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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議題論文集
  張碧琴 女性主義與防治雛妓問題的民間行動之關係

 

台灣防治雛妓問題的民間行動之發展


 (一)防治雛妓問題的民間行動之意義

  兒童或青少年從娼雖然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但1980年以前官方或民間的相關討論焦點多圍繞在養女、被虐婦女或成年娼妓的輔導救助,即使有教會團體曾特別舉辦特種職業婦女問題的研討會,論者的關切層面多在公娼存廢或管理問題,其辯論多在於社會秩序、治安、國民健康、善良風俗與人性需求等(鄭維瑄,1991;顧燕翎,1987;沈水圳,1972),當時未成年從娼問題似乎被等同於娼妓問題,並未受特別重視。即使有部份知識女性察覺到政府的娼妓管理輔導措施之弊端,並在1978年時嘗試以少數人之力進行改革,結果仍未獲政府、媒體甚或合作對象的後續支持。

  因此,真正專為「雛妓問題」而集結的、有組織的、而且影響層面較廣的行動一直要到1986年才開始,而所謂的「雛妓問題」也從那時起開始成為社會上廣為人知的名辭,並漸漸與許多負向的社會意象(image)連結。自1991年以後,隨著民間團體有系統有計劃地推動相關立法工作,遂又出現「反雛妓運動」此名辭,並成為另一個立場各異多元並生的議論中心。

  為了較全面地呈現民間團體參與防治雛妓問題之行動,以便進行較完整的反省討論,本文擬以第一個行動組織正式成立之年份為界,即涵括自1986年以後之行動,而非只從「反雛妓運動」一辭出現之1993年以後。討論所涵括的行動內容除了其制度性、政治性的改革行動(如立法倡導) 之外,也包括民間團體實際參與提供的服務方案與防治工作(如社會教育、社區動員等),故統稱為「民間防治行動」,以有別於一般所稱的「反雛妓運動」。

  在實際觀察的行動主體方面,則以所謂的「民間防治行動團體」為範圍,即指非隸屬於政府單位、以防治雛妓問題為組織宗旨、並在行動上企圖改變社會價值或政府政策的正式組織或機構。雖然近二年內也有若干民間團體新加入雛妓防治工作,但限於作者之時間與能力,僅選擇六個成立於1996年左右的行動組織為主要觀察對象:彩虹婦女事工中心(簡稱彩虹)、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簡稱婦援)、台北市勵馨基金會(簡稱勵馨)、終止童妓運動協會(ECPAT)、基督教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簡稱花蓮善牧)、CARITAS中之天主教善牧修女會(簡稱善牧修女會)。

  但是本文作者並無意在此為「雛妓問題」設下「嚴謹的」統一的定義,因為若從社會建構論的角度來看,以一人之力試圖建立一統的定義既不可能也無意義。一來因為法律與社會一般人對「雛妓」之認知其實相當紛雜不一致(張碧琴,1994),即使「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通過後,似乎已有一個法定的、正式的定義,但社會大眾所認知的與法令界定的「雛妓」之間,其實仍有歧異(黃淑玲,1996)。二來多數研究社會問題的學者多同意:社會主觀的「問題感」,即對問題的認知與「建構」才是問題性成立的關鍵。因此,更有意義的討論是:民間團體如何取得對公眾問題的論述權?亦即民間團體所擁有的權力本質為何?其運用的方式為何?與當時政治經濟勢力、主流意識形態的互動關係為何?透過這種社會政治的權力分析,或許有助於更精確地掌握民間行動團體的思考邏輯與策略傾向,從而了解其於解決雛妓問題方面之貢獻與限制。

(二)民間防治行動之重要主張

  行動團體在推動問題意識時,對問題的界定方式及對議題取抉的優先考量不只呈現其認知與思考邏輯,也可反映出其對外界環境與工作目標等因素評估的過程,故以下從民間行動團體所設定的對象範圍、目標與議題二方面進行分析。

  民間人士為雛妓問題而集結行動之初,雖然是因為受到當時亞洲各國反對觀光買春運動之影響而發現雛妓問題之存在,但整體行動仍是從反對販賣人口、反對迫害弱勢的少數族群(原住民)此人權關懷的角度進行串連,而得以在政治、經濟、社會劇烈轉型但威權控制陰影未消的社會獲得強烈關注(張碧琴,1994)。而隨著行動推展,民間行動團體發現雛妓問題與娼妓、色情行業之間的高度相關性,而開始與社會各界對雛妓/成年娼妓(未成年/成年)與賣淫/賣笑(性交易/色情工作)等議題進行辯爭角力,試圖爭取更多的資源與社會力。從民間行動團體宣示性目標的陳述(表1)可發現,目前行動團體已約略形成一共識:不使兒童少年以色情為業、保障被色情行業脅迫剝削女性的權益。因此,民間行動團體一方面將雛妓問題界定為「兒童少年的人權問題」,一方面也是「婦女人權問題」。

