婦、王清峰律師、婦援會 08.20-08.23 參加日內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第四十八屆會議報告。 台灣、南韓、日本、朝鮮人強制連行真相調查團等國團體。 9.21-9.22 參加日本東京「從心理治療觀點看戰時性奴隸受害者的心理傷害」國際研討會 台灣、南韓、日本等國之團體代表。 10.07 參加菲律賓上、下議院就從軍慰安婦問題召開之公聽會。 台灣、南韓、日本、菲律賓等國團體代表。 10.11-.10.14 參加日本東京「支持戰時性奴隸連帶會議」 台灣、南韓、荷蘭、菲律賓、日本等國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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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 199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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