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手冊--親密關係暴力形式︰兒童及青少年虐待
什麼是「兒童及青少年虐待」﹖(Child abuse & Teen-ager abuse ; Youth abuse)
家庭中的父母、監護人或照顧者對十二歲以下的兒童或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有意加諸或無意的虐待或疏忽行為,導致兒童或少年在生理、心理受到傷害或有傷害之虞者。
兒童及青少年所遭受的虐待的種類有那些?
☆身體虐待:有責任照顧兒童及少年福祉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於兒童身體,或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兒童受傷、死亡、外型損毀或任何身體功能毀壞者。
☆疏忽:因為無知、有意或無意的忽視而致照顧不當,使兒童的身心受到傷害或可能受到傷害,稱為「疏忽」。
疏忽包括『該作而沒有作的』:例如沒有提供足夠的食物、衣服、住所、醫療照顧、義務教育及社交的機會;『不該作卻作了』:例如利用兒童行乞、犯罪、參與妨害身心健康的活動、提供有礙身心健康的影片或出版物、出入不正當場所、縱容其養成抽煙、藥癮等不良習性。
☆性虐待:家中任何人(包括父親、手足、親友)對兒童或少年的身體隱私部位以強迫或誘騙的方式加以碰觸(從暴露性器官、撫摸到性交),受害者通常處在劣勢、受控制的地位,使性虐待的事實不易被發覺。
對兒童或少年的性虐待的方式包括:
•偷窺、利用兒童或少年攝製猥褻之影片或圖片,例如拍裸照。 •讓兒童或少年觀看有性行為之錄影帶或照片。
•言語上的性侵犯。
•口部與性器官的接觸。
•以強迫或誘騙的方式觸摸兒童或少年的隱私部位。
•迫使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
•迫使兒童或少年觸摸其身體。
•性交或雞姦。
•其他與性有關的行為。
☆ 精神虐待:包括辱罵、恐嚇、藐視或排視兒童及少年或持續地對其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導致兒童及少年在智能、情緒、心理及社會各方面發展上有明顯的傷害。
值得注意的是精神虐待可能單獨發生,但受到其他種類虐待者都伴隨精神虐待,且精神虐待之行為介定困難,卻是影響深遠。
在法律上,八十二年二月修訂的兒童福利法第15、26、30、31、32、 33、34條對兒童虐待有相關規定;而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公佈的青少年福利法第九條則抽象性規定當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少年有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其他濫用親職行為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介入輔導。就法規上,兒童福利法較青少年福利法要周延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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