  就其主要行動的個別目標而言,曾被提出的目標包括打擊人口販賣、逼良為娼,維護原住民人權,修訂相關法令,反色情(含色情行業、媒體色情、色情影像)與對女性的性暴力,高危險社會防治,愛滋病防治,性虐待處遇與預防、逃家少年關懷援助等(表2)。因此,雛妓與被迫賣婦女固然是民間行動者持續關懷的對象,被視為有從娼之虞的偏遠地區少女或不幸少女(涵括被性虐待少女、在司法系統邊緣之女少年等),也是其工作的對象。進一步推究這種主要目標與對象不斷擴展的現象可發現,影響民間行動團體取抉議題的因素約可分為二大類:

1.行動組織宗旨的取抉

  民間團體的經驗性解釋是,在其從事救援處遇工作的過程中漸漸發現原始標的問題與兒童青少年性虐待、逃學逃家、色情蔓延等問題有關,基於解決問題的務實思考,亟思從根本預防,遂逐步擴展工作重心及行動受益對象。而若從組織結構的角度觀察,行動團體在詮釋組織宗旨之適用範圍時,其實仍有不小的自由心証空間,這種結構設計賦予民間團體相當自主的選擇彈性,更可吸納不同資源共同合作,但行動團體任務導向與實用主義的性格,也使其在凝聚內部共識方面一直成效不彰,最能反應其內部整合程度者即其對外之宣示論述。例如部份組織以保護不幸婦女為宗旨、從維護婦女人權角度反對一切對女性的迫害,但何謂「被迫害」仍有個別詮釋的不同,主張從娼是被商品化、被屈辱化之經驗者,會認為凡從娼婦女即為受害者、應予救助;有人則認為被迫從娼才涉及人權問題;而從兒童及少年人權的角度思考者,又會主張兒童少年從事色情行業者即應予以保護。

2.行動推展的考量

  行動集結之初,「反迫害反剝削」此模糊的訴求雖然將各方人士統合於一個次團體中,對於「娼妓是否可為女性的職業選擇之一」、性交易自由的主張卻使之分化,運動路線也就出現「反色情問題」與「反雛妓問題」二種。而隨著所謂「自願從娼」比例昇高,以及「社會笑貧不笑娼、道德風氣敗壞」、「未成年賣淫是犯罪行為」等觀念的出現,民眾對問題的意象已漸漸偏向性道德論述。為了爭取更多資源與建立國家干預的正當性,民間團體遂結合兒童保護議題,提出「嫖未成年妓女等同於性虐待」之概念,形成「雛妓問題等於兒童性虐待問題,不等於娼妓問題」的行動認知。如此一來,民間團體雖得以成功地與兒童保護勢力結合,在短期內避開高衝突性的問題,卻也因此減少整合內部娼妓政策的動力,遂一直沒有明確完整的娼妓政策。

民間行動團體的重要發展

  彩 虹 婦 援 勵 馨 善牧修女會 花蓮善牧 ECPAT
1985 觀光與賣春研討       成立議論團體  
1986 1.成立少女之家1.成立彩虹專案          
1987 1.華西街遊行

2.正視人口販賣座談會

1.成立協會

2.個案救援與法律倡導

成立籌委會 收容不幸少女(含被賣、被棄、被虐、遊蕩少女)    
1988 華西街二次遊行 1. 催生制定少福法

2.改制為基金會

1.開始收容個案

2.改制為基金會

3.婦孺保護法座談、催生少福法

1.偏遠地區宣導

2.收容不幸婦女(單親、被棄、未婚媽媽)

1.定名善牧協會

2.訪視原住民社區

 
1989 1.關懷人口販賣研討會

2.山區輟學、失蹤、逃家被迫從娼少女與原住民教育問題

3.風化區分發單張

4.寒暑假彩虹少女營

5.參與反人團法大遊行

1.協辦媒體掃黃

2.救援「石惠子」記者會

3.修訂娼妓管理辦法、危害治安防治條例

4.監督少福法

5.訪視高危險社區

6.參與婦女聯合政見座談

1.收容性虐待、蹺家少女      
1990 鳳凰花專案 1.成立中途之家

2.反色情污染年

3.鳳凰花專案

1.成立短期之家

2.收容婚姻暴力受害婦女

  原住民文化教育、自我保護活動 第三世界觀光問題研討會(泰國)
1991 1.社區守望小組

2.原住民教育政策與雛妓問題研究

3.華西街愛滋宣導

1.百合計劃:救援網與宣導

2.性暴力座談

3.修正社會秩序維法、兒福法

4.宣導小心色情陷阱

5.婦女人身安全研究

1.立案為少年福利機構

2.雛妓問題大小之推估研究

  1.加入門諾會,改名善牧中心

2.宣導預防色情陷阱

1.成立台灣委員會

2.兒童人權日系列活動

3.兒童色情錄影帶公聽會

1992 出版觀光與賣春 1.慰安婦調查

2.收容性虐待個案

1.外籍賣春婦女

2.愛滋防治宣導

3.社會宣導系列

收容婚姻受虐婦女、成年從娼婦女    
1993 街頭少女專案 1.平地預防宣導

2.色情錄影帶座談

1.反雛妓行動專案:反雛妓公約、倡導雛妓防治法 收容遭受性危機少女 海角希望工程:社區課輔、社區婦女教育 1.關懷國際買春賣春問題

2.責任觀光

1994 聘請兼職原住民傳道人訪視山地 1.青少年打工文化 1.成立浦公英關懷輔導中心(亂倫或從娼女性)

2.拒絕危害小女生的應酬

3.雛菊希望網絡

4.性虐待影展系列

    1.協會正式立案

2.國際人口販賣研討

1995 1.籌募部落失學孩教育基金

2.承辦十個原住民部落工作站

1.訪視原住民重點地區

2.參與推動雛妓防治法及落實監督

3.小心暑期打工陷阱、檢舉色情廣告

1.推動雛妓防治法(通過後改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2.反雛妓踩街系列

  1.研討觀光對原住民少女的影響 1.直接服務在台賣春之外籍女性

2.促進兒童權益公聽會

3.倡議聯合國兒童橏利公約

1996 1.訪視原住民家戶

2.原住民兒童課輔

3.辦理自我保護及文化教育營隊

4.推廣親職教育

1.原住民青少年教育、生涯發展

2.救援泰北被賣婦女

3.新好男人運動:遠離色情回歸家庭

1.防制條例週年總體檢公聽會

2.雛菊散播行動

3.親職性教育及自我保護系列

4.逃家少年外展關懷計劃

1.逃家少年(女)外展關懷計劃 1.用愛點亮後山希望系列宣導

2.組訓兒少保護網絡工作者

1.完全旅行家:無色情觀光

2.反商業性兒童性剝削世界大會

3.關懷街頭遊蕩青少年

(三)民間團體之主要行動策略

  從行動策略的分析可觀察民間團體在特定時空關係裡如何自我定位、如何與行動對手折衝、如何操控運用資源等,最常被使用的策略分析架構是根據實施者角色、與行動對手的共識程度與實施戰略(tactics)為指標,區分成合作的(collaborative)、運動的(campaign)與逼迫的(coercive)三大類策略(Robinson,1989)。但這種分類只是一種觀察整理的參考架構而已,更有意義的討論方式應以一行動標的為主體,分析整體的行動歷程。

  民間行動者自1986年參與實際救援倡導行動之後,逐漸發現法律不周往往是問題無法解決的根源,在既有司法體制內以個案方式進行救濟更只能救急,因此除了1987與1988年二次的抗議行動較具逼迫性之外,從1988年華西街第二次遊行之後開始,就轉以較溫和的社會教育路線提昇一般民眾之問題意識,來做為向父權體制挑戰談判的籌碼,而修訂法令則為達成其行動的長期目標,即改變國家/父權體制的制式邏輯。由於對一般民眾的組織教育及相關法案之修訂一直是民間團體的主要工作重點,因此以下將針對此二類行動為範圍進行分析。

1.社會教育方案

  1990年婦援會的「反色情污染年」和勵馨1993至1995年之間的「反雛妓運動」系列,正反映出民間行動兩種不同的路線抉擇及其權力運作之結果。前者的企劃理念與文宣皆直接突顯反對女性被商品化、要求兩性平等的理念,但當時遭逢不少阻力,尤其少女從娼問題被視為人格道德問題的普存意識,以及懼怕由黑道撐腰的色情產業報復之心理,使得一般民眾反應泠淡。由此也可以看出,1987年解嚴只是提供民間行動團體正式化的合法基礎,整個社會仍受制於父權體制性道德思考及男性有組織的暴力之下,民間團體也仍未發展出主導社會論述的權力。

  「反雛妓運動」系列與前述宣導方案最大的不同即在其確立「反雛妓不等於反色情」的論述,有計劃地結合訂立特別法之行動目標,規劃多樣化的吸納資源管道,包括民眾參與及募款等,並有效地利用當時黑道暴力傷害某一民間團體領導者的社會事件,將模糊的「道德敗壞、人性邪惡」之兼內在外在歸因式的、道德歸因式的思考轉為指責「黑道/色情產業掛勾」的結構暴力歸因,而形塑出凝聚共識的社會氛圍。

  從「反雛妓運動」系列的發生與進展其實也可觀察到當時社會力與政治力的運作。1993年時,由於立法部門的組成生態改變、行動者對民代的可近性提高,民間行動團體多從事直接提供服務,與政府單位的關係也已然建立,整體行動偏向及溫和的協商遊說,在此情形下如何有效改革、策略的風險成本如何等等,便成為行動者須經常思考的問題。雖然行動者已驚覺到一味服務合作可能淪為官僚體制抗變的擋箭牌與白手套,而推出改革傾向的「反雛妓運動」;在運動推展過程中,對於政府官員既表示支持反雛妓活動、又否認雛妓問題嚴重性、又譴責民間團體的研究數據「打擊國家形象」的矛盾表現,民間團體也曾提出反駁聲明,但是在「促成立法通過」目標掛帥的實質考量之下,整體而言,其行動策略始終傾向採用妥協、交換、合作等以爭取當權者的認可,而未對其父權/家長威權式思考提出根本批判。

2.法令倡導行動

  1987年至1995年間民間團體倡議的立法改革訴求約可分為三大目標:「懲罰加害者」、「保護受害者」與「懲罰消費者」(罰嫖)。就推動特別法之前的立法行動結果來看,社會對處罰人口販子、經營者的接受度最高,保護是最快被制度化的目標(1989年少年福利法),處罰消費者之訴求引起的爭議最大,即使1993年兒福法修正時終獲通過,至1994年時仍未實施過(張碧琴,1994)。1995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列之通過,雖使三大目標皆獲體制之正式接受,卻不意謂著主流價值已接受民間團體之論述。根據民間行動團體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列」施行一週年之觀察,國家投注於防制工作的整體預算、人力並未增加,依法應成立之各地方收容中心、救援專責單位等若不是尚未成立,就是成立了但人員素質不齊,未被訓練如何適當地協助少女。因此,雖然部份地方政府執行單位已頗能合新法精神,但國家體制在整體資源的分配運用上,仍明顯曝露出其官僚宣示重於實際執行的心態。

  在社會輿論方面,即使民間團體一再呼籲應將從娼少女視為被害者、而非犯罪者,但是一般民眾、司法體系甚至部份的社會福利工作者仍未能放棄對非被迫從娼少女、甚至對「雛妓」的道德評價,社會烙印仍緊緊地附著在她們身上(黃淑玲,1996)。從部份安置工作者對於受輔導少女再「回籠」從事色情工作三緘其口的反應來看,似乎民間團體既受限於資源不足、為維持組織生存而不敢正面面對社會資源提供者的道德判斷,又不察於自我潛意識對主流價值的屈從認同,遂無力正面面對工作者與從娼少女生命歷程的差距。

  事實上,少女從娼的歷程既是複雜而長期的社會心理歷程,工作者往往須先放下身段,進入少年(女)的生命經驗,才可能找到真正協助她們的方法。而在這樣長期摸索調整的過程中,由於單以弱者形象喚起同情的宣導手法只能引發一時的感慨或義憤,並不能真正扭轉社會的主流價值,一旦社會投注大筆資源後仍不見少女表現出符合主流期待的行為,性道德不良的標籤更會黏附於少女身上、成為更加揮之不去的污名,也限制了行動團體的行動力量。顯然對父權體制性道德加以反省批判並釐清若干價值爭議的問題,是推動雛妓運動轉型發展的關鍵,而既然女性主義是最直接挑戰父權意識的力量之一,以下即從女性主義對雛妓問題及相關政策的主張、台灣的女性主義者與民間行動團體之關係進行探討。


 

 張碧琴:女性主義與防治雛妓問題的民間行動之關係

摘要
一、前 言
二、台灣防治雛妓問題的民間行動之發展
三、女性主義者與民間防治行動者之關係
四、結論與建議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